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狗

百度

搜狗

360

搜狗

谷歌

搜狗
查看: 3214|回复: 0

[制度研究] 论汉代的名田(受田)制及其破坏(2)

[复制链接]
南丘 发表于 2011-11-9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河南大学学报》
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参辨券书之,辄上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毋券书毋听。所分田宅,不为户,得有之,至八月书户,留难先令,弗为券书。罚全一两。――《户律》  


    民大父母、父母、子、孙、同产、同产子,欲相分予奴埤,马牛羊它财物者,皆许之,辄为定籍。孙为户,与大父母居,养之不善,令孙且外居,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勿贸买。孙死,其母代而为户,令毋敢逐夫父母及入赘,及道外取其子财。  


    诸后欲分父母、子、同产、主母、假母及主母、假母欲分蘖子、假子田以为户者,皆许之。――《户律》  


    上引三条律文有一个共性,即都属于家庭内部分割财产问题。第一条律文是说居民有想根据先人遗嘱(先令)分割田产,乡政府要照办,而且要把先令写成三份并记人户籍,如有争议,按券书办事,没有券书,不听。分有田产的人如果还没有独立户籍,也有权占有,到八月检籍时再上户籍。主管者如留难遗嘱,不写券书,罚金一两。第二条律文是说祖父母、父母、子、孙、兄弟、侄子想要互分财产(含土地),一律准许,但要在户籍注明固定下来.以下是举例说明田产占有关系:一是以孝道为原则保护祖父母的利益;二是孙死其母代子为户,但不许虐待公婆,并不许招夫人赘夺取其子的田产(这是保护其孙的利益)。第三条律文是说有人想分父母、子、兄弟、主母(父之正妻)、假母(父之偏妻)的田产,和主母、假母欲分庶子、子的田产,而独立建立户籍的,一律准许。这三条律文都说明汉政府对田产归谁所有并不关心,而是关心田产分割后必须定籍,因为只有“定籍”,政府才能根据户籍上登记的田产数量征收租税和赀税。在此情况下,对政府来说田产所有权并不是第二位的,而田产必须在户籍上登记才是第一位的问题。所以汉政府为了掌握田宅的真正占有情况,非常注意田产分割后的定籍问题,并鼓励田产分割后独立建立户籍,这与军功爵制、名田制破坏后,豪强地主提倡聚族而居的大家庭现念是不一致的。《二年律令》还有对妇女田产的处理律文。  


    女子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弃妻及夫死,妻得复取以为户。弃妻,畀之其财。――《置后律》  


    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户后者,其不当为户后,而欲为户以受杀田宅,许以庶人予田宅,毋子,其夫;夫毋子,其夫而代为户。夫同产及子有与同居数者,令毋贸卖田宅及入赘。其出为人妻若死,令以次代户。――《置后律》  


    这两条律文所反映的都是作为户主继承人对田产的处理问题。第一条律文是说女子继承为户主后又出嫁了,他的丈夫就要以他的妻子所继承的田宅来顶替他所应得的田宅,如果宅基地不够,也不能再补受。如果丈夫遗弃妻子或丈夫死亡,妻子仍要恢复为户主。妻子如被遗弃,田宅还要归还给妻子。这条律文有保护妇女财产权的含意。第二条律文是说寡妇继为户主,按独生子继承户主的规定授与田宅。如果寡妇不应当继为户主者,而她要独立门户,就要降低受田宅的数量,按庶人的标准受田宅。以上两条律文都说明汉政府对所授出的田宅,还有权干预和调整,政府对授出去的田宅仍进行着严密的管理。下一条律文更能说明问题。  


    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伞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皆以箧若匣匮盛,缄闭,以吏若丞,官啬夫印封,独别为府,节(即)有当治为者,令史、吏主者完封奏(凑)令若丞印,啬夫发,即杂治为臧(藏)□已,辄复缄闭封臧(藏),不从律者,罚金各四两,其或为作伪。有增减也,而弗能得,赎耐,官恒先计雠,□籍□不相(?)复者。故刻论之。――《户律》  


    上引律文有些词汇生僻,兼有漫漶不清,已难了解其全部含意,但大概意思还是可以理解的。文中所谓“民宅园户籍”,似指居民的住宅簿,田园登记簿,“年细籍”可能是指占有宅园的逐年记录,“田比地籍”《二年律令》的原注认为是“依田地比邻第记录籍簿”,非常正确。“田命籍”可能是“田名籍”。《史记・张耳陈余列传》:“张耳尝亡命游外黄”。索隐引晋灼曰:“命者,名也。谓脱名籍而逃。”“田命籍”应是登记土地在谁的名下占有的问题。关于“田租籍”,不解自明,那是记录田租数量,是收租税的底账。总之,政府对民户的田宅占有情况的管理极其严谨细密。政府规定以上各种籍簿的副本都要上报县政府,县政府要把各种籍簿分门别类保管起来,并放在箧、匣中密藏,经由县令、丞、官啬夫加印后封存起来。如因某种需要而查看各种籍簿时,要由主管官吏上报县令、丞,经批准后,凭县令、丞印由官啬夫启发,用过后再加印封藏.如违反以上规定,对各主管人员各罚金四两。如有诈伪增减田宅数字,没有得逞者,罚为赎耐。主管官经常事先计算校对,发现与籍簿不相符的情况,就要上报劾弹违法的人。这样严厉的管理制度说明汉政府对授出去的田宅不仅管理严明,而且执法认真。其管理目的当然是为了税收。但在名田制(受田制)破坏之后,土地私有制发展起来,并导致了土地兼并的狂潮迭起,汉政府严密的管理制度也遭到破坏,到东汉初年,连清查田亩的度田措施也无法进行,只好让土地兼并自然发展下去。   


    在《二年律令》中曾多次提到“为人名田宅”、“所名田宅”的问题,说明名田就是“以名占田”之意,也就是“受田”。这是在军功爵制盛行时,按户籍上的人名和军功爵高低及其他身份不同,名有不同数量的田宅制度,这与后世的“占田制”、“均田制”以官品和男女劳动力等级的不同而分配不同数量土地的情况不同。这是商鞅变法建立起来的土地制度,直到西汉初年吕后当政时,受田的数量可能有变化,但受田的原则没有变。但在吕后之后,随着汉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私有及土地兼并的盛行,按军功爵等级及其他身份的受田制就完全被破坏了。  


    土地制度有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发展规律,即土地一经确定为长期占有制,必然迅速演变为土地私有制,而土地私有又必然导致土地兼并。在吕后之后,文帝、景帝继续施行休养生息政策,社会经济很快发展起来,到武帝时期就出现了第一次土地兼并高潮。  


    据《汉书・食货志》记载,汉在文帝之前“未有兼并之害,故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这就说明在文帝之前,是小农经济平稳发展的时期,到了文帝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出现两极分化,农民出现“卖田宅、鬻子孙”的悲惨景象,及至武帝时期就出现了“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严重情况,②,于是董仲舒就提出了“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兼并之路……去奴婢除专杀之威”的建议。[6]对此武帝则是采取铁腕手段,用酷吏打击豪强及算缗告缗,迁兼并之徒乱众之家以实关中的严酷政策,才把第一次土地兼并高潮压了下去。但是,经过汉武帝第一次土地兼并高潮,自商鞅变法以来,所建立的名田制(受田制)却彻底被破坏了。因为第一次土地兼并高潮主要兼并对象有两种人。一种是在名田制下一家受田百亩的自耕农,汉文帝时晁错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收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给徭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亡日休息,又私自送:注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若此,尚复被水早之灾,急征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价)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债)者矣。”[6]在封建社会,个体小农是最脆弱的经济单位,经不起任何破坏性的袭击。水旱灾荒,政府的横征暴敛,高利贷的残酷盘剥,都足以使小农倾家荡产,所以自耕农就成为土地兼并的首当其冲的对象。土地兼并的第二个对象,就是以军功大小、爵位高低而获得大量田宅的军功地主。他们的子孙靠其父祖以军功得来的大量土地,过着世袭和半世袭的寄生生活,最容易腐朽破产。史称军功地主的“子孙骄逸,忘其先祖之艰难,多陷法禁,陨命亡国,或亡子孙,迄于孝武后元之年,靡有子遗,耗矣”。至孝宜帝时,“其子孙咸出庸保之中”。[7]钱大昕也说,汉初军功地主之子孙,“虽拥高爵,尚杂庸保之中。”[8]所谓庸保,就是受人雇佣而服杂役的人。军功地主子孙已沦落在庸保之中,说明他们父祖因军功而得到的大量田宅,已被这些不肖子孙变卖一空,他们的土地已被兼并。  


    根据以上的论证,可以说在汉武帝时代出现的第一次土地兼并高潮所兼并的土地,都是名田制下的土地,即根据军功爵位的高低及其他身份由政府所授给的土地。这类性质的土地一经兼并,名田制就已名存实亡。汉武帝在对外战争中,虽然对以卫青、霍去病为首的各级将领仍有封侯拜将之举,并有各种赏赐,甚至还建立武功爵制“以宠军功”。[9]但所赏乃是官职和金钱,以军功受田宅制度并没有恢复,说明名田制已经退出历史舞台。  


    在汉武帝之后,经过“昭宣中兴”,社会经济又得到新的发展,随之而来的,在汉成帝、哀帝时期又出现了第二次土地兼并高潮。第二次土地兼并高潮比第一次更为猛烈。据《汉书・货殖列传》记载,各地都出现了新的兼并土地的富商大贾和豪强。在四川,“程(郑)卓(王孙)既衰,至成哀间成都罗裒赀至巨万”;在山东,“刁间既衰,至成哀间,临淄姓伟赀五千万”;在河南,“师史既衰,至成哀王莽间,洛阳张长叔,薛子仲赀亦十千万”;在陕西,“前富者既衰,京师富人樊嘉、茂陵挚纲、平陵如氏、苴氏,长安丹王君房,豉樊少翁,王孙大卿为天下高赀,樊嘉五千万,其余皆巨万矣……此其章章犹著者也,其余郡、国富民,兼业颛利,以贿赂自行取重于乡里者不可胜数,故秦扬以田农而甲一州”。这些“郡国富民。莫不运筹策,上争王者之利。下固齐民之业”。以上引文中所谓“兼业颛利”、“下固齐民之业”,都是指郡国富豪兼并农民土地。此外官僚、贵族凭借权势也都是疯狂的土地兼并者。由于笔者在《秦汉时期三次土地兼并高潮》一文中对此已有较为详细的论述,[10]故不再赘述。  


    第二次土地兼并高潮的出现,引发了社会各种矛盾的尖锐化,广大农民沦为流民和奴隶,出现了“富豪吏民赀数巨万,而贫民益困”的严重形势.有些开明的官僚士大夫看到了土地、奴婢引起的社会矛盾的严重性,就向哀帝提出对贵族、官僚、富豪的土地、奴婢占有数量,“宜略为限”的建议。[6]于是在哀帝的赞同下,师丹、何武、孔光等人共同提出了一个限田限奴方案。规定:“诸侯王、列侯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及公主名田县道,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无得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年六十以上,十岁以下,不在数中,贾人皆无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诸名田畜奴隶过品,皆没人县官。”[11]这个限田限奴方案公布后,产生了一定效果,“田宅奴婢,贾为减贱”,[6]但由于幸臣董贤、外戚丁明、傅喜等当权派反对,哀帝遂下诏“且须后”,此限田限奴方案就无限期拖延下去,而没能施行。对于何武、孔光提出的限田限奴方案我原来认为是相当宽松的,但看到了《二年律令》中的受田受宅律文后,才知道何武、孔光所规定的限田数额远远低于吕后二年授予侯级爵、卿级爵的受田数额,说明何武、孔光并不知道汉初的受田制的情况,也说明名田制破坏时间太久了。  


    在孔光、何武的限田限奴方案被搁置后,土地和奴婢所引起的社会矛盾更加尖锐化。王莽在掌权后。为解决这一严重的问题就提出了一个“王田私属制”,宣布:“更名天下田为王田,奴婢为私属”,皆不得卖买.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与九族邻里乡党,故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12]众所周知,王莽的王田制实质是要恢复西周的井田制,但对于“私属”一般都认为是王莽所新创,现在看到《二年律令》才知道在吕后二年的律令中就已经有“私屑”,其文曰:“奴婢为善而主欲免者,许之,奴命曰私属,婢为庶人,皆复使及算,事之如奴婢。”(《亡律》)从这条律文来分析,从表面看奴隶提高了人格地位,实际仍“事之如奴婢”,说明奴隶的待遇没变,惟一得利的是政府,奴隶改称私屑后,要向政府出算赋。像这样的所谓改革,当然要失败了。  


    王莽改制失败后,引发了赤眉、绿林大起义,刘秀借助农民起义推翻王莽政权的威力而建立东汉政权。刘秀虽然也是依靠他的将领和军队建立的政权,并且也有封侯赏官的举措,但以军功爵位高低而受田受宅政策并没有恢复,甚至连以检查田亩数量为目的的度田措施都行不通,东汉已是豪强地主的天下,以军功爵位高低而占田宅的军功地主已退出历史舞台。   


    在已出版的《中国古代史》中,在讲到秦汉历史时,虽然也有提到军功地主这一名词的,但对军功地主掌权的重要性及阶段性没有说清,同时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也并不奇怪,因为过去并不知道军功地主有多大实力。《二年律令》中所记载的以军功爵为标志的受田受宅数字,才知道军功地主拥有土地数量是非常惊人的,才使我们把军功地主与豪强地主掌权的不同时期、不同特征搞清楚了,这也就是我写本文的主要目的。  


    最后笔者想再说明一点,按原来计划对《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本想写四篇文章,其中《吕后二年赐田宅制度试探》写的也是名田制问题,但文章发表后又觉得言犹未尽,故又补写本文,想把名田制的建立直至破坏说得更清楚一点.这是写本文的初衷。  


注释略


作者:朱绍侯

关于我们| 桂ICP备2022007496号-1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3000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3000

小黑屋|手机版|举报|网站地图|华韵国学网|国学经典

扫一扫微信:Chinulture|投稿:admin@chinulture.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