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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論漢代的名田(受田)制及其破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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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丘 發表於 2011-11-9 09:1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河南大學學報】
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財物,鄉部嗇夫身聽其令,皆參辨券書之,輒上如戶籍。有爭者,以券書從事,毋券書毋聽。所分田宅,不為戶,得有之,至八月書戶,留難先令,弗為券書。罰全一兩。――【戶律】  


    民大父母、父母、子、孫、同產、同產子,欲相分予奴埤,馬牛羊它財物者,皆許之,輒為定籍。孫為戶,與大父母居,養之不善,令孫且外居,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勿貿買。孫死,其母代而為戶,令毋敢逐夫父母及入贅,及道外取其子財。  


    諸後欲分父母、子、同產、主母、假母及主母、假母欲分櫱子、假子田以為戶者,皆許之。――【戶律】  


    上引三條律文有一個共性,即都屬於家庭內部分割財產問題。第一條律文是說居民有想根據先人遺囑(先令)分割田產,鄉政府要照辦,而且要把先令寫成三份並記人戶籍,如有爭議,按券書辦事,沒有券書,不聽。分有田產的人如果還沒有獨立戶籍,也有權佔有,到八月檢籍時再上戶籍。主管者如留難遺囑,不寫券書,罰金一兩。第二條律文是說祖父母、父母、子、孫、兄弟、侄子想要互分財產(含土地),一律准許,但要在戶籍註明固定下來.以下是舉例說明田產佔有關係:一是以孝道為原則保護祖父母的利益;二是孫死其母代子為戶,但不許虐待公婆,並不許招夫人贅奪取其子的田產(這是保護其孫的利益)。第三條律文是說有人想分父母、子、兄弟、主母(父之正妻)、假母(父之偏妻)的田產,和主母、假母欲分庶子、子的田產,而獨立建立戶籍的,一律准許。這三條律文都說明漢政府對田產歸誰所有並不關心,而是關心田產分割後必須定籍,因為只有『定籍』,政府才能根據戶籍上登記的田產數量徵收租稅和貲稅。在此情況下,對政府來說田產所有權並不是第二位的,而田產必須在戶籍上登記才是第一位的問題。所以漢政府為了掌握田宅的真正佔有情況,非常注意田產分割後的定籍問題,並鼓勵田產分割後獨立建立戶籍,這與軍功爵制、名田制破壞後,豪強地主提倡聚族而居的大家庭現念是不一致的。【二年律令】還有對婦女田產的處理律文。  


    女子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棄妻及夫死,妻得復取以為戶。棄妻,畀之其財。――【置後律】  


    寡為戶後,予田宅,比子為戶後者,其不當為戶後,而欲為戶以受殺田宅,許以庶人予田宅,毋子,其夫;夫毋子,其夫而代為戶。夫同產及子有與同居數者,令毋貿賣田宅及入贅。其出為人妻若死,令以次代戶。――【置後律】  


    這兩條律文所反映的都是作為戶主繼承人對田產的處理問題。第一條律文是說女子繼承為戶主後又出嫁了,他的丈夫就要以他的妻子所繼承的田宅來頂替他所應得的田宅,如果宅基地不夠,也不能再補受。如果丈夫遺棄妻子或丈夫死亡,妻子仍要恢復為戶主。妻子如被遺棄,田宅還要歸還給妻子。這條律文有保護婦女財產權的含意。第二條律文是說寡婦繼為戶主,按獨生子繼承戶主的規定授與田宅。如果寡婦不應當繼為戶主者,而她要獨立門戶,就要降低受田宅的數量,按庶人的標準受田宅。以上兩條律文都說明漢政府對所授出的田宅,還有權干預和調整,政府對授出去的田宅仍進行着嚴密的管理。下一條律文更能說明問題。  


    民宅園戶籍、年細籍、田比地籍、田傘籍、田租籍,謹副上縣廷,皆以篋若匣匱盛,緘閉,以吏若丞,官嗇夫印封,獨別為府,節(即)有當治為者,令史、吏主者完封奏(湊)令若丞印,嗇夫發,即雜治為臧(藏)□已,輒復緘閉封臧(藏),不從律者,罰金各四兩,其或為作偽。有增減也,而弗能得,贖耐,官恆先計讎,□籍□不相(?)復者。故刻論之。――【戶律】  


    上引律文有些詞彙生僻,兼有漫漶不清,已難了解其全部含意,但大概意思還是可以理解的。文中所謂『民宅園戶籍』,似指居民的住宅簿,田園登記簿,『年細籍』可能是指佔有宅園的逐年記錄,『田比地籍』【二年律令】的原注認為是『依田地比鄰第記錄籍簿』,非常正確。『田命籍』可能是『田名籍』。【史記・張耳陳余列傳】:『張耳嘗亡命游外黃』。索隱引晉灼曰:『命者,名也。謂脫名籍而逃。』『田命籍』應是登記土地在誰的名下佔有的問題。關於『田租籍』,不解自明,那是記錄田租數量,是收租稅的底賬。總之,政府對民戶的田宅佔有情況的管理極其嚴謹細密。政府規定以上各種籍簿的副本都要上報縣政府,縣政府要把各種籍簿分門別類保管起來,並放在篋、匣中密藏,經由縣令、丞、官嗇夫加印後封存起來。如因某種需要而查看各種籍簿時,要由主管官吏上報縣令、丞,經批准後,憑縣令、丞印由官嗇夫啟發,用過後再加印封藏.如違反以上規定,對各主管人員各罰金四兩。如有詐偽增減田宅數字,沒有得逞者,罰為贖耐。主管官經常事先計算校對,發現與籍簿不相符的情況,就要上報劾彈違法的人。這樣嚴厲的管理制度說明漢政府對授出去的田宅不僅管理嚴明,而且執法認真。其管理目的當然是為了稅收。但在名田制(受田制)破壞之後,土地私有製發展起來,並導致了土地兼併的狂潮迭起,漢政府嚴密的管理制度也遭到破壞,到東漢初年,連清查田畝的度田措施也無法進行,只好讓土地兼併自然發展下去。   


    在【二年律令】中曾多次提到『為人名田宅』、『所名田宅』的問題,說明名田就是『以名占田』之意,也就是『受田』。這是在軍功爵制盛行時,按戶籍上的人名和軍功爵高低及其他身份不同,名有不同數量的田宅制度,這與後世的『占田制』、『均田制』以官品和男女勞動力等級的不同而分配不同數量土地的情況不同。這是商鞅變法建立起來的土地制度,直到西漢初年呂后當政時,受田的數量可能有變化,但受田的原則沒有變。但在呂后之後,隨着漢代社會經濟的發展,土地私有及土地兼併的盛行,按軍功爵等級及其他身份的受田制就完全被破壞了。  


    土地制度有一個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發展規律,即土地一經確定為長期佔有制,必然迅速演變為土地私有制,而土地私有又必然導致土地兼併。在呂后之後,文帝、景帝繼續施行休養生息政策,社會經濟很快發展起來,到武帝時期就出現了第一次土地兼併高潮。  


    據【漢書・食貨志】記載,漢在文帝之前『未有兼併之害,故不為民田及奴婢為限』。這就說明在文帝之前,是小農經濟平穩發展的時期,到了文帝時,隨着社會經濟發展,出現兩極分化,農民出現『賣田宅、鬻子孫』的悲慘景象,及至武帝時期就出現了『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的嚴重情況,②,於是董仲舒就提出了『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兼併之路……去奴婢除專殺之威』的建議。[6]對此武帝則是採取鐵腕手段,用酷吏打擊豪強及算緡告緡,遷兼併之徒亂眾之家以實關中的嚴酷政策,才把第一次土地兼併高潮壓了下去。但是,經過漢武帝第一次土地兼併高潮,自商鞅變法以來,所建立的名田制(受田制)卻徹底被破壞了。因為第一次土地兼併高潮主要兼併對象有兩種人。一種是在名田制下一家受田百畝的自耕農,漢文帝時晁錯說:『今農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過百畝。百畝之收不過百石,春耕夏耘,秋收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給徭役,春不得避風塵,夏不得避暑熱,秋不得避陰雨,冬不得避寒凍,四時之間亡日休息,又私自送:注迎來,吊死問疾,養孤長幼在其中,勤苦若此,尚復被水早之災,急征暴賦,賦斂不時,朝令而暮改。當具,有者半賈(價)而賣,亡者取倍稱之息,於是有賣田宅,鬻子孫以償責(債)者矣。』[6]在封建社會,個體小農是最脆弱的經濟單位,經不起任何破壞性的襲擊。水旱災荒,政府的橫徵暴斂,高利貸的殘酷盤剝,都足以使小農傾家蕩產,所以自耕農就成為土地兼併的首當其衝的對象。土地兼併的第二個對象,就是以軍功大小、爵位高低而獲得大量田宅的軍功地主。他們的子孫靠其父祖以軍功得來的大量土地,過着世襲和半世襲的寄生生活,最容易腐朽破產。史稱軍功地主的『子孫驕逸,忘其先祖之艱難,多陷法禁,隕命亡國,或亡子孫,迄於孝武后元之年,靡有子遺,耗矣』。至孝宜帝時,『其子孫咸出庸保之中』。[7]錢大昕也說,漢初軍功地主之子孫,『雖擁高爵,尚雜庸保之中。』[8]所謂庸保,就是受人僱傭而服雜役的人。軍功地主子孫已淪落在庸保之中,說明他們父祖因軍功而得到的大量田宅,已被這些不肖子孫變賣一空,他們的土地已被兼併。  


    根據以上的論證,可以說在漢武帝時代出現的第一次土地兼併高潮所兼併的土地,都是名田制下的土地,即根據軍功爵位的高低及其他身份由政府所授給的土地。這類性質的土地一經兼併,名田制就已名存實亡。漢武帝在對外戰爭中,雖然對以衛青、霍去病為首的各級將領仍有封侯拜將之舉,並有各種賞賜,甚至還建立武功爵制『以寵軍功』。[9]但所賞乃是官職和金錢,以軍功受田宅制度並沒有恢復,說明名田制已經退出歷史舞台。  


    在漢武帝之後,經過『昭宣中興』,社會經濟又得到新的發展,隨之而來的,在漢成帝、哀帝時期又出現了第二次土地兼併高潮。第二次土地兼併高潮比第一次更為猛烈。據【漢書・貨殖列傳】記載,各地都出現了新的兼併土地的富商大賈和豪強。在四川,『程(鄭)卓(王孫)既衰,至成哀間成都羅裒貲至巨萬』;在山東,『刁間既衰,至成哀間,臨淄姓偉貲五千萬』;在河南,『師史既衰,至成哀王莽間,洛陽張長叔,薛子仲貲亦十千萬』;在陝西,『前富者既衰,京師富人樊嘉、茂陵摯綱、平陵如氏、苴氏,長安丹王君房,豉樊少翁,王孫大卿為天下高貲,樊嘉五千萬,其餘皆巨萬矣……此其章章猶著者也,其餘郡、國富民,兼業顓利,以賄賂自行取重於鄉裏者不可勝數,故秦揚以田農而甲一州』。這些『郡國富民。莫不運籌策,上爭王者之利。下固齊民之業』。以上引文中所謂『兼業顓利』、『下固齊民之業』,都是指郡國富豪兼併農民土地。此外官僚、貴族憑藉權勢也都是瘋狂的土地兼併者。由於筆者在【秦漢時期三次土地兼併高潮】一文中對此已有較為詳細的論述,[10]故不再贅述。  


    第二次土地兼併高潮的出現,引發了社會各種矛盾的尖銳化,廣大農民淪為流民和奴隸,出現了『富豪吏民貲數巨萬,而貧民益困』的嚴重形勢.有些開明的官僚士大夫看到了土地、奴婢引起的社會矛盾的嚴重性,就向哀帝提出對貴族、官僚、富豪的土地、奴婢佔有數量,『宜略為限』的建議。[6]於是在哀帝的贊同下,師丹、何武、孔光等人共同提出了一個限田限奴方案。規定:『諸侯王、列侯得名田國中。列侯在長安及公主名田縣道,關內侯、吏民名田皆無得過三十頃,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關內侯、吏民三十人,年六十以上,十歲以下,不在數中,賈人皆無得名田為吏,犯者以律論,諸名田畜奴隸過品,皆沒人縣官。』[11]這個限田限奴方案公佈後,產生了一定效果,『田宅奴婢,賈為減賤』,[6]但由於幸臣董賢、外戚丁明、傅喜等當權派反對,哀帝遂下詔『且須後』,此限田限奴方案就無限期拖延下去,而沒能施行。對於何武、孔光提出的限田限奴方案我原來認為是相當寬鬆的,但看到了【二年律令】中的受田受宅律文後,才知道何武、孔光所規定的限田數額遠遠低於呂后二年授予侯級爵、卿級爵的受田數額,說明何武、孔光並不知道漢初的受田制的情況,也說明名田制破壞時間太久了。  


    在孔光、何武的限田限奴方案被擱置後,土地和奴婢所引起的社會矛盾更加尖銳化。王莽在掌權後。為解決這一嚴重的問題就提出了一個『王田私屬制』,宣佈:『更名天下田為王田,奴婢為私屬』,皆不得賣買.其男口不盈八,而田過一井者,分余田與九族鄰裏鄉黨,故無田今當受田者如制度。[12]眾所周知,王莽的王田制實質是要恢復西周的井田制,但對於『私屬』一般都認為是王莽所新創,現在看到【二年律令】才知道在呂后二年的律令中就已經有『私屑』,其文曰:『奴婢為善而主欲免者,許之,奴命曰私屬,婢為庶人,皆復使及算,事之如奴婢。』(【亡律】)從這條律文來分析,從表面看奴隸提高了人格地位,實際仍『事之如奴婢』,說明奴隸的待遇沒變,惟一得利的是政府,奴隸改稱私屑後,要向政府出算賦。像這樣的所謂改革,當然要失敗了。  


    王莽改制失敗後,引發了赤眉、綠林大起義,劉秀藉助農民起義推翻王莽政權的威力而建立東漢政權。劉秀雖然也是依靠他的將領和軍隊建立的政權,並且也有封侯賞官的舉措,但以軍功爵位高低而受田受宅政策並沒有恢復,甚至連以檢查田畝數量為目的的度田措施都行不通,東漢已是豪強地主的天下,以軍功爵位高低而占田宅的軍功地主已退出歷史舞台。   


    在已出版的【中國古代史】中,在講到秦漢歷史時,雖然也有提到軍功地主這一名詞的,但對軍功地主掌權的重要性及階段性沒有說清,同時也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這也並不奇怪,因為過去並不知道軍功地主有多大實力。【二年律令】中所記載的以軍功爵為標誌的受田受宅數字,才知道軍功地主擁有土地數量是非常驚人的,才使我們把軍功地主與豪強地主掌權的不同時期、不同特徵搞清楚了,這也就是我寫本文的主要目的。  


    最後筆者想再說明一點,按原來計劃對【二年律令】與軍功爵制研究,本想寫四篇文章,其中【呂后二年賜田宅制度試探】寫的也是名田制問題,但文章發表後又覺得言猶未盡,故又補寫本文,想把名田制的建立直至破壞說得更清楚一點.這是寫本文的初衷。  


注釋略


作者:朱紹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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