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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歷史千年 【重要的土地制度】
井田制:是西周時實行的奴隸社會土地國有制,周王將土地分賜給諸侯臣下,受田者只能享用,不能買賣,必須向周王納貢,跟隨周王作戰,服從周王的命令。井田制是分封制的經濟基礎;春秋時期,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諸侯爭霸戰爭,井田制逐漸瓦解,被封建土地私有制代替。
屯田制:東漢末年以來,戰亂頻繁,社會動盪,經濟凋敝,爲了恢復發展農業生產,曹操在許下實行屯田制,以後,三國都實行屯田制,統治者招募流亡農民,按軍事編制,開墾荒地,並設官管理。屯田民只有土地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他們按比例向官府交納一定的收穫物,它是封建社會的土地國有制,它使流民與土地結合,穩定了社會秩序,促進了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
均田制:西晉以來,北方戰亂頻繁,經濟破壞嚴重,爲了恢復發展經濟,北魏孝文帝實行均田制,隋唐時繼續沿用,唐中期由於土地兼併現象嚴重被破壞。它是一種比較完備的土地制度,是封建社會的土地國有制,有利於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展,保證了國家兵役、徭役的徵發和國家的財政收入。
認識:封建土地私有制大體分爲三種類型:即國有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農民土地所有制。其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主要地位,是封建生產關係的基礎。土地國有制在封建社會總歸要被破壞,因爲封建土地制度的本質是土地私有,只要有土地所有制存在,土地兼併是不可能抑制的,而土地兼併現象的發展必然要使土地國有制破壞,因而井田制、屯田制和均田制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但隨著土地所有制的產生、發展,它們必然被破壞。
【重要的賦稅制度】
春秋時期:齊國管仲實行的『相地而衰征』和魯國的『初稅畝』實質是承認土地私有,促進了井田制的瓦解。
編戶制度:是漢代對百姓的一種嚴格的管理制度,也是比較完備的賦稅制度。被編入戶籍的平民百姓稱爲『編戶齊民』,他們依據人口和資產向國家人口稅、田租、徭役和兵役,國家對他們控制十分嚴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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