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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科技] 明代徽州批契與其法律意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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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發表於 2011-6-9 13:1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藝術中國

       批契5 嘉靖三十五年汪於祚批契〔10〕     


  龍源汪於祚,有父參政翁,生有五子。二弟於祥不幸早殤,三弟於禮病在危篤,身思手足之情,不能享無故之樂。參政翁存日,與身納監之需,是系眾貼備。四弟於祜在學,日後納監,眾將板溪田租叄佰秤貼備。今思於禮倘有不測,預憑中將土名板溪田租叄佰秤批與二女淑音、瀾音,以為嫁妝之需,以敵納監之費。自立文約,並無異言。今恐無憑,立此為照。再批:貼備於禮二女田租,隨聽收租,以備逐年衣服針線之用。只此。     


  嘉靖卅五年正月初五日立議約人   

  
   汪於祚(押)約 汪於禮(押) 汪於祜 汪於s     
   主盟母親章氏(押)     
   中見人汪永保 汪棠(押)     

  批契6 崇禎三年祁門程宗堯批契〔11〕     


  立批契親叔程宗堯,今因親侄程良儒侄孫程`、程醇移兌等澹不能生理,自思生平輸田備賑,尚念貧乏忍視親侄父子讀書無資。……今托親族程宗禹等眼同立契出批與親侄程良儒父子名下收租管業,以為燈油紙筆、考費之資,此系作養義舉。自立批契之後,我子孫永遠無得生端異說。倘有違逆,聽侄齎文告理,准不孝論,仍依此批契為準。所有稅糧隨契扒入侄良儒名下供解,再不另立推單。今恐無憑,立此批契為照。   

  
  今將批契內土名、租數、佃人開具於後     


  (略)     


  崇禎三年十月初十日立批契親叔程宗堯(押)     
   中見親弟程宗尹(押)堂弟程宗禹(押)程宗伯(押)     
   依口代書親侄程良輔(押)     
   准受業     


  批契7 崇禎十五年程池立扒產批文約〔12〕     


  今將芥字九千三百十七號,土名楊樹園,計稅捌分壹厘,佃人金婢切、吳三、吳冬D。又將芥字六千七百貳拾一號,土名大溪邊店屋,地稅叄分,佃人程社蔭、吳華、六仂。又將果字一千六百四十七號,土名木塢,山稅壹畝肆分一厘八毫,守山人吳和保、汪黑鐵。以上叄號,眾議扒與伯傑名下為業,為讀書,以托府薦之資,父批。  

   
  崇禎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父程池(押)     


  這幾張批契大都來自當時的徽州府祁門縣(只有批契7 不敢確定為哪一個縣的),既有明朝初年的,也有明朝中後期的,因此可以基本上反映出有明一代當地以『批受』形式轉移財產的情形。     

   

       首先看一下立批契的原因。從以上的7 張批契可以看出立批契的緣由有3種。第一,安排後事。從批契1、批契2 可以知道謝翊先書立批契的原因是:臨危之時,想到女兒未嫁,兒子年幼,妻子終年無有依靠,恐怕自己故後,財產為他人(契中寫明了『侄訓道心性剛強』)所奪占〔13〕。批契3則是因為『思女年幼,母故,無人管顧』, 所以將山地一號批給女兒(女婿),『以准衣被等件』。批契5 是因為『於禮病在危篤』,預先將財產批給其女,以為『嫁妝之需』。這幾張批契強調的是對後事的安排。第二,財產無承分人。批契4是盛浩『今因無子, 自情願將自己分下田山盡數立契批與侄……為業』,盛浩無後,其財產沒有承分人,所以將土地批給三個侄兒。但這張契約沒有說明為什麼盛浩沒有立繼子。一般來說,中國傳統社會,人們為了延續宗祧和養兒防老,依據『同宗則可為之後』的禮制原則,規定『無子者,許令同宗昭穆相當之侄承繼』〔14〕。作為繼子,則享有與親子同樣的權利,成為財產的合法『承分人』。但從這張契約中可以看出,盛浩僅是把財產分給三個侄兒,而並沒有選其中一個侄兒作為他的繼子而繼承他的財產。也許這背後隱藏有財產的爭端,但限於資料,無法解釋清楚。第三,將財產批給子侄,作為教育投資,『以為燈油紙筆,考費之資』(批契6 ),『為讀書以托府薦之資』(批契7),以期子侄讀書入仕, 光宗耀祖。     


  其次看一下立批契人與受批人的關係。有的是丈夫批給妻子,有的是父親批給兒子、女兒(女婿),有的是伯父、叔父批給侄兒、侄女。以『批契』形式轉移財產多發生於親威之間,常常是長輩『批』給晚輩。其中批契5有些特殊,批契是以汪於祚的名義書立, 但最後卻稱『立議約人』,兄弟四人同時畫押,並由母親出面主盟。這是因為嘉靖三十五年時,父親參政翁雖已去世,但汪家並未分家〔15〕,汪於祚以長子為家長,恐怕三弟於禮『倘有不測,預憑中將……批與二女淑音、瀾音,以為嫁妝之需』。這其實是將未曾分析的家產中應該屬於汪於禮的部分事先進行批付,但因為汪家並未分析,只能以汪於祚的名義書立。     


  第三,看一下批契的內容。批契一般都寫明田地、山場的位置,如所在的都保、土名、字號、四至等等。同時對田土肥瘠、面積、租額以及所批付的份額都一一書寫清楚,有的批契還將佃戶姓名寫在契中(如批契7),或開具於後(如批契6)。有的契約還註明『其未批之先,即無家、外人交易』(批契2),以避免日後發生糾紛。 對於受批人而言,女兒常常成為接受批產的對象。中國傳統社會的習慣是『男承家產、女承衣箱』,父母有為女兒備置嫁妝的義務,但一般說來,土地等不動產是輕易不能分給外姓人家的,例如批契2 明確規定:『候女出嫁之後,付與男淮安永遠管業。』但與此相反,批契3 則是王仕昶將土地『出契批與女賢真,以准衣被等件,聽自女婿陳仕訓永遠同共管業』。特別是現存的一些徽州土地買賣文書中在述及土地來源時有『承外祖批撥』、『原有妻伯……批撥』、『承岳父批產』之類的說明〔16〕,可見批受是婦女(以丈夫名義)占有家庭(娘家)不動產的一種重要方式。     


  最後看一下批契的書立方式與保證。批契的書立方式有自書與代書兩種方式。批契1是謝翊先病重之時自書的批契, 但他考慮到這張批契字跡歪斜不清,又沒中見人在場,所以四日後,謝翊先又讓其女婿胡福應代書,重新書立一張批契(批契2), 其弟謝曙先作為中見人在批契上畫押。可見,無論是自書,還是代書,中見人在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中見人是確保批契法律效力的重要保證。批契的中見人一般都是同族人,有的就是親兄弟。在這7張批契中,批契3、4、6經官投印,蓋有官府的紅印,批契7並有官方『准受業』的批示。剩下的4張批契中,除了批契1、批契7書立的比較簡單(沒有中見人畫押)外,批契2、5都只有族人或兄弟作為中人當場畫押,而沒有經由官府。這是因為一方面,在家族本位的古代中國,所謂社會的承認,首先是族人的承認,只要取得族眾的同意,官方是會承認其法律效力的。另一方面,當時在交通不便的徽州,經官投印是比較費時、費力、費錢的麻煩事,徽州文書中存在的大量白契就說明了這一點。特別是對於這種發生於家族內部的財產轉移,更是如此。對於違反批契所規定的行為,批契中一般都規定以『不孝罪』作為違反立批契人意志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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