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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西漢黃河水患頻發與防治制度的變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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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丘 發表於 2011-8-29 11:5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網易歷史
3、僵滯階段(成帝到王莽時期)。


    西漢水利官署一直在演變。太常、大司農、少府、內史、主爵中尉等都設有主管『陂池灌溉,保守河渠』的都水長丞[19]。漢武帝時,以都水官多,置左右使者各一人[20]。但還沒有專管黃河水利的衙署。據【漢書】卷二十九【溝洫志】,成帝建始四年(公元前 29年)派遣河堤使者王延世治河。這是『河堤使者』官名在史籍中的第一次出現。按當時派遣此官前去治河,則此官名至少在這以前就已出現。在成帝時期,還出現了『河堤都尉』[21]官名,說明當時已經建立了一套防止黃河水患的人事制度。但如果沒有高素質的人才領導,再好的制度都起不了效果。完全依靠制度,制度的僵滯有時會反過來起負面影響。成帝時期,黃河水患制度開始出現僵滯,不能有效防治水患。此階段制度僵滯有三個原因:


    一是工程負責人人依經辦事,僵化理解河道治理。武帝開始,『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從元帝時代開始,儒家思想成爲漢代政權的政治指導思想[22]。爲了更有效防止水患,逐漸形成了依經治水制度。【尚書・禹貢】是我國古代第一部地理著作,記述了上古大禹治水的事跡,爲後世治理河流提供了寶貴的經驗,也成爲漢代治水的根據之一[23]。依經治水制度使得政府在選拔治水工程負責人時偏好精通【禹貢】的學者。從臨時委派官員到由一定標準選拔治水人才,是一大進步。有依據本可使治河更有效率,但【禹貢】畢竟沒有完全反映當時黃河的實際情況,如果盲目依經辦事,也會降低治水效率。制度的僵滯在成帝初期開始顯露。西漢中後期,黃河堤岸並不不穩固。郭昌發現了問題並開始補救,成效卻持續不長。成帝初,清河都尉馮逡上奏說:『頃所以闊無大害者,以屯氏河通,兩川分流也。今屯氏河塞,靈鳴犢口又益不利,……如有霖雨,旬日不霽,必盈溢。靈鳴犢口在清河東界,所在處下,雖令通利,猶不能爲魏郡、清河減損水害。禹非不愛民力,以地形有勢,故穿九河,今既滅難明,屯氏河不流行七十餘年,新絕未久,其處易浚。又其口所居高,於以分流殺水力,道里便宜,可復浚以助大河泄暴水,備非常。又地節時郭昌穿直渠,……宜復穿渠東行。不豫修治,北決病四五郡,南決病十餘郡,然後憂之,晚矣。』[24]馮逡的建議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視,丞相、御史推薦博士許商前去巡視。許商是當時的大數學家和儒家,研究【尚書】,據【漢書・藝文志】,其著【許商算術】二十六卷。派遣他去的原因就是他『善爲算,能度功用』[25]。可他並不是水利專家,還喜歡據【尚書】辦事,得出結論是:屯氏河是自己衝出來的(這當然就不合【禹貢】的記載了),加上政府的用度不足,沒有餘錢治理,可以先不疏浚。


    到成帝建始四年,沒有堅持治理河道的惡果終於暴發。『河果決於館陶及東郡金堤,泛溢肌⒃ィ入平原、千乘、濟南,凡灌四郡三十二縣,水居地十五萬餘頃,深者三丈,壞敗官亭室廬且四萬所。』[26]


    但西漢政府並沒有吸取許商泥經拘古的教訓,後派他做河堤都尉。成帝鴻嘉四年,勃海、清河、信都河水湓溢,灌縣邑三十一,敗官亭民舍四萬餘所。河堤都尉許商與丞相史孫禁共行視,圖方略。孫禁認爲:『今河溢之害數倍於前決平原時。今可決平原金堤間,開通大河,令入故篤馬河。至海五百餘里,水道浚利,又干三郡水地,得美田且二十餘萬頃,足以償所開傷民田廬處,又省吏卒治堤救水,歲三萬人以上。』許商卻以爲:『古說九河之名,有徒駭、胡蘇、鬲津,今見在成平、東光、鬲界中。自鬲以北至徒駭間,相去二百餘里,今河雖數移徙,不離此域。孫禁所欲開者,在九河南篤馬河,失水之跡,處勢平夷,旱則淤絕,水則爲敗,不可許。』[27]


    泥經拘古的思想不僅存在於許商身上,在其他重臣言語中也得到了體現。谷永以爲:『河,中國之經瀆,聖王興則出圖書,王道廢則竭絕。今潰溢橫流,漂沒陵阜,異之大者也。修政以應之,災變自除。』是時,李尋、解光亦言:『陰氣盛則水爲之長,故一日之間,晝減夜增,江河滿溢,所謂水不潤下,雖常於卑下之地,猶日月變見於朔望,明天道有因而作也。眾庶見王延世蒙重賞,競言便巧,不可用。議者常欲求索九河故跡而穿之,今因其自決,可且勿塞,以觀水勢。河欲居之,當稍自成川,跳出沙土,然後順天心而圖之,必有成功,而用財力寡。』這些以陰陽五行解災異的言論最終占據上風,不實行孫禁積極讓河流改道的措施,『於是遂止不塞』[28]。


    二是外在因素干擾治河制度的實行。成帝河平三年(公元前26年),河複決平原,流入濟南、千乘,所壞敗者半建始時,復遣王延世治之。杜欽說大將軍王鳳,以爲:『前河決,丞相史楊焉言延世受焉術以塞之,蔽不肯見。今獨任延世,延世見前塞之易,恐其慮害不深。又審如焉言,延世之巧,反不如焉。且水勢各異,不博議利害而任一人,如使不及今冬成,來春桃華水盛,必羨溢,有填淤反壤之害。如此,數郡種不得下,民人流散,盜賊將生,雖重誅延世,無益於事。宜遣焉及將作大匠許商、諫大夫乘馬延年雜作。延世與焉必相破壞,深論便宜,以相難極。商、延年皆明計算,能商功利,足以分別是非,擇其善而從之,必有成功。』杜欽不知因何原因,遊說王鳳派遣王延世、楊焉等意見不合者共同治理。王鳳不加考察,派遣楊焉等會同王延世治理。雖然這次河決破壞程度僅有建始四年一半,但工程卻『六月乃成』[29]。無疑,外在因素干擾,使工程負責人過多,導致他們之間工作效率低下是工程時間長的重要原因。


    三是河道治理制度得不到切實執行。河道治理關係到黃河中下游眾多郡國的利益,不是某個郡國能夠自行解決的。武帝時期瓠子決口地方政府堵塞不住就是一個先例。但此時,黃河堤岸的修築卻依靠地方政府組織。哀帝時,賈讓治河三策中提到『瀕河十郡治堤歲費萬萬』,『瀕河堤吏卒郡數千人,伐買薪石之費歲數千萬』[30]。可見,即使地方政府花費如此多的人力、金錢,還是阻止不了黃河的水患,故平當建議中央組織疏河。政府曾會同全國水利專家一起商討治黃事宜,但最終沒有結果。


    王莽時治河制度徹底崩潰,得不到執行。【漢書】卷九十九中【王莽傳】載:王莽始建國三年(公元11年),『河決魏郡,泛清河以東數郡。先是,莽恐河決爲元城冢墓害。及決東去,元城不憂水,故遂不堤塞。』也許正因爲此,在當政期間,王莽雖曾集合全國水利精英商討研究河患,眾人奉獻多種應對方案,結果仍然陷於空言,沒有一種得到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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