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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國社會科學網 其次,權官實行地區迴避法。宋代任用地方官時,實行了嚴格的地區迴避法[(26)],官員不但不得在本州、本縣及其鄰州、鄰縣任官,而且也不許在長期寄居地和有本人田產的州縣任職。對於權攝官條令規定:『諸繁難縣令闕,應差權官,而輒差在本貫及有產業並見寄居若舊曾寄居處者』,差用官和受差者均以違制罪論處,而且權官所領俸給以受贓治罪[(27)]。其他如知州、通判等亦如之。
其三,權攝官任職期間也要進行政績考核。宋代派任地方官皆給印紙、歷子等考核文書、記錄官員的仕宦功過,以便人事部門進行考校。權官在兼權職務時,也須由監司郡守等在其考核文書上『批書到罷時間』,並記錄其任職功過。凡『不批者,杖一百。所差官替罷,未經批書而離任者,罪亦如之。』權攝官離職時,還必須把正在辦理的公務辦完,即『無不了事訖,方得離任』。而且正官未到任,權官『無故不得輒代』,如『諸鹽酒稅場河渡,本無正官而轉運司差官權監者,未滿一年,不得差人承替』。凡權攝官無故離任者,也『依非任滿擅去官守法施行』[(28)]。
二、地方權官的增多及其危害
從北宋末年開始,權官開始增多,並引起政府關注。
政和五年(1115)八月臣僚上言:開封府界,『諸倉米麥一十八界,合差正官三十六員,今止有一十三員,而二十三員率皆權攝官。去年,每倉又添差監官一員,到今一十七倉,正官止有三員,余皆權攝官。儘是得替待次之人,緣干請而得,爲時暫切祿之計,其於職事,必不盡心』[(29)]。這時京師諸倉監官,其權官已超過了正官一倍以上。宣和二年(1120),詔令稱:『州縣之官,最爲近民,一官闕則一事廢。訪聞諸路民事不理,盜賊竊發,場務虧額,稅賦少欠,多緣久缺正官,或差權攝,僥倖廩祿,不復顧省事職,甚者貪贓橫恣,民被其害』。四年(1122),提舉利州路常平劉滋又言:『切見僻遠縣令,多缺正官,類皆權攝,苟且歲月,豐已營私,視公宇如傳舍,奚暇究心職事,勤恤民隱!』[(30)]權官的增多及其危害於此可見一斑。
南宋承北宋末年之弊,權官達到泛濫的地步。首先,監司州郡往往在正官之外巧立名目,額外差用權官,使權官人數增加。高宗時,綦崇禮指出:『缺官差權,多不應法,雖本無員闕,亦或增差,巧作名目,蠹耗祿廩』,而且『自江浙以往,皆有此弊』[(31)]。孝宗時,諸『州郡下至倉場庫務之屬,既有正官,別無(?)差權局,有至三四人者。或居家而遙請俸給,如曰措置,曰提點,曰掌管之類,名目競生,多是已有差遣待闕之人』[(32)]。雖然詔令多次限制,但收效甚微。光宗初年,地方『州郡往往於正官之外巧立名號,在權稅則曰機察,在酒鹺則曰措置,在劑局則曰提點,似此之類食錢窠闕,或一官而數人共之,怙勢陵轢,雖正官反出其下』。寧宗朝也是如此[(33)]。
其次,監司郡守往往非法用權官頂替正官,甚至隱匿闕額,以便私下差用權官。特別是在遠離京師的地區,監司郡守『影占窠闕,以便權官,雖朝廷所差、吏部所注正官之任,多是托以它說,不肯放上。士人無所告訴,銜冤困飢,而權攝之官安享祿利,其廢法未有如此者』[(34)]。宋孝宗時,『宰邑有爲監司郡守不樂者,諭令請祠,尋醫而去,卻委群僚攝事』。寧宗朝,『沿邊守cuì@③方闕,爲監司者,或應親故之求,或爲幕屬之地,隨即差權,蠹耗帑藏,實爲害政』[(3
5)]。
南宋時,非法差用權官的另一表現是,監司奉承權貴之託,使不合差用的初出官人,甚至借補官等權攝正官。宋代初出官人在參加吏部差注時有銓試和呈試法[(36)],考試合格,方能獲得差遣。由於冗員的不斷增加,初出官人也常須待闕閒居,爲了早日得到差遣,獲取祿給,權貴子弟『乍中銓闈,韋布之士,乍脫場屋,便就都下營求書札,規圖權攝。監司、群守但知望觀奉承』。以致於『一尉有闕,百計營求,若權要之書一馳,則監司郡守奉承尤謹。每遇縣之丞、簿或有事故,即以簿攝丞,尉攝簿,卻以尉職待求攝之人,謂之騰倒應副,間有即所居之邑就求權攝者,不特漁取於一時,抑以成異日武斷之計,其爲害益又甚焉』[(37)]。當地人權攝官職,其危害更大。
近京地區、經濟發達地區的權攝官多由待闕官營求而得,而邊遠地區,則『借補之官、不理選限之官,與夫納粟之官,日夜經營諸司以求權攝』[(38)],遂使南宋州縣官員也『權攝遍天下』[(39)]。
權官的增加多是冗官非法請求而得,這給宋代社會造成了許多危害。首先,待闕官、權貴子弟謀求權官是爲了取得權官的俸給,以減輕待闕閒居時俸給偏少的經濟生活困難,這就難免因『僥倖廩祿』而不盡心職事,甚者則『一意聚斂』,『奉己營私』,敗壞地方官政。其次,權攝官或由待闕官擔任,他們本已授有官職,一旦本職闕位可以赴任,或謀得了更好的職任,便要辭而適他,『多者一年,少則數月』,『自知非久,何暇盡心於民事』[(40)]。不但政事因循苟且,而且還給州縣帶來迎送之勞擾。再者,邊遠地區,借補官、不理選限或納粟買官等人謀得權攝官後,『有苟祿之心,無進身之望,所在椎膚剝體以肥其家、以媚其上,初無批書歷子以拘系其進退,見利則趨,見害則循,往往挾台府之勢,躪籍州縣,州縣莫敢誰何,此其爲害有不可能言者。』[(41)]官多害民,騷擾社會,危害甚大,權攝官的增加給宋代社會帶來的消極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三、地方權攝官增加的原因
首先,官員不願到邊遠地區條件差的州縣任職,某些州縣長期無正官上任,造成權攝官增加。
宋初,差注州縣官員實行遠近輪流的辦法,官員在近京地區任官後必須到邊遠地區任職,任遠官以後,才能注近地職務。但因地方官俸入有限,加上當時廣南、四川等地區經濟文化水平、交通條件等因素的影響,北方人多不願去任職。宋神宗時,曾推行八路定差法以緩解此矛盾,但除兩廣路允許轉運司錄用一定比例的攝官外,其他轉運司定差的官員必須是朝廷命官,如果吏部派去的官員不赴任,致使當地正官總數少於闕位,轉運司無官可用,仍會存在缺官現象。如四川地區缺正官的現象在北宋末年日益嚴重,這雖與當時西北用兵有一定關係,但也是官員躲避遠仕的結果。同樣的入蜀道路,北宋中期以前,缺正官並不明顯。到政和七年(1117)時,『成都府、利州路州軍縣鎮,文武等官,多闕正官』。其中成都府路缺130余員,利州路缺69員,『或已擬差,避怕川遠,故意遷延一年已上,更不赴任。或久闕正官,時下差官權攝』。利州路被認爲『山峻路險,棧閣崎危,羊腸九折,上摩蒼穹,故仕宦者畏而不敢來。長途遠涉,般挈尤難,俸入微薄,所得不償其費,故東西之人知而不敢授』。於是,『一郡之間,或止一人,總而計之,一路十州,闕官無慮數十員』[(42)]。
南宋時,行在通往四川的路更爲難行,而夔州路又山多地瘠、居民稀少,因此,當地缺正官現象突出,其『幕職官、令錄、理法簿尉之闕,有一二年無人授者,有十餘年無人授者。』作爲重慶府郊區上縣的巴縣,『乃至七八年無正官,』『巴縣尉則十餘年無人授,江津尉則又十四五年無人授』[(43)]。正官不願赴任,其職多由權官暫領。
南宋時,凡受戰爭破壞嚴重的州縣,缺正官現象也很普遍。如韶州曲江、南雄州保昌、始興三縣的知縣,自紹興二年(1132)『遭賊火殘破之後』,十年間,曲江縣只在紹興六年差到一名正官,『自餘年分,前後差官權攝,久不交替』[(44)]。在與金朝交界的京襄、兩淮等地區,也多無正官,郡縣官職,多由兵將權攝[(45)]。
其次,吏部嚴守資格法,造成邊遠州縣權官增多。
宋代任官的資格法十分繁密,擔任某項職位,必須具備規定的歷官考任、差遣資序、舉主員數等條件,資格夠的官員爲了得到較好的報酬,不願到條件差的地區爲官,資格不夠的官員吏部不予差注,不能擔任所闕官位,因此,資格法是造成邊遠州縣權官增多的原因之一。如紹興三十一年(1161),尚書左選知縣有135處空闕,侍郎左選縣令有112處空闕,鹽場監官有30余闕,『久榜不銷,只爲監司郡守差權官之奇貨』。皆系吏部礙於資格而差不到人。後經吏部申請,才允許其中137闕『破格差注一次』[(46)]。所謂『破格』,只是把原定資格稍微放寬一些。另如南宋末年,廣西、湖南地區缺正官之處,吏部依格所差之人,『率是違年不赴,及各司辟至,吏部則又以已差人格之,因此權攝充斥』[(47)]。
其三:南宋時權攝官的增加與官場風氣敗壞有密切關係。
宋代,爲了加強中央集權,由吏部統一差注全國絕大部分常調州縣官,但吏部官員人數有限,難以對成千上萬基層官員的實際才幹有全面了解,於是便委託監司、郡守考察州縣官,而且還允許監司在必要時自行調換某些不稱職人員,此制稱『對移』,即『仕之不稱職者,許郡將或部使者兩易其任,謂之對移』[(48)]。如條令規定:
『諸司理、司法參軍不職』,『聽知州、通判於判司簿尉內選無贓罪、曉刑法人奏舉對換。本州無可選者,申發運、轉運、提點刑獄司,於所部舉換。』
『諸縣有繁簡難易,監司察令之能否(謂非不職者),隨宜對換,仍不理遺闕』。
『諸課利場〔務〕(發)監官,轉運司察其能否,依繁重難易對換縣令法』[(49)]。
這些條法有助於保證地方官的主要職能崗位上有得力的人才。但如果監司、郡守利用這一權力徇情枉法,便會走向反面。如南宋人所稱:『國家銓選之法,循資任格。雖總於吏部,而又設按舉對移之法於外,許監司郡守得以詳察。以故,用吏之權歸於上,而察吏之法行於下。祖宗之制至盡且公,不可易也。在法,州縣官有許察其能否難易而隨宜對換者,有許其對移而不得移充某官某職者,……有遇其不職未差替人,許其奏舉以填現闕者,有遇闕無官可權,許其選差罷任待闕官者。著令甚明。』但南宋時,監司郡守『不問許與不許對換、可與不可填闕』,擅自以私意定去留,違法差用權攝官,甚至用權官頂替正官,造成權官增多[(50)]。州縣官不安心本職,務求高官厚祿則加劇了這一趨勢的發展。如南宋時,『仕於縣者則以貳令簿尉爲卑賤,而必欲入郡之簽廳,仕於州者則以職曹監當爲塵冗,而必欲攝諸〔路〕之幕屬,經營結托,無所不至。』其本職則別委他官權攝[(51)]。反映出南宋士風之敗壞。
其四:權官的增多與冗員的大量存在有直接關係。
北宋中期以後,員多闕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北宋未年到南宋,一直有數倍於闕位的冗員存在,有的是因各種恩補獲得官資而不理選限的散官,而更多的是食祿而無職事的待闕官、祠祿官、添差官等。
待闕官在規定條件下可充任權攝官,但在待闕五六年,甚至十餘年的情況下,他們往往無官闕也強求差權。宋代待闕官的俸給到底給多少還不太清楚,但肯定沒有在任官收入多,被認爲是『缺食』者,而獲得權攝職務,便可增加收入。元豐元年曾規定:『差待闕得替官,權住程員闕者,支本任俸給。若朝廷泛遣,以等第給添支食糧,余官司依條牒差者,惟給食錢』[(52)]。所謂『吏部無闕以待入官之人,士無所得祿,一切苟且求權攝以度日』[(53)],便是明證。待闕官之外的其他閒居官也會造成權官的增多。時人曾說:『諸路官司有闕,監司得授權局,此尤不利於國家。蓋一官才闕,紛然交爭。或鬻爵而未補官者,或授差而未交代者,或世祿而閒居者,延頸舉踵,窺伺有闕,則掃門求見。望塵雅拜而乞憐者有之,持金以賂監司而求者有之,市書於權門而求者有之』[(54)]。眾多冗員紛至沓來,或以金錢、或托權貴,迫使監司爲之騰闕或增闕以便權攝。在邊遠地區,更多的是不合參選之人乞求權攝。如白帖借補之官(即由軍將私補而未得到朝廷承認的軍功補官人等)在法不許權攝州縣職事,但在南宋時的兩淮地區,他們往往『寅緣請謁,權攝稅場、酒務、學職、公帑』[(55)]。權官人數便隨著冗員的增多而不斷增加。
宋代地方權官的增多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沿邊或戰火破壞的州縣,因正官不願赴任,權官隨之增多。二是收入較好的沿海或內地經濟發達地區的場務監官,這類權官多是因權貴請託而額外增差,以圖增加俸給的。三是沿邊下級軍官,因邊將匿闕,差權其私。在南宋、低級軍官有闕,長官多不申報,『蓋軍中自統制以下多是假攝,或以準備將而權統制者,每於文移、公牘、書札、榜子,削其本職,爲寫權職爲正。……以守闕進勇副尉爲統制者,往往而是』[(56)]。及至打仗,則畏縮不前。這些對當時的政治、經濟乃至軍事等都產生了不同程度的危害。與唐末五代時期不同的是,宋代權攝官以沿邊地區和內地場務監官爲主,州縣要害部門權官較少,中央仍控制著州縣主要官員的任用權,權官的增多,還未造成內輕外重之勢。
注釋:
(1)【冊府元龜】卷六三二,【銓選部・條制四】。
(2)【宋會要輯稿(以下簡稱【宋會要】)・職官】六二之三八,開寶四年正月。
(3)宋代兩廣路沿用的攝官制度是一種選任合一的人事制度,與五代攝官既有聯繫,又有較大區別,參見拙文【宋代定差法述論】、載【西南師大學報】(哲社版)1992年第3期。這種攝官與本文所討論的權攝官不是同一概念。
(4)周密【癸辛雜識・別集】卷下,【權知舉】。
(5)江少虞【宋朝事實類苑】卷二五,【官制儀制・大理寺)。
(6)沈括【夢溪筆談】卷二;章如愚【山堂群書考索・後集】卷七【官制門・翰苑類】。
(7)【古今源流至論・續集】卷八,【試守權行】。
(8)(18)程俱【北山集】卷三七,【論本州冗員及權官等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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