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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汉初肉刑存废有争议 汉文帝借机改革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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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椟还珠 发表于 2007-7-26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光明网
汉孝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意有罪当刑。淳于意人曾拜齐国著名医师杨庆为师,学得一手高超的医术。因为个性刚直,淳于意在行医的时候,得罪了一位有权势的人,结果遭到陷害。此时,淳于公后悔家中只有五个女儿,在这紧要关头不能帮忙,说了些丧气话:“ “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也”,他的小女儿缇萦为此自伤悲泣,跟着父亲去到长安。
淳于意依律要被处以肉刑,缇萦在伤心难过之余,祈求皇上能够减轻父亲的刑罚。于是,她上书给文帝说:“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
汉文帝看到后很感动,怜悯她的一番孝心,便下令:“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
《汉书・刑法志》里记载这样一个案例。汉文帝以缇萦上书救父这件事为契机,着手改革刑制。丞相张苍和御史大夫冯敬共同议定了修改现行刑制的方案,把肉刑改用打板子。原来判砍去脚的,改为打五百板子;原来判割鼻子的改为打三百板子。随后,汉文帝正式下令废除肉刑。这样,缇萦就救了她的父亲。有人写诗赞扬了缇萦:随父赴京历苦辛,上书意切动机定;诏书特赦成其孝,又废肉刑惠后人。
刑字的初义,专指伤害人之身体,使其蒙不可恢复的创伤的,被称为“肉刑”。在中国古代刑罚发展史上,肉刑是夏商周以来最为广泛适用的刑罚,带有原始、野蛮的色彩。当然了,晚周以来,有一种象刑之论,说古代对于该受五刑的人,不须真加之以刑,只要异其冠服以为戮。不管如何,从汉文帝开始,刑罚进行了改革,使得夏、商、周三代的墨(黥)、劓、|(一为刖,秦代改为斩趾)、宫、大辟这一早期刑罚体系向新的刑罚体系转变。
作为开“文景之治”的君主,汉文帝刘恒相对宽厚仁慈,是锐意推进刑罚改革的。相传刘恒生母薄太后,年轻时曾被按律籍没为奴,因此他对收法和连坐法有切肤之痛。于是,刘恒继位仅月余,在朝议事时就迫不及待地向大臣们提出废除“连坐”。汉文帝下诏:法律是治理国家最公正的手段,它禁止暴虐,指导和保护善良百姓。现在有人犯罪,就要将其无罪的父母、妻子和子女、同胞兄弟都视为罪人而收孥,朕认为这不适当,请讨论废除。
可是大臣陈平和拥戴刘恒登上皇位的周勃却表示反对,认为百姓不能自治,所以才用法律来禁止,用互相有连坐收孥的关系来牵制他们,使之不敢犯法,这是久远以来的法律,还是不改动为好。汉文帝却仍然坚持,再次下诏:朕听说法律公正百姓就善良,罪刑相当老百姓就服从,而且教育百姓使之善良是长官的责任,既不能正确引导,反而用不公正的法律来治罪,是驱使百姓走向暴虐,怎么可能禁止暴虐?朕看不出这有什么好,请进一步讨论。
在文帝的坚持下,大臣们只好按照文帝的意思起草了诏书,终于将连坐法废除了。这实际上是古代刑法的一大进步,中国古代强调家族伦理,于是就设计出让一人犯罪、全家受罚的处罚方式,来警告人们不得轻易触犯法律。这种“株连”亲属的连带刑事责任是中国古代刑事法律的重要特色之一,法律上的正式称呼叫做“收孥”或“缘坐”,如果全部都处死的叫“族诛”。秦朝对连坐的执行显得相当残酷。
汉代的刑罚制度按“汉承秦制”的体制格局,基本承袭了秦代的刑罚体系。而秦代的刑罚制度,不仅方法严酷,体系也比较混乱,肉刑、徒刑常结合使用。秦亡之后,后人在总结评价有秦一代的政治得失时,一般均认为秦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即是刑罚严酷,史书上即有“劓鼻盈车”, “履贱踊贵”的夸张记述。以肉刑为代表的传统刑罚体系,背负着亡秦的恶名,成了当时社会指责的焦点之一。恰在此时,缇萦的上书又为汉文帝改革刑律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
当然了,尽管以打板子等刑罚代替了肉刑,却因为打的数量太多,在实际操作中,经常把人打死,所以,时人也讥讽这种看似减轻了的刑罚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而汉文帝本人在后来受到赵人新垣平的蒙蔽,经过他人举报并查明真相之后,一起之下,还是动用族诛,将新垣平全家杀个精光。
总的说来,由汉文帝开始的刑罚改革,使得残酷的肉刑方法在观念上也已渐渐不为人们所接受。此后,传统刑罚体系中的徒刑、笞杖刑成为秦汉以降新五刑体系的主体,并不断走向完善与系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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