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狗

百度

搜狗

360

搜狗

谷歌

搜狗
查看: 2939|回覆: 0

[制度研究] 商鞅變法後秦的家庭制度(6)

[複製鏈接]
對酒當歌 發表於 2011-12-7 11:1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文史網
(二)『後』制
  
秦有立『後』的社會習慣與制度。秦民『後』制與宗子觀念有一定歷史聯繫,而又絕非宗子制度。
  
宗子又叫『宗後』、『宗嗣』,是宗法制下各級大家長,他們都握有相當的社會經濟、政治和家長權。但是,『子』表示一定的血統關係,而『後』則表示特定的社會聯繫,是作為父家長一切權位的繼承人,與『子』並非同類性質的概念。在宗法原則中,最重視與政統相聯的宗統而並不重直系血統。因為只要有宗的存在,宗族長(大家長)便可以收族、庇族,舉宗亦可有所依託。為了宗統的存在,在貴族層中,兄弟可相為後,長幼之節可以不顧。如魯閔公八歲而死,其兄僖公為之『後』,昭穆之位不能亂,位次僖當居閔後。而魯文公二年於太廟柿祭時,卻『躋僖公』,即把僖公鬼位升在閔公之上,這是不合宗法之禮的,故【春秋】大書其事,【左傳】以為『逆祀』。閔公為無服殤天之人,其無子,但還稱其曰父曰祖,並不究其早夭而無成為人父之道。這就是宗法制度的尊祖敬(重)宗而明繼統之義。『後』的意義並不是親子的含義,是後嗣即後繼其宗的政治與宗族等權位的人。既為其『後』,則當以子禮事之,這就是『為其後者為之子』的理論。這正是宗法社會中政統與宗統、國與家一致性、相聯繫性的表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揚州博物館:【江蘇儀徵胥浦101號西漢墓】,載【文物】1987年第1期。
  
立『後』須有一定程序,要經過宗人或上一級領主貴族認可。如趙括為趙氏宗子,晉君殺之,趙氏便絕了宗。趙朔子趙武(趙盾孫)隨母畜宮中,把趙氏田邑交給了祁奚。後來,韓厥言於晉侯曰:『成季(趙襄)之勛,宣孟(趙盾)之忠,而無後,為善者其懼矣。……乃立武而反其田焉。』①有趙武在,怎麼說趙氏無『後』呢?這是因為趙括被殺,趙氏失去宗子(宗後),田邑被收,而趙武又未經晉公室確認為趙氏宗子(宗族長),故言無『後』。待晉君立趙武為趙氏之『後』,確立趙宗,趙武就成為合法的趙氏宗族長,也就成為趙氏族人一切政治、經濟權位的掌握者。在宗法社會只有貴族,統治者才必須立後。而一般勞動者、被統治者無重位可傳,則不需要、亦不容許立後.因為『凡民自七尺以上,屬諸三官,農攻粟,工攻器,賈攻貨』②,他們是世襲的勞動者。
  
隨着宗法社會的解體,宗子制度不存在了,立後的界限已被打破,所殘餘的只是『後』的形式和觀念。秦簡【法律答問】:『士五(伍)甲毋(無)子,其弟子以為後,與同居,而擅殺之,當棄市。』這條材料透露了當時社會制度的重大變革消息。秦不但無大、小宗之別,且普通庶民皆可立『後』。這也可以說是一種『禮』已下到了庶人的現象。孟子說:『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秦簡【日書】屢言造宅築室等不當可招致『絕後』。可見求後和擔心絕種已成為當時庶民百姓的普遍社會心理。『後』由宗法貴族統治者壟斷獨擅普及到民間,這正表明宗法制度的滅亡,小私有者個體小家庭的普遍興起與獨立。『後』制是私有制的產物,小家各有私財而獨立,故人皆欲求後而傳之。這是一個真正的『各親其親,各子其子』的時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左傳】成公八年。
  ②  【呂氏春秋・上農】。
  
  
從原則上說,這時人皆可求後。但由於實行家產諸子均等共承制,所以一般情況下則無明確指定何者為後的必要,只有在下述特殊情況下才發生明確後的問題,如爵位的繼承,不能均分,須由一人承之,故須立後。這種『爵後』的確立還須經過一定手續。或經官府許可,或到官府備案。這就是秦簡所謂『官其男為爵後』。再如無子絕戶,其家產、祭祀無人承嗣,故須立後。此制相沿至今。
  
(三)家庭祭祀制度
  
在宗法社會,祭祀和主祭是有嚴格的身份等級規定的。在宗族、家庭中,對於人鬼即祖先神的祭祀、主祭權操在宗子之手,他人不得染指。【儀禮・喪服傳】:『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則知尊禰矣,大夫及學士則知尊祖矣,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始祖所自出。』照此規定,下等人是無權追祀先祖的,野人連父母也不敬一一也無權去敬。這就是『禮不下庶人』。就是在貴族層,在宗子出走的情況下,庶子無爵,亦不得在宗廟主祭,只能臨時為壇望祭於墓。按照宗法要求,尊祖是必須的,而尊祖的重要表現手段就是祭祖。然而『庶子不祭』①,祭祖權、主祭權卻只有宗子才能把握。因之,族人慾尊祖也就只有團結起來去尊敬服從那個握有主祭權的宗子了,這就是『尊祖故敬宗』的道理。至戰國尤其在秦,宗子獨占家庭祭祀權的格局被打破了。這與宗法制度的破壞、宗族大家庭的分解、個體小家庭的勃興的歷史是相一致的。由秦簡【日書】知,每一獨立小家庭都有自家的『祠木』,都可獨立祠祀自家父母,宗子主祭權不見了。尤其值得注意,見於【日書】的只有『祀父母良日』,而未見祠祖父母以上先人的良日。看來祖孫代層間情感已較淡薄,這反映了家庭多及早分析為兩代層小家庭的社會現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禮記・大傳】。
  
在宗法制下的祭禮中,有一種屍禮。在祭祖時,要有人扮作王父形象,這叫做『屍』(常以『孫為王父屍』①),由他來代表所祭人鬼(祖)歆享祭獻。祭之末,還有一種叫做『g』的儀式,即由屍食鬼神之餘物,再由與祭者食屍之餘,其義蘊在於表示祖先接受了子孫後人的獻禮,又普施惠賜福於後人。這裡充滿融洽和諧的情趣。屍禮至秦而廢。秦【日書】反映,世間頗多『王父為祟』、『王母為祟』、『父母為祟』,撒給子孫病災,氣氛已與昔日大不同。這種鬼神意識的產生實脫胎於現實社會中祖孫父子間的矛盾衝突關係,正反映在新的小家庭制度下,血緣宗親情感的沖淡與利害關係的突出。
  
周禮規定,天子七祀;諸侯五祀;大夫三祀;適士二祀;庶士庶人只立一祀,或立戶,或立灶。【日書】透露,秦普通百姓則『祠五祀』,祠室、灶、戶、門、行(道)等。庶人一祀的界限早已打破,這反映了個體小家庭的真正獨立,自由性增強的社會現實。【日書】中尤其突出了『祠行良日』,還有祝語日:『毋王事,唯福是司,勉飲食,多投福。』此正為多王事行役之苦的個體小農百姓而設辭。小家庭獨立,人口流動性加大,出門遠行成為小民常事,曾為貴族統治者所獨占的行道之祭禮②,亦『下庶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禮記・祭統】。
  ②  【荀子・禮論】云:『道及士大夫。』【禮記・祭法】規定:大夫、適士皆得祭門及行。庶人只可一祀,無祭行道神之權。

關於我們| 桂ICP備2022007496號-1桂公網安備 45010302003000桂公網安備 45010302003000

小黑屋|手機版|舉報|網站地圖|華韻國學網|國學經典

掃一掃微信:Chinulture|投稿:admin@chinulture.com

快速回覆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