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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宋代的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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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月 發表於 2010-7-7 10:1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互聯網
宋代土地制度的基本特點


    兩稅法將稅收依據從人頭轉變為財產,同時也就意味着社會剝削關係實現條件的轉變,也就是說,剝削的主要依據從控制人身轉變為控制生產資料。然而,剝削是對被剝削者勞動的攫取,如果沒有相應的勞動者,控制生產資料並不能達到剝削的目的。因此,要使依據生產資料便可實現剝削的社會經濟關係得以確立,首先必須使勞動力相對自由化,也即解除農民身上所背負的人身控制關係,而這一點,在宋代得到了實現。天聖五年(公元1027年)十一月,宋仁宗下詔曰:


    江、淮、兩浙、荊湖、福建、廣南州軍舊條:私下分田客,非時不得起移,如主人發遣,給予憑由,方許別主。多被主人折勒,不放起移。自今後客戶起移,更不取主人憑由,須每田收田畢日,商量去住,各取穩便,即不得非時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攔占,許經縣論詳。(【宋會要輯稿・食貨・農田雜錄】。)


    這裏對比排列出舊新兩種條例,從中可以清楚看出農民人身依附關係的解脫過程。南宋高宗紹興二十三年六月庚午詔令也規定:


    民戶典賣田地,毋得以佃戶姓名私為關約,隨契分付,得業者,亦毋得勒令佃耕。如違,許越訴,比附「因有利債負虛立人力顧契敕」科罪。(【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六四。)


    階級關係有了這樣的變化,地主與農民之間形成了較少人身依附的經濟關係,較自由的租佃關係逐漸形成。在這種社會經濟關係的基礎上,較充分的土地私有制在中國歷史上終於形成,並奠定了此后土地所有制關係的基本格局。宋代土地所有制大致具有如下一些特徵(以下有關宋代土地關係特點的敘述許多內容依據朱瑞熙【宋代社會研究】(中州書畫社1983年版)第三章【宋代的土地佔有制度】,非直接引文不再一一注出。)。


  1.土地私有制大發展。


    其主要表現有四。一是土地買賣盛行,例如宋高宗時,四川立限令典賣田宅者納稅印契,一次就徵收到契稅四百萬貫,此時四川地價每畝為近四貫,官府賣田定價為八貫到十貫,如果依一般情況下稅率10%計,土地價格取較高者每畝十貫,則四川此次納稅印契的田地共有四百萬畝,足見土地買賣之盛行。二是土地兼併大發展,由於『不抑兼併』政策的實施,大地主迅速發展起來,如官僚地主朱●被籍沒,僅浙西田數達三十萬畝;又如世俗地主,『有張拐腿者,淮東土豪也,其家收谷七十萬斛。』(【建炎以來朝野雜記】卷八【陳子長築紹熙堰】。)。三是私田數量大大超過官田,如神宗熙寧七年(公元1074年),全國墾田四百四十五萬餘頃,而當時共有各種官田四十四萬七千餘頃,僅佔十分之一,到王安石變法,因推行出賣官田政策,官田所佔比例降到七十五分之一。四是出現了明確為土地兼併辯護的言論,如蘇轍說:『城廓之戶雖號兼併,然而緩急之際郡縣所賴:饑饉之歲將勸之分以助民,盜賊之歲將借其力以捍敵。故財之在城廓者,與在官府無異也。』(蘇轍:【欒城集】卷三五【制置三司條例司論事狀】。)


  2.土地所有權頻繁轉移。


    由於土地買賣盛行,『人戶交易田土,投買契書,及爭訟界至,無日無之』(【宋會要輯稿・食貨・營田雜錄】。),從而帶來土地所有權頻繁轉移,使地主階級具體成員經濟地位經常變動,這成為宋代社會的突出現象。『千年田換八百主』(辛棄疾:【稼軒詞編年箋注】卷三【最高樓】。),『貧富無定勢,田宅無定主』(袁采:【袁氏世范】卷三【富室置產當存仁心】。),『人家田產,只五六年間,便自不同,富者貧,貧者富』(朱熹:【朱子語類】卷一【擰堵廴∈俊貳#,等等。宋人的這些言論,突出表現了宋代土地關係的這一特點。


  3.土地所有權的日益集中與土地經營的日趨分散。


    土地自由買賣下的土地兼併,使土地所有權呈現強烈集中趨勢,但由於土地所有權的頻繁轉移,就使兼併所得土地越來越細小和分散,如宋理宗時,吏人張洪在平江府有田一百五十六畝,分散為三十八段,佃戶共二十五家;淳佑三年,常州無錫縣學添置『養士田』近一百段,客戶五十餘家,但每段土地多者七八畝,少者僅一角、二角幾十步(【江蘇金石志】卷一七。)。


  4.官田的私田化


    由於社會經濟關係的調控形式變為以經濟手段為主,由於國家利益即稅收的實現以財產為基本依據,宋代的官田也逐漸向私田方向發展。這種發展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國家通過各種方式將官田轉變為私田,或是通過各種類型的售田變為私田,或是通過賞賜官僚地產而變為私田。一是國家採用與地主相同的地租剝削方式來經營官田,如宋高宗曾說:『朝廷拓地,譬如私家買田,倘無所獲,徒費錢本,得之何益?』(【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又如太宗年間大臣陳鼎上言曰:『田之未墾者,募民墾之,歲登所取,其數如民間主客之例。』(【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三七。)這裏無論觀念還是剝削方式與數額,都與民間地主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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