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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華文史網 更為重要的是,田稅按頃計算的同時卻是按戶徵收。在國家看來,授田是依戶進行,農民有名於上,就有田於下,按戶徵收田稅,順理成章。當然,徵收田稅的具體方式在實際執行過程中要複雜得多。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的六號木牘記載了平里和稿上里的芻稿徵收的實況,牘文如下(註:裘錫圭:【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簡牘考釋】,【文物】1974年第1期。【散見簡牘合輯】,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69~70頁。):
平里戶芻二十七石
田芻四石三斗七升
凡三十一石三斗七升
八斗為錢
六石當稿
定二十四石六斗九升當□
田稿二石二斗四升半
芻為稿十二石
凡十四石二斗八升半
稿上戶芻十三石
田芻一石六斗六升
凡十四石六斗六升
二斗為錢
一石芻稿
定十三石四斗升給當□
田稿八斗三升
芻為稿二石
凡二石八斗三升
牘文所記是漢文帝時事,去【二年律令】頒布實行的時間不遠。其徵收芻稿以物折錢是依律辦事,其戶芻、田芻之分則是法律所未見。從牘文看,平里和稿上里的芻稿稅的主體是按戶徵收的,按土地徵收的即『田芻』、『田稿』只是很少一部分。平里芻稿總數31石3斗7升,其中戶芻是27石,占總數的近80%;田芻只有4石3斗7升,剛過總數的20%。稿上里芻稿總數14石3斗6升,其中戶芻13石,田芻是1石6斗6升,戶芻所占的比例大於平里,幾達於90%。過去的學者對此戶芻、田芻之分而以戶芻為主的現象一直難以理解,現在可以明白了:之所以如此,是因為芻稿本來是按戶徵收的;這裡所以單列田芻、田稿,很可能是考慮到各戶土地占有量因土地轉移所導致的差別,而將芻稿稅分解一部分按土地徵收,以減少無論貧富一律按戶徵收所帶來的矛盾。這是一時一地的情況,還是全國通制,不得而知。這裡不去深究,我們只要明白芻稿確實是按頃計算、按戶徵收,國家有統一的數量標準,而具體徵收方式和程序則各不相同,農民的實際負擔因時因地而異。芻稿如此,穀物的徵收自不例外。明乎此,我們對漢代農民破產迅速的原因就可以有更深一步的理解:漢代田稅率確實很低,若按畝產量來計算,農民的田稅負擔確實很輕,但當田稅按頃計算、按戶徵收時,農民的田稅負擔就不那麼輕鬆了,有地無地、地多地少都要按頃交稅,農民的負擔可想而知。這是漢初農民破產迅速的制度因素之一,也是漢文帝以後歷代君王都曾採取各種措施解決農民破產問題而收效甚微的深層原因所在。對此,過去已有專門論述,漢律的出土進一步證明了此見,這裡只是稍加提示,不予重複。(註:臧知非:【漢代田稅徵收方式及農民田稅負擔新探】,【史學月刊】1997年第2期;【再談漢代田稅徵收方式問題】,【江西師範大學學報】2001年第2期。)
現在談田稅實行實物和貨幣並舉制對農民歷史命運的影響。徵收田稅實行實物和貨幣並舉而以貨幣為主制,對於政府來說簡便易行,也利於商品經濟的發展。但是,對於普通農民來說,則噩運遠大於福音。前已指出,漢代人口的主體是『庶人』,也就是五口之家、百畝之田的個體農民,他們既無資本也無能力從事大規模的商品生產,他們中的絕大多數只能靠出賣有限的農副產品換取貨幣,受到商人的中間盤剝。『芻一石當十五錢,稿一石當五錢,芻稿即貴於律,以入芻稿時平賈入錢。』這個規定為增加農民田稅負擔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證――當芻稿市場價格低於法定價格時,按法定價格徵收,農民實際賣出的芻稿就不止是三石和二石了;當芻稿的市場價高於法定價格時,則按平價――也就是官定的價格折算;這平價是低於市場價的,若按市場價格折算,農民賣出的實物就少一些,負擔也就輕一些,而按平價折算,折合的實物就要多得多。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芻稿稅的繳納沒有統一固定的時間,官府想什麼時候要農民就得什麼時候交。律文謂『十月戶出芻一石,足其縣用,余以入頃芻律入錢』,也就是說,除了『戶出芻一石』於十月收取以外,其餘折合貨幣收取的時間,全由各地官吏說了算。逢秋收剛過,物產豐富之時,物價再低,農民也得出賣農產品,而受穀賤傷農之害;若逢青黃不接,無物可賣,農民只好去借貸交稅,則落入高利貸的陷阱而不能自拔。晁錯曾上書文帝說:『今農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過百畝,百畝之收不過百石。……當具有者半價而賣,無者取倍稱之息,於是有賣田宅鬻子孫以償債矣。』(註:【漢書】卷二四【食貨志上】,第1132頁。)這五口之家、百畝之地是授田制之下個體小農的一般形態,他們之所以『當具有者半價而賣,無者取倍稱之息』,就是為了繳納田稅,是田稅貨幣化使他們『半價而賣』『取倍稱之息』。以往對晁錯這段話的理解多不得要領,甚至認為這五口之家、百畝之地、畝產一石不是漢初小農的真實形態,簡單地把農民『賣田宅、鬻子孫』的原因歸結為商品經濟發達的結果,而未見田稅制度所起的槓桿作用,現在應該是把握其要義的時候了。 (作者:臧知非)
字庫未存字注釋:
@①原字土右加孚
@②原字衤右加集
@③原字竹頭下加即
@④原字嫡去女加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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