4、假借:許氏謂『本無其字,依聲託事,令長是也』。 就當今嚴密的思維而言,許氏所定界說,是指因音同而借字;而許氏所舉例字,卻是指因義轉而借字。因此,許氏所謂『假借』實際上也包括兩種:一是轉義借字,其假借字的本義與借義有聯繫,即通常所謂引申關係,如本義為『命令』之『令』假借為『縣令』之『令』,本義為『衣小』之『褊』假借為凡窄狹之稱的『褊』,本義為『茵席』之『因』借用為表憑靠、因緣之『因』,本義為『育子』之『字』共用為文字之『字』等。二是同音借字,其假借字的本義與借義毫無聯繫,而只有音同或音近的關係,如本義為一種鳥名的『難』假借為難易之『難』,本義為朝暮的『莫』借為表否定的『莫』,其它如『孰、辟、而、汝』等。 『假借』是否能作為一種漢字構形方式即前人所謂『造字法』,歷來分歧很大。戴震的『四體二用』說,至今還有影響。我們認為,許氏給『假借』所下的定義,是着眼於需要造字的語詞意義,而不是漢字的形體結構。所謂『本無其字』,這『其』是指語詞意義,是就語詞需要造字的前提而說的。所謂『依聲託事』,這『聲』首先是指語詞的聲音,然後才兼及那個借字的讀音;這『事』是指語詞的意義。假借,作為一種方法,雖然沒有造出新的文字形體,但是,從語言裡需要造字的那個語詞來說,從先民們造字心理的初始事實來說,假借又確實使原無字形可『目治』的語詞終於取得了一個能代表它的書寫符號。從這個角度來說,假借是為適應語詞義轉或音同而利用原來文字形體的構形法即前人所謂『造字法』。許慎舉『令、長』為例,是把引申而未分化之『共字』亦視為『假借』,這在當時是合情合理的。『四體二用』說,既忽略了先民造字歷程中的思維特點與心理事實,也不符合許氏給『假借』所下定義的原意。先民們在思考為語詞構形之時,他們的頭腦里不可能具有今天的語言學觀念,即不可能分清哪是假借,哪是引申。如果把引申借字排除在漢代學者所說『假借』之外,這是沒有歷史主義的觀點。我們應當歷史地看待這個問題,把『假借』稱作『不造字的造字法』。這樣,既承認了它的實質,又看到了它的特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