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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简帛与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史研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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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世 發表於 2011-12-20 09:3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国经济史论坛
[14]《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


[15]《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


[16]黄海烈:《里耶秦筒与秦代地方官制),《北方论丛》2005年第6期。


[17]《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


[18]参见前揭黄海烈文。


[19]参见《湖南拢山里耶战国――秦代占城一号井发掘简报》。(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48页,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


[20]参见廖伯源:《汉初郡长吏考》,《国学学刊》2009年第1期。


[21]《尹湾汉墓简牍》。另参见拙著:《秦汉官僚制度》第八章《西汉东海郡的个案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


[22]如陈梦家:《汉简所见居延边塞与防御组织》,《汉简所见太守、都尉二府屑吏》及廖伯源:《简牍与制度》(北京:文津出版社有限公司,1998年),藤枝晃:《汉简职官表》)《简牍研究译丛》,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陈直:《居延汉简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等都是代表作。李迎春《20世纪以来秦汉郡县属吏研究综述)(《石家庄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一文对此有综述。


[23]参见《汉简所见居延边塞与防御组织》。


[24]陈梦家:《汉简所见太守、都尉二府属吏》。


[25]陈直:《居延简所见官名通考》,收入《居延汉简研究》。


[26]《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一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17页。


[27]阗于“曹”,前揭严耕望着云:“是曹均指机关舍宇而言甚明。盖因各有舍宇谓之曹或官曹,故分职亦以曹为称耳。”又《汉书・食货志下》:“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氐皆遇告。杜周治之,狱少反者。乃分遣御史廷尉正监分曹往。”服虔曰:“分曹职案行也。”师古曰:“服说非也。曹,辈也,分辈而出为使也。”这说明“曹”的解释、理解还有不同。《睡虎地秦墓竹简》注云:“曹,古时郡、县下属分科办事的吏,称为曹。”(《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0页)


[28]《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0页。


[29]《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


[30]参见裘锡圭:《啬夫初探》,载《云梦秦简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


[31]参见杨宗兵:《里耶秦简释义商榷》(《中国历史文物》2005年2期),陈治国:《里耶秦简之“守”和“守丞”释义及其它)(《中国历史文物》)2006年3期)。


[32]参见拙著:《秦汉官僚制度》,第320―321页。


[33]阗于新材料与县长吏设置研究的关系可参见邹水杰:《两汉县行政研究》第一章第三节,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


[34]《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云:“县司空、司空佐史、士吏将者弗得,赀一甲;邦司空一盾。”


[35]参见拙著:《秦汉官僚制度》第八章《西汉东海郡的个案研究》。


[36]参见前揭邹水杰:《两汉县令长研究》第一章第三节。


[37]《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五章《县廷组织》。


[38]参见邹水杰《两汉县令长研究》第一章第三节。廖伯源:《汉初县吏之秩阶及其任命》,《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3期。


[39]参见《秦汉简牍论文集》,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年。


[40]参见拙著:《秦汉官僚制度》第八章《西汉东海郡的个案研究》。拙著认为,“尹湾汉墓简牍反映出,汉代每个县所眉乡数,及乡有秩的设置是很不平均的……大大超过我们以往对汉代每县乡敷平均敷的估计。”


[41]《秦汉宫制史稿》下册。济南:齐鲁书社,1985年,第192页。


[42]《中国乡里制度》。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6页。


[43]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第229页。


[44]《从简牍看秦汉时期的乡与里组织》,《陕西历史博物馆馆刊》第三辑,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


[45]《睡虎地秦墓竹简》第30页。


[46]《秦汉法制史论考》,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年,第122页。


[47]《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


[48]参见《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


[49]参见拙著《从简牍看秦代乡里的吏员设置与行政功能》,载《里耶秦简研究文集》。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年。


[50]《秦律杂抄》云:“县司空、司空佐史、士吏将者弗得,赀一甲;邦司空一盾。”


[51]《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


[52]同注[49]。


[53]同上。


[54]参见前揭邹水杰着,第82页。


[55]遣裹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即“佐”为人名。需待里耶秦简更多的材料公布来证明之。


[56]当然也有一种可能,“佐涅”是一个人名。


[57]《睡虎地秦墓竹简》第32页。


[58]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第250页。


[59]同上,第251页。


[60]王毓铨:《汉代“亭”与“乡”、“里”不同性质、不同系统说》,《历史研究》1954年第2期。


[61]蔡美彪:《汉代“亭”的性质及其行政系统》,《光明日报》1954年12月23日。


[62]傅毕有:《有关秦汉乡亭制变的几个问题》,《中国史研究》,1985年第3期。


[63]熊铁基:《“十里一乡”和“十里一亭”――秦汉乡、亭、里关系的决断》,《江汉论坛》1983年第11期。


[64]周振鹤:《从汉代“部”的概念释县乡亭里制度》,《历史研究》1995年第5期。


[65]《漠书・高后纪》。


[66]《汉书・文帝纪》。


[67]参见拙著:《秦汉官僚制度》第八章。


[68]《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伍人相告,且以辟罪,不审,以所辟罪罪之。有(又)曰:‘不能定罪人,而告它人,为告不审。’今甲曰伍人乙贼杀人,即执乙,问不杀人,甲言不审,当以告不审论,且以所辟?以所辟论当殴(也)。”《法律答问》以伍人作为案例主人,当是秦代伍组织普遍存在的证据。《二年律令・户律》中关于“自伍大夫以下,比地为伍”的法律规定,也是汉初继承这一制度之明证。


[69]参见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宫制史稿》下册,第218页。《云梦龙岗秦简》:“《苑律》论之伍人弗言□与同罪”,北京:科学出版社,1997年。


[70]《续汉书・百官志》。


[71]参见拙著:《秦汉官僚制度》第八章。


[72]如前揭严耕望的《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安作璋、熊铁基的《秦汉宫制史稿》,黄留珠的《秦汉仕进制度》(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85年),关于这个方面所研究的视角和材料大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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