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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歷史網 明代實行的隨糧定區委派當地富戶(後改為貧富明充)督征賦稅的制度。
元末明初,田賦徵收弊病百出:宮吏侵漁,攬納戶乾沒、虧欠、肥私、大戶詭寄,嚴重影響國家財政。明太祖為保證國家賦稅收入,於洪武四年(1371)九月設立糧長制。每納糧萬石,設一糧區,以區內『丁糧多者』擔任正副糧長,與里長(明制:110戶為一里,推丁糧多的10戶輪流充當里長)配合,催征與收解稅糧。糧長制首先在賦額最高的江浙實行,後推廣到湖廣、江西、福建等省份。啟用大戶管理本地的稅收,可防止吏胥中飽,取締攬納戶。同時,政府還可以省去親征督征的勞費。此外,在明初學者多戀於『耕田養生之樂』,不肯出仕情況下,糧長往往成為官吏的選拔對象,成為明王朝初期籠絡大地主階級的一種措施。
糧長的主要任務是主持田賦的催征、經收和解運事宜。初時,由催徵到解運均由糧長一人總攬其成。明中葉後,糧長職責逐漸改由多人承擔。管征糧者叫催辦(總催),管收糧者叫收兌,管理解運者叫聽解,各司其職。洪武十八、十九年間,又給糧長增添了如下任務:(1)勸民耕種;(2)勸導灑派;(3)面奏不依期繳納稅糧的刁頑人戶;(4)具報災傷及拋荒田畝數字以及應豁免的糧數;(5)參加丈量田地及編造鱗圖冊工作。此外,有的地方糧長還兼有處理民事訴訟工作。
糧長制在實行過程中經歷了重大變化。首先是糧長的人選由富戶向貧富朋充轉化。永樂以後,由於糧長權重,或由於繁重的賦役使富戶破產,糧長已逐漸由中等農戶輪充。正德後,糧長人選已完全不以田產人丁多少為條件,由貧富朋充。其次,糧長名額由少而多。糧長制的整體權力範圍在擴大,但糧長個人的權力則逐漸分散和縮小。第三,糧長制的發展,走着一條裁糧歸里,或糧長與里長合一的道路。明後期,這種趨勢更為明顯,尤其是一條鞭法實行後,糧長制實行上已被廢除。糧長制之所以經歷這種變化,主要由於:(1)永充糧長地位較高,聲勢顯赫,容易作威作福,欺壓百姓,這是要改為輪充的一個理由。(2)在地主階級日趨沉重剝削下,農村中直接生產者日趨貧困化,稅收無法征解,以致無人願意充當糧長。(3)糧區區劃遼闊,賦稅繁巨,往往非糧長能力所能負擔,不似一里的稅糧有限,完納亦輕,遇有拖欠,亦因地方範圍狹小易於追繳。同時,行政系統上較為簡便,易於責成。
明代糧長制之設,在保證政府賦稅徵收上曾經起過積極作用。但當糧長製發展到朋充或串充階段時,又成了農民的枷鎖,加速了農民的破產和農村的衰落。糧長制廢除後,其殘餘繼續存在。清代某些地區仍沿襲糧長制。
從明代田賦制度看,糧長制的創立和魚鱗冊的制定是相輔而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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