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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從【大誥】看明初的專制統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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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世 發表於 2011-6-10 10:4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藝術中國 作者:陳寒鳴

    洪武十八年(1385年)到二十年(1387年)間,明太祖朱元璋連續發佈了四篇被稱為『大誥』的文告,即【大誥】(十八年八月)、【大誥續編】(十九年三月)、【大誥三編】(十九年十一月)、【大誥武臣】(二十年十二月)。【尚書】有【大誥】一篇,記載周公東征殷遺民時對臣民的訓誡;而『大誥』二字,其意為『陳大道以誥天下』。朱元璋發佈四篇【大誥】,目的就是效法周公告誡天下臣民。【洪武實錄】卷一七九說:上因『中外臣民……往往不安職業,觸麗憲章,欲仿成周【大誥】之制以訓化之,乃取當世事之善可為法惡可為戒者,著為條目,大誥天下。』朱元璋自謂:『朕制【大誥】三編,頒示天下,俾為官者知所監戒,百姓有所持循。』又曰:『忠君孝親,治人修己,盡在此矣。能者養之以福、不能者敗以取禍,頒之臣民,永以為訓。』(1)可見,朱元璋發佈【大誥】,是要以『當世事』為例,樹立善惡、禍福的標準,使天下臣民『永以為訓』,達到鞏固封建統治的目的。  


   【大誥】凡七十四條,【大誥續編】凡八十七條,【大誥三編】凡四十三條,【大誥武臣】凡三十二條。這四編【大誥】共二百三十六條,均系朱元璋自己寫成(2)。朱元璋本無多少文化修養,為文不重修飾,加以又想讓天下百姓都能讀懂,故其撰制這四篇【大誥】,既非官府習見的公文格式,亦非學者文士之文風,而是採用近於口語的淺近古文『直直地說着,大的小的都要知道』(3)。這具有獨特內容和形式的【大誥】,是明代的重要歷史文獻。它所表述的『當世事』,提供了明初社會生活的豐富資料;所透露的朱元璋的思想和活動,反映出明代初期封建專制主義皇權進一步強化的若干特點,很值得認真研究。  

一  


    自秦、漢以來,中國封建社會的政體就採取了專制主義的形式。專制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皇帝擁有無限權力,『什麼法律都由他頒佈,什麼官吏都由他派。』(4)而在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過程中,起於民間,以布衣而推翻元廷、一統天下,建立起明王朝的朱元璋,吸取前代教訓,精心設計政治運作機制,採取措施進一步加強君主專制制度,從而使封建專制主義具備了最完備的形態。四編【大誥】,就是明初封建專制主義得到進一步加強的最好例證。  


    首先,從四編【大誥】可見當時各種事務的決定權都集中在皇帝一人手中。朱元璋在建立其王朝統治過程中,十分注重軍政大權的高度集中。他把任何不利於專制王權的因素都無情地加以剷除。洪武十三年(1387年)的胡惟庸黨案打擊了統治集團中的異己勢力,並對政權機構進行改革,取消了丞相,使得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官僚機構都直接聽命於皇帝,成為皇帝得心應手的工具。明代皇權之大,遠遠超過了前代。【大誥】四編便是君主專制主義空前加強的真實記錄,這裏的許多事例充分說明朱元璋對國家大小事務有至高無上的權力。他不僅就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各方面的各種問題發號施令,而且對百姓生活(居處、器皿、服色、首飾等等)甚至婚喪嫁娶、相互稱呼都要過問,如【大誥續編・第十七】:『民有不安分者,僭用居處器皿、服色、首飾之類,以致禍生遠近,有不可逃者。誥至,一切臣民所用居處、器皿、服色、首飾之類,毋得僭分。取有違者,用銀而用金,本用布絹而用綾綿・絲紗羅,房舍棟樑不應彩色而彩色、不應金飾而金飾;民之寢床船隻不應彩色而彩色、不應金飾而金飾,民床毋敢有暖閣而雕鏤者,違誥而違之,事發到官,工技之人與物主各各坐以重罪。嗚呼!天尊地卑,理勢之必然;富貴貧賤,神明鑑焉……』同編第六十九:『朕諭之後,鄉民有曾充糧裏甲者,則以糧裏甲稱,非糧裏甲則以字稱。若遇耆民,長其父者則稱伯,下其父者則稱叔;長於則稱兄,下於則稱弟,歲如父老亦稱伯。本朝曾官者則以官稱,兄弟皆官稱,子孫舍人稱。雖一人終考而無疵,再無為官者,子孫同朝稱舍人,兄弟稱官,隨朝世世稱官、稱舍人。無官者毋敢擅稱,稱者受者,各以罪罪之。果頑而違令者,遷於遐荒,永為邊卒。是其禁也,聽戒之毋犯。』如此等等。中央機構的官僚貪污案件更需由朱元璋親自處理,如戶部侍朗郭桓貪污案,『天下諸詞盡皆贓罪,系獄者數萬,盡皆擬罪。』(5)同時,基層地方的民事刑事案件也要由他作主,甚至告賣毒藥都要欽審(6)。方孝孺說:『天子新有天下,懲前代弛緩不振之弊,大舉廢政而修明之,如是者十餘年而始定。是時,郡縣之官雖居窮山絕塞之地,去京師萬餘裏外,皆悚心震膽,如神明臨其庭,不敢少肆。或有毫髮出法度,悖禮義,朝按而暮罪之,其重名實、辨臧否誠古所未有也。』(7)征之以四編【大誥】,這話並非虛言。明初帝王權力,無遠不屆,確實到了登峯造極的地步。  


    其次,從四編【大誥】可見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而既定的法律又可以隨着專制君主的喜怒任意更改。早在洪武七年(1374年)完全按照朱元璋意旨制定的【大明律】就已頒行天下了,但朱元璋自己根本不按之行事。在他統治時期,『無幾時無變之法,無一日無過之人』,『或朝賞而暮戮,或忽罪而忽赦』,完全以個人好惡行事(8)。四編【大誥】中所列舉的許多案例,如用【大明律】來衡量,絕大部分屬於輕罪重判,還有一些無罪錯判的。譬如,有的按律罪止杖一百或囚三年,而在【大誥】中則用族誅之刑;有的按律止杖八十或一百,而在【大誥】中竟處以最殘酷的凌遲之刑。更有甚者,還有一些事根本構不成犯罪,只是因為不合朱元璋心意,或被認為不服從其絕對權威,就會被宣佈為有罪而予以重處,如沙縣羅輔等十三人議論『如今朝廷法度好生厲害,我每各斷了手指,便沒用了。』這些人被宣佈犯了『斷指誹謗』罪,『梟令於市,闔家成丁者誅之,婦女遷於化外。』(9)江西貴溪儒士夏伯啟叔侄自行截去左手大指,以示不願出仕,朱元璋親自審問此事,訓斥道:『爾去指不為朕用,是異其教,而非朕所化之民,爾宜梟令,籍沒其家,以絕狂夫愚婦信效之風。』(10)並申辨其理由曰:『寰中士夫不為君用,是外其教者,誅其身而沒其家,不為之過。』(11)象這種所謂『誹謗』罪和『不為君用』罪,完全是君主專制主義淫威的產物。此外還有更為奇特的案例,如會稽等縣河泊所官張讓等『魚課鈔本該六千六十七貫二百文,所進鈔本卻寫作六百六萬七千二百文』,這本來是抄寫之誤,但朱元璋卻認為『廣衍數目,意在昏亂掌鈔者』,遂下令『將各官吏治以重罪』,又警告道:『今後敢有如此者,同其罪罪之!』(12)天威不測。中國歷代專制君主都任意地依據個人喜怒來決定生殺之事,這一方面可以表示其掌握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另一方面則為了使臣民對自己的思想行動無法捉摸,經常處於緊張之中,便於控制和使用。深悉此道的朱元璋,很善於玩弄手腕,以自己的喜怒好惡作為賞罰量刑的根據,既可以不次擢升,也可以任意處罰。『用刑之際,多出聖衷』,『使人知懼而莫測其禍』。(13)天下臣民無所措於手足,只發聽他任意擺佈。  


    第三,從四編【大誥】還可見朱元璋對人的極端蔑視。馬克思曾指出:『專制制度的唯一原則就是輕視人類,使不成其為人。』『專制君主總是把人看得很下賤。』(14)朱元璋就是這樣。他視『誅殺人如滅螻蟻』(15),根本不當作一回事。上有所好,下必有甚焉。在他影響下,『治獄之吏,務從深刻,以趨求上意。深刻者多獲功,平允者多得罪,或至以贓罪多寡為殿最。』(16)罪犯愈多、判罪愈眾,則功勞愈大。綜觀四編【大誥】中的許多案例,在處理上有兩個共同點:一是每案侏連者為數極多。如戶部試侍郎郭桓案牽連繫獄者數萬人,盡皆擬罪;兩浙江東西民偽造寶鈔案,『捕獲到官,自京至於句容,其途九十裏,所梟之屍之望』,連朱元璋自己都感到『其刑甚矣』。(17)一般案件牽連者動輒數十至數百。一人犯罪,全家甚至整個親族、友朋、鄰裏都跟着倒霉,這是洪武朝常見現象。二是所用刑罰非常殘酷。【大誥】中各案所用刑罰,種類繁多,且甚殘酷,多為明律所無,用朱元璋的話說,這叫作『出五刑以治之』,亦即法外用刑。(18)近代沈家本評曰:  


   【大誥】所列諸峻領,族誅、凌遲、梟令,以尋常過犯,與叛逆盜同科;刖足、斬趾、去膝、閹割,既用久廢之肉刑,面斷手、剁指、挑筋、更非古刑之所有。又或一身而兼數刑,或一事而株連數百人,皆出於常律之外。其威示亦云竭矣。(19)  


    用刑之時,朱元璋『自觀之,毫髮為之辣然』(20),但這位專制帝王仍需要施諸於人,用嚴刑峻法對臣民進行凌辱以至殺戮。僅就【大誥】初、續、三編而言,『所列凌遲、梟示、種誅者,無慮千百,棄市以下萬數。』(21)人的尊嚴,人的生命,是其所不屑一顧的。魯迅【且介亭雜文・病後雜談之餘】說:『自有歷史以來,中國人是一向被同族或異族屠戮,奴隸,敲掠,刑辱,壓迫下來的,非人類所能忍受的楚毒,也都身受過,每一考查,真教人覺得不像活在人間。』朱元璋親筆所撰四編【大誥】證實了魯迅這論斷的確鑿。專制帝王的所作所為,其殘暴狠毒,駭人聽聞,令人掩卷嘆息,『覺得不像活在人間』。  


    在四編【大誥】中,朱元璋對其施行的嚴刑峻法津津樂道,充分說明這個專制帝王凶暴殘酷。但個人的性格並不足以完全解釋他的所作所為,因為嚴刑峻法實際是封建產物。為了使一個人高踞於萬人之上而使千百萬人聽從一個人的號令,嚴刑峻法是必不可少的手段。儘管朱元璋曾屢次表示讚賞【道德經】『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之言,(22)但他實際行為中仍要『以死』來威嚇他的臣民。這固然反映出其言行不一的虛偽作風,而更重要的則因為任何一個人要搞專制統治,就只有藉助於嚴刑峻法,製造恐怖氣氛,使臣民不敢反抗,對其淫威俯首貼耳,誠惶誠恐。這可以說是不依人的主觀願望轉移的歷史之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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