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狗

百度

搜狗

360

搜狗

谷歌

搜狗
查看: 1866|回覆: 0

[論史] 兩漢貨幣的私鑄

[複製連結]
阿土伯呀 發表於 2011-12-1 16:1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江漢考古】
核心提示:據【漢書・武帝紀】載:『(武帝元狩)四年冬,有司言關東貧民徙隴西、北地、上郡、會稽凡七十二萬五千口,縣官衣食振業,用度不足,請收銀錫造白金及皮幣以足用。』可知鑄『白金三品』是在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不過關於三銖錢的鑄行年代,學術界卻還頗有爭議。【漢書・武帝紀】載:『(武帝建元元年春二月)行三銖錢。』【史記・平準書】在上述這段文獻中,對於鑄行三銖錢的時間敘述得比較模糊。後代學者根據其文意,有推測其鑄於元狩四年的①,也有將其繫於元狩三年(公元前120年)的。②還有的學者兼采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及元狩四年兩說,認為三銖錢曾兩興兩廢。  


    兩漢時期貨幣的鑄造,除了西漢早期有過短暫的放民鑄錢以外,一向都是由官府控制的。其情形大致是:西漢在武帝元鼎四年(公元前113年)以前,中央政府由少府進行管理,具體的鑄造則由中央和地方郡國兼行(在不同的時期其情況並不一致)。武帝元鼎四年以後,改由水衡都尉屬下之上林三官進行統一的管理與鑄造,鑄錢工場也集中在都城長安及其附近。王莽時期有所改變,於始建國元年(公元9年)『遣諫大夫五十人分鑄錢於郡國』①。東漢時期貨幣的鑄造與管理機構是彼此分離的,中央進行宏觀管理的是太尉屬下的金曹,具體的鑄造則是由地方郡縣加以實施。②  


    西漢早期短暫的放民鑄錢,共有兩次。【漢書・食貨志下】載:  


    漢興,以為秦錢重難用,更令民鑄莢錢。黃金一斤。而不軌逐利之民畜積余贏以稽市物,痛騰躍,米至石萬錢,馬至匹百金。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賈人不得衣絲乘車,重稅租以困辱之。孝惠、高后時,為天下初定,復弛商賈之律,然市井子孫亦不得為官吏。孝文五年,為錢益多而輕,乃更鑄四銖錢,其文為『半兩』。除盜鑄錢令,使民放鑄。  


    根據這段文獻,第一次放民鑄錢是在西漢建立之初,鑄造的是所謂的『莢錢』,一種錢徑很小,極為輕薄的半兩錢。這種『莢錢』並非漢高祖所新創,考古發掘出土的資料顯示,它們在秦末即已出現,漢初鑄『莢錢』,只是給秦末已經形成的貨幣狀況一種法律地位而已。這段文獻中未說明何時又開始禁止民間鑄錢。不過從其所述內容來看,大約是在『天下已平』以後不久。①至孝文帝五年(公元前175年),又再一次『除盜鑄錢令,令民放鑄』。這一次放民鑄錢的時間可能略長,至景帝中元六年(公元前144年)十二月,『改諸官名。定鑄錢偽黃金棄市律。』②再次禁民鑄錢。但【漢書・賈山傳】中又有『其後文帝除鑄錢令,(賈)山復上書諫,以為變先帝法,非是。……其言多激切,善指事意,然終不加罰,所以廣諫爭之路也。其後復禁鑄錢雲』的記載,可能其間對於民間鑄錢的態度又有過反覆。不過景帝以後的歷代帝王,對於禁止民間私鑄錢幣的態度都是十分堅決的。武帝時即曾下令『盜鑄諸金錢罪皆死』,至『宣、元、成、哀、平五世,亡所變改』,王莽時以『私鑄作泉布者,與妻子沒人為官奴婢』。③居延漢簡中亦有西漢宣帝時,官府下令追緝盜鑄錢幣者的簡文,其略云:『元康元年十二月辛丑朔壬寅東部候長長生敢言之候官官移大守府所移河南都尉書日詔所名捕及鑄偽錢盜亡未得者牛延壽高建等廿四牒書到庾』。④東漢時期的文獻中雖未見有明確禁止民間私鑄錢幣的記載,但在居延漢簡中卻有禁止民間私鑄的內容。⑤  


    因此,從總體上而言,兩漢時期是禁止民間鑄錢的。但這並不意味着百姓們真正就循規蹈距了,正如賈誼所言:『鑄錢之情,非ピ游巧,則不可得贏;而ブ甚微,為利甚厚。』⑥而當幣制處於動盪時期,大面額虛值貨幣泛濫的時候,更是有暴利可圖。因此,由於利益的驅使,使得漢代,尤其是西漢時期民間私鑄錢幣的現象十分嚴重。  


    西漢時期大規模盜鑄貨幣的活動主要集中在三個時期:景帝時期、武帝時期、王莽時期。東漢時期盜鑄活動似乎並不嚴重。  


一、景帝時期的盜鑄  


    西漢第一次大規模盜鑄貨幣的情況出現在景帝時期。【漢書・景帝紀】載:  


    (景帝中元六年)十二月,改諸官名。定鑄錢偽黃金棄市律。  


    注引應邵曰:  


    文帝五年,聽民放鑄,律尚未除。先時多作偽金,偽金終不可成,而徒損費,轉相誑耀,窮則起為盜賊,故定其律也。』  


    這一次的盜鑄浪潮似乎主要是針對黃金而來的。不過嚴格地講,這實際上不能算是一次盜鑄活動,只是文獻上稱為『作偽金』,所以我們姑且把它稱之為盜鑄。因為應邵在這裏說得比較清楚,所謂『先時多作偽金』,是在景帝『定鑄錢偽黃金棄市律』之前,而此時文帝聽民放鑄之律尚未廢除,當然也就不能稱為盜鑄了。而且這裏所謂的『作偽金』,似乎不是指一種故意的偽造或摻假的行為,而主要是指受道家方術的蠱惑,鍊冶黃金而不能成功的一種行為。從應邵注中所言『先時多作偽金,偽金終不可成,而徒損費,轉相誑耀,窮則起為盜賊』即可看出一些端倪。而【漢書・楚元王傳】中,有關劉向鑄偽黃金的記載則是對『作偽金』更好的詮釋。其略云:  


    (劉)向字子政,本名更生。……更生以通達能屬文辭,與王褒、張子僑等並進對,獻賦頌凡數十篇。上復興神仙方術之事,而淮南有枕中【鴻寶苑秘書】。書言神仙使鬼物為金之術,及鄒衍重道延命方,世人莫見,而更生父德武帝時治淮南獄得其書。更生幼而讀誦,以為奇,獻之,言黃金可成。上令典尚方鑄作事,費甚多,方不驗。上乃下更生吏,吏劾更生鑄偽黃金,系當死。更生兄陽城侯安民上書,入國戶半,贖更生罪。  


二、武帝時期的盜鑄  


    西漢第二次盜鑄貨幣的浪潮發生在武帝時期。【史記・平準書】載:  


    於是天子與公卿議,更錢造幣以贍用,而摧浮淫併兼之徒。是時禁苑有白鹿而少府多銀錫。自孝文更造四銖錢,至是歲四十餘年,從建元以來,用少,縣官往往即多銅山而鑄錢,民亦間盜鑄錢,不可勝數。錢益多而輕,物益少而貴。有司言曰:『古者皮幣,諸侯以聘享。金有三等,黃金為上,白金為中,赤金為下。今半兩錢法重四銖,而奸或盜摩錢裏取F,錢益輕薄而物貴,則遠方用幣煩費不省。』……又造銀錫為白金。以為天用莫如龍,地用莫如馬,人用莫如龜,故白金三品:其一曰重八兩,圜之,其文龍,名『白選』,直三千;二日以重差小,方之,其文馬,直五百;三曰復小,橢之,其文龜,直三百。令縣官銷半兩錢,更鑄三銖錢。文如其重。盜鑄諸金錢罪皆死,而吏民之盜鑄白金者不可勝數。……自造白金五銖錢後五歲,赦吏民之坐盜鑄金錢死者數十萬人。其不發覺相殺者,不可勝計。赦自出者百餘萬人。然不能半自出,天下大抵無慮皆鑄金錢矣。犯者眾,吏不能盡誅取。  


    據【漢書・武帝紀】載:『(武帝元狩)四年冬,有司言關東貧民徙隴西、北地、上郡、會稽凡七十二萬五千口,縣官衣食振業,用度不足,請收銀錫造白金及皮幣以足用。』可知鑄『白金三品』是在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不過關於三銖錢的鑄行年代,學術界卻還頗有爭議。【漢書・武帝紀】載:『(武帝建元元年春二月)行三銖錢。』【史記・平準書】在上述這段文獻中,對於鑄行三銖錢的時間敘述得比較模糊。後代學者根據其文意,有推測其鑄於元狩四年的①,也有將其繫於元狩三年(公元前120年)的。②還有的學者兼采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及元狩四年兩說,認為三銖錢曾兩興兩廢。③  


    這一時期盜鑄活動的內容,在大半時候無疑包括了銅錢以及銀錫合金的『白金三品』兩個方面,但是以盜鑄『白金三品』為主。活動的後期,則可能主要是針對赤側五銖的盜鑄,因為一方面赤側五銖一枚可當郡國五銖五枚用,另一方面此時白金已賤,並逐漸被廢棄不用。據【史記・平準書】載:『郡國多奸鑄錢,錢多輕,而公卿請令京師鑄官赤側,一當五,賦官用非赤側不得行。白金稍賤,民不寶用,縣官以令禁之,無益。歲余,白金終廢不行。』  


    『白金三品』近年來有所發現,根據出土實物,圓形龍紋幣重約120克左右,正好約合漢代八兩;方形馬紋幣重約20克左右,橢圓形龜紋幣重約15克左右。據取樣分析,其成分包括銀、錫、銅、鉛等。④漢代白銀與銅錢的比價,據【漢書・食貨志下】所載:『朱提銀重八兩為一流,直一千五百八十。它銀一流直千。』這是王莽在始建國二年(公元10年)進行第三次幣制改革時,所制定的銀錢價格之比,這個比率是相對於重約1克左右的『小泉值一』而言的。也就是說,作為漢代上品銀的朱提銀,每八兩也不過值『小泉值一』一千五百八十枚,普通銀每八兩僅值一千。而武帝所造的『白金三品』,第一等的所謂『白選』重也不過八兩,而且並非純銀,是銀與錫的合金,只是因為鑄出了龍形的紋飾,其法定價值卻能達到三千枚每枚重約2―2.6克的三銖錢。也就難怪會引起不法之徒的覬覦,以致『吏民之盜鑄白金者不可勝數』了。  


   【史記・平準書】所言『自造白金五銖錢後五歲,赦吏民之坐盜鑄金錢死者數十萬人』。這裏的『後五年』,如果是以『白金三品』的始鑄年份元狩四年開始計算,則是元鼎三年(公元前114年)。如果是以五銖錢的始鑄年份元狩五年(公元前118年)開始計算,則是元鼎四年(公元前113年)。但是不管是元鼎三年還是元鼎四年,『白金三品』都應當已經被廢止了。①【史記・平準書】載:  


    郡國多奸鑄錢,錢多輕,而公卿請令京師鑄官赤側,一當五,賦官用非赤側不得行。白金稍賤,民不寶用,縣官以令禁之,無益。歲余,白金終廢不行。其後二歲,赤側錢賤,民巧法為之,不便,又廢。於是悉禁郡國無鑄錢,專上林三官鑄。錢既多,而令天下非三官錢不得行,諸郡國所前鑄錢皆廢銷之,輸其銅三官。  


    武帝鑄赤側五銖錢發生在元鼎二年(公元前115年)。正因為一枚官鑄的赤仄五銖錢要當普通郡國所鑄五銖錢五枚來使用,而赤仄五銖未必就比郡國五銖重,因而當然會引起民間的瘋狂盜鑄。而當元鼎四年(公元前113年)『悉禁郡國毋鑄錢,專令上林三官鑄』之後,因為已無暴利可圖,於是『民之鑄錢益少,計其費不能相當,唯真工大奸乃盜為之』。②此外,武帝之所以會在這個時候大赦因私鑄貨幣而獲罪者,當與此時白金已廢,而民間盜鑄錢幣的現象也已經很少有很大關係。  


三、王莽時期的盜鑄  


    西漢第三次大規模盜鑄貨幣的風潮出現在王莽時期。【漢書・王莽傳上】:  


    (居攝二年)五月,更造貨:錯刀,一直五千;契刀,一直五百;大錢,一直五十,與五銖錢並行。民多盜鑄者。禁列侯以下不得挾黃金,輸御府受直,然卒不與直。  


   【漢書・王莽傳中】:  


    (始建國二年)盜鑄錢者不可禁,乃重其法,一家鑄錢,五家坐之,沒入為奴婢。吏民出入,持布錢以副符傳,不持者,廚傳勿舍,關津苛留。公卿皆持以入宮殿門,欲以重而行之。  


   【漢書・王莽傳下】:  


    (地皇二年)民犯鑄錢,伍人相坐,沒入為官奴婢。其男子檻車,兒女子步,以鐵鎖琅當其頸,傳詣鍾官,以十萬數。到者易其夫婦,愁苦死者什六七。  


    又【漢書・食貨志下】記同一事云:  


    莽以私鑄錢死,及非沮寶貨投四裔,犯法者多,不可勝行,乃更輕其法:私鑄作泉布者,與妻子沒入為官奴婢;吏及比伍,知而不舉告,與同罪;非沮寶貨,民罰作一歲,吏免官。犯者俞眾,及五人相坐皆沒入,郡國檻車鐵鎖,傳送長安鍾官,愁苦死者什六七。  


    王莽時期的幣制,大約是中國歷史上除了清代咸豐朝以外,最為複雜的。王莽時期一共進行過四次幣制改革,幾乎每一次都伴隨有虛值的大面額貨幣。第一次幣制改革是在居攝二年(公元7年),鑄『一刀平五千』、『契刀五百』、『大泉五十』與漢五銖並行。『一刀平五千』重約30克,『契刀五百』重約16―18克,『大泉五十』重約7―12克,卻分別要當重約3.5克的漢五銖五千枚、五百枚及五十枚用。第二次幣制改革是在始建國元年(公元9年),保留此前的『大泉五十』,另鑄『小泉值一』,兩品並行。『小泉值一』重約0.6―1.2克。第三次幣制改革是在始建國二年(公元10年),最為複雜。史稱『凡寶貨五物,六名,二十八品』。①即金、銀、龜、貝、錢、布貨,其中錢貨分六等,由當一至當五十。布貨十等,由當百至當千。最後一次幣制改革發生在地皇元年(公元20年),廢除此前鑄行的所有貨幣,另鑄『貨泉』、『貨布』兩品,其中『貨布』一當『貨泉』二十五枚使用,而重量僅為其數倍。因此,在成百乃至上千倍的高額利潤的刺激下,儘管王莽課以重刑,『重其法,一家鑄錢,五家坐之,沒人為奴婢』。但仍然阻止不了盜鑄者的洪流,人們不惜梃而走險,以致因犯鑄錢而被沒入為官奴婢者『以十萬數』。  


四、東漢時期的盜鑄  


    東漢時期貨幣的私鑄情況似乎並不嚴重,除了居延漢簡中,有光武帝建武初年官府下達的禁止私鑄的禁令外,東漢時期的文獻中基本上不見有關於私鑄貨幣的記載。而居延漢簡中有關東漢初年的這種私鑄活動,無疑還是繼王莽時期的餘緒而已。推測出現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  


    其一,東漢自光武帝建武十六年(公元40年)恢復鑄行五銖錢以後,幣制一直非常穩定,沒有出現過大面額的虛值貨幣,因而沒有形成強烈的外部刺激。桓帝時雖然有人提出鑄大錢的建議,但並未得到實施②。直到東漢末的獻帝初平元年(公元190年),董卓才『壞五銖錢,更鑄小錢』。③但此時已是遍地烽煙,戰火四起,恐怕人們已無暇去顧及私鑄的事了。加上『又錢無輪郭文章,不便人用』,④大約願意盜鑄的人也不會多。而且董卓所鑄的小錢,能影響的地區大約主要是在洛陽一帶。所以即便有盜鑄的現象,也只會局限在洛陽地區,不能造成太大的影響。  


    其二,東漢政府對於貨幣的態度常常不是太重視。章帝時,有尚書張林封錢之議,而且得到了短暫的實施;⑤桓帝時,又有劉陶的罷鑄錢之奏,也得到了桓帝的首肯,以致『帝競不鑄錢』。⑥儘管在東漢時期的社會生活當中,錢幣的流通和使用基本上還是正常的,這從東漢時期的墓葬中大多隨葬有錢幣即可得到證明。張南先生對此也有比較詳細的論述。①但是上述奏議能夠得到支持,並或長或短得以付諸實施,至少也反映了一定的思潮。  


    其三,東漢時期的貨幣鑄造,中央只是作宏觀調控,具體的鑄造是由地方郡縣來實施的。因此,儘管我們認為,東漢時期並不可能完全杜絕私鑄現象的發生,但是一方面這種矛盾是同地方郡縣的矛盾,當然遠不如西漢時期與中央集權的矛盾來得那麼尖銳。另一方面由於東漢幣制一直沒有波動,這一時期的私鑄活動一般應當是零星的,小規模的,不會形成太大的影響。所以史書上也就沒有什麼反映。
  

    其四,【後漢書】中沒有食貨志的內容,因此,有關東漢一朝的貨幣經濟狀況反映得並不充分。  


    綜上所述,西漢時期看似瘋狂的盜鑄活動,實際主要集中在武帝和王莽時期,其主要原因在於這兩個時期的幣制都非常的不穩定,改制頻繁,而且多有虛值的大面額貨幣,為盜鑄者提供了牟取暴利的機會。景帝時期的所謂鑄『偽黃金』,從嚴格意義上講,並不屬於盜鑄範疇,而且其內容與武帝和王莽時期的銅幣盜鑄也有本質的不同。東漢時期的盜鑄活動,則由於種種原因,顯得並不嚴重,但我們也並不能據此認為東漢時期完全沒有私鑄現象的存在。  


作者:徐承泰

關於我們| 桂ICP備2022007496號-1桂公網安備 45010302003000桂公網安備 45010302003000

小黑屋|手機版|舉報|網站地圖|華韻國學網|國學經典

掃一掃微信:Chinulture|投稿:admin@chinulture.com

快速回覆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