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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秦的赋税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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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月 发表于 2010-9-1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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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口赋有密切关系的,还有“户赋”。据秦时史籍,无“户赋”这一税目。但云梦秦简的《法律答问》简文,却提出了秦有“户赋”的问题。简文问曰:“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回答是:“匿户弗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也。”意即被隐藏的户口,可以不服徭役和不纳户赋。以此言之,秦时确有“户赋”的征收。但是,在秦简的其他简文中,再无“户赋”的痕迹。汉制大都本于秦制,在汉代史籍中也无户赋的迹象。因此,秦时究竟有无“户赋”?只有等待其它地下材料的出土才能明白。


  关市之税和商品税关市之税和商品税是以商贾和他们的货物为课税对象的税。早在秦献公七年(公元前378年),“初行为市”①,表明私营商业的发展,已经产生了在城市中设置固定市场的需要。及秦孝公徙都咸阳,同样在这里设置了固定市场,故商鞅得以“立三丈木于国都市南门”②。随着民营商业的发展,征收关津、市井之税就出现了。故商鞅变法时,已有“重关、市之赋”③的措施。所谓“关”,即指关卡;所谓“市”,即指固定的贸易市场。因此,“关、市之赋”应包括关卡税与市税,前者为商贾货物通行税,后者为商贾贸易税。《商君书・垦令》还有“市利之租必重”的立法精神。所谓“市利之租”,实可简称为“市租”。到了汉代,果然出现了“市租”之名。这可见“市租”之制实始于秦国商鞅变法之时。结合秦时存在严格的市场管理以及商贾另立“市籍”等措施来看,秦时确有“市租”的征收④,而且是课之于商贾的贸易税。


  商品税,包括盐、铁、酒、肉之税。据现在的史料考察,秦时确已有商品税存在,只是未及于所有商品,只限于盐、铁、酒、肉等民用所必需的商品。早在秦穆公时期,对盐商的课税就开始了,故《说苑・臣术》载秦穆公“使贾人载盐,征诸贾人”。商鞅变法之时,商品税的征收,已扩大到了酒、肉、铁等商品。《商君书・垦令》云:“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这不仅表明酒、肉等商品已有“租”,而且其租重到十倍于其成本。其目的在于减少商贾从事酒、肉贸易的量和使农民不事饮酒作乐,借以发展农业。这同云梦秦简《田律》之规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的精神是一致的。除酒、肉外,还有对铁的课税。故董仲舒说:商鞅之时,“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秦惠王时,命张若于成都“置盐、铁市官及长丞”①。司马迁之祖司马昌,曾为秦铁官②。这些事实,说明秦已有官营盐、铁之制,不仅课取盐、铁的商品税而已。


    山海池泽之税《盐铁论・非鞅》云:“商君相秦,..外设百倍之利,收山泽之税,国富民强,器械完饰,蓄积有余,..而师以赡。”《汉书・百官公卿表》也说:“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供养。”所谓“山海池泽之税”,包括范围至广。由于奴隶社会普遍实行国有土地制,到秦、汉时期国有土地制虽在逐步崩溃之中,但还有相当残留。因此,“山海池泽”,一般被视为封建国家所有。所谓山泽之利就其广义而言,凡名山大泽的土特产、木材、鱼类、飞禽走兽以及地下矿藏都包括在内,正如《盐铁论・复古》所云:“古者名山大泽不以封,为下之专利也。山海之利,广泽之畜,天地之藏也,皆宜属少府。”这显然包括盐、铁等税在内。但狭义而言,则仅指入山伐木、采薪、放牧及下水捕鱼、采珠之类而言。可以简称为渔采畜牧税。秦时史籍,没有说明“山海池泽之税”的具体内容及征收方法和税率等。云梦出土秦简的《田律》,有禁止百姓伐材木山林”,“取生荔、卵m”、“毒鱼鳖、置阱网”等法令,即不准砍伐山林,不许采取植物的嫩芽和不准捕捉幼兽、幼鸟及毒杀鱼鳖、捕杀鸟兽,也许正是为了征收山海池泽之税的缘故。如以西汉末期王莽时的规定准之,“诸取众物、鸟兽、鱼鳖、百虫于山林水泽及畜牧者”,“皆各自占所为于其在所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实者,尽没入所采取,而作县官一岁”①,则山海池泽之税,确可概括为渔采畜牧税,且其税率为所采取之物的价值除去成本后的十分之一。


  依上所说,秦的赋税制度,包括货物流通、商贾贸易、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渔采畜牧及每个人的人身,都在课税之列。其课之于商贾者,又通过商品价格而转嫁于消费者。故最终是劳动人民承担着沉重的赋税剥削。这就无怪乎“赋税大”,为引起秦末农民起义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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