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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網易歷史 到了東漢,文獻中有關更賦的記載顯著增多。以【後漢書】帝紀中的記載為例:中元二年(公元57年),漢明帝因羌人在隴西造反,發天水三千人,『復是歲更賦』。永平五年(公元62年),因元氏縣為明帝生地,『復元氏縣田租、更賦六歲』。漢和帝永元六年(公元94年),優恤流民還歸者,『復一歲田祖、更賦』。永元九年(公元97年),詔曰:『今年秋稼為蝗蟲所傷,皆無收租、更、芻稿。』漢安帝永初四年(公元110年),『詔以三輔比遭寇亂,人庶流冗,除三年逋租、過更,口g、芻稿』。元初元年(公元114年),『詔除三輔三歲田租、更賦、口g』。漢順帝永建五年(公元130年),『詔郡國貧人被災者,勿收責今年過更』。陽嘉元年(公元132年),『稟冀州尤貧民,勿收今年更、租、口賦』。永和四年(公元139年),太原郡旱災,『遣光祿大夫案行稟貸,除更賦』。漢桓帝永壽元年(公元155年),『詔太山、琅邪遇賊者,勿收租、賦,復更、g三年』。以上史料提到的『更賦』、『過更』、『更』,應是同一種賦稅。儘管更賦有時也被稱作『過更』或『更』,但它並不是徭役的名稱,而是與田租、口g(算)、芻稿等並列的賦稅項目,故免徵時不僅可曰『復』、曰『除』,亦曰『勿收』、『勿收責』。
更賦被用來支付戍邊的費用。【漢書・卜式傳】記載:『河南上富人助貧民者,上識卜式姓名......乃賜式外徭四百人。』注引蘇林曰:『外徭,謂戍邊也。一人出三百錢,謂之過更。』外徭即戍邊,『賜式外徭四百人』,就是把四百人一年的更賦錢賞賜給卜式。【漢書・元帝紀】:『(永光三年,公元前41年)以用度不足,民多復除,無以給中外徭役。』『復除』,即免除賦稅或徭役;『中外徭役』,指內地之役和戍邊之役。復除者多,則役夫少、更賦少,導致了外徭供應的短缺。
如前所述,300錢是戍邊3日的代役金,3日300錢,則1日100錢。漢代戍邊的役期一般是一年。【史記・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高后五年,公元前183年)令戍卒歲更。』役夫前往邊地做戍卒,若一歲而更,扣除自已應盡的戍邊義務外,為他人代役300多日,應得30000錢左右。據居延漢簡記載,漢代戍卒的口糧、部分衣裝乃至家屬的口糧都是由官府供應的,因此官府大概不會將代役金如數發給戍卒。【後漢書・明帝紀】:『(永平元年,公元58年)募士卒戍隴右,賜錢人三萬。』 被招募的戍邊士卒賜錢三萬,則服役的戍卒所得的代役金有可能要低於此數。
在居漢延簡中,有不少關於『賦錢』收支的記載。例如:
『未得四月盡六月秋三月奉用錢千八百已得賦錢千八百。』(82・332)
『出賦錢二千七百給令史三人七月積三月奉。』(104・35)
『出賦錢八萬一百給佐史八十九人十月奉。』(161・5)
『金曹調庫賦錢萬四千三…。』(139・28)[19]
以上簡文中所提到的『賦錢』,有可能是指更賦,或主要是指更賦。
五
漢代供應軍費的諸賦,在按人徵收的項目之外,還有按戶徵收的項目。據文獻記載,漢代曾有軍賦。【漢書・惠帝紀】載漢惠帝詔曰:『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與同居,及故吏嘗佩將軍、都尉印將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給軍賦,他無有所與。』從『家唯給軍賦』來看,軍賦為當時的一種賦稅項目,可能是按戶繳納的。其徵收面頗廣,即使是通常享有復免賦役特權的人(現任六百石以上官吏與家人同居者,原將軍、都尉及二千石官等),也要繳納。『軍賦』,顧名思義,是專門用作軍費的賦稅。『軍賦』在漢代史料中僅此一見,其稅額及徵收情況不詳。
西漢宣帝時,西羌反叛,朝廷發兵征討。左馮翊蕭望之、少府李、京兆尹張敞等人曾就如何解決軍費的問題展開了一場爭論。由他們的爭論可知:漢代的戰爭,通常以『戶賦口斂』的方式來解決軍費,這既是『古之通義,百姓莫以為非』,也是『常人之所守』;漢代有專為『軍旅卒暴』而設的【金布令甲】,這條法令規定,當邊郡發生戰事時,『令天下共給其費』[20]。雲夢睡虎地秦簡中有【金布律】,是關於貨幣、財物的法律,漢代的【金布令甲】可能與之有某種相承的關係。關於【金布令甲】,顏師古註:『金布者,篇名也。其上有府庫金錢布帛之事,因以名篇。令甲者,其篇甲乙之次。』【金布令甲】中所謂『令天下共給其費』,應即蕭望之等人所說的『戶賦口斂』。『口斂』,是徵收人頭稅,當指算錢、口錢,相似於秦代的『頭會箕斂,以供軍費』。『戶賦』則是按戶征賦,與『口斂』一樣,也是為了軍事目的,故此『戶賦』有可能是指徵收軍賦,或與之性質類似的賦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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