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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东汉的豪族与吏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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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邻 发表于 2011-9-22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中国经济史论坛
四、吏治苛刻问题


  抑制豪族本来就是汉代地方官的重要职责。汉武帝设刺史“以六条问事”,第一条便是“强宗豪右田宅腧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第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与豪族有关《82》。东汉建立后,有效抑制豪族,更是地方官的首要任务。马援任陇西太守,“任吏以职,但总大体”,诸曹白外事,辄曰:“此丞、掾之任,何足相烦……若大姓侵小民,黠羌欲旅距,此乃太守事耳。”《83》周纡“征拜洛阳令。下车,先问大姓主名,吏数闾里豪疆以对”《84》。在这一背景下,地方官严厉打击不法豪族的事屡见不鲜。如《后汉书》卷七十七《酷吏列传・李章传》:“光武即位,拜阳平令。时赵、魏豪右往往屯聚。清河大姓赵纲遂于县界起坞壁,缮甲兵,为在所害。章到,乃设飨会,而延谒纲。纲带文剑,被羽衣。从士百余人来到。章与对燕饮,有顷,手剑斩纲,伏兵亦悉杀其从者,因驰诣坞壁,掩击破之,吏人遂安。”卷七十六《循吏列传・任延传》:“(建武中)拜武威太守……时将兵长史田绀,郡之大姓,其子弟宾客为人暴害。延收绀系之,父子宾客伏法者五六人。绀少子尚乃聚会轻薄数百人,自号将军,夜来攻郡,延即发兵破之。自是威行境内,吏民累息。”


  刘秀多次为这样的官吏撑腰,表明他支持此类做法的态度。其中,董宣的例子最为典型。《后汉书》卷七十七《酷吏列传・董宣传》载:董宣为北海相,“以大姓公孙丹为五官掾。丹新造居宅,而卜工以为当有死者,丹乃令其子杀道行人,置尸舍内,以塞其咎”。董宣得知后,“即收丹父子杀之。丹宗族亲党三十余人,操兵诣府,称冤叫号”,董宣又将之悉收系狱“尽杀之”。这三十余人罪不至死,青州遂奏董宣杀人多滥。董宣坐征廷尉,被判死刑。刘秀得知后,“驰使驺骑特原宣刑”,将他保了下来,后又“特征为洛阳令”。他上任后,一如既往,执法如山。“时湖阳公主苍头白日杀人,因匿主家,史不能得。及主出行,而以奴骖乘”。董宣“驻车叩马,以刀画地,大言数主之失,叱奴下车,因格杀之”。公主“还宫诉帝”,刘秀起初“大怒,召宣,欲杀之”,既而又令董宣“诣太官赐食”,并“赐钱三十万”,以示奖励。公主不解,曰:“文叔为白衣时,臧亡匿死,吏不敢至门。今为天子,威不能行一令乎?”刘秀笑曰:“天子不与白衣同。”从此,董宣“搏击豪疆,莫不震”。


  湖阳长公主是刘秀的姐姐,刘秀连她的面子都不给,对其他贵戚可想而知。宗室中比湖阳长公主更尊贵的只有赵王刘良了。刘秀对他也轻易不给面子。《后汉书》卷二十九《鲍永传》:“建武十一年,征为司隶校尉。帝叔父赵王良尊戚贵重,永以事劾良大不敬,由是朝廷肃然,莫不戒慎。乃辟扶风鲍恢为都官从事,恢亦抗直不避疆御。帝常曰:‘贵戚且宜敛手,以避二鲍。’其见惮如此。”据李贤注引《东观记》,刘良入城门时与左中郎将争道,叱其“旋车”,又召门候“诘责”,令其“叩头都道,奔走马头前”。鲍永认为刘良作为“诸侯藩臣”,对“帝城门候吏”“肆意加怒”,是对皇帝的“大不敬”,遂弹劾之。刘秀虽未处罚刘良,但对鲍永的作法表示了赞赏。直到刘良临死用最后一次行使特权的机会为其友李子春求情,刘秀才勉强破了一次例。《后汉书》卷二十六《赵传》:

  后拜怀令。大姓李子春先为琅邪相,豪猾并兼,为人所患。患下车,闻其二孙杀人事未发觉,即穷诘其奸,收考子春,二孙自杀。京师为请者数十,终不听。时赵王良疾病将终,车驾亲临王,问所欲言。王曰:“素与李子春厚,今犯罪,怀令赵患欲杀之。愿乞其命。”帝曰:“吏奉法,律不可枉也。更道它所欲。”王无复言。既菀,帝追感赵王,乃贳出于春。


  所谓“吏奉法,律不可枉”是刘秀加强吏治的基本原则。他曾在诏书中反复强调“有司修职,务遵法度”,“其令有司各修职任,奉遵法度”《85》。根据这一原则,他不仅支持个别官吏严厉打击不法豪族,更普遍要求所有官吏尤其是郡县亲民之吏严格执法。《后汉书》卷三十三《朱浮传》:“旧制,州牧奏二千石长吏不任位者,事皆先下三公,三公遣掾史案验,然后黜退。帝时用明察,不复委任三府,而权归刺举之吏。”又载朱浮上疏曰:陛下“即位以来,不用旧典,信刺举之官,黜鼎辅之任,至于有所劾奏,便加免退,覆案不关三府,罪谴不蒙澄察。陛下以使者为腹心。而使者以从事为耳目,是为尚书之平,决于百石之吏”。文中“二千石”指郡国守相,“长吏”指县令长《86》。这两段文字说的是,刘秀为了督促郡县强化吏治,对监察制度进行了改革,省去三公案验程序,由尚书直接根据州的弹劾提出处理意见,最后由皇帝裁决。这项改革提高了监察效率,也增强了处罚力度,致使郡县长官纷纷落马。《后汉书・朱浮传》描述当时情形说:“帝以二千石长吏多不胜任,时有纤微之过者,必见斥罢。”朱浮也在上疏中说:“今牧人之吏,多未称职,小违理实,辄见斥罢。”所谓“纤微之过”、“小违理实”,可能包括郡县长官自身的轻微违法行为,但主要应指他们不能严格执法,不能有效地履行职务,故“斥罢”他们的理由是“不胜任”、“未称职”。


  根据同样的原则,刘秀对公卿尚书等中央官吏也严加督责。建武初年,三公皆用功臣,吴汉任大司马,邓禹任大司徒,王梁任大司空,但都统兵在外,不理朝政。不久,大司徒和大司空便改由文吏担任了。《后汉书》卷二十六《伏湛传》:“光武即位,知湛名儒旧臣,欲令干任内职,征拜尚书,使典定旧制。时大司徒邓禹西征关中,帝以湛才任宰相,拜为司直,行大司徒事。车驾每出征伐,常留镇守,总摄群司。建武三年,遂代邓禹为大司徒。”同卷《宋弘传》:“光武即位,征拜太中大夫。建武二年,代王梁为大司空。”只有大司马一职长期由吴汉担任。建武二十年吴汉薨,又用功臣刘隆行大司马事。建武二十七年,改大司马为太尉,始任文吏赵。《后汉书》卷十七《贾复传》:“帝方以吏事责三公,故功臣并不用。”范晔所谓“退功臣,进文吏”便是指此而言。而刘秀改用文吏任三公,主要是为了便于以吏事责之。《后汉书・贾复传》李贤注引《东观记》说:刘秀不用功臣,是为了避免他们“以吏职为过”而丧失爵土。可见以“吏事”责之,意味着有过必罚。建武前期,三公每每因微过被罢免。甚至下狱处死。大司徒中,伏湛因“时蒸祭高庙,而河南尹、司隶校尉于庙中争论,湛不举奏,坐策免”。韩歆“好直言,无隐讳”,激怒了刘秀,被“免归田里”,又“遣使宣诏责之”,被迫自杀《87》。欧阳歙因任汝南太守时“臧罪千余万”而下狱死《88》。戴涉“坐人故太仓令奚涉罪”下狱死《89》。大司空中,宋弘“坐考上党太守无所据,免归第”《90》。朱浮“坐卖弄国恩免”《91》。范哗感叹说:“光武、明帝躬好吏事,亦以课核三公,其人或失而其礼稍薄,至有诛斥诘辱之累。任职责过,一至于此。”《92》九卿自明帝以后甚至要受“扑罚”,如顺帝时“大司农刘据以职事被谴,召诣尚书,传呼促步,又加以捶扑”《93》。尚书更时常遭受体罚。《后汉书》卷二十九《申屠刚传》:“时内外群官,多帝(光武)自选举,加以法理严察,职事过苦,尚书近臣,至乃捶扑牵曳于前,群臣莫敢正言。”同书卷四十一《钟离意传》:“(明)帝性褊察,好以耳目隐发为明,故公卿大臣数被诋毁,近臣尚书以下至见提拽。尝以事怒郎药崧,以杖撞之。崧走人床下,帝怒甚,疾言曰:‘郎出!郎出!’”


  在刘秀及明帝的严厉督责下,“朝廷莫不悚,争为严切,以避诛责”,“群下苛刻,各自为能”《94》,官场中迅速形成严猛苛刻的风气。史家对此多有描述:《后汉纪》卷六《光武皇帝纪》:“是时……天子勤吏治,俗颇苛刻。”《后汉书》卷四十一《第五伦传》:“光武承王莽之余,颇以严猛为政,后代因之,遂成风化。”卷七十六《循吏列传序》:“建武、永平之间,吏事刻深,亟以谣言单辞,转易守长。”卷四十六《陈宠传》:“肃宗(章帝)初……承永平故事,吏政尚严切,尚书决事率近于重。”卷二十六《韦彪传》:“世承二帝(光武、明帝)吏化之后,多以苛刻为能。”刘秀和明帝大力强化吏治收到一定效果。故朱浮称:“陛下清明履约,率礼无违,自宗室诸王、外家后亲,皆奉遵绳墨,无党执之名。至或乘牛车,齐于编人。斯故法令整齐,下无作威者也。”《95》范晔称:“自中兴以后,科网稍密,吏人之严害者,方于前世省矣。”《96》华峤《后汉书》曰:“世祖既以吏事自婴,(明)帝尤任文法,总揽威柄,权不借下……断狱号居前世之十二。”薛莹《汉记赞》曰:“明帝……断狱希少,有治平之风。”《97》“十二”、“稀少”云云,不免过誉,但豪族敛手、治安好转应是事实。


  然而,严猛苛刻的吏治是双刃剑,在有效抑制豪族势力的同时,也大量伤及无辜百姓,造成许多冤狱。《后汉书》卷四十一《宋均传》:“均……常以为吏能弘厚,虽贪汗放纵,犹无所害;至于苛察之人。身或廉法,而巧黠刻削,毒加百姓,灾害流亡所由而作。”《后汉纪》卷九《明帝纪》载宋均语曰:“国家喜文法吏,以足止奸也。然文吏习为欺谩,而廉吏清在一己,无益百姓,流亡、盗贼所由而作也。”《98》刘秀和明帝也意识到这一问题。《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载建武二年诏:“顷狱多冤人,用刑深刻,朕甚愍之……其与中二千石、诸大夫、博士、议郎议省刑法。”建武五年诏:“久旱伤麦,秋种未下,朕甚忧之。将残吏未胜,狱多冤结,元元愁恨,感动天气乎?其令中都官、三辅、郡、国出系囚,罪非犯殊死一切勿案,见徒免为庶人。务进柔良,退贪酷,各正厥事焉。”建武十八年诏:“今边郡盗谷五十斛,罪至于死,开残吏妄杀之路。其蠲除此法,同之内郡。”同书卷二《明帝纪》永平八年十月诏有“人冤不能理,吏黠不能禁”之语。


  在刘秀看来,冤狱过多的原因,除刑法过重之外,主要是“残吏”太多。而朱浮认为,残吏太多的局面是刘秀一手造成的,在他的“明察”之下。“刺举之吏”不仅苛刻,“兼以私情容长憎爱,在职皆竞张空虚,以要时利,故有罪者心不厌服,无咎者坐被空文”,“或因睚眦以骋私怨,苟求长短,求媚上意。二千石及长吏迫于举劾,惧于刺讥,故争饰诈伪,以希虚誉”《99》。在这种情况下,地方官吏治狱势必宁枉毋纵,宁重毋轻。加上贪酷之吏徇私舞弊,“狱多冤结”便不可避免。豪族有权有势,有罪吏尚不敢问,蒙冤之事肯定较少,遭残吏迫害的狱中“冤人”当然多是普通百姓。史称刘秀度田时,“刺史太守多不平均,或优饶豪右,侵刻羸弱,百姓嗟怨,遮道号呼”《100》;“刺史太守多为诈巧,不务实核,苟以度田为名,聚人田中,并度庐屋里落,聚人遮道啼呼”《101》。明帝也在诏书中指出:“权门请托,残吏放手,百姓愁怨,情无告诉……郡县每因征发,轻为奸利,诡责羸弱,先急下贫。”《102》可见“残吏”侵刻百姓的现象相当严重。


  朱浮曾劝刘秀:“天地之功不可仓卒,艰难之业当累日也……愿陛下游意于经年之外,望化于一世之后。”《103》钟离意也曾上书明帝,“陈升平之世,难以急化,宜少宽假”《104》。他们都认为光武、明帝望化心切,“苛察欲速”,是导致吏治苛刻的根源。章帝初,陈宠“以帝新即位,宜改前世苛俗”,乃上疏曰:


  往者断狱严明,所以威惩奸慝。奸慝既平,必宜济之以宽。陛下即位,率由此义,数诏群僚,弘崇晏晏。而有司执事,未悉奉承,典刑用法,犹尚深刻。断狱者急于蒡格酷烈之痛,执宪者烦于诋欺放滥之文,或囚公行私,逞纵威福……方今圣德充塞,假于上下,宜隆先王之道,荡涤烦苛之法。


  史称:“帝敬纳宠言,每事务于宽厚。”《105》今案《后汉书》卷三《章帝纪》,确有不少言及慎选举、进柔良、退贪猾、理冤狱、赈贫民、轻刑罚等内容的诏书。元和二年正月诏更详细阐述了章帝关于吏治的主张:


  夫俗吏矫饰外貌,似是而非,揆之人事t悦耳,论之阴阳则伤化。朕甚餍之,甚苦之。安静之吏,悃幅无华,日计不足,月计有余。如襄城令刘方,吏人同声谓之不烦,虽未有它异,斯亦殆近之矣。间敕二千石各尚宽明,而今富奸行赂于下,贪吏枉法于上,使有罪不论而无过被刑,甚大逆也。夫以苛为察,以刻为明,以轻为德,以重为威,四者或兴,则下有怨心。吾诏书数下。冠盖接道,而吏不加理,人或失职,其咎安在?勉思旧令,称朕意焉。


  魏文帝曾称:“明帝察察,章帝长者。”范晔论曰:“章帝素知人厌明帝苛切,事从宽厚。感陈宠之义,除惨狱之科。深元元之爱,著胎养之令……平徭简赋,而人赖其庆……谓之长者,不亦宜乎!”


  章帝以降,禁苛暴、尚宽厚成为东汉朝廷的既定方针,相关诏书不绝于史。如:章帝建初五年三月诏:“今吏多不良,擅行喜怒,或案不以罪,迫胁无辜,致令自杀者,一岁且多于断狱,甚非为人父母之意也。有司其议纠举之。”《106》和帝永元十二年三月诏:“数诏有司,务择良吏。今犹不改,竞为苛暴,侵愁小民,以求虚名,委任下吏,假执行邪。是以令下而奸生,禁至而诈起。巧法析律,饰文增辞,货行于言,罪成乎手,朕甚病焉。”永元十六年七月诏:“今……吏行惨刻,不宣恩泽,妄拘无罪,幽闭良善……其一切囚徒于法疑者勿决,以奉秋令。方察烦苛之吏,显明其罚。”《107》安帝元初四年七月诏:“其武吏以威暴下,文吏妄行苛刻,乡吏因公生奸,为百姓所患苦者,有司显明其罚。”《108》冲帝永元年五月梁太后诏:“自春涉夏,大旱炎赫……将二千石、令长不崇宽和,暴刻之为乎?”《109》


  然而风气既成,积重难返。章帝时第五伦说:“诏书每下宽和,而政急不解……咎在俗敝,群下不称故也。”《110》顺帝时李固说:“伏闻诏书务求宽博,疾恶严暴。而今长吏多杀伐致声名者,必加迁赏;其存宽和无党援者,辄见斥逐。是以淳厚之风不宣,薄之俗未革。”《111》桓帝时襄楷仍说:“永平旧典,诸当重论皆须冬狱,先请后刑,所以重人命也。顷数十岁以来,州郡 习,又欲避请谳之烦,辄托疾病,多死牢狱。长吏杀生自己,死者多非其罪,魂神冤结,无所归诉,淫厉疾疫,自此而起。”《112》


  非但如此,禁苛暴、尚宽厚的方针还成了贪官污吏的保护伞。如顺帝时,司隶校尉虞诩奏弹大臣和当权宦官的“臧罪”,却招致“百官侧目,号为苛刻”,受到三公的弹劾《113》。朝廷放松了对官吏的督责,“州曰任郡,郡曰任县,更相委远”《114》,致使贪赃枉法现象更加严重,豪族的活动也出现反弹。《后汉书》卷四十六《陈宠传》载:和帝时,“西州豪右并兼,吏多奸贪,诉讼日百数”。卷六十一《左雄传》载:安帝时,冀州“多豪族,好请托”,“贪滑二千石”多“与交通”。卷五十一《陈龟传》载:顺帝时,“三辅强豪之族,多侵枉小民”。卷六十七《党锢列传・夏馥传》载,顺桓之际,“陈留圉……县高氏、蔡氏并皆富殖,郡人畏而事之,唯馥比门不与交通,由是为豪姓所仇”。


  官吏的“苛刻”“奸贪”,豪族的“并兼”“侵枉”,加上自然灾害的打击,使百姓生活日趋恶化,社会矛盾日益尖锐,治安状况也出现滑坡。史称:“自安帝以后,法禁稍弛,京师劫质,不避豪贵。”《115》范晔论曰:“安顺以后,风威稍薄,寇攘密横,缘隙而生。”《116》显然,在东汉人看来,吏治苛刻是一大顽疾。怎样才能根治这一顽疾?答案很简单:用“良吏”取代“残吏”。刘秀已经提出选举应“务进柔良,退贪酷”;汉明帝则指出“残吏放手”是因为“选举不实”,要求有司“明奏罪名,并正举者”;章帝更宣称“政无大小,以得人为本”;和、安诸帝也反复强调“选举良才,为政之本”,“为政之本,莫若得人”,“忠良之吏,国家所以为理也”,“思得忠良正直之臣,以辅不逮”《117》。和帝以降,特别是安帝时期,水、旱、蝗、地震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受天人感应学说影响,时人普遍认为灾害因民怨而生,民怨则因“残吏”而起。这大大增强了朝野上下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形成对“良吏”的强烈期待。这种期待,质朴浅显,却又来自历史深处。在东汉特定环境中,在已经确立的“柔道”、“德化”方针影响下,它具有令人信服的逻辑力量,因而很快成为主流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背景下,世家大族的崛起,官僚士大夫集团的形成,及其对外戚、宦官势力的抗争等现象,又会表现出更深刻的历史意义。



注释:

《1》正如何兹全先生所说,东汉建立后,“社会上到处是豪族强宗”。见何兹全:《中国古代社会》,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30页。

《2》邢义田:《从战国至西汉的族居、族葬、世业论中国古代宗族社会的延续》,黄宽重、刘增贵主编:《台湾学者中国史研究论丛・家族与社会》,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第105、120页。

《3》《汉书》卷一《高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66页;《续汉书・五行志三》注引《东观书》载杜林上疏,见《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3307页。

《4》《汉书》卷二十八下《地理志下》,第1642页。

《5》参阅杨联:《东汉的豪族》,《清华学报》第11卷第4期,第1009页;劳o:《汉代的豪强及其政治上的关系》,《古代中国的历史与文化》上册,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283页;田余庆:《秦汉魏晋南北朝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秦汉魏晋史探微》(重定本),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72页;何兹全:《中国古代社会》,第290页。

《6》《汉书》卷九《元帝纪》,第292页。

《7》《汉书》卷十《成帝纪》,第305,316、317、320、322页;卷七十《陈汤传),第3024页;卷二十七上《五行志上),第1341页;卷十一《哀帝纪》,第340页。

《8》《后汉书》卷三十三《冯鲂传》,第1147页;卷三十二《樊宏传),第1120页;卷四十一《第五伦传》,第1395页。

《9》《后汉书》卷七十七《酷吏列传・李章传》,第2492页;卷十七《冯异传》,第645页。

《10》《后汉书》卷十八《陈俊传》,第690页。

《11》《后汉书》卷十五《李通传》,第575页;《邓晨传》,第583页。

《12》《后汉书》卷十一《刘玄传》,第469页。

《13》《后汉书》卷十三《隗嚣传》,第514页。

《14》《汉书》卷九十九《王莽传下》,第4189页。

《15》《后汉书》卷十二《王昌传》,第491页;《刘永传》,第494页;《卢芳传》,第506页;卷十八《陈俊传》,第690页。

《16》《华阳国志》载巴、蜀、汉中大姓甚多,其中有程、常、任、侯、张、李、冯、王等。参阅任乃强:《华阳国志校补图注》“史歆反叛”条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338页。

《17》《后汉书》卷二十一《耿纯传》,第762页。

《18》《后汉书》卷二十一《李忠传》,第755、756页。

《19》《后汉书》卷二十一《耿纯传》,第762页。

《20》《后汉书》卷二十《铫期传》,第732―733页,

《21》《后汉书》卷十六《邓禹传》,第601页。

《22》《后汉书》卷十六《寇恂传》,第625页。

《23》《后汉书》卷四十九《仲长统传》,第1648、1651页。

《24》《后汉书》卷三十二《阴识传》,第1133页;《汉书》卷八十一《独行列传・张禹传》,第3349页;《后汉书》卷七十《郑太传》,第2257页;卷四十二《济南安王康传》,第1431页。

《25》荀悦撰,张烈点校:《汉纪》,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114页。

《26》郦道元注,杨守敬、熊会贞疏,段熙仲点校,陈桥驿复校:《水经注疏》,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2485页。

《27》《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3274页。

《28》《后汉书》卷四十九《仲长统传》,第1648页。

《29》杜正胜:《传统家族试论》,黄宽重、刘增贵主编:《台湾学者中国史研究论丛・家族与社会》,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第17―28页。

《30》《后汉书》卷三十九《刘赵淳于江刘周赵列传》,第1294―1295页。

《31》《后汉书》卷三十二《樊宏传》,第1124、1125页;《阴识传》,第1132页。

《32》陈立撰,吴则虞点校:《白虎通疏证》,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397―398页。

《33》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第730、731页。

《34》唐长孺:《西晋户调式的意义》,《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北京:三联书店,1959年,第7―9页。

《35》《史记》卷七十五《孟尝君列传》,第2360页。《汉书》卷四十四《淮南王安传》,第2145页;卷五十二《窦婴传》。第2375、2376页;卷五十八《公孙弘传》,第2621页;《后汉书》卷四十二《沛献王辅传》,第1427页。

《36》《汉书》卷七卜七《何并传》,第3268页;卷九十《酷吏・严延年传》,第3668页;卷七十六《赵广汉传》,第3200页。

《37》《后汉书》卷四十九《仲长统传》,第1648、1651页。

《38》《史记》卷七十五《孟尝君列传》,第2363页;《汉书》卷九十二《游侠传》,第3697页。

《39》荀悦:《汉纪》,第158页。

《40》唐长孺:《西晋户调式的意义》,《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第11页。

《41》罗彤华:《两汉“客”的演变》,《汉学研究》第5卷第2期,第467页。参阅陈连庆:《西汉时代的宾客》,《中国古代史研究》,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第303、309页。

《42》郦道元注,杨守敬、熊会贞疏,段熙仲点校,陈桥驿复校:《水经注疏》,第183页。

《43》杨联:《东汉的豪族),《清华学报》第11卷第4期,第1014页。

《44》[日]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第九章《僮约研究》,东京:弘文堂,1955年,第309页。

《45》唐长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客和部曲),《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页。又见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32页。

《46》《史记》卷七十五《盂尝君列传》,第2360页;《汉书》卷五十八《公孙弘传》,第2621页;《后汉书》卷五十二《崔驷列传》附《崔瑷传》,第1724页。

《47》《后汉书》卷四十九《仲长统传》,第1648页。

《48》杨联:《东汉的豪族》,《清华学报》第11卷第4期,第1029页。

《49》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第l3页。

《50》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726页。

《51》[日]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第九章《僮约研究》,第315、320页。

《52》[日]五井直弘:《漠代の豪族社会と国家》,名著刊行会,2001年,第13页。

《53》惟其将《昌言》误作《汉书・食货志》,应予更正。

《54》[日]冈崎文夫:(魏晋南北朝通史》,东京:弘文堂书房,1954年,第427页。

《55》刘增贵:《汉魏士人同乡关系考论》,邢义田、林丽月主编:《台湾学者中国史研究论丛・社会变迁》,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第123、124页。

《56》张鹤泉认为:东汉“乡里居民的分布”,“已经呈现出同血缘、同宗族化的倾向”,因而“在东汉乡里中,主要应该是以宗族组织相联系的居民”(《东汉宗族组织试探》,《中国史研究》1993年第1期)。而杜正胜据《偃师侍廷里买田约束石券》和《犀浦东汉残碑簿书》指出:“汉代基层聚落的成员关系,血缘因素不能估计太高。”见氏著《编户齐民一一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0年,第196、197页。

《57》《湖北江陵凤凰山一六八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5年第9期。

《58》《后汉书》卷二十四《马援列传》,第857页。

《59》《后汉书》卷三十九《刘赵淳于江刘周赵列传),第1295页。

《60》《后汉书》卷四十二《济南安王康传》,第1431页。

《61》洪适:《隶释》卷十五,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62页。

《62》谢雁翔:《四川郫县犀浦出土的东汉残碑》,《文物》1974年第4期;高文:《汉碑集释・犀浦东汉“簿书”残碑》,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65、266页。

《63》《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第16页。

《64》《后汉书》卷二十一《刘植传》,第760页;卷三十二《阴识传》,第1129页;卷二十一《耿纯传》,第762页。

《65》《后汉书》卷二十一《耿纯传》,第761―763页。

《66》《三国志》卷十八《魏书・臧霸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537页。

《67》唐长孺:《晋书赵至传中所见的曹魏士家制度》,《魏晋南北朝史论丛》,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28页。

《68》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第61页。

《69》[日]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第十一章《漠代にぉける家と豪族》,第447页。

《70》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729―731页。

《71》《续汉书・五行志》韦昭注引《东观书》,第3306、3307页。

《72》《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第67页。

《73》周明泰:《后汉县邑省并表》对比《汉书・地理志》和《续汉书・郡国志》所载县、邑、道、侯国,其中“前汉有而后汉无者四百五十四”。见《二十五史补编》。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2069页。   

《74》《续汉书・郡国志一》刘昭注引《帝王世记》,第3388页。   

《75》《汉书》卷二十八下《地理志下》载西汉平帝时户口数为:12233062户。59594978 口。《续汉书・郡国志一》刘昭注引《帝王世记》载刘秀中元二年户口数为:4271634户,21007820口。

《76》参阅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第11章,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97年。

《77》《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42页。

《78》《续汉书・百官志五》刘昭注引应劭《汉宫》,第3622页。

《79》张步就是这样。故耿弁击败张步后,“勒兵人据其城。树十二郡旗鼓,令步兵各以郡人诣旗下……皆罢遣归乡里”。事见《后汉书》卷卜九《耿弁传》,第712页。

《80》万斯同:《东汉云台功臣侯表》、黄大华:《东汉中兴功臣侯世系表》,见《二十五史补编》,第1923―1931页。

《81》《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第26页。

《82》《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颜师古注引《汉官典职仪》,第742页。

《83》《后汉书》卷二十四《马援列传》,第836-837页。

《84》《后汉书》卷七十七《酷吏列传・周纡传》,第2494页。

《85》《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第50、52页。

《86》邹口水杰:《秦汉“长吏”考》,《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3期。

《87》《后汉书》卷二十六《侯霸传》,第903页。

《88》《后汉书》卷七十九上《儒林列传上・欧阳歙传》,第2556页。

《89》《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第72页。

《90》《后汉书》卷二十六《宋弘传》,第905页。

《91》《后汉书》卷三十三《朱浮传》。第1145页。

《92》《后汉书》卷三十三《朱浮传》,第1146页。

《93》《后汉书》卷二十一《左雄传》,第2022页。

《94》《后汉书》卷四十一《钟离意传》,第1409页;卷三十三《朱浮传》,第1143页。

《95》《后汉书》卷三十三《朱浮传》,第1143页。

《96》《后汉书》卷七十七《酷吏列传序》,第2488页。

《97》《太平御览》卷九十一,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60年,第436页。

《98》《后汉纪》张烈点校本,第178页。“宋均”当作“宗均”。参见《资治通鉴》卷四十四胡三省注,第1413页。

《99》《后汉书》卷三十三《朱浮传》,第1142、1143页。

《100》《后汉书》卷二十二《刘隆传》,第780页。

《101》《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李贤注引《东观记》,第66页。

《102》《后汉书》卷二《明帝纪》,第98页。

《103》《后汉书》卷三十三《朱浮传》,第1142页。

《104》《后汉书》卷四十一《钟寓意传》,第1410页。

《105》《后汉书》卷四十六《陈宠传》,第1549页。

《106》《后汉书》卷三《章帝纪》,第140页。

《107》《后汉书》卷四《和帝纪》,第186、192页。

《108》《后汉书》卷五《安帝纪》,第227页。

《109》《后汉书》卷六《质帝纪》,第278页。

《110》《后汉书》卷四十一《第五伦传》,第1400页。

《111》《后汉书》卷六十三《李固传》,第2074页。

《112》《后汉书》卷三十《襄楷传》,第1078页。

《113》《后汉书》卷五十八《虞诩传》,第1870页。

《114》《后汉书》卷五十八《虞诩传》,第1870页。

《115》《后汉书》卷五十一《桥玄传》,第1696页。

《116》《后汉书》卷三十八《张法滕冯度杨列传沦》,第1288页。

《117》《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第39页;卷二《明帝纪》,第98页;卷三《章帝纪》,第133页;卷四《和帝纪》,第176页;卷七十六《循吏列传・王涣传》,第2469页;卷五《安帝纪》,第2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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