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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解放日報 前幾天,著名期刊【咬文嚼字】公布了2007年十大寫錯的詞語,其中赫然在列的就有『權力』與『權利』這兩個詞。其實這個問題不止是發生在2007年,我們在很長時間裡都沒有弄清楚這兩個詞語之間的差別,因而也就一錯再錯,不要說普通人會將其寫錯,就連一些權威媒體也常犯這樣的錯誤。
『權力』與『權利』的漢語拼音都是『quan li』,所以有些人也就不假思索地把兩者混爲一談,將『權力』與『權利』不加區分地混用。但如果把這兩個詞換成英文的話,就根本不會出錯。在英語裡,它們分別是『power』和『rights』。我想,僅僅從文字拼寫的角度來討論這個問題,其意義並不大,我們真正需要弄清楚的是這兩個詞在本質上的差異。
就這兩個詞語所包含的意義而言,『權力』一般指的是政府或者國家具有的一種強制力,是一種支配、控制和影響人和事的能力或者權威性。而『權利』這個詞確切的含義,正如英國思想家霍布斯所說,就是每個人都有按照正確的理性去運用他的自然能力的自由,他也將這種自由稱之爲『自然權利』,後來也被很多思想家稱之爲『天賦人權』。因此,『權利』指的是任何一個公民所不受強制地享有的那些公民權利,它包括著就像英國思想家洛克所說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等內容。在歐洲近代初期,這些權利通過一些法律而被固定化和合法化了。最爲典型的就是法國的『人權宣言』。它明確地向世人宣布:這些權利是自然的、不可剝奪的和神聖的;並且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
更爲重要的是,從歷史上來看,『權力』與『權利』形成了互相對立的關係。人民要維護與保障自己的權利不受到政府和任何外在權力的侵犯。那麼,如何防止『權力』對『權利』的剝奪或侵害?正是在對這一根本性問題的思考中,近代西方的一批思想家們提出,任何政治權力都來自於人民的同意,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或者說政府的產生都在於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近代思想家們在對這些理論的探討中,將其成功地化作爲近代西方政治體制的理論基礎,並在全社會確立起了維護權利的觀念。
僅僅提出上述這一觀點也還不夠,近代思想家還從政治體制實際運行的角度來思考權力問題。例如,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提出了權力制衡原則,用以制衡和約束權力的濫用,以實現對人民權利的保障。此外,對『權力』進行限制的另一個重要原則是,要在『權力』與『權利』之間劃一條界線,一邊是權力,另外一邊是權利,任何權力都不能逾越過這一邊界來侵害人民的權利,換句話說,屬於個人界線之內的一切合法權利都不容許任何人、任何權力的侵犯。
回到開頭所提到的我們爲什麼會出現『權利』與『權力』相混淆的問題。爲什麼在今天,我們還會將這樣兩個如此重要,並且和我們的權利緊密相關的詞語寫錯,原因當然很多,其中之一便是,我們還沒有真正地對什麼是『權利』和『權力』這樣一些基本概念進行傳播和普及,也就是說,在基本的公民教育方面我們是存在缺失的。因此,【咬文嚼字】期刊所公布的這一結果對我們來說具有很大的警示作用,它將會使我們冷靜地反思,是不是應該在公民的基本教育方面趕快行動起來。只有這樣,我想才能更好地完善保障公民權利的社會條件。(作者系復旦大學歷史系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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