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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先秦官德評建模式的三個維度及其現代踐行價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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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元之治 發表於 2011-6-22 08:5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網易歷史
4.以刑待官:官德評建模式之極刑策
    在先秦官德評建模式的三個環節中,以刑待官是最爲嚴厲的官德評建方式。由於人的天生察性不一,在儒家所倡導的明德慎罰思想的約束下,在前兩種官德評建方式仍然不能強化官德建設之時,此時以刑待官必不可少:『以善至者待之以禮,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荀子・王制】)以此來加強官德建設。
    『德主刑輔』思想是先秦儒家政治倫理學說的核心。儒家主張德政,反對嚴刑酷法,主張道德教化。儒家的『德主刑輔』思想是中國古代政治思想史上的一朵『奇葩』。儒家所倡導的『德主刑輔』思想的實質是想通過教化,使人人皆爲堯舜而自覺不違法犯罪,以實現『勝殘去殺』。儒家的代表人物孔子主張爲政以德,但他並不反對使用刑罰,只是主張慎殺而已。季康子問政於孔子曰:『如殺無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對日:『子爲政,焉用殺?子欲善而民善矣。』(【論語・顏淵】)殺無道之人,親近爲政有道之人,孔子不從正面回答是否該殺不該殺的問題,而是繞開問題,實際上主張慎殺。那麼到底在什麼情況下該殺,什麼情況下不該殺呢?孔子認爲只有在『化之弗變,導之弗從』的情況下,進而發展到『傷義敗壞』的地步就可以施用刑罰,表現出官德建設時慎罰之傾向。
    當然,從實施仁政的角度來看,古代以刑待官目的是加強官德建設,並不主張濫殺無辜,實施暴政。荀子曰:『賞不欲潛,刑不欲濫,賞潛則利及小人,刑濫則害及君子。』(【荀子・致士】)意思是賞賜不要過分,刑罰不要濫用;賞賜過分就會使小人得利,濫用刑法就會傷害到君子。因此有『古者刑不過罪,爵不逾德』(【荀子・君子】)的說法,其大意是刑罰不要超過應罰之罪,爵位不要超過德行,只要能夠起到加強官德建設之目的就行了。『刑罰之要,在於明當,不在於重。』(【資治通鑑・齊紀五】)實施處罰關鍵在於明察事實,處分恰當,而不在於用刑嚴酷,恰如其分地說明了以刑待官的官德制度之『度』的問題。其實以刑待官的責官制度,只不過是通過對部分官吏在施政過程中極度偏差而採取的一種殺雞駭猴的措施。通過對部分不正官員之懲治,力圖讓整個官員都了解有責官之實,了解以刑待官之真相,讓自己對號人座。如『賞不行,則賢者不可得而進也;罰不行,則不肖者不可得而退也。』(【荀子・富國】)即是說,不履行獎賞,有才能的人就得不到獎賞,不執行刑罰,卑劣的人就不會被斥退,通過以刑待官,起到殺一做百、加強官德建設之效果。故此賞罰分明至關重要,『妄賞不勸,妄罰不畏。』(【宋史・宋琪傳】),故此,以刑待官雖是一種外在的官德評建模式,卻是官德建設必不可少的。
    5.先秦官德評建模式在當代官德踐行中的價值
    先秦官德建設模式的三個維度,對我們社會主義官德建設具有不可低估的價值。從先秦官德評建模式的三個維度可知,現代官德建設亦存在著內在道德層面與外在的法制約束層面。在道德建設層面,主要是以德導官、以賢示官,說明在選拔官吏方面,主要依據官員道德層面,要以道德之高低來決定官吏之人選,惟其如此才能真正選擇出合適的官員,爲國家、爲人民謀幸福。在社會主義中國,官吏是人民的公僕,只有具有德行之人,才能真正爲人民謀福利,因此,古代以德導官對我們當代的道德建設具有重要的價值。以賢示官也即以德導官中的『德』是官德建設中第一要義,是官德建設的『軟著陸』。先秦官德建設中的以賢示官,其本質是主張以德示官、以德促官,這種以賢示官的道德導向所汲取的是官員道德示範作用,通過某些現任官員崇高的道德品質去感化他人,也即通過部分官吏道德品質的高尚,通過內聖而開出外王,達到官德建設之目的。因此,社會主義官德建設,以德導官、以賢示官是第一步,部分官吏達到崇高的境界以後,以聯、幫、帶來實現官德建設之目標。先秦官德建設以廢憚官、以刑待官是官德建設的外在層面,強化的是他律措施,亦是我國官德建設的『硬』的層面,這是我國官德建設的有益的、不可或缺的部分。
    故此,在當代官德建設中,我們可從先秦官德評建模式中汲取營養,通過先秦官德建設的『軟著陸』與『硬』措施,鞏固加強現時代中國官德建設,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凸顯社會主義官德建設之特色,進而實現爲官一方、執政爲民。(作者:陳力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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