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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明代倉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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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土伯呀 發表於 2010-11-23 11:2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國農業文明網
明代的倉儲制度,名目繁多,主要有官倉、預備倉、義倉、社倉等。
官倉


    明代的官倉,名目繁多,其中有:(1)設在京師的『軍衛倉』。洪武三年(1370)共有20所軍衛倉;洪武二十八年(1395)又置皇城四門倉,儲糧給守衛軍,增京師諸衛倉41年。(2)設在臨濠(今安徽鳳陽縣東)、臨清(今山東臨清縣)的『轉運倉』。(3)各行省亦都設置官倉,儲糧以供給官員俸祿。(4)各邊境亦都設倉,以收儲屯田所產糧谷以及內地轉輸給戌軍的糧谷。永樂中(1403~1424)在天津、通州置左衛倉,在北京設衛倉37年,並令天下府縣多設倉儲。(5)爲了轉運南方漕糧,於運河沿岸徐州、淮安、德州、臨清、天津五地設『水次倉』。
預備倉


    洪武初年,朱元璋令各州縣設東南西北四所『預備倉』。其目的是爲了便於救荒賑濟。民家如有餘糧,可運去倉儲,按時價取值;儲糧由官府封存,富民看管。倉儲積糧多者萬餘石,少者五千石,遇有水旱災害,即用以貸給貧民,秋收後償還。這種倉儲,由國家選任當地年老篤實之人,給予錢鈔,負責糴谷、收儲和管理工作。當發生災荒時,立即開倉,給米賑濟。若災輕責低價糶米給災民,防災民受奸商抬高糧價的盤剝。因此,『預備倉』具有以往各代所設常平倉的作用。預備倉,也是豐年以略高於市價收儲穀物,歉年則略低於市場價出糶糧谷,有時亦對青黃不接的貧苦農民給以賑貸。俟秋後視具體情況,或只歸還原貸,或酌加一二分利息。預備倉辦得好的,對救荒賑濟起到良好作用。如周忱巡撫江南時,創立了『濟農倉』,從事農民賑貸和爲農田水利建設事業籌集經費。修圩、築堤、開渠、浚湖所支口糧,不責償。周忱在任時,江南數大郡,農民不知凶荒。可見,預備倉相當成功。
義倉


    英宗正統年間(1436~1439)亦曾設『義倉』。嘉靖中(1522~1566),兵部待郎王廷相請將義倉貯於里社,定爲規式。一村之間約二三十家爲一會,每月一舉,定上中下戶捐粟有差,收貯於倉,推年高有德者爲社長,能辦事善會計者副之。若遇凶年,則計戶散給,先中下戶,然後上戶。中下戶豐產不必償還,只上戶償運,因前者系賑劉性質,後者則屬賑貸。
社倉


    嘉靖八年(1529)令各撫按官設立社倉。以本土人民,每二三十家結爲一社,擇家道殷實而有行義者一人爲社首,處事公平者一人爲社正,能書算者一人爲社副,每朔望全集,別戶等等,上等之家出米四斗、中等二斗、下等一斗,每斗加耗五合入倉,由上等之家主之。遇有荒年,上戶不足量貸,豐年照數還倉,中下戶酌量賑給,不須還倉,各府州縣造冊送撫按考查,每年查核倉米一次,若有虛虧,即罰社首出一歲之米。此法對救濟災荒是有效的。
常平倉


    社宗萬曆二十九年(1601)福建長官陳長祚等倡議建立常平倉於官,勸義倉於民。熹宗天啟間(1621~1627)令延緩各堡用常平法糴買倉儲,汪道亨在狹西時亦曾令各府州縣推行常平倉制。其法是收糴由米行每日從實報價,以略高於市價收購儲谷,農民赴倉糶售,隨到隨收,立時付款,不許類集,不許類數總放,以免豪強作弊。每年斟酌的豐歉情況,調劑收儲谷粟,如遇豐年,民間不甚乏食,聽民間以時價糴買,或十石或五七石。荒年米價騰貴,則減價出售,只許貧民不拘升斗陸續糴買,但亦多止五斗或一石。其極貧人家無銀赴市者,由社倉分賑。如有市肆牙行或富豪之家乘機購買漁利者,則嚴密稽查,依法懲治。至青黃不接時,減價出糶倉谷,不必上市。預先出告示,谷每石折米若干,市價若干,今減若干,鄉民願糴折,先將銀錢不分多少收下,發給印就票卷,然後開倉憑卷領谷。如有市肆壟斷,每日更名換人,多糴過十石以上營利者,則拿究問罪,枷號一月。
以上倉儲,其屬於國家的官倉,皆由國家設置官員管理,法制謹嚴,輸比較良好。至於預備倉、常平倉、義倉、社倉等,則多在社創時,辦理較好,時間一久,弊病叢生,終至有名無實,自行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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