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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簡帛與秦漢地方行政制度史研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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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酒當歌 發表於 2011-12-20 09:3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國經濟史
[137]木牘載:『七年十月丙子朔庚子,中鄉起敢言之:新安大女燕自言,與大奴甲、乙,大婢妨徙安都,謁告安都受[名]數,書到為報,敢言之。十月庚子,江陵龍氏丞敬移安都丞。亭手。』(湖北荊州博物館:【荊州高台漢墓】,北京:科學出版社,2000年。)此牘說明不同縣之間鄉文書的傳遞。也需要通過縣廷,不能直接傳遞。
[138]參見【沅陵虎溪山一號漢墓發掘簡報】。
[139]鄒水傑:【兩漢縣行政研究】第二章第二節。
[140]參見【睡虎地秦墓竹簡・語書】。
[141]鄒水傑:【兩漢縣行政研究】第二章第一節。
[142]參見李學勤:【初讀里耶秦簡】,【文物】2003年第1期。
[143]參見拙著:【春秋戰國鄉里社會的變化與國家基層權力的建立】。
[144]參見拙著:【秦漢官僚制度】第七章第一節。
[145]文物出版社,1990年。
[146]參見拙著:【秦漢官僚制度】第七章第一節。
[147]參見蔡萬進:【張家山漢簡研究】第八章。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年。
[148]【置吏律】載:『縣道官有請而當為律令者,各請屬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相國、御史,相國、御史案致,當請,請之,毋得徑請。徑請者者,罰金四兩。』『郡守二千石官、縣道官言邊變事急者,及吏遷徙、新為官、屬尉、佐以上毋乘馬者,皆得為駕傳。』案:此處『言邊事』的文書,必是上報中央的文書。
[149]刺史巡視地方處理政務也見於簡牘。【敦煌漢簡】1305:『亟知天寒,刺史且來,不敢解須臾,久居石上,舉露減水處,非所樂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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