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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簡帛與秦漢地方行政制度史研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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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酒當歌 發表於 2011-12-20 09:3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國經濟史論壇
[73]【漢書・任敖傳】。
[74]【漢書・景帝紀】。
[75]參見拙著:【秦漢官僚制度】,第159頁。
[76]大庭修:【秦漢法制史】,蔣非非:【漢代功次制度初探】,【中國史研究】1997年第1期。
[77]參見拙著:【秦漢官僚制度】,第335頁。
[78]參見拙著:【尹灣漢墓簡牘軍吏以『十歲補』補證】,【簡帛研究2004】,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年。
[79]參見鄒水傑:【兩漢縣行政研究】第三章。
[80]如廖伯源對西漢晚期東海郡吏員升遷的探討,參見前揭【簡牘與制度】。
[81]如鬍子生認為,積四年勞可以進為一功。參見其着:【居延漢簡中的『功』與『勞』】,【文史】1995年第1期。
[82]安作璋、陳乃華曾着【秦漢官吏法研究】(臍南:齊魯書社,1993年),本文下列分析採用了該書第二章【官吏任用法】的分類法。關於任用的簡帛材料是由中央制定的統一制度,適用於中央。但這些材料大都發現於地方吏員之墓或行政機構遺址中,因此其適用於地方行政也是無疑的。但對簡帛沒有涉及而只有文獻記載的任用制度,我們這裹並不討論。
[83]【新出文獻資料的整理與研究】,【中國史研究】2009年第3期。
[84]參見【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上編第十一章【籍貫限制】。
[85]參見拙著:【秦漢官僚制度】,第293頁。
[86]參見李解民:【v東海郡下轄長吏名籍>研究】;陳勇:【尹
灣漢墓簡牘與西漢地方官吏任遷】,載【尹灣漢墓簡牘綜論】。
[87]參見:【湖南龍山裏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
[88]【敦煌懸泉漢簡釋粹】十八:『守獄丞左、屬禹敢言之。』『守獄丞』亦為試用之獄丞。
[89]參見安作璋、熊鐵基:【秦漢宮制史稿】下冊,第369―370頁。
[90]同上,第367頁。
[91]參見:【尹灣漢墓簡牘】,85―93頁。
[92]從一般意義上說,秦漢二百石以上為國家任命的官,二百石以下馬自辟的屑吏。二者的任用方式不同。前者為官,後者為吏。
[93]參見【尹灣漢墓簡牘】,第100、102頁。
[94]參見【文物】2003年第1期。
[95]參見荊州博物館:【湖北荊州紀南松柏漢墓發掘簡報】,【文物】2008年第4期。
[96]卜憲群、蔡萬進:【天長紀莊木牘及其價值】,【光明日報】2007年6月25日。
[97]參見【尹灣漢墓簡牘】,第96、97頁。
[98]參見安作璋、陳乃華:【秦漢官吏法研究】,第187頁。
[99]【尹灣漢墓簡牘】,第2頁。
[100]參見【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
[101]本問題參照安作璋、陳乃華【秦漢官吏法研究】第三章的分類。
[102]參見【雲夢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
[103]參見拙著【秦漢官僚制度】第五章第二節。
[104]參見安作璋、陳乃華【秦漢官吏法研究】,第77、78頁。
[105]參見陳夢家:【漢簡綴述】,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
[106]參見安作璋、陳乃華【秦漢官吏法研究】第三章。
[107]關於秦漢官吏的飲食規定研究,可參見安作璋、陳乃華【秦漢官吏法研究】第三章。
[108]參見參見安作璋、陳乃華【秦漢官吏法研究】第三章。
[109]參見【尹灣漢墓簡牘】五正。【秦漢官吏法研究】認為:『秦漢時期官吏如因父母喪,還可享有較長的假期,這種假期稱曰「寧」』(100頁),但實際上取寧的範圍不限於父母,而是更廣,包括更多的相關親屬。
[110]【論衡・別通】。
[111]【合校】267・18:『出錢三百四,建平元年五月戊午,孤山裏王則付西鄉左忠。』這則材料也是裏向鄉納錢的記載。
[112]參見拙著:【從簡帛看秦漢鄉裏的文書問題】,【文史哲】2007年第6期。
[113]參見【湖南龍山裏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
[114]關於鄉裏文書的問題參見拙著【從簡帛看秦漢鄉裏的文書問題】,【文史哲】2007年第6期。
[115]參見卜憲群、蔡萬進:【天長紀莊木牘及其價值】。
[116]參見【沅陵虎溪山一號漢墓發掘簡報】。
[117]參見【敦煌懸泉漢簡釋粹】。
[118]參見拙著:【秦漢官僚制度】,第280頁。
[119]參見陳夢家:【漢簡考述】,載【漢簡綴述】。
[120]參見【尹灣漢墓簡牘】前言。
[121]【釋粹】―――『府記四』,【新簡】EPF22:201:『獲教敕』、『府卿蔡君起居檄至……』。
[122]參見【漢簡研究文集】,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1984年。
[123]參見【合校】:139・13,16・4等。
[124]參見【湖南龍山裏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
[125]參見拙文:【從簡帛看秦漢鄉裏基層組織的經濟職能】,【史學月刊】2008年第3期。
[126]參見裘圭:【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簡牘考釋】(【文物】1974年第7期)。又前揭臧文中認為,鄉佐屬縣而不屬鄉,我們認為這個觀點值得商榷。【續漢書・百官五】明確記載:『又有鄉佐,屬鄉』,應當是可信的。鳳凰山10號墓木牘並不能推翻這個觀點,因為西鄉的佐雖然有3個,但並不在同一月出現,完全有換佐的可能。
[127]參見拙文:【從簡帛看秦漢鄉裏基層組織的經濟職能】一文中的材料。
[128]【後漢書・劉陶傳】云黃巾起義時『州郡忌諱,不欲聞之,但更相告語,莫肯公文。』此『告』亦口頭相告。
[129]根據【漢書・張湯傳】註:『爰,換也,以文書代替其口辭也。』這兩條爰書即是將裏典的口辭轉換為法律文書。
[130]參見劉洪石:【謁・刺考述】,載【尹灣漢墓簡牘綜論】,北京:科學出版社,1999年。
[131]參見拙著:【春秋戰國鄉裏社會的變化與國家基層權力的建立】,【清華大學學報】,2007年第2期。
[132]【史記・秦始皇本紀】。
[133]參見:【裏耶秦簡發掘報告】,長沙:嶽麓書社,2006年。相關研究參見張榮強:【湖南裏耶所出『秦代遷陵縣南陽裏戶版』研究】,【北京師範大學學報】2008年第4期。
[134]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戶律】。
[135]關於『田命籍』,【二年律令與奏讜書】(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一書釋為『田合籍』。
[136]參見朱紅林:【張家山漢簡研究】第四章第二節的相關綜述。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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