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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華文史網 四、 國家與私商的博弈
在國家與私商的利益衝突中,由於掌握着權力,國家是強勢集團,似乎可以永操勝券,將商利全部攫取在手,但實際情況並不盡然,由於私商承擔着重要的社會經濟功能,因此二者處於勢均力敵的博弈狀態。統觀西漢200餘年,全面推行抑商政策是在漢武帝時期,若從開始實行鹽鐵官營等政策的元狩四年(前119)算起,到發布『輪台罪己詔』的征和四年(前89)為止,其間不過30年,大部分時間私商仍有較大的發展空間。
為解決對匈奴戰爭的軍需,漢武帝一改西漢前期寬鬆的商業政策,剝奪、壓制私商,使之受到毀滅性的打擊,『商賈中家以上大率破』[6]卷30【平準書】。其主要措施有:將鹽、鐵、酒的生產經營權收歸國有,國家壟斷鑄幣權,以算緡等形式多次加重商人稅負,用告緡政策直接剝奪商人已有財富,通過均輸平準直接參與商業經營、與私商競爭並攫取其商利,規定商人及其家屬『皆無得籍名田』、限制商人資本進入農業領域。這些政策確實解決了國家財政問題,『民不益賦而天下用饒』[6]卷30【平準書】,有力支持了對外戰爭,但隨之而來的卻是深刻的經濟危機。到武帝末年,全國經濟已經面臨崩潰,『海內虛耗,戶口減半』[4]卷7【昭帝紀】,『人復相食』[4]卷24上【食貨志上】,社會處於動盪之中,『城郭倉庫空虛,民多流亡』[6]卷103【萬石張叔列傳】,『郡國盜賊群起』[4]卷66【公孫劉田王楊蔡陳鄭傳】,國家財政也瀕臨崩潰,『大農陳藏錢經,賦稅既竭,猶不足以奉戰士』,『縣官大空』[6]卷30【平準書】。造成這種狀況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各種經濟統制政策,其中包含全面的抑商政策。經濟崩潰迫使漢武帝不得不退回到出發點,採用比較寬鬆的經濟政策,其中包含放鬆對私商的管制,當然,政策的實際改變是在昭帝時才得以完成的。
為什麼作為強勢力量的國家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這是因為,社會經濟是一個複雜系統,當國家採取某種政策干預經濟的時候,實際上形成了包含國家在內的多種經濟力量博弈的局面,其結果取決於實際的博弈過程而不是國家單方面的意願。或者說,國家經濟決策實際上是一個在不完全信息條件下的最優對策選擇問題,選擇得好,能夠推動社會經濟發展,同時使自己利益最大化,否則就要付出某種代價,損害自身的利益。
就國家對於私商的政策來說,不外有三種選擇:全面管制,全面寬鬆,部分管制部分寬鬆,而西漢政府在決策過程中對這三種政策都進行了嘗試。
楚漢戰爭結束到漢武帝初年大約百年時間內,西漢政府對私商採取了寬鬆放任的政策。雖然劉邦時有『令賈人不得衣絲乘車,重租稅以困辱之』[6]卷30【平準書】的抑制私商政策,但到惠帝、呂后時,『復弛商賈之律』[6]卷30【平準書】,全面廢止了劉邦時期的各種困商辱商政策,文景時期進一步放鬆對私商的管制,使之得以進入包括鑄錢、冶鐵、煮鹽在內的各手工業生產領域,允許商人購置田產和奴婢,又可藉助鬻爵政策『入粟』補官或拜爵,從而使私商可以進入農業和政治領域。寬商政策與其他經濟、政治政策一起,造就了西漢前期經濟的高速發展,『民人給家足』,國家也積累了大量財富,『都鄙廩庾盡滿,而府庫余財。京師之錢累百鉅萬,貫朽而不可校。太倉之粟陳陳相因,充溢露積於外,腐敗不可食』[4]卷24上【食貨志上】。但是在國家看來,這一結果並不理想,因為並沒有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私商『冶鑄鬻鹽,財或累萬金,而不佐公家之急』[4]卷24下【食貨志下】,富商手中的這部分財富不能為國家所用,且其『交通王侯,力過吏勢,以利相傾』[4]卷24下【食貨志下】,形成政治上的異己力量。等到對匈奴戰爭開始,漢武帝便藉機改變經濟政策,對私商實行全面管制。
漢武帝全面管制經濟的政策破產後,其後繼者採用了與前兩階段都不同的政策:部分管制而部分寬鬆。鹽鐵會議後,首先取消了酒榷和關內鐵官(注: 桑弘羊奏『請且罷郡國榷沽、關內鐵官』,得到昭帝的允許(參見【鹽鐵論】卷7【取下】,中華書局1992年版)。)。此後鹽鐵官營政策基本未變,但時見寬鬆,允許私商經營,如元帝時曾有三年廢除鹽鐵官營(注: 『宣、元、成、哀、平五世,亡所變改。元帝時嘗罷鹽鐵官,三年而復之』(參見【漢書】卷24下【食貨志下】,中華書局1962年版)。),又如成哀間之蜀地私商羅裒,『擅鹽井之利,期年所得自倍』,『訾至鉅萬』[4]卷91【貨殖列傳】。另外,均輸制度可能削弱或取消(注: 鹽鐵會議後史料中不再為提及均輸。元帝黃龍四年『罷角牴、上林宮館希御幸者、齊三服官、北假田官、鹽鐵官、常平倉。』(參見【漢書】卷9【元帝紀】,中華書局1962年版),罷除了鹽鐵官、常平倉等重要經濟機構,亦未提及均輸。哀帝時鮑宣上書曾提到『三輔委輸官』,用『委輸』而不用『均輸』,大概也是因為均輸機構已撤消。),私商的社會地位有所改善,市籍制度有名無實,商人為吏漸趨普遍。部分的寬鬆政策加上和平環境,很快使經濟得到恢復發展,糧價甚至低到歷史上少有的每石5至8錢,國家財政也大大好轉。劉向評價宣帝時期說:『天下殷富,百姓康樂,其治過於太宗(文帝)之時。』[11]卷2【正失】
西漢國家商業政策似乎經歷了一個不斷的『試錯』過程,從全面寬鬆到全面管制,又改為部分管制部分寬鬆,正是在與私商的博弈中,國家找到了最佳對策。毫無疑問,國家謀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總是試圖全面控制商業,並將商業利益全部歸入己手,但私商以其社會經濟功能予以抗衡,如果不能恰當保護私商利益,則社會經濟會受到損害,進而危害國家利益。由此我們可以看到一個動態博弈的鏈條。當國家全面管制商業,將自己利益最大化,相應則使私商利益最小化,私商不能發揮其經濟功能,給社會生產帶來損害,從而導致社會經濟的破壞和衰退,並進而使稅收大大減少,與國家本來的意願形成尖銳對立。當國家全面放鬆對商業的管制,私商利益得到較好維護,較好發揮了其社會經濟功能,社會經濟繁榮,國家稅收也較好,利益得到一定的保證,但國家利益還沒有實現最大化,私商手中太多的財富仍為國家所不滿,且易於形成異己力量。博弈的結果,選取一種能使社會經濟能得到較好發展,同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對策便成為國家的最優選擇,而要使社會經濟較好發展,必須發揮私商的經濟功能,即必須給私商一定的寬鬆環境。昭、宣以後,西漢政府就是走了這樣一條道路。
對於西漢商業政策的這一變化過程,用現代經濟學中的博弈論可以作出一個較好的說明。因無法知曉西漢具體經濟收益數據,所以只能做一些假定,以進行模擬分析,其目的不在得到準確結論,只為說明博弈過程。
為簡化分析,假定國家與私商二者都是理性經濟人,其間為完全信息博弈,雙方對策選擇大致各有三種。國家可選擇對私商全面管制(全管)、部分管制部分放開(半管)、完全放開(不管)三種。私商亦可選擇三種,全力投入商業領域(全投)、部分力量投入商業(半投)、拒絕投入商業(不投)。各種決策的收益假定如下。
簡單化考慮,國家收益有兩方面,一是官營商業的利潤,一是國家向私商徵收的稅賦等收入。由於社會經濟必須有一定規模的商業,假定其規模不變,全部由私商經營時所得利潤為1,由於國家經營商業成本高而效益低,假定其效益減半為0.5。對私商徵收的稅賦因政策變化而有不同,假定在『不管』政策下占其利潤的30%,在『半管』或『全管』情況下加倍為60%。據此,在『不管』情況下,國家商業收益僅為商業稅賦;若私商『全投』,為1×30%=0.3;私商『半投』,為0.5×30%=0.15;私商『不投』,┪0。『全管』情況下,不論私商有無投入,其僅有官營商業收入,即1×50%=0.5。『半管』情況下,官商收入確定,私商稅賦則據其投入而定,兩方面合計,『全投』、『半投』,均為0.5×50%+0.5×60%=0.65;私商『不投』,則為0.5×50%+0×60%=0.25。
對於私商來說,其收入僅為商業利潤去除上繳國家稅賦。『不投』則無任何收入,為0。『全投』,若國家『不管』,則淨獲利潤為1-(1×30%)=0.7;若國家『全管』,則私商不可能有收益,為0;若國家『半管』,私商只能對一半商業獲取利潤,為0.5×(1-1×60%)=0.2。這種情況下,假定私商投入資本為1,則其利潤率分別為70%、20%、0%。當私商『半投』,若國家『不管』,收益為0.5×(1-30%)=0.35,『半管』,收益為0.5×(1-60%)=0.2, 『全管』,私商收益為0。因私商投入資本僅為一半,即0.5,其利潤率分別為0.35÷0.5=70%,0.2÷0.5=40%,0÷0.5=0%。
按靜態博弈處理上述數據,則可形成下列矩陣(如圖1所示)。
運用劣勢策略消去法,可以逐步找到最優對策。對國家來說,不論私商採取何種策略,西漢前期所採取的『不管』收益最低,是最劣對策,首先應當消去。對私商來說,不管國家實施怎樣的商業政策,『不投』都毫無所獲,是最劣對策,應當消去。在剩下的矩陣中,漢武帝時期採取的『全管』政策是國家的最劣對策,應當消去,而對於私商來說,儘管『全投』和『半投』收益都是0.2,但利潤率大不相同,前者只有後者的一半,故『全投』是最劣對策,應當消去。由此可以得知,國家『半管』、私商『半投』是最優策略均衡,不僅國家利益實現了最大化,而且也為私商所能夠接受。
如果強調國家在這一博弈中所處的主導位置,按照動態博弈來分析,所得結果與上述靜態博弈相同,為節約篇幅,這裡不再贅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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