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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爰田』是什麼樣的土地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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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坡 發表於 2010-8-5 15:2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學習與探索】
戰國時秦國商鞅『制轅田』,其實施情況則出現另一番結果。【商君書・徠民】記商鞅制定政策曰:『今利其田宅……然則山東之民無不西者矣。』商鞅為『引』導山東其他諸侯國之民到西方秦國來,以增強秦的國力,主張『利其田宅』,即多『付』給他們田地住宅。這種為『引』導和結『援』而多『付』的田地,就是『轅田』。【商君書・境內】又規定:『能得甲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為『引』導戰士殺敵立功,以『援』助國家多打勝仗,而『益田』即多『付』的田地,顯然也是『轅田』。秦趙長平之戰前夕,趙豹稱秦國的軍隊,『其死士皆列之於上地』(【戰國策.趙一】),即秦軍中作戰勇敢者都能得到上等的田地。這種以『援引』為目的而『付』的『上地』,就是秦國『制轅田』的施行實況。戰國後期,荀子議論秦國的軍隊,『忸之以慶賞』,『功賞相長』,因而『最為眾強長久』。秦軍所『賞』的,當然包括田宅,亦即『轅田』。荀子接着又說:『(秦軍)多地以正,故四世有勝,非幸也,數也。』(【荀子・議兵】)楊驚註:『利其田宅,故多地也;以正,言比齊、魏之苟且為正。』秦國因為『轅田』制的實施,士兵勇敢殺敵可以『多』得田宅,『列之上地』,故在諸侯國中『最為眾強長久』。荀子論述說:秦國已經『四世有勝』,這不是他們『幸』運,而是有『數』即技術,賞罰得當啊!顯然,『轅田』制的施行,是秦國強盛的重要原因之一。
應該說明,賞賜田地之事,自西周以來早巳出現。西周金文中就有『錫(賜)於隊一田』(【卯簋銘】)、『錫女(汝)田於野』(【大克鼎銘】)等記載。到春秋時期,賞賜的田地仍相當多。如【左傳・閔公元年】記:『(晉獻公)賜趙夙耿,賜畢萬魏』;【左傳・僖公元年】載:『公賜季友汶陽之田及費。』晉『作爰田』和秦『制轅田』,與以前的『賜田』相比,又有如下一些特點:
(1)所賞對象甚多。晉『爰田』賞給『國人』和『群臣』,後又發展為戰爭立功者;秦『轅田』賞給西來之民和大批作戰勇敢、立軍功者。
(2)賞賜有專門的用途。如晉惠公被俘在外而『作爰田』,是為了求得國內有勢力者的援助;商鞅變法『制轅田』,是為了引誘東民西來和獎勵軍功,提高軍隊戰鬥力。
(3)賞賜時集中劃出一定的範圍。因為賞賜的人數較多,數目較大,總得有個統籌安排。所謂『作爰田』、『制轅田』的『作』和『制』,當就是規劃、安排的意思。
總之,春秋戰國時代晉『作爰田』和秦『制轅田』,是在新形勢下一種有計劃、有目的、規模較大、涉及人數較多的田地賞賜制度。它的實施,對當的的歷史發展曾產生深刻的影響,在土地制度發展史上也有極重要的意義。
三、銀雀山竹書【田法】與『爰田』無涉
近年來,銀雀山竹書【田法】發表。【田法】中有云:……巧(考)參以為歲均計,二歲而均計定,三歲而壹更賦田,十歲而民畢易田,令皆受地芙亞(惡)□均之數也⑸。
對此。有學者認為:這是『我國古代土地制度的早期的法律規定』閩,記述『春秋戰國時代爰田制』⑺,『表明田齊時代仍然實行定期交換耕地的政策』⑶。由於上述觀點,與歷史事實有較大出入,因此不能不再作專題辨析。
首先,【田法】不是『法律規定』,而是學者論著。綜觀銀雀山竹書【守法】、【守令】等十三篇,其中有許多與今傳學者著作相合,有許多是議論性文字。如『【王兵】篇與【管子】中的【參患】、【七法】、【地圖】等篇文字相合』⑻;『【兵令】篇與【尉繚子】的【兵令】上下相合』⑼;【守法】篇『內容多與【墨子】之【備城門】及【號令】等篇相近』⑸;【要言】、【市法】、【王法】等篇多議論性文字。如【要言】:『治家莫如穡(嗇),治官莫如公以直矣』;【市法】:『王者無市,霸者不咸肆,中國利市,小國恃市』;【王法】:『臣聞之,大國行仁義,明道德,中國守戰,小國事養,天地之禮(理)也。』⑸上述這些文字,都不可能是『法律規定』。就拿【田法】來說,其議論文字也不少:
什八人作者王,什七人作者霸,什五人作者存,什四人作者亡。……王者一歲作而三歲食之,霸者一歲作而二歲食[之,存者一歲作十八月食]之,亡者一歲作十二月食之。……大國為本作,中國有便作,小國以便作為本作⑸。
由此完全可以肯定,銀雀山竹書【田法】是一篇學者論著,它和【睡虎地秦墓竹簡・田律】這樣的法律規定,其性質是不同的。
其次,【田法】所述『更賦田』、『易田』,這不是『爰田』制。如上所述,把『爰田』解釋成『換田』或『易田』,結合歷史記載有四點講不通,矛盾重重,無法自圓其說。『爰』字在【說文解字】釋為『引』,是『援』的本字;從它的字形結構來看,上從『爪』,下從『又(手)』,象『上下相付』之意。同時,『轅』是『引』車的,與『爰』意義相近,故『爰田』亦作『轅田』。這種以結『援』、『引』導為目的而『上下相付』的『爰田』(『轅田』),在春秋戰國時代的晉國和秦國,有大量關於其實施情況的記載。而農產之間的『換田』或『易田』,只見於【公羊傳】何休注、【漢地誌】注引孟康說以及銀雀山竹書【田法】等一些學者論著,它是一種傳說、設想、主張和要求,在春秋戰國的史籍記載中從未見其蹤影。【周禮・大司徒】和【漢書・食貨志】也未談到農產之間的『易田』。因此,把它與春秋戰國間大量實施的『爰田』制混為一談,顯然是不合適的。
再說,【田法】所論『易田』之事,含糊混亂,是不可能實行的。該文先說:『[一歲]巧參以為歲均計,二歲而均計定。』這似乎是對官吏的要求,在二年內定出均平的計劃。接着說:『三歲而壹更賦田,十歲而民畢易田。』既然三年統一更換授田,怎麼會十年『畢易田』?如果三年更換三分之一,應該九年更換完畢。這大概是個換田精神,三年換一批,十年全部換。下文又說:『山有木,無大材,然而斤斧得人焉,九而當一。……罟網不得人焉,百而當一。……蒲葦……石……百而當一。』這一段有關授田的計數標準,與【管子・乘馬】大體相同,應該是稷下學者的設想。但這樣把大批沼澤、荒地,成『百』倍的授予農民作為份地,恐怕是不能兌現的。關於『換土易居』的辦法在周代是否實行過,清人孫詒讓根據【周禮】的規定駁斥說:
授田既視人數,則不得分年易居。倘如許(慎)何(休)諸說,t是家七人受上田者,次年換受中地,更次午又換受下地,將不足以給其養。田廬改易,紛擾無已,更無論矣(孫詒讓【周禮正義】卷十九)。
陳立亦稱這種制度,『年年更換,不勝其擾』,『窒礙種種,恐非久計也』(陳立:【公羊義疏】卷四十八)。我們可以設想,統一更換授田:若壞田換到好田,當然高興;若好田換到壞田,必然怨恨。而且三年只更換三分之一,要十年才全部更換完畢。在這十年中,得好田者要慢些更換,得壞田者催快些更換;哪些地方先更換,哪些地方後更換;哪家換哪塊田,如何達到公平合理:官吏百姓互相扯皮,必然鬧得紛紛揚揚,國無寧日。有遠見的統治者,必然不會採用這種主張。
綜上我們可以得到這樣一些明晰的結論:
(1)『爰田』的『爰』,據【說文解字】,它的意思是『引』,是『援』的本字;其字形上從爪,下從又(手),像『上下相付』狀。同時,『轅』是『引』車的,與『爰』意義相近,故可通假。『爰田』(『轅田』)就是為了『引』導和結『援』而『上下相付』的賞田。這個解釋與春秋時晉國『作爰田』和戰國時秦國『制轅田』的歷史背景完全符合,而且在【左傳】、【國語】和【商君書】中有大量關於其實施情況的記載。
(2)把『爰田』解為農戶之間的『換田』制,結合歷史記載,有四個難點講不通,矛盾重重,無法自圓其說,因而必須予以糾正。
(3)近年發表的銀雀山竹書【田法】,是與【管子】、【尉繚子】同類性質的學者論著而非法律文件。其中論述的『三歲壹更賦田,十歲而民畢易田』,是齊國稷下學者的一種設想和主張。由於它只是定了一個大體的框框,沒有進行嚴密的規定和論證,一旦實行會帶來極大麻煩,因此不可能被哪個統治者首肯和採用。戰國時代還有入主張『更賦田』和『民易田』,以保持庶民的『均平』,這在思想史上應該有其一席之地,但在實際上是行不通的。認為它是戰國時代施行的『愛田』制,更不符合歷史的實際情況。(作者:楊善群(1937-),男,上海人,上海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研究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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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楊伯峻壽秋左傳註:第1冊[M]北京:中華書局,1981:362.
[5]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銀雀山竹書【守法】、【守令】等十三篇[J].文物,19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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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吳九龍j雀山漢簡齊國法律考析叮史學集刊,1984,(4).
[8]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臨沂銀雀山漢墓出土【王兵】篇釋文[J].文物,1976,(12).
[9]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銀雀山簡本【尉繚子】釋文:附校注[J].文物,1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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