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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東漢的豪族與吏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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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鄰 發表於 2011-9-22 15:1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國經濟史論壇
四、吏治苛刻問題


  抑制豪族本來就是漢代地方官的重要職責。漢武帝設刺史『以六條問事』,第一條便是『強宗豪右田宅腧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第六條『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正令』,也與豪族有關【82】。東漢建立後,有效抑制豪族,更是地方官的首要任務。馬援任隴西太守,『任吏以職,但總大體』,諸曹白外事,輒曰:『此丞、掾之任,何足相煩……若大姓侵小民,黠羌欲旅距,此乃太守事耳。』【83】周紆『征拜洛陽令。下車,先問大姓主名,吏數閭里豪疆以對』【84】。在這一背景下,地方官嚴厲打擊不法豪族的事屢見不鮮。如【後漢書】卷七十七【酷吏列傳・李章傳】:『光武即位,拜陽平令。時趙、魏豪右往往屯聚。清河大姓趙綱遂於縣界起塢壁,繕甲兵,為在所害。章到,乃設饗會,而延謁綱。綱帶文劍,被羽衣。從士百餘人來到。章與對燕飲,有頃,手劍斬綱,伏兵亦悉殺其從者,因馳詣塢壁,掩擊破之,吏人遂安。』卷七十六【循吏列傳・任延傳】:『(建武中)拜武威太守……時將兵長史田紺,郡之大姓,其子弟賓客為人暴害。延收紺系之,父子賓客伏法者五六人。紺少子尚乃聚會輕薄數百人,自號將軍,夜來攻郡,延即發兵破之。自是威行境內,吏民累息。』


  劉秀多次為這樣的官吏撐腰,表明他支持此類做法的態度。其中,董宣的例子最為典型。【後漢書】卷七十七【酷吏列傳・董宣傳】載:董宣為北海相,『以大姓公孫丹為五官掾。丹新造居宅,而卜工以為當有死者,丹乃令其子殺道行人,置屍舍內,以塞其咎』。董宣得知後,『即收丹父子殺之。丹宗族親黨三十餘人,操兵詣府,稱冤叫號』,董宣又將之悉收系獄『盡殺之』。這三十餘人罪不至死,青州遂奏董宣殺人多濫。董宣坐征廷尉,被判死刑。劉秀得知後,『馳使騶騎特原宣刑』,將他保了下來,後又『特徵為洛陽令』。他上任後,一如既往,執法如山。『時湖陽公主蒼頭白日殺人,因匿主家,史不能得。及主出行,而以奴驂乘』。董宣『駐車叩馬,以刀畫地,大言數主之失,叱奴下車,因格殺之』。公主『還宮訴帝』,劉秀起初『大怒,召宣,欲殺之』,既而又令董宣『詣太官賜食』,並『賜錢三十萬』,以示獎勵。公主不解,曰:『文叔為白衣時,臧亡匿死,吏不敢至門。今為天子,威不能行一令乎?』劉秀笑曰:『天子不與白衣同。』從此,董宣『搏擊豪疆,莫不震』。


  湖陽長公主是劉秀的姐姐,劉秀連她的面子都不給,對其他貴戚可想而知。宗室中比湖陽長公主更尊貴的只有趙王劉良了。劉秀對他也輕易不給面子。【後漢書】卷二十九【鮑永傳】:『建武十一年,征為司隸校尉。帝叔父趙王良尊戚貴重,永以事劾良大不敬,由是朝廷肅然,莫不戒慎。乃辟扶風鮑恢為都官從事,恢亦抗直不避疆御。帝常曰:「貴戚且宜斂手,以避二鮑。」其見憚如此。』據李賢注引【東觀記】,劉良入城門時與左中郎將爭道,叱其『旋車』,又召門候『詰責』,令其『叩頭都道,奔走馬頭前』。鮑永認為劉良作為『諸侯藩臣』,對『帝城門候吏』『肆意加怒』,是對皇帝的『大不敬』,遂彈劾之。劉秀雖未處罰劉良,但對鮑永的作法表示了讚賞。直到劉良臨死用最後一次行使特權的機會為其友李子春求情,劉秀才勉強破了一次例。【後漢書】卷二十六【趙傳】:

  後拜懷令。大姓李子春先為琅邪相,豪猾併兼,為人所患。患下車,聞其二孫殺人事未發覺,即窮詰其奸,收考子春,二孫自殺。京師為請者數十,終不聽。時趙王良疾病將終,車駕親臨王,問所欲言。王曰:『素與李子春厚,今犯罪,懷令趙患欲殺之。願乞其命。』帝曰:『吏奉法,律不可枉也。更道它所欲。』王無復言。既菀,帝追感趙王,乃貰出於春。


  所謂『吏奉法,律不可枉』是劉秀加強吏治的基本原則。他曾在詔書中反覆強調『有司修職,務遵法度』,『其令有司各修職任,奉遵法度』【85】。根據這一原則,他不僅支持個別官吏嚴厲打擊不法豪族,更普遍要求所有官吏尤其是郡縣親民之吏嚴格執法。【後漢書】卷三十三【朱浮傳】:『舊制,州牧奏二千石長吏不任位者,事皆先下三公,三公遣掾史案驗,然後黜退。帝時用明察,不復委任三府,而權歸刺舉之吏。』又載朱浮上疏曰:陛下『即位以來,不用舊典,信刺舉之官,黜鼎輔之任,至於有所劾奏,便加免退,覆案不關三府,罪譴不蒙澄察。陛下以使者為腹心。而使者以從事為耳目,是為尚書之平,決於百石之吏』。文中『二千石』指郡國守相,『長吏』指縣令長【86】。這兩段文字說的是,劉秀為了督促郡縣強化吏治,對監察制度進行了改革,省去三公案驗程序,由尚書直接根據州的彈劾提出處理意見,最後由皇帝裁決。這項改革提高了監察效率,也增強了處罰力度,致使郡縣長官紛紛落馬。【後漢書・朱浮傳】描述當時情形說:『帝以二千石長吏多不勝任,時有纖微之過者,必見斥罷。』朱浮也在上疏中說:『今牧人之吏,多未稱職,小違理實,輒見斥罷。』所謂『纖微之過』、『小違理實』,可能包括郡縣長官自身的輕微違法行為,但主要應指他們不能嚴格執法,不能有效地履行職務,故『斥罷』他們的理由是『不勝任』、『未稱職』。


  根據同樣的原則,劉秀對公卿尚書等中央官吏也嚴加督責。建武初年,三公皆用功臣,吳漢任大司馬,鄧禹任大司徒,王梁任大司空,但都統兵在外,不理朝政。不久,大司徒和大司空便改由文吏擔任了。【後漢書】卷二十六【伏湛傳】:『光武即位,知湛名儒舊臣,欲令干任內職,征拜尚書,使典定舊制。時大司徒鄧禹西征關中,帝以湛才任宰相,拜為司直,行大司徒事。車駕每出征伐,常留鎮守,總攝群司。建武三年,遂代鄧禹為大司徒。』同卷【宋弘傳】:『光武即位,征拜太中大夫。建武二年,代王梁為大司空。』只有大司馬一職長期由吳漢擔任。建武二十年吳漢薨,又用功臣劉隆行大司馬事。建武二十七年,改大司馬為太尉,始任文吏趙。【後漢書】卷十七【賈復傳】:『帝方以吏事責三公,故功臣並不用。』范曄所謂『退功臣,進文吏』便是指此而言。而劉秀改用文吏任三公,主要是為了便於以吏事責之。【後漢書・賈復傳】李賢注引【東觀記】說:劉秀不用功臣,是為了避免他們『以吏職為過』而喪失爵土。可見以『吏事』責之,意味着有過必罰。建武前期,三公每每因微過被罷免。甚至下獄處死。大司徒中,伏湛因『時蒸祭高廟,而河南尹、司隸校尉於廟中爭論,湛不舉奏,坐策免』。韓歆『好直言,無隱諱』,激怒了劉秀,被『免歸田裡』,又『遣使宣詔責之』,被迫自殺【87】。歐陽歙因任汝南太守時『臧罪千餘萬』而下獄死【88】。戴涉『坐人故太倉令奚涉罪』下獄死【89】。大司空中,宋弘『坐考上黨太守無所據,免歸第』【90】。朱浮『坐賣弄國恩免』【91】。范嘩感嘆說:『光武、明帝躬好吏事,亦以課核三公,其人或失而其禮稍薄,至有誅斥詰辱之累。任職責過,一至於此。』【92】九卿自明帝以後甚至要受『撲罰』,如順帝時『大司農劉據以職事被譴,召詣尚書,傳呼促步,又加以捶撲』【93】。尚書更時常遭受體罰。【後漢書】卷二十九【申屠剛傳】:『時內外群官,多帝(光武)自選舉,加以法理嚴察,職事過苦,尚書近臣,至乃捶撲牽曳於前,群臣莫敢正言。』同書卷四十一【鍾離意傳】:『(明)帝性褊察,好以耳目隱發為明,故公卿大臣數被詆毀,近臣尚書以下至見提拽。嘗以事怒郎藥崧,以杖撞之。崧走人床下,帝怒甚,疾言曰:「郎出!郎出!」』


  在劉秀及明帝的嚴厲督責下,『朝廷莫不悚,爭為嚴切,以避誅責』,『群下苛刻,各自為能』【94】,官場中迅速形成嚴猛苛刻的風氣。史家對此多有描述:【後漢紀】卷六【光武皇帝紀】:『是時……天子勤吏治,俗頗苛刻。』【後漢書】卷四十一【第五倫傳】:『光武承王莽之餘,頗以嚴猛為政,後代因之,遂成風化。』卷七十六【循吏列傳序】:『建武、永平之間,吏事刻深,亟以謠言單辭,轉易守長。』卷四十六【陳寵傳】:『肅宗(章帝)初……承永平故事,吏政尚嚴切,尚書決事率近於重。』卷二十六【韋彪傳】:『世承二帝(光武、明帝)吏化之後,多以苛刻為能。』劉秀和明帝大力強化吏治收到一定效果。故朱浮稱:『陛下清明履約,率禮無違,自宗室諸王、外家後親,皆奉遵繩墨,無黨執之名。至或乘牛車,齊於編人。斯故法令整齊,下無作威者也。』【95】范曄稱:『自中興以後,科網稍密,吏人之嚴害者,方於前世省矣。』【96】華嶠【後漢書】曰:『世祖既以吏事自嬰,(明)帝尤任文法,總攬威柄,權不借下……斷獄號居前世之十二。』薛瑩【漢記贊】曰:『明帝……斷獄希少,有治平之風。』【97】『十二』、『稀少』云云,不免過譽,但豪族斂手、治安好轉應是事實。


  然而,嚴猛苛刻的吏治是雙刃劍,在有效抑制豪族勢力的同時,也大量傷及無辜百姓,造成許多冤獄。【後漢書】卷四十一【宋均傳】:『均……常以為吏能弘厚,雖貪汗放縱,猶無所害;至於苛察之人。身或廉法,而巧黠刻削,毒加百姓,災害流亡所由而作。』【後漢紀】卷九【明帝紀】載宋均語曰:『國家喜文法吏,以足止奸也。然文吏習為欺謾,而廉吏清在一己,無益百姓,流亡、盜賊所由而作也。』【98】劉秀和明帝也意識到這一問題。【後漢書】卷一【光武帝紀】載建武二年詔:『頃獄多冤人,用刑深刻,朕甚愍之……其與中二千石、諸大夫、博士、議郎議省刑法。』建武五年詔:『久旱傷麥,秋種未下,朕甚憂之。將殘吏未勝,獄多冤結,元元愁恨,感動天氣乎?其令中都官、三輔、郡、國出繫囚,罪非犯殊死一切勿案,見徒免為庶人。務進柔良,退貪酷,各正厥事焉。』建武十八年詔:『今邊郡盜谷五十斛,罪至於死,開殘吏妄殺之路。其蠲除此法,同之內郡。』同書卷二【明帝紀】永平八年十月詔有『人冤不能理,吏黠不能禁』之語。


  在劉秀看來,冤獄過多的原因,除刑法過重之外,主要是『殘吏』太多。而朱浮認為,殘吏太多的局面是劉秀一手造成的,在他的『明察』之下。『刺舉之吏』不僅苛刻,『兼以私情容長憎愛,在職皆競張空虛,以要時利,故有罪者心不厭服,無咎者坐被空文』,『或因睚眥以騁私怨,苟求長短,求媚上意。二千石及長吏迫於舉劾,懼於刺譏,故爭飾詐偽,以希虛譽』【99】。在這種情況下,地方官吏治獄勢必寧枉毋縱,寧重毋輕。加上貪酷之吏徇私舞弊,『獄多冤結』便不可避免。豪族有權有勢,有罪吏尚不敢問,蒙冤之事肯定較少,遭殘吏迫害的獄中『冤人』當然多是普通百姓。史稱劉秀度田時,『刺史太守多不平均,或優饒豪右,侵刻羸弱,百姓嗟怨,遮道號呼』【100】;『刺史太守多為詐巧,不務實核,苟以度田為名,聚人田中,並度廬屋裡落,聚人遮道啼呼』【101】。明帝也在詔書中指出:『權門請託,殘吏放手,百姓愁怨,情無告訴……郡縣每因徵發,輕為奸利,詭責羸弱,先急下貧。』【102】可見『殘吏』侵刻百姓的現象相當嚴重。


  朱浮曾勸劉秀:『天地之功不可倉卒,艱難之業當累日也……願陛下游意於經年之外,望化於一世之後。』【103】鍾離意也曾上書明帝,『陳昇平之世,難以急化,宜少寬假』【104】。他們都認為光武、明帝望化心切,『苛察欲速』,是導致吏治苛刻的根源。章帝初,陳寵『以帝新即位,宜改前世苛俗』,乃上疏曰:


  往者斷獄嚴明,所以威懲奸慝。奸慝既平,必宜濟之以寬。陛下即位,率由此義,數詔群僚,弘崇晏晏。而有司執事,未悉奉承,典刑用法,猶尚深刻。斷獄者急於蒡格酷烈之痛,執憲者煩於詆欺放濫之文,或囚公行私,逞縱威福……方今聖德充塞,假於上下,宜隆先王之道,蕩滌煩苛之法。


  史稱:『帝敬納寵言,每事務於寬厚。』【105】今案【後漢書】卷三【章帝紀】,確有不少言及慎選舉、進柔良、退貪猾、理冤獄、賑貧民、輕刑罰等內容的詔書。元和二年正月詔更詳細闡述了章帝關於吏治的主張:


  夫俗吏矯飾外貌,似是而非,揆之人事t悅耳,論之陰陽則傷化。朕甚饜之,甚苦之。安靜之吏,悃幅無華,日計不足,月計有餘。如襄城令劉方,吏人同聲謂之不煩,雖未有它異,斯亦殆近之矣。間敕二千石各尚寬明,而今富奸行賂於下,貪吏枉法於上,使有罪不論而無過被刑,甚大逆也。夫以苛為察,以刻為明,以輕為德,以重為威,四者或興,則下有怨心。吾詔書數下。冠蓋接道,而吏不加理,人或失職,其咎安在?勉思舊令,稱朕意焉。


  魏文帝曾稱:『明帝察察,章帝長者。』范曄論曰:『章帝素知人厭明帝苛切,事從寬厚。感陳寵之義,除慘獄之科。深元元之愛,著胎養之令……平徭簡賦,而人賴其慶……謂之長者,不亦宜乎!』


  章帝以降,禁苛暴、尚寬厚成為東漢朝廷的既定方針,相關詔書不絕於史。如:章帝建初五年三月詔:『今吏多不良,擅行喜怒,或案不以罪,迫脅無辜,致令自殺者,一歲且多於斷獄,甚非為人父母之意也。有司其議糾舉之。』【106】和帝永元十二年三月詔:『數詔有司,務擇良吏。今猶不改,競為苛暴,侵愁小民,以求虛名,委任下吏,假執行邪。是以令下而奸生,禁至而詐起。巧法析律,飾文增辭,貨行於言,罪成乎手,朕甚病焉。』永元十六年七月詔:『今……吏行慘刻,不宣恩澤,妄拘無罪,幽閉良善……其一切囚徒於法疑者勿決,以奉秋令。方察煩苛之吏,顯明其罰。』【107】安帝元初四年七月詔:『其武吏以威暴下,文吏妄行苛刻,鄉吏因公生奸,為百姓所患苦者,有司顯明其罰。』【108】沖帝永元年五月梁太后詔:『自春涉夏,大旱炎赫……將二千石、令長不崇寬和,暴刻之為乎?』【109】


  然而風氣既成,積重難返。章帝時第五倫說:『詔書每下寬和,而政急不解……咎在俗敝,群下不稱故也。』【110】順帝時李固說:『伏聞詔書務求寬博,疾惡嚴暴。而今長吏多殺伐致聲名者,必加遷賞;其存寬和無黨援者,輒見斥逐。是以淳厚之風不宣,薄之俗未革。』【111】桓帝時襄楷仍說:『永平舊典,諸當重論皆須冬獄,先請後刑,所以重人命也。頃數十歲以來,州郡 習,又欲避請讞之煩,輒託疾病,多死牢獄。長吏殺生自己,死者多非其罪,魂神冤結,無所歸訴,淫厲疾疫,自此而起。』【112】


  非但如此,禁苛暴、尚寬厚的方針還成了貪官污吏的保護傘。如順帝時,司隸校尉虞詡奏彈大臣和當權宦官的『臧罪』,卻招致『百官側目,號為苛刻』,受到三公的彈劾【113】。朝廷放鬆了對官吏的督責,『州曰任郡,郡曰任縣,更相委遠』【114】,致使貪贓枉法現象更加嚴重,豪族的活動也出現反彈。【後漢書】卷四十六【陳寵傳】載:和帝時,『西州豪右併兼,吏多奸貪,訴訟日百數』。卷六十一【左雄傳】載:安帝時,冀州『多豪族,好請託』,『貪滑二千石』多『與交通』。卷五十一【陳龜傳】載:順帝時,『三輔強豪之族,多侵枉小民』。卷六十七【黨錮列傳・夏馥傳】載,順桓之際,『陳留圉……縣高氏、蔡氏並皆富殖,郡人畏而事之,唯馥比門不與交通,由是為豪姓所仇』。


  官吏的『苛刻』『奸貪』,豪族的『併兼』『侵枉』,加上自然災害的打擊,使百姓生活日趨惡化,社會矛盾日益尖銳,治安狀況也出現滑坡。史稱:『自安帝以後,法禁稍弛,京師劫質,不避豪貴。』【115】范曄論曰:『安順以後,風威稍薄,寇攘密橫,緣隙而生。』【116】顯然,在東漢人看來,吏治苛刻是一大頑疾。怎樣才能根治這一頑疾?答案很簡單:用『良吏』取代『殘吏』。劉秀已經提出選舉應『務進柔良,退貪酷』;漢明帝則指出『殘吏放手』是因為『選舉不實』,要求有司『明奏罪名,並正舉者』;章帝更宣稱『政無大小,以得人為本』;和、安諸帝也反覆強調『選舉良才,為政之本』,『為政之本,莫若得人』,『忠良之吏,國家所以為理也』,『思得忠良正直之臣,以輔不逮』【117】。和帝以降,特別是安帝時期,水、旱、蝗、地震等自然災害頻繁發生。受天人感應學說影響,時人普遍認為災害因民怨而生,民怨則因『殘吏』而起。這大大增強了朝野上下對這一問題的重視程度,形成對『良吏』的強烈期待。這種期待,質樸淺顯,卻又來自歷史深處。在東漢特定環境中,在已經確立的『柔道』、『德化』方針影響下,它具有令人信服的邏輯力量,因而很快成為主流政治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這一背景下,世家大族的崛起,官僚士大夫集團的形成,及其對外戚、宦官勢力的抗爭等現象,又會表現出更深刻的歷史意義。



注釋:

【1】正如何茲全先生所說,東漢建立後,『社會上到處是豪族強宗』。見何茲全:【中國古代社會】,北京: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330頁。

【2】邢義田:【從戰國至西漢的族居、族葬、世業論中國古代宗族社會的延續】,黃寬重、劉增貴主編:【台灣學者中國史研究論叢・家族與社會】,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5年,第105、120頁。

【3】【漢書】卷一【高帝紀】,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66頁;【續漢書・五行志三】注引【東觀書】載杜林上疏,見【後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5年,第3307頁。

【4】【漢書】卷二十八下【地理志下】,第1642頁。

【5】參閱楊聯:【東漢的豪族】,【清華學報】第11卷第4期,第1009頁;勞o:【漢代的豪強及其政治上的關係】,【古代中國的歷史與文化】上冊,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第283頁;田餘慶:【秦漢魏晉南北朝人身依附關係的發展】,【秦漢魏晉史探微】(重定本),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第72頁;何茲全:【中國古代社會】,第290頁。

【6】【漢書】卷九【元帝紀】,第292頁。

【7】【漢書】卷十【成帝紀】,第305,316、317、320、322頁;卷七十【陳湯傳),第3024頁;卷二十七上【五行志上),第1341頁;卷十一【哀帝紀】,第340頁。

【8】【後漢書】卷三十三【馮魴傳】,第1147頁;卷三十二【樊宏傳),第1120頁;卷四十一【第五倫傳】,第1395頁。

【9】【後漢書】卷七十七【酷吏列傳・李章傳】,第2492頁;卷十七【馮異傳】,第645頁。

【10】【後漢書】卷十八【陳俊傳】,第690頁。

【11】【後漢書】卷十五【李通傳】,第575頁;【鄧晨傳】,第583頁。

【12】【後漢書】卷十一【劉玄傳】,第469頁。

【13】【後漢書】卷十三【隗囂傳】,第514頁。

【14】【漢書】卷九十九【王莽傳下】,第4189頁。

【15】【後漢書】卷十二【王昌傳】,第491頁;【劉永傳】,第494頁;【盧芳傳】,第506頁;卷十八【陳俊傳】,第690頁。

【16】【華陽國志】載巴、蜀、漢中大姓甚多,其中有程、常、任、侯、張、李、馮、王等。參閱任乃強:【華陽國志校補圖注】『史歆反叛』條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338頁。

【17】【後漢書】卷二十一【耿純傳】,第762頁。

【18】【後漢書】卷二十一【李忠傳】,第755、756頁。

【19】【後漢書】卷二十一【耿純傳】,第762頁。

【20】【後漢書】卷二十【銚期傳】,第732―733頁,

【21】【後漢書】卷十六【鄧禹傳】,第601頁。

【22】【後漢書】卷十六【寇恂傳】,第625頁。

【23】【後漢書】卷四十九【仲長統傳】,第1648、1651頁。

【24】【後漢書】卷三十二【陰識傳】,第1133頁;【漢書】卷八十一【獨行列傳・張禹傳】,第3349頁;【後漢書】卷七十【鄭太傳】,第2257頁;卷四十二【濟南安王康傳】,第1431頁。

【25】荀悅撰,張烈點校:【漢紀】,北京:中華書局,2002年,第114頁。

【26】酈道元注,楊守敬、熊會貞疏,段熙仲點校,陳橋驛復校:【水經註疏】,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2485頁。

【27】【史記】卷一二九【貨殖列傳】,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3274頁。

【28】【後漢書】卷四十九【仲長統傳】,第1648頁。

【29】杜正勝:【傳統家族試論】,黃寬重、劉增貴主編:【台灣學者中國史研究論叢・家族與社會】,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5年,第17―28頁。

【30】【後漢書】卷三十九【劉趙淳于江劉周趙列傳】,第1294―1295頁。

【31】【後漢書】卷三十二【樊宏傳】,第1124、1125頁;【陰識傳】,第1132頁。

【32】陳立撰,吳則虞點校:【白虎通疏證】,北京:中華書局,1994年,第397―398頁。

【33】嚴可均校輯:【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北京:中華書局,1958年,第730、731頁。

【34】唐長孺:【西晉戶調式的意義】,【魏晉南北朝史論叢續編】,北京:三聯書店,1959年,第7―9頁。

【35】【史記】卷七十五【孟嘗君列傳】,第2360頁。【漢書】卷四十四【淮南王安傳】,第2145頁;卷五十二【竇嬰傳】。第2375、2376頁;卷五十八【公孫弘傳】,第2621頁;【後漢書】卷四十二【沛獻王輔傳】,第1427頁。

【36】【漢書】卷七卜七【何並傳】,第3268頁;卷九十【酷吏・嚴延年傳】,第3668頁;卷七十六【趙廣漢傳】,第3200頁。

【37】【後漢書】卷四十九【仲長統傳】,第1648、1651頁。

【38】【史記】卷七十五【孟嘗君列傳】,第2363頁;【漢書】卷九十二【遊俠傳】,第3697頁。

【39】荀悅:【漢紀】,第158頁。

【40】唐長孺:【西晉戶調式的意義】,【魏晉南北朝史論叢續編】,第11頁。

【41】羅彤華:【兩漢『客』的演變】,【漢學研究】第5卷第2期,第467頁。參閱陳連慶:【西漢時代的賓客】,【中國古代史研究】,長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第303、309頁。

【42】酈道元注,楊守敬、熊會貞疏,段熙仲點校,陳橋驛復校:【水經註疏】,第183頁。

【43】楊聯:【東漢的豪族),【清華學報】第11卷第4期,第1014頁。

【44】[日]宇都宮清吉:【漢代社會經濟史研究】第九章【僮約研究】,東京:弘文堂,1955年,第309頁。

【45】唐長孺:【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客和部曲),【魏晉南北朝史論拾遺】,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第2頁。又見唐長孺:【魏晉南北朝隋唐史三論】,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年,第32頁。

【46】【史記】卷七十五【盂嘗君列傳】,第2360頁;【漢書】卷五十八【公孫弘傳】,第2621頁;【後漢書】卷五十二【崔駟列傳】附【崔璦傳】,第1724頁。

【47】【後漢書】卷四十九【仲長統傳】,第1648頁。

【48】楊聯:【東漢的豪族】,【清華學報】第11卷第4期,第1029頁。

【49】唐長孺:【魏晉南北朝隋唐史三論】,第l3頁。

【50】嚴可均校輯:【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第726頁。

【51】[日]宇都宮清吉:【漢代社會經濟史研究】第九章【僮約研究】,第315、320頁。

【52】[日]五井直弘:【漠代の豪族社會と國家】,名著刊行會,2001年,第13頁。

【53】惟其將【昌言】誤作【漢書・食貨志】,應予更正。

【54】[日]岡崎文夫:(魏晉南北朝通史】,東京:弘文堂書房,1954年,第427頁。

【55】劉增貴:【漢魏士人同鄉關係考論】,邢義田、林麗月主編:【台灣學者中國史研究論叢・社會變遷】,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5年,第123、124頁。

【56】張鶴泉認為:東漢『鄉里居民的分布』,『已經呈現出同血緣、同宗族化的傾向』,因而『在東漢鄉里中,主要應該是以宗族組織相聯繫的居民』(【東漢宗族組織試探】,【中國史研究】1993年第1期)。而杜正勝據【偃師侍廷里買田約束石券】和【犀浦東漢殘碑簿書】指出:『漢代基層聚落的成員關係,血緣因素不能估計太高。』見氏著【編戶齊民一一傳統政治社會結構之形成】,台北: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90年,第196、197頁。

【57】【湖北江陵鳳凰山一六八號漢墓發掘簡報】,【文物】1975年第9期。

【58】【後漢書】卷二十四【馬援列傳】,第857頁。

【59】【後漢書】卷三十九【劉趙淳于江劉周趙列傳),第1295頁。

【60】【後漢書】卷四十二【濟南安王康傳】,第1431頁。

【61】洪适:【隸釋】卷十五,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162頁。

【62】謝雁翔:【四川郫縣犀浦出土的東漢殘碑】,【文物】1974年第4期;高文:【漢碑集釋・犀浦東漢『簿書』殘碑】,開封:河南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265、266頁。

【63】【後漢書】卷一【光武帝紀】,第16頁。

【64】【後漢書】卷二十一【劉植傳】,第760頁;卷三十二【陰識傳】,第1129頁;卷二十一【耿純傳】,第762頁。

【65】【後漢書】卷二十一【耿純傳】,第761―763頁。

【66】【三國志】卷十八【魏書・臧霸傳】,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537頁。

【67】唐長孺:【晉書趙至傳中所見的曹魏士家制度】,【魏晉南北朝史論叢】,北京:中華書局,2009年,第28頁。

【68】唐長孺:【魏晉南北朝隋唐史三論】,第61頁。

【69】[日]宇都宮清吉:【漢代社會經濟史研究】第十一章【漠代にぉける家と豪族】,第447頁。

【70】嚴可均校輯:【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第729―731頁。

【71】【續漢書・五行志】韋昭注引【東觀書】,第3306、3307頁。

【72】【後漢書】卷一【光武帝紀】,第67頁。

【73】周明泰:【後漢縣邑省並表】對比【漢書・地理志】和【續漢書・郡國志】所載縣、邑、道、侯國,其中『前漢有而後漢無者四百五十四』。見【二十五史補編】。北京:中華書局,1955年,第2069頁。   

【74】【續漢書・郡國志一】劉昭注引【帝王世記】,第3388頁。   

【75】【漢書】卷二十八下【地理志下】載西漢平帝時戶口數為:12233062戶。59594978 口。【續漢書・郡國志一】劉昭注引【帝王世記】載劉秀中元二年戶口數為:4271634戶,21007820口。

【76】參閱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第11章,台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97年。

【77】【漢書】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42頁。

【78】【續漢書・百官志五】劉昭注引應劭【漢宮】,第3622頁。

【79】張步就是這樣。故耿弁擊敗張步後,『勒兵人據其城。樹十二郡旗鼓,令步兵各以郡人詣旗下……皆罷遣歸鄉里』。事見【後漢書】卷卜九【耿弁傳】,第712頁。

【80】萬斯同:【東漢雲台功臣侯表】、黃大華:【東漢中興功臣侯世系表】,見【二十五史補編】,第1923―1931頁。

【81】【後漢書】卷一【光武帝紀】,第26頁。

【82】【漢書】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顏師古注引【漢官典職儀】,第742頁。

【83】【後漢書】卷二十四【馬援列傳】,第836-837頁。

【84】【後漢書】卷七十七【酷吏列傳・周紆傳】,第2494頁。

【85】【後漢書】卷一【光武帝紀】,第50、52頁。

【86】鄒口水傑:【秦漢『長吏』考】,【中國史研究】2004年第3期。

【87】【後漢書】卷二十六【侯霸傳】,第903頁。

【88】【後漢書】卷七十九上【儒林列傳上・歐陽歙傳】,第2556頁。

【89】【後漢書】卷一【光武帝紀】,第72頁。

【90】【後漢書】卷二十六【宋弘傳】,第905頁。

【91】【後漢書】卷三十三【朱浮傳】。第1145頁。

【92】【後漢書】卷三十三【朱浮傳】,第1146頁。

【93】【後漢書】卷二十一【左雄傳】,第2022頁。

【94】【後漢書】卷四十一【鍾離意傳】,第1409頁;卷三十三【朱浮傳】,第1143頁。

【95】【後漢書】卷三十三【朱浮傳】,第1143頁。

【96】【後漢書】卷七十七【酷吏列傳序】,第2488頁。

【97】【太平御覽】卷九十一,北京:中華書局影印本,1960年,第436頁。

【98】【後漢紀】張烈點校本,第178頁。『宋均』當作『宗均』。參見【資治通鑑】卷四十四胡三省注,第1413頁。

【99】【後漢書】卷三十三【朱浮傳】,第1142、1143頁。

【100】【後漢書】卷二十二【劉隆傳】,第780頁。

【101】【後漢書】卷一【光武帝紀】李賢注引【東觀記】,第66頁。

【102】【後漢書】卷二【明帝紀】,第98頁。

【103】【後漢書】卷三十三【朱浮傳】,第1142頁。

【104】【後漢書】卷四十一【鍾寓意傳】,第1410頁。

【105】【後漢書】卷四十六【陳寵傳】,第1549頁。

【106】【後漢書】卷三【章帝紀】,第140頁。

【107】【後漢書】卷四【和帝紀】,第186、192頁。

【108】【後漢書】卷五【安帝紀】,第227頁。

【109】【後漢書】卷六【質帝紀】,第278頁。

【110】【後漢書】卷四十一【第五倫傳】,第1400頁。

【111】【後漢書】卷六十三【李固傳】,第2074頁。

【112】【後漢書】卷三十【襄楷傳】,第1078頁。

【113】【後漢書】卷五十八【虞詡傳】,第1870頁。

【114】【後漢書】卷五十八【虞詡傳】,第1870頁。

【115】【後漢書】卷五十一【橋玄傳】,第1696頁。

【116】【後漢書】卷三十八【張法滕馮度楊列傳淪】,第1288頁。

【117】【後漢書】卷一【光武帝紀】.第39頁;卷二【明帝紀】,第98頁;卷三【章帝紀】,第133頁;卷四【和帝紀】,第176頁;卷七十六【循吏列傳・王渙傳】,第2469頁;卷五【安帝紀】,第2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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