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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商鞅變法後秦的家庭制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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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受學 發表於 2011-12-7 11:1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文史網
三、秦的家庭形態
  
(一)個體小家庭
  
秦自商鞅變法後,確立了最小型個體小家庭結構形態,而且,這種小家庭成為社會上普遍支配形式,是秦家庭組織最基本形態。不僅勞動者,即在官僚、富庶人家亦普遍建立起個體小家庭。這種家庭,就血統世系而言,一般為兩代層結構,很少有涉及祖孫三代者;就其成員問親屬關係而論,多是以一對夫妻為核心,及其未成年、或雖已成年而未婚子女構成;就人數而言,通常為五口之家。這種家庭具有結構簡單、內部關係單純而親昵、人數少等特點。
  
秦個體小家庭的普遍存在,可由下述事實得到證實。【封診式】『封守』條透露,一個士伍甲家庭具有親屬關係者只四口,這種小家庭被引入案例,可見其具有普遍的代表性。秦簡載盜案四例,其中知情人兩例為妻,兩例為妻、子。又載親屬團伙盜案二例,皆為夫妻子共盜犯。上述案例均未出現祖孫及兄弟等親屬關係,這充分反映當時秦家庭普遍為以夫妻為核心的兩代層結構小家庭。當然也並非絕對沒有三代層小家庭,即使有亦當多為獨子家庭。在秦政治舞台上聲名喧赫的人物如甘茂、白起、王翦、李斯、蒙恬等無不是只有一個直系小家庭。他們雖然各有親疏、遠近不等的親族關係,但並不組成大家庭,更沒有任何宗與族的組織」而是以個體小家庭為基本立身之地,以個人身份出現於社會、政治舞台。
  
秦個體小家庭的普遍存在還可從居室住宅狀況得到極有力的說明。居室住宅是人們的起居生活基地,住宅的建造無疑表現了家庭組織、家庭成員人際關係等方面的基本面貌。據文獻及秦簡等材料,可以透視出秦家庭結構的基本形態。秦民宅居室規格及其特點是:第一,住宅皆有垣牆環繞,與他宅明顯隔絕,自成一區。第二,宅基核心主體部分為『一宇二內』(漢叫『一堂二內』)房屋建築。宇室位居宅中部而稍後,坐北南向,中為堂,左右各有一內與之相連為一體。一宇二內是當時最普遍的基本居室組合,是典型的以夫妻為核心小家庭的居室。照【封診式】提供的資料估算,內南北長兩丈余,東西丈余,空間範圍不甚寬大。第三,在生產、生活中具有極強的獨立性。宅中除主體建築一宇二內外,尚附設有水井、水池、畜圈、屏酢⑴潘竇、祠木,更有倉困之積、桑木之饒,顯系獨立經濟單位,閉門即可獨自營生。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秦簡透露家自有井。【管子・八觀】:『巷鑿井。』此為居巷者共用一井,這可能是『巷族』①之家。由巷鑿井到家自鑿井,反映了社會組織形式的變化。由上述看來,這種擁有小型室屋、結構簡單而又多功能的住宅,正與獨立自主、自給自足的個體小家庭形態相一致。從民族學提供的資料來看,基諾族龍帕寨阿抽昨姓大房子規格約13×35米,住着一父系後裔125人,共包括27個小家庭②。秦在商鞅變法前『同室內息』的家庭斷非此類,只是父子同室,而非一父所生下多代同室,仍為較小直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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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韓非子・說疑】。
②  莊孔韶:【基諾族『大房子』諸類型剖析】,載【中央民族學院學報】1981年第2期。
  
一般說來,秦家庭規模比東方尤其比齊魯要小。秦多五口上下之家。蘇秦說齊臨淄『下戶三男子』①可服兵役,此與孟子『八口之家』②說相近。這代表東方齊魯情況。此外尚多『巨室』。【孟子・梁惠王上】云:『父母凍餓,兄弟妻子離散。』可見,盂軻立論的社會組織基本細胞是小集體家庭,這種家庭是祖孫三代同居型結構。
  
(二)父家長制直系大家庭
  
戰國、秦尚有一種直系大家庭,【商君書・墾令】中的『大夫家』、『祿厚而稅多,食口眾者』及擁有一定數量『餘子』的『大官』之家,皆屬此類。其家庭結構往往較為複雜,代層、人口都較多,一部分不業遊民常投其門下,韓非所說收容逃事藏匿士卒的『有威之門』,便是這種情況。應當說明,此時『大夫』已成為普通職稱,人皆欲求,人皆可求。秦【日書】記:『生子為大夫』,已成為人的普遍社會心理。二十級軍功爵中就有大夫類四級,獲得大夫職位的途徑亦不同於往日。此時所謂大夫之家實已成為普通剝削之家,而非如春秋宗法貴族世家。還有一種父家長奴隸主家庭。由秦簡只言其『擅殺子』,而不言殺弟而知其實為直系小家庭的擴大型,而非舊宗法大家庭。秦簡所見『謁殺』、『謁遷』、『謁鋈』其子者,皆屬此類。又,擁有『妻媵(媵)臣妾』者,亦當與此類相關聯.這類家長有的妻妾成群,子輩、臣妾眾多,不同於個別畜養少量幼奴的士伍小家。
  
(三)巷族一一宗法性集體大家庭的殘餘
  
【韓非子・說疑】:『內構黨與,外接巷族。』此『巷族』應即舊宗法性集體大家庭的殘餘形態,但與典型的宗法大家庭性質有所不同,在社會上亦為數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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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戰國策・齊策】。
  ②  【孟子・盡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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