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中國經濟史論壇 [14]【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
[15]【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
[16]黃海烈:【里耶秦筒與秦代地方官制),【北方論叢】2005年第6期。
[17]【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
[18]參見前揭黃海烈文。
[19]參見【湖南攏山里耶戰國――秦代占城一號井發掘簡報】。(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48頁,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
[20]參見廖伯源:【漢初郡長吏考】,【國學學刊】2009年第1期。
[21]【尹灣漢墓簡牘】。另參見拙著:【秦漢官僚制度】第八章【西漢東海郡的個案研究】,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
[22]如陳夢家:【漢簡所見居延邊塞與防禦組織】,【漢簡所見太守、都尉二府屑吏】及廖伯源:【簡牘與制度】(北京:文津出版社有限公司,1998年),藤枝晃:【漢簡職官表】)【簡牘研究譯叢】,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7年),陳直:【居延漢簡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等都是代表作。李迎春【20世紀以來秦漢郡縣屬吏研究綜述)(【石家莊學院學報】2009年第1期)一文對此有綜述。
[23]參見【漢簡所見居延邊塞與防禦組織】。
[24]陳夢家:【漢簡所見太守、都尉二府屬吏】。
[25]陳直:【居延簡所見官名通考】,收入【居延漢簡研究】。
[26]【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一秦漢地方行政制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17頁。
[27]闐於『曹』,前揭嚴耕望著云:『是曹均指機關舍宇而言甚明。蓋因各有舍宇謂之曹或官曹,故分職亦以曹爲稱耳。』又【漢書・食貨志下】:『楊可告緡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氐皆遇告。杜周治之,獄少反者。乃分遣御史廷尉正監分曹往。』服虔曰:『分曹職案行也。』師古曰:『服說非也。曹,輩也,分輩而出爲使也。』這說明『曹』的解釋、理解還有不同。【睡虎地秦墓竹簡】注云:『曹,古時郡、縣下屬分科辦事的吏,稱爲曹。』(【睡虎地秦墓竹簡】第20頁)
[28]【睡虎地秦墓竹簡】第20頁。
[29]【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
[30]參見裘錫圭:【嗇夫初探】,載【雲夢秦簡研究】,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
[31]參見楊宗兵:【里耶秦簡釋義商榷】(【中國歷史文物】2005年2期),陳治國:【里耶秦簡之『守』和『守丞』釋義及其它)(【中國歷史文物】)2006年3期)。
[32]參見拙著:【秦漢官僚制度】,第320―321頁。
[33]闐於新材料與縣長吏設置研究的關係可參見鄒水傑:【兩漢縣行政研究】第一章第三節,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
[34]【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雜抄】云:『縣司空、司空佐史、士吏將者弗得,貲一甲;邦司空一盾。』
[35]參見拙著:【秦漢官僚制度】第八章【西漢東海郡的個案研究】。
[36]參見前揭鄒水傑:【兩漢縣令長研究】第一章第三節。
[37]【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漢地方行政制度】第五章【縣廷組織】。
[38]參見鄒水傑【兩漢縣令長研究】第一章第三節。廖伯源:【漢初縣吏之秩階及其任命】,【社會科學戰線】2003年第3期。
[39]參見【秦漢簡牘論文集】,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1989年。
[40]參見拙著:【秦漢官僚制度】第八章【西漢東海郡的個案研究】。拙著認爲,『尹灣漢墓簡牘反映出,漢代每個縣所眉鄉數,及鄉有秩的設置是很不平均的……大大超過我們以往對漢代每縣鄉敷平均敷的估計。』
[41]【秦漢宮制史稿】下冊。濟南:齊魯書社,1985年,第192頁。
[42]【中國鄉里制度】。北京: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第6頁。
[43]中華書局編輯部編:【雲夢秦簡研究】,第229頁。
[44]【從簡牘看秦漢時期的鄉與里組織】,【陝西歷史博物館館刊】第三輯,西安:西北大學出版社,1996年。
[45]【睡虎地秦墓竹簡】第30頁。
[46]【秦漢法制史論考】,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年,第122頁。
[47]【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
[48]參見【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
[49]參見拙著【從簡牘看秦代鄉里的吏員設置與行政功能】,載【里耶秦簡研究文集】。北京:科學出版社,2009年。
[50]【秦律雜抄】云:『縣司空、司空佐史、士吏將者弗得,貲一甲;邦司空一盾。』
[51]【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
[52]同注[49]。
[53]同上。
[54]參見前揭鄒水傑著,第82頁。
[55]遣裹當然還有一種可能,即『佐』爲人名。需待里耶秦簡更多的材料公布來證明之。
[56]當然也有一種可能,『佐涅』是一個人名。
[57]【睡虎地秦墓竹簡】第32頁。
[58]中華書局編輯部編:【雲夢秦簡研究】,第250頁。
[59]同上,第251頁。
[60]王毓銓:【漢代『亭』與『鄉』、『里』不同性質、不同系統說】,【歷史研究】1954年第2期。
[61]蔡美彪:【漢代『亭』的性質及其行政系統】,【光明日報】1954年12月23日。
[62]傅畢有:【有關秦漢鄉亭制變的幾個問題】,【中國史研究】,1985年第3期。
[63]熊鐵基:【『十里一鄉』和『十里一亭』――秦漢鄉、亭、里關係的決斷】,【江漢論壇】1983年第11期。
[64]周振鶴:【從漢代『部』的概念釋縣鄉亭里制度】,【歷史研究】1995年第5期。
[65]【漠書・高后紀】。
[66]【漢書・文帝紀】。
[67]參見拙著:【秦漢官僚制度】第八章。
[68]【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伍人相告,且以辟罪,不審,以所辟罪罪之。有(又)曰:「不能定罪人,而告它人,爲告不審。」今甲曰伍人乙賊殺人,即執乙,問不殺人,甲言不審,當以告不審論,且以所辟?以所辟論當毆(也)。』【法律答問】以伍人作爲案例主人,當是秦代伍組織普遍存在的證據。【二年律令・戶律】中關於『自伍大夫以下,比地爲伍』的法律規定,也是漢初繼承這一制度之明證。
[69]參見安作璋、熊鐵基:【秦漢宮制史稿】下冊,第218頁。【雲夢龍崗秦簡】:『【苑律】論之伍人弗言□與同罪』,北京:科學出版社,1997年。
[70]【續漢書・百官志】。
[71]參見拙著:【秦漢官僚制度】第八章。
[72]如前揭嚴耕望的【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漢地方行政制度】,安作璋、熊鐵基的【秦漢宮制史稿】,黃留珠的【秦漢仕進位度】(西安:西北大學出版社,1985年),關於這個方面所研究的視角和材料大體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