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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光明網理論 漢代的財政管理的研究應當始自二十世紀初期,正如徐式圭所言:當時『理財之學,古無專書。其散見子史諸篇者,大都零縑片錦,竟緒茫然。』[1]但是在近代西方經濟學說的影響下,一大批學者開始撰寫財政史。漢代財政管理也在他們研究的範圍之內。比如胡鈞的【中國財政史講義】[2]、徐式圭的【中國財政史略】、常乃德【中國財政制度史】[3]、劉秉麟【中國財政小史】[4]、楊志濂【中國財政史輯要】[5]、劉不同【中國財政史】等。他們利用文獻並結合近代財政學理論,對漢代的上計制度,財政管理機構,會計制度以及財政監督等方面都做了論述,初步確立了秦漢財政管理研究的一些範圍。在這種學術背景下,秦漢財政管理方面的研究開始引起了學者們的注意。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出現了一批研究漢代財政管理的論著,其中以馬大英和周伯棣等學者的研究成果最為突出。馬大英在【漢代財政史】第二十四章即『財務行政與上計吏』中分別對『會計年度』、『財政官署與行政』、『調度』、『上計吏』等問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認為漢代的會計年度承秦制,十月制是會計年度,隨着漢武帝改革歷制,會計年度也發生改變。因此上計吏的匯報時間不再是十月了。其實,就會計年度而言,武帝改革後仍然實行的是『計斷九月』[6]。又,漢代的會計制度還有許多其它的內容,比如會計憑證、會計報告、會計審核項目等,這些問題都有待進一步研究。關於漢代財政官署問題,馬先生認為漢代實行的是中央、郡、縣三級管理體制,但是江陵鳳凰山漢簡證明:鄉里也有財政支出權限。因此從財政學上講鄉也是一級財政[7]。上計吏是研究漢代財政管理的重要問題,馬先生對上計吏的任務、職責以及上計的重要性做了介紹,提出了很多可資借鑑的觀點。另外,趙雲旗的【中國古代財政管理研究】對整個古代的生財、用財的管理措施進行了概括性的論述[8]。
周伯棣對漢代財政管理也有專論。他從兩個方面闡述了漢代的財政管理問題:第一,公私財政的劃分;其次,預算會計制度。他說,公私財政劃分的創始及其辦法,在秦漢以前,國家財政與領主私人的財政幾無區別;到秦漢時代,即有區別。可以說,公私財政的劃分,為漢代財政的一個特色。東漢以後,雖也有劃分的企圖,但劃分得不是如此清楚[9]。我認為這一傳統觀點值得商榷。(詳論見後,此不贅述)關於漢代預算的問題,由於文獻簡缺,周先生也沒有深入研究。他的結論是:秦的預算無法考究,漢代的預算制度本身亦無可考,但觀於成帝責丞相翟方進說:『百僚用度各有數』,則可知預算是有的。雖有預算,事實上又未必嚴格遵守,故成帝加以譴責說:『君不量多少,一聽群下言,用度不足,奏請一切增賦』[10]。由此可見,漢代粗略的預算並不是沒有。與預算相關聯,也可說與決算相接近者,則有『上計』之制。它與周代的『歲終則會』的精神相仿佛。不過具體說來,它是地方官吏定期向國王報告民戶稅收數字的賬目。這個辦法就是:把一年稅收預算數字寫在木券上,剖而為二,王執右券,官吏執左券,國王根據右券在年終考核官吏,予以升降[11]。我們認為秦漢預算制度,確乎存在,但由於材料缺乏,所以,迄至今日,沒有學者專門、系統地研究秦漢預算制度。
儘管系統、全面地研究漢代財政管理的專著還未面世,但是研究財政管理各個具體內容者有之,現在分述如下:
1、如何徵收賦稅?這是財政管理的基本問題。高敏先生認為,漢代的田租是按畝和產量結合起來徵收的。而田畝與產量二者的結合可以在每畝產量上獲得統一,這樣即體現了租稅之法皆依田畝所產的精神,又符合什五稅一與三十稅一這種按產量徵收田租的定率[12]。杜紹順先生卻主張田租定額徵收說,漢代田稅的定額如果是三十稅一,武帝以前是每畝(小畝)約三升,武帝以後是每畝(大畝)八升。漢代的田稅定額不是始終不變的,而是隨着平均畝產的提高而提高的。也就是說漢代田稅採用的實際上是定額制而不是分成制。國家根據平均畝產量決定每畝徵收定額,地方上再根據土地貧瘠定出品級,但平均起來與國家規定的定額相等[13]。谷霽光和黃今言老師認為,漢代田租徵收辦法是,既基於地,又基於戶,基於戶是實[14]。劉華祝老師認為,漢代田租按照比例稅制徵收,即『按照田畝單位面積產量計征』[15]。日本學者對漢代田租徵收制度也多有研究,木村正雄認為秦漢的田租屬於生產稅性質,而平中苓次認為是地租。(日)紙屋正和在論證秦漢的田租率時和吳慧的觀點相同,即漢武帝時期田租率為『百一而稅』[16]。以上這些學者的研究立論鮮明,論證縝密。但由於近些年來出土了很多新的簡牘材料,為筆者進一步研究這一問題提供了條件。
李劍農先生在【先秦兩漢經濟史稿】[17]中認為,武帝以前賦稅種類有田租、算賦口錢和更賦三種。田租是三者當中最重要的,是國家財政收入的基本項目。算賦和口錢可稱為人口稅,似為武帝之創製,更賦為『力役之徵』,蓋以沿秦舊制。高敏先生講,漢代賦稅名目繁多,然大別之,不外乎賦、算、租、稅四大類別。所謂賦,包括算賦、口賦、更賦、獻費,大都是按人口徵收的稅,所納均為錢幣。所謂算,包括算訾、算緡錢、算財產等項目,一般以錢幣納稅。所謂租,則包括田租、假稅、芻X稅,除田畝附加稅是按畝徵收錢幣外,其餘都收實物。所謂稅,則包括關稅、鹽鐵稅、酒稅和漁稅等,其徵收辦法一般是按所稅物品的數量計算的,也以徵收錢幣為主[18]。蔣非非老師詳細地考察了江陵漢簡關於算賦徵收的時間問題,其觀點為:漢簡所記錄的各月算賦是預征數目,正式收齊上繳仍然在每年八月至九月,因此八月算民制度是存在的[19]。然韓連琪則對口錢是漢代未成年人交納的稅目提出了新見,他認為,元帝以前從三歲開始徵收,自元帝時起七歲起征,成為定製。但到東漢末年已由七歲降為一歲起征[20]。而錢劍夫則認為,在武帝以前就有口錢算賦,口錢由三歲至十四歲,人出二十錢。武帝時加二十三錢,至元帝時貢禹請將征納口賦的年歲由三歲改為七歲,並成為兩漢口錢起征年限的定製[21]。
關於賦稅數額問題,韓連琪認為,高帝十一年前賦無定額,高帝十一年後,賦額為六十三錢,文景時賦額為四十錢,武帝時始賦額確定為百二十錢[22]。日本學者加藤繁認為,宣帝甘露二年以前除文帝時四十錢外,『賦額』一般為百九十錢,宣帝甘露二年至成帝建始二年,『賦額』為百分之六十錢,成帝建始二年後『賦額』為百二十錢[23]。高敏強調,漢初每算的固定數量既不是【漢律】所說的一百二十錢,也不是孝文時『民賦四十』,更不是加藤繁所推算的數字,每算應當是二百二十七錢[24]。岳慶平老師認為,漢代狹義的『賦額』是指上交賦額,是取民之賦額的一部分。上交之『賦額』存在一個演變過程;高帝四年至十一年並無定製,高帝十一年始為六十三錢;文帝、景帝時減為四十錢;武帝時升為百二十錢,此後基本固定,終兩漢之世,除偶然減免外,未再變更。廣義的『賦額』,指取民之『賦額』,其中包括以各種名目向十五至五十六歲的成年人徵收的所有人頭稅。賦額中的一部分上交中央,另一部分用於地方開支,取民之『賦額』從無定製,因地而異[25]。李孝林在【世界罕見的賦稅史實物―――鳳凰山10號漢墓簡牘新探】一文中講,市陽里二至六月每算共徵收227錢,由於包括地方徵收的雜稅,顯然大大超出應繳中央的算賦『人百二十為一算』,獻費是一次性的,按人頭攤派,於十月朝獻,有別於算賦。從朝獻時間看,似應在七、八月份向居民徵收,四、五號牘故無記錄[26]。
工商稅的徵收,是向從事商業、手工業和高利貸活動的人徵收的一種稅[27]。高敏先生在【秦漢賦稅制度考釋】中認為,算緡錢是新增加的一種國稅,秦代有無『算緡錢』的制度,從現存中料中尚無法確知,但漢代則確實施行了這種對緡錢的儲存者課稅的制度。算緡錢是武帝新增加的一種國稅,它與向工商業主征取的財產稅不同,不能混為一談[28]。黃今言老師說,算緡錢是由過去的現金稅演變而發展成為財產稅。算緡錢可能只是對工商主的『儲錢』課取現金稅。隨着漢代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和『抑末』措施的加強,算緡錢的性質便隨之發生了變化,過去的現金稅,發展成為帶有財產稅的意味了[29]。田澤濱在【漢代的『更賦』、『訾算』與『戶賦』】中認為,『訾算』並非徵收農戶的財產稅,它同『訾選』用人有關,也同維護小農經濟的根本政策有關。不過,應該指出『訾算』雖非徵收財產稅,但按『訾』區分為『高訾』、『中訾』、『訾不滿二萬』等類別卻與徭役的征斂相關[30]。
在假稅的徵收方面,錢劍夫認為,假稅是漢代獨有的一種賦稅,其實就是公田的田租。因為這種土地是暫時或有一定年限借給民耕種,實際上是租給農民耕種,漢王朝就是大地主,耕種公田的農民就是它的佃戶。因此,所收的田租就別名『假稅』[31]。黃今言等主張,漢代官府把公田出租給貧苦農民耕種,叫做『假與』,因此,這種租種公田者向官府繳的稅便叫『假稅』,其實質是國家向農民課取的地租,同『三十稅一』的田租是不同的[32]。祝瑞開在【漢代的公田和假稅】中講,『假稅』和封建自耕農民向政府交納的的『租賦』是不同的。後者在通常情況下,向政府交稅三十稅一或十五稅一的田租和算賦、口賦、並服一定的勞役。『假稅』通常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剝削量遠遠超過了自耕農的所謂田租[33]。韓養民認為,漢代的假稅,很可能是行『三十稅一』的稅額,『假民公田』不是從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着眼,而是安置流民的措施之一,在這種情況下,假稅的稅額不會過高,很可能實行『三十稅一』,它同自耕農的田租一樣,在一定時期、一定範圍內也可以減免[34]。
2、漢代財政支出包括軍事支出、皇室費用、官俸支出、工程支出、社會救濟、科學文化支出等。比較系統地研究漢代財政支出管理的學者有加藤繁等日本學者和國內學者馬大英等。加藤繁對漢代的財政支出問題的研究側重於帝室財政,他將帝室財政支出分為:膳食之費、被服之費、器物之費、輿馬之費、醬藥之費、樂府及戲樂之費、後宮之費、鑄錢之費、少府水衡的雜費、賞賜之費等。然後對皇太后、皇后、太子費用支出辦法進行了論述。他認為,所謂『共養』『勞賜』[35]雖然是帝室財政支出的二大宗,但是屬於廣義『共養』的一部分,如宮殿及其營造費卻置於皇室財政支出以外。御用的馬匹由少府和水衡飼養,其費用當然歸帝室財政負擔,但其馬匹卻從太僕所掌握的諸廄或三十六苑供給補充。與此相反,天下流通的錢幣鑄造費則由皇室財政負擔。天地祭祀由太常管轄,其費用歸大司農支付,但祭祀所用的犧牲卻由水衡都尉所掌握的上林苑供給[36]。加藤繁也承認,帝室財政與國家財政在細目上有區別。帝室財政支出主要有共養與賞賜二部分的支出。從帝室財政支出來講,加藤繁考察較為細緻,所列細目詳細而具體,但是缺乏對相關管理措施的論證。對於國家財政支出問題,他在結論中做了補充說明,並將之歸納為:在京官吏的俸祿支出(不包括少府、水衡的俸祿支出)、祭祀之費、土木之費、軍隊供養之費、軍用車馬武器之費、京師諸機關的事務費等。關於這些支出問題的研究,日本的學者成績斐然,比如越智重明的【關於漢代的財政】[37]、楠山修作的【漢代的國家財政】等[38]尤以山田勝芳的研究最為深入,他的【對漢代財政的一個考察】、【漢代財政制度變革的經濟要因】、【前漢武帝時代的祭祀和財政―封禪書與平準書】、【王莽時代的財政】、【後漢的大司農和少府】和【前漢武帝時代的財政機構】等文章對漢代的財政管理及其支出提出了一系列的觀點,但綜觀之,則基本上還是加藤繁的觀點及論述框架,也沒有就財政支出的過程、辦法等問題進行解釋[39]。
國內以馬大英為代表的研究成績最為矚目。他認為,漢代財政支出基本上分為皇室支出和國家支出兩大部分。前者指皇室及其家用的生活費及為維持皇帝權威的一些賞賜等支出;後者指維持國家政務的各項支出。在前漢,國家財政和皇室財政是分開的,皇室支出的無限擴張,侵蝕了國家財政,釀成國家財政的困難。孫翊剛的【中國財政史】將漢代的財政支出分為軍事支出、皇室費用、官俸支出、工程支出、社會救濟和科學文化支出等項目[40],他也是分門別類地列出了漢代的各種支出細目,沒有對管理上的措施進行研究。黃天華的【中國財政史綱】[41]也僅僅對支出項目進行了列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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