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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文化網 明萬曆九年(1581)在全國推行通過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均徭里甲與兩稅爲一的賦役徵收制度。
明中後期,皇族權貴通過上請、受獻和直接掠奪,迅速擴充其莊田;官僚地主也通過賜田和購田占有大量土地。土地集中,賦役負擔嚴重不均,使廣大失去土地農民或淪爲地主的蔭庇戶,或流亡遷徙,政府所控制的征糧地因而大大減少,丁銀徵收來源亦趨枯竭。從嘉靖七年(1528)起,政府每年人不敷出。爲克服財政困難和政權潛在的危機,賦役改革勢在必行。另外,當時商品貨幣經濟有了較大發展,爲改革賦役提供了物質條件,於是,一條鞭法應運而生。
早在宣德五年(1430),浙江巡撫周忱和蘇州知府況鍾看到官民田賦額之不均,就曾提出官田依民田起科建議。景泰年間(1450-1456),陳泰巡撫蘇松諸府時,也曾以賦額不均,令民田五升者倍征,官田重無增耗。到嘉靖十俄文 年(1539),應天巡撫歐陽鐸和蘇州知府王儀提出『括官民田裒益之,履畝清丈,定爲等則』,『造經賦冊』。因富豪梗其議,未能行。與此同時,有些地區還實行過『綱銀法』和『一串鈴法』。所謂一串鈴法,即『伙收分解』之法。綱銀法即舉民間應役歲費,丁四糧六,總征之易知而不繁之法。直到嘉靖末年和隆慶的時候,海瑞、寵尚鵬等才大力推行一條鞭法。但在全國推廣是萬曆九年張居正當宰相之後。
一條鞭法基本內容是:(1)把賦、役、方物、土貢等一切項歸之一總,除繁趨簡;(2)把各種役項合併,並以雇役代之,解除農民力役之苦;(3)把戶丁的負擔部分地歸於地畝徵收,從而減輕農民丁銀負擔;(4)賦役『概以銀徵收』;(5)在賦役徵收上,取消了三等九則的規定;(6)徭役由按里平攤改爲州縣統籌等。
一條鞭法的實施,對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有重要意義。首先,由於清查地丁的結果,使原來嚴重不均的賦役負擔,出現了比較均平的情況。同時,由於賦役按畝徵收,農民的一部分負擔轉移到大土地所有者身上,有利於階級矛盾的緩和,以及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其次,由於賦役負擔歸於地畝,減輕了對工商業者的榨取,也給工商業的發展創造了某些條件。第三,由於賦役概以銀徵收,因而有利於商品貨幣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自然經濟的解體是中國田賦制度繼兩稅法後又一重大改革。但由於豪強地主陰撓,封建統治者不斷加派賦役,一條鞭法並沒有長期實行下去。
(江太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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