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中國經濟史論壇 遷。某官有缺,可以遷補,如上引。但『遷』也可單獨使用,如【新簡】31.18:『/遷缺』。尹灣漢墓簡牘中有大量關於遷的實例,如:
……故博陽令以秀材遷
□□□山陽郡東緡司馬敞故□□有秩以功次遷
海西右尉臨淮郡射陽武彭祖故海鹽丞以廉遷
朐邑右尉楚國彭城□殷故相書佐以廉遷
厚丘長臨淮郡取慮邑宋康故丞相屬以廉遷
從尹灣簡牘的實例看,遷是由較低一級向更高一級的任用,被遷的名目主要有『秀材』、『功』或『功次』、『廉』三種形式,被逼者既有屬吏,如書佐等少吏,也有官,如令、丞等長吏。有地方相互之間的遷,也有中央向地方的遷。統計尹灣簡牘完整的113例任用實例,『遷』佔94例,足見在地方吏員的任用中,『遷』的方式佔有絕對多數。這對於我們研究地方行政制度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授。授,授予。在官吏任用方式上指職位的授予。【史記・樂毅列傳】樂毅【報燕惠王書】云:『故察能而授官者,成功之君也。』在文獻上授可涵蓋各種權力的授予,【史記・李斯列傳】:『(趙)高自知天弗與,群臣弗許,乃召始皇弟,授之璽。』【史記・淮陰侯列傳】:『且陛下所謂天授,非人力也。』同傳:『漢王授我上將軍印。』【酈生陸賈列傳】:『(項羽)為人刻印,\而不能授。』同傳:『遣臣授(趙佗)君王印。』【漢書・朱博傳】:『宜建三公官,定卿大夫之任,分職授政,以考功。』【後漢書・劉虞公孫瓚陶謙列傳】:『乃以所佩勃海太守印綬授瓚從弟范,遣之郡。』秦漢文獻關於『量材而授官』,『量能以授官』,『授試以職』等記載很多,可證授是一種權力賦予,並且有一定的具體形式,如璽、印、授的給予。文獻記錄的授主要是高級官吏。簡帛反映,授也是地方行政制度中低級官吏的一種任用方式。【合校】118・5:『/不宜其官,以令授為橐他石南亭長/』。【合校】3.15:『五年正月中授為甲渠城北隧長,至甘露元年六月中授為殄北塞外渠井隧長,成去甲渠田。』【新簡】 EPT65:430:『/陽裏公乘訾千秋年卅五,伉健可授為臨之隧/。』如果所授的官職具有補的性質,則與補連用,稱『授補』。【新簡】EPT65:335:『臨故殄北第八隧長,建平四年六月壬辰授補甲渠候官第十四。』當是十四隧長有缺,以殄北隧長補之。授,自上而下,對被授者有能力道德要求,授的對象可以有官職也可以無官職,但很難看出被授者職位變動的性質。
7.吏員編制。『編制』是現代名詞,指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人員數量的定額和職務的分配等。吏員指官吏的人數,吏員人數的定額限制也存在於秦漢行政管理制度中。【漢書・刑法志】:『其為置廷平,秩六百石,貝四人。』【蕭望之傳】如淳曰:『【漢儀注】御史大夫史員四十五人,皆六百石,其十五人給事殿中,其餘三十人留守治百事,皆冠法冠。』【成帝紀】:『罷中書宦官,初置尚書員五人。』【後漢書・循吏列傳】:『帝親自巡行,詔濱河郡國置河堤員吏』,『員』、『員吏』即規定的吏名與人數,是漢代的法律用語。【漢書・尹翁歸傳】師古曰:『員,數也。計其人及日數為功程。』上述『員』皆是該機構核定的人數,是『常員』、『正員』,也稱『員吏』。還有增員、減員、損員、備員、無員等各種情況。【後漢書・順帝紀】:『丙辰,以太學新成,試明經下第者補弟子,增甲、乙科員各十人。』【漢書・元帝紀】:『以民疾疫,令太官損膳,減樂府員。』【史記・三王世家】:『虧膳貶樂,損郎員。』【史記・儒林列傳】:『文學掌故補郡屬,備員。』【漢書・百官公卿表】:『大夫掌論議,有太中大夫、中大夫、諫大夫,皆無員,多至數十人。』這些可以確證秦漢存在着吏員編制制度。簡帛又提供了地方行政制度中吏員編制的具體個案,並發現了『贏員』制度。根據尹灣漢墓簡牘,漢代地方吏員的設置需要有各種名目,如『功』、『廉』、『尤異』、『秀材』、『舉方正』、『孝』、『請詔』、『以軍吏十歲補』等。即使如掾史,也要有相關設置名目,如『以故事』、『請治所』等,不能隨意增置。如果沒有這種名目設置的吏員則被視鳥『贏員』[93],即超編人員。但『贏員』與『備員』性質不同。裏耶秦簡中關於裏典和郵人的設置也需縣中批准的公文,說明秦代的吏員設置也是有名額限制的。[94]
(三)吏員考績和其它管理。簡牘從多方面反映了秦漢地方吏員管理的內容,如闐於地方吏員的考績,過去我們從文獻數據中只知道比較寬泛的內容,具體狀況不得而知。簡帛中細密的考核實例,使我們對當時地方吏員的考績制度有了較為全面的了解。
1.上計考續及考噪。關於上計,【續漢書・百官志五】補註引胡廣曰:『秋冬歲盡,各計縣戶口墾田,錢穀人出,盜賊多少,上其集簿。』上計制度是中央對地方,地方對地方的一項重要考核管理制度,也為地方各級長吏所重視,文獻中多有記載。簡帛材料中也有上計的內容,豐富了我們的認識。首先,發現了鄉級上計資料。湖北荊州紀南松柏漢墓的墓主人是江陵西鄉有秩嗇夫周偃,墓中發現的【二年西鄉戶口簿】,記載了漢武帝時期西鄉的屍口狀況,戶口多少正是上計要求的一部分。[95]漢代戶籍正本藏鄉,但要上報縣廷。儘管此文書還不能完全滿足上計文書的各項要求,但無疑構成郡縣上計的基本材料,可以視為鄉為縣提供上計文書資料的一部分。其次,秦漢上計是由縣邑上計郡國,再由郡國上計中央的二級上計制。目前,這兩種形式的實例都有發現。如安徽天長紀莊漢墓木牘中的【戶口簿】、【算簿】,我們判斷其為縣向郡上計文書的副本。[96]尹灣木牘中有『上邑計』的記載[97],也應理解是邑向郡的上計。【合校】47・6A:『命者縣別課與計偕謹移應書一編敢言之』,則可能是縣對其下屬機構的上計考核。[98]再次,發現了郡向中央上計的文書。尹灣漢墓木牘中的【集簿】,『可能是東海郡上計所用集簿的底稿或副本』。[99]這些上計文書實例,對我們揭開上計文書的內容、形式,以及文書的真實性、『欺瞞性』等問題提供了珍貴的第一手數據。
關於上計的簡帛資料在雲夢睡虎地秦簡中也有發現,如【倉律】載:『縣上食者籍及它費大(太)倉,與計偕。都官以計時讎食者籍。』同律:『稻後禾孰(熟),計稻後年……到十月牒書數,上內[史]。』【金布律】:『已稟衣,有餘褐十以上,輸大內,與計偕。』我們將這些出土資料與文獻資料進行比較,可以看到秦漢上計制度演變的特點。
上計考績主要是對各級地方長吏的考課。簡帛中還有大量對地方各層級、各部門官吏的考核實例,如雲夢睡虎地秦簡中的【牛羊課】、【廄苑律】就是非常具體的考核,考核標準分為殿、最,並有不同的獎勵和懲罰措施。[100]從居延漢簡中我們可以看到漢代關於官吏功勞考課已有非常具體的量化標準了。
2.官吏的各種權利、義務與紀律管理。[101]簡帛還提供了地方吏員管理的其它種種內容。簡帛中有豐富的官吏秩次等級劃分和俸祿標準記錄,是官吏政治與經濟權利的反映。不同秩次等級的官吏,其政治地位有差異,如六百石以上在秦代被稱為『顯大夫』。[102]漢代也同樣有此制度。[103]雲夢睡虎地秦簡及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秩律】中,記載了眾多地方各級吏員的秩次,如我們從秦簡中可以了解秦代有秩吏、斗食律的範圍和內涵。[104]而有些是我們以往所未知的,如從一百二十石至一百六十石、二百石的鄉級吏員秩次。以此為絕索,我們可以分析從秦至漢地方吏員秩次的變化規律。享有俸祿是官吏的權利,陳夢家曾着【漢簡所見奉例】[105],充分運用文獻與簡牘資料研究漢代邊郡及兩漢俸祿問題,揭示了漢代俸祿研究中很多新的內容,也印證了文獻記載中的若干俸祿原則,如『半錢半谷』的規定。[106]
簡帛反映了包括地方吏員在內的各級官員的出行待遇,非常具體生動,是研究官僚史的重要資料。如雲夢秦簡【傳食律】中以爵位為標準的出行飯食法律規定,是秦代重爵制的反映。[107]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的【傳食律】中,爵位標準已經比換為官制標準,從二千石至二百石以下,是官秩重於爵秩的反映。【傳食律】的內容還見於敦煌懸泉漢簡,具體到每天的用雞數量。官吏出行中還有用車的標準,【續漢書・輿服志】中有詳細規定,簡帛中也有反映。雲夢秦簡【金布律】中有都官與離官長官及屬吏的生活待遇規定,如分配有專門做飯者,也有使用車輛標準的規定,地方行政系統也應參照執行。
文獻記載秦漢官吏擁有許多法律特權,出土簡帛也有所反映。雲夢秦簡【秦律雜抄】:『吏從事於官府,當坐伍人不當?不當。』即從事於官府的吏享有免於起訴的權力。漢代也可能繼承了這個制度。【合校】239・46:『鞫殼書到,定名縣爵裏年。』之所以定爵,應當是爵有減免刑罰的特權。這裹雖未標明針對何級官吏,但必包括地方官吏在內。有爵者享有法律特權,是商鞅變法以來的制度,同樣的犯罪,爵位高低不同,處罰標準也不一樣。[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