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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漢代『名田宅制』與『田宅逾制』論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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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發表於 2011-12-1 16:1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史學月刊】
二、『田宅逾制』之『制』非『名田宅制』之『制』  


    田宅逾制一詞,最早出現在漢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年)的『六條問事』中。『六條問事』是武帝時刺史巡察郡國,奉詔糾劾豪強與二千石的六類不法行為,其第一條就是詔問『強宗豪右田宅逾制』[10](p208)。那麼,既然沒有為田宅佔有的總數立限,為什麼會有『逾制』之說?這個『制』是不是『名田宅制』之『制』呢?  


(一)以軍功爵行田宅是名田宅制的精神  


    如前所述,一般認為漢初的『名田宅制』源於商鞅變法時的『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而商鞅名田宅的核心是以爵位高下名田宅,事實上爵位獲得的主要途徑又為軍功①。【商君書・境內】:『能得甲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據楊振紅考釋,九畝即為一宅。劉邦在與秦軍及楚軍的戰爭中,也以爵來賜軍功。如樊噲『戰碭東,卻敵,斬首十五級,賜爵國大夫』;與章邯軍戰濮陽,『攻城先登,斬首二十三級,賜爵列大夫』;『破李由軍,首十六級,賜上間爵』[1](卷九五,p2651~2652)。曹參也先後因軍功被『賜爵七大夫』、『遷為五大夫』、封為『執帛』、『遷為執圭』等等[1](卷五四,p2021~2022)。高祖五年(前202年),楚漢戰爭結束,社會最迫切的問題是流民歸鄉、軍卒復員。於是高祖一方面詔令流民各歸其縣,『復故爵田宅』;一方面又詔『軍吏卒會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滿大夫者,皆賜爵為大夫。故大夫以上賜爵各一級』。對從軍征戰者普賜軍功爵,最低的為大夫,其下還有不更、簪裊、上造、公士四級。由此可以看出漢初的爵制儘管在爵名或爵的特權上與秦制有所區別,但以爵獎勵軍功的精神則與秦制是相通的。而名田宅制以爵位高下授田宅,本身就是對有軍功者的最大優惠,正如高祖本人所說『法以有功勞行田宅』[8](卷一下,p54)。  


(二)名田宅制在漢初的施行情況  


    不過,以『有功勞行田宅』的名田宅制在一開始就出現了問題。高祖頒詔的當年即出現了『小吏未嘗從軍者多滿,而有功者顧不得』的情況,也就是對有軍功的高爵者不能授予足夠的田宅。於是,高祖多次頒詔『數詔吏先與田宅』,要求地方官吏先授給高爵者田宅。他最後還強調『諸吏善遇高爵,稱吾意。且廉問,有不如吾詔者,以重論之』[8](卷一下,p54)。這道詔書的執行效果怎樣?沒有史料來說明。不過,之後高祖又出軍平定異姓諸侯王、出擊匈奴等,對隨軍吏卒不再賜爵授田宅,只是提到了具體的優惠。如高祖八年(前199年)『令吏卒從軍至平城及守城邑者,皆復終身,勿事』[8](卷一下,p55)。十二年(前195年),在回顧自己無負天下賢士時,他又說:『其有功者上致之王,次為列侯,下乃食邑……為列侯食邑者,皆佩之印,賜大第室。吏二千石,徙之長安,受小第室。入蜀漢定三秦者,皆世世復。』[8](卷一下,p78)這裏只是提到了賜第室和復除徭役,沒有提授田之事。這是不是顯示此時授田宅的制度在事實上已經被破壞?爵所賦與的特權在現實社會中已與剛建國之時不同了呢?  


    此外,自孝惠時開始頻繁地普賜民爵。從惠帝即位(前195年)至呂后二年(前186年),在不到十年的時間裏,先後四次賜爵『戶一級』,即高祖十二年(惠帝即位時)、惠帝元年、五年、高后元年。如果一家之戶主不變,普通的民戶爵最低為不更,高祖五年復員的軍吏卒最低為五大夫,以名田宅的規定數額推定,每戶田宅面積分別為田400~2500畝,宅院6856~42848平方米②。試想,在天下初定國家掌握較多土地之時尚不能滿足高爵者的足額田宅,在戶戶都有爵的情況下還能保證授予嗎?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根據當時的生產力水平,如此多的土地也不是一戶人家所能勝任耕作的。【漢書・食貨志上】晁錯曾說,『今農夫五口之家……其能耕者不過百畝』。所以,我們懷疑以爵位高下授田宅的制度只是在天下初定之時實行過,且律令制定的本身首先是為了滿足高爵者的田宅授予,而不是一般的民戶,不然高祖也不會對『小吏多滿』頻發微詞。由此,我們武斷地認為以爵位高下授田宅的制度在高祖後期即已名存實亡、律文徒具了。   


    事實上,不僅僅是以爵位名田宅的制度已經廢止,就是與爵掛鈎的其他惠利,都逐漸發生了變化。如受鬻之法,【二年律令・傅律】曰:  


    大夫以上【年】九十,不更九十一,簪裊九十二,上造九十三,公士九十四,公卒、士五(伍)九十五以上者,稟鬻米月一石。  


    而文帝即位之時,『養老令』明文規定:  


    年八十已上,賜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已上,又賜帛人二匹,絮三斤。賜物及當稟鬻米者,長吏閱視,丞若尉致。不滿九十,嗇夫、令史致。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稱者督之。[8](【文帝紀】  


    除此之外,還有『受杖法』。杖,即王杖。是漢政府養老政策中側重於維護老人社會地位的一項措施。【二年律令・傅律】以爵位的高低來劃分受杖年齡:『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裊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伍)七十五,皆受仗(杖)』[2]。而後世『七十受賜王杖』成為統說,如王充【論衡・謝短】:『七十賜王杖,何起?』武威漢簡:『年七十受王杖者,比六百石……』等等[12],都不再提及爵位高下問題。  


    所以,正如日本學者西攵ㄉ所言,爵『這種特權依各該時代諸條件之不同,不見得都有固定不變的內容川[3](p319)。爵制是一個單獨的系統,與受鬻法、受杖法一樣,田宅授予只是在特定時期附之於爵的特權,而這種特權一開始就沒有得到保障,更不用說後世的實施了。當然,也正是因為爵所附屬特權的內涵已經改變,才有了惠帝時期頻繁的普賜民爵,二者又是相輔相成的。  


(三)【二年律令】的現行性質疑  


    如果像我們上面所分析的,名田宅制在高祖後期就已名存實亡了,為什麼十來年之後,它還會出現在律令中?而且,【二年律令】因有呂宣王(呂后父的諡號,呂后元年追贈)之稱,以及張家山簡歷譜編年的最後年號是呂后二年(前186年),張家山漢簡整理小組認定【二年律令】是呂后二年施行的法律[2](p133)。這是不是與我們的分析相矛盾?  


    這涉及到了法律的屬性問題。現代法學認為,法律有一個派生的屬性,即滯後性。它是指法律在固化立法意圖而成為其載體後,在其穩定的調控區間內,反映和調控社會關係的效能逐漸削弱的屬性[14]。通俗地說就是由於社會的發展,相對固定不變的法律不能適應社會情勢的變化,總是滯後於社會現實。而法律的這一屬性在古在今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近人王世傑曾在【社會科學季刊】中對法典所載並非都是現行法有一個概括:  


    中國法典所載律文,就在當時也並不都是現行法。這是中國歷代法典的一種奇特現象……有時一種律文雖是已經廢止的律文,雖於法典成立後亦並不叫他發生效力,然而編纂法典的時候,或因留備參考,或因不敢刪削祖宗成憲,便仍將那種律文保留在內。[15](p5)  


   【二年律令・戶律】的內容與高祖五年大規模給復員軍吏賜爵,並以法行田宅相附,應該是高祖五年的詔令經過修訂而入律,律文中『不幸死者,令其後先擇田,乃行其餘』之類的話,很可能就是詔書原文。因為在惠帝與呂后時大規模的軍事戰爭已結束,很少會有其他的情況產生『不幸死者』。高敏先生也從高爵之稱證實【二年律令・戶律】的製作年代即為高祖五年五月[16]。如果這一推測成立,那麼【二年律令・戶律】在呂后二年是不是現行律就成了問題。  


    此外,【賊律】第一簡關於『降諸侯』『諸侯人來攻盜』的律文,也與呂后時期的情況不符。我們翻檢史書,就會發現『諸侯』、『諸侯人』之類的稱呼主要指戰國時期的關東六國諸侯:【史記・秦始皇本紀】:『項羽急擊秦軍,虜王離,邯等遂以兵降諸侯。』【項羽本紀】:『及秦軍降諸侯,諸侯吏卒乘勝多奴虜使之。』【蒙恬列傳】:『秦宗室大臣皆言秦王曰:「諸侯人來事秦者,大抵為其主游間於秦耳,請一切逐客。」』等等。而漢初沿用這種稱呼,除了習慣性的承襲外,無疑與異姓諸侯王外托君臣之名,內有敵國之實的嚴峻政治形勢有關。而在劉邦去世之前七個異姓諸侯王,除了長沙王地處偏遠文帝時無後而絕外,其餘諸國都已被剷除。呂后二年,諸侯王國均為劉氏或呂氏,再用這種敵國的態度來對待,顯然已與當時的政治形勢不相吻合。  


    所以,筆者以為【二年律令】中的律文並非都是現行法律,某些律文很可能是奉『高祖之法』不敢刪削而被原封不動地保留下來。如果僵化地把【二年律令】中的律文都認定為呂后二年所施行的法律,必然不利於揭示漢初歷史的真實。  


(四)『田宅逾制』之『制』非『名田宅制』之『制』  


    如我們上面所分析的,名田宅制在高祖後期就已經名存實亡,【二年律令】中的律文只是對高祖之法的尊崇而保留,那麼武帝時期的『田宅逾制』之『制』就決非『名田宅制』之『制』,它又是一個什麼制度呢?  


    武帝的六條問事頒行於元封五年(前106年),而在此十幾年前,即元狩四年(前119年)①,董仲舒曾提出過一個『限民名田』的建議:  


    從中我們可以看出,這是他就當時『外事四夷,內興功利,役費並興,而民去本』的情況所提出的一系列改革主張。此時,正是漢帝國大規模反擊匈奴的時侯,軍費、兵力消耗很大,這些讓利於民或觸動社會制度方面的主張在當時大多不可能實施。但是就在這一年夏天衛青、霍去病『大出擊胡』,結果財力大匱,將士得不到俸祿。於是算緡令、告緡令開始實行,徵收商賈資產稅,並獎勵告發隱匿不實者。而此令的最後就是一道限田令:  


    賈人有市籍及家屬,皆無得名田,以便農。敢犯令,沒入田貨。[8](卷二四下,p1167)  


    此令明確禁止商賈名田,其他吏民有沒有被限制?這是不是一道完整的詔令?我們來看【漢書・哀帝紀】綏和二年(前7年)的限田方案:  


    王、列侯得名田國中,列侯在長安及公主名田縣道,關內侯、吏民名田,皆無得過三十頃。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關內侯、吏民三十人。年六十以上,十歲以下,不在數中。賈人皆不得名田、為吏,犯者以律論。諸名田畜奴婢過品,皆沒入縣官。  


    這裏提到的是對王、列侯、關內侯、公主、吏民、賈人幾類主體的限田限奴方案。而同一個限田方案,【漢書・食貨志上】卻只提到上述王、列侯、關內侯、公主、吏民的占田和奴婢的限制,沒有提到對商賈名田之禁,顯然這是記史者的側重點不同而有所節略。這樣,我們不得不考慮武帝時期是不是對商賈的限田與對其他吏民的限田本為一道詔令,只不過【食貨志下】側重於對商賈『多積貨逐利』現象的限制,而未便提及其他吏民。限於史料,我們不知道武帝時期限田到底針對的是哪些人,限田的標準是什麼,但由對商賈的限田令,我們可以肯定地說:漢武帝在元狩四年或稍後的時間裏,曾頒佈過一個限田令。元封五年糾劾強宗豪右的『田宅逾制』之『制』,就是武帝本朝的限田之制。不過,武帝朝的限田令實行的時間應很短暫,否則就不會有哀帝朝引起軒然大波的限田限奴之議了。  

    但是,哀帝朝的限田方案因觸及到了外威丁、傅等權貴階層的利益,『詔書且須後,遂寢不行』[8](卷二四上,p1143)。王莽時,實行王田私屬,『皆不得賣買。其男口不盈八,而田過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鄰裏鄉黨。故無田,今當受田者,如制度』[8](卷九九中,p4111)。由於脫離現實,此方案也以失敗而告終。不過,由於西漢的幾次限田活動以及士大夫們的倡導,『田宅逾制』成為了漢代語言中的常見詞。在東漢的史料中,『田宅逾制』或『逾限』之類的詞語也常被提及,如光武時度田不實,皇子劉莊說『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陽帝鄉,多近親,田宅逾制,不可為準』[9](卷22,p781);荀悅【申鑒・時事】說『富人名田逾限,富過公侯』。筆者以為東漢初豪族的大地產已經形成,當時連以檢劾墾田戶口多少為目的的度田都不能實行下去,更不用說『限田』和打擊『田宅逾制』了①。所以此類詞語應大多為觀念性而非特指或實指,更與漢初的名田宅制沒有直接關係。不然東漢末經學家鄭玄也不會認為『漢無授田之法』[17]了。   


參考文獻略


作者:賈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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