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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 《通典》“边防典”证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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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天道化 发表于 2011-8-17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中华文史网
卷一八八《南蛮》下“乌笃”(5105)

  乌笃国在中天竺南,一名乌伏那。地方五千余里……自古不通中国。大唐贞观中,其王达摩因陀诃斯遣使献龙脑香。
  “乌笃”,《唐会要》卷九九、《新唐书》卷二二一上《摩揭陀国传》、《册府》卷九六一、《太平寰宇记》卷一八三作“乌苌”,“笃”当为“苌”之讹。
  又,乌苌国地在北天竺境,此称“在中天竺南”,显误。《唐会要》卷九九、《册府》卷九六一亦误作“在中天竺南”,当承同一史源而误。《太平寰宇记》卷一八三称“乌苌国,即北天竺国也,在中天竺南”,既北且南,自相矛盾。按,《北史》卷九七《乌苌国传》:“乌苌国,在赊弥南。北有葱岭,南至天竺。”诸书或因“南至天竺”而误,姑存疑。
  又,乌伏那,《大唐西域记》卷三作“乌仗那”,“伏”当为“仗”之讹。《太平御览》卷七八八引《唐书》亦作“乌笃国在中天竺南,一名乌伏那”,三处错误与《通典》俱同,当承同一史源误。
  又,《太平御览》称:“贞观中,其王逵[达]摩因u诃斯遣使献龙脑、麝香等。”[8]疑《通典》“龙脑”下夺“麝”字。
  按,在古人地理分野中,天竺及北天竺诸国都属“西域”或“西戎”的范围,《通典》因误将乌苌国置于天竺之南,从而将乌苌归于“南蛮”类下,而在下文中却将乌苌以南的天竺国置于“西戎”类下,殊误。
  又,最晚至北魏时,乌苌国已多次与中国通使交往,而且在《魏书》中已正式为乌苌立传,此称“自古不通中国”,亦误。《册府》卷九七○亦在贞观十六年乌苌献龙脑香下称“乌苌,自古未通中国”,《通典》当承同一史源而误。

卷一八八《南蛮》下“诃陵”(5106)

  有山穴,每涌而出盐,国人取之以食。
  “每涌而出盐”,《册府》卷九五九同。《太平御览》卷七八八引《唐书》“每”作“海”,文义较长。疑“每”为“海”字掉“氵”而讹。《新唐书》卷二二二下《诃陵传》作“有穴自涌盐”,亦误。
卷一八八《南蛮》下“多摩长”(5107)

  多摩长国居于海岛,东与婆凤,西与多隆,南与半支跋,华言“五山”也,北与诃陵等国接。
  “华言五山也”与上下文不属,疑是注文。《册府》卷九五七、《太平寰宇记》卷一七七作注文,是。
卷一八九《西戎》一“序略”(5128)

  至周贞王八年,秦厉公灭大荔,取其地。赵亦灭北戎。韩、魏后稍并伊、洛、阴戎,灭之。其遣脱者皆走,西uF、陇。
  “遣脱”不词, 《后汉书》卷八七《西羌传》“遣”作“遗”,《通典》当涉形近讹。《太平寰宇记》卷一八○正作“其遗者西走uF、陇”。又,“韩、魏后稍并伊、洛、阴戎”,《后汉书》“后”作“复”。史以秦、赵、韩、魏并称,当以“复”文义为长。
卷一八九《西戎》一“序略”(5129)

  大唐初,吐蕃始兴焉。其帅后魏末,自临松郡丞,故其主有赞府之号。
  “其帅后魏末,自临松郡丞”,文气未尽。《太平寰宇记》卷一八七称“其帅后魏末起自临松郡丞”,当据补“起”字。
卷一八九《西戎》一“序略”(5129)

  因赞府杀其名将诸钦陵之后,累破败,遂劣于曩时矣。
  “校勘记”称:“杀其名将诸钦陵之后,‘诸’疑‘论’字之讹。论为吐蕃官名。”按《太平寰宇记》卷一八七正作“因赞府杀其名将论钦陵之后”,“校勘记”失引。
卷一八九《西戎》一“羌无弋”(5131)

  司徒掾班彪上言:“……请依旧制,益州部置蛮夷骑都尉,幽州部置领乌桓校尉,凉州部置护羌校尉,皆持节领护,理其怨结,岁时循行,问所疾苦。又数遣使驿,通导动静,使塞外羌夷为吏耳目,州部因此可得儆备。今宜复如旧,以明威防。”
  上文既称“请依旧制”,下文又云“今宜复如旧”,殊嫌重沓。按《后汉书》卷八七《西羌传》作“旧制,益州部置蛮夷骑都尉……今宜复如旧,以明威防”。除“旧制”前无“请依”二字外,与《通典》完全相同。《通典》在编纂《后汉书》史料时,在“旧制”上增加了“请依”二字,但又未删去下文“今宜复如旧”,遂致文意前后重复。《太平寰宇记》卷一八七同,当从《通典》误。
卷一八九《西戎》一“羌无弋”(5136)

  永和中,以来机为并州刺史,刘秉为凉州刺史。大将军梁商谓机等曰:“戎狄荒服,言其荒忽无常。而统领之道,亦无常法,临事制宜,略依其俗。今二君素性疾恶,欲分明白黑……”
  《太平寰宇记》卷一八七同。《后汉书》卷八七《西羌传》:“(永和)四年,马贤将湟中义从兵及羌胡万余骑掩击那离等……征贤为弘农太守,以来机为并州刺史,刘秉为凉州刺史,并当之职。大将军梁商谓机等曰:‘戎狄荒服,蛮夷要服,言其荒忽无常。而统领之道,亦无常法,临事制宜,略依其俗。今三君素性疾恶,欲分明白黑……’”“素性疾恶”者,马贤、来机、刘秉等“三君”,《通典》误削马贤事,复易“三”为“二”,非是。《太平寰宇记》当从《通典》误。
卷一八九《西戎》一“羌无弋”(5137)

  桓帝延熹二年,烧当八种寇陇右。以段G为校尉,将兵及湟中义从羌二千人击破之,追讨南渡河,募先登,悬索相引,刀折矢尽,且斗且行,昼夜相攻,割肉食雪,四十余日,遂至河首积石山,出塞二千余里,前后斩首虏并受降各万余人。”
  《后汉书》卷六五《段G传》:“延熹二年,迁护羌校尉。会烧当、烧何、当煎、勒姐等八种羌寇陇西、金城塞,G将兵及湟中义从羌万二千骑出湟谷,击破之。追讨南度河,使军吏田晏、夏育募先登,悬索相引……明年春,余羌复与烧何大豪寇张掖……G下马大战,至日中,刀折矢尽,虏亦引退。G追之,且斗且行,昼夜相攻,割肉食雪,四十余日,遂至河首积石山,出塞二千余里,斩烧何大帅,首虏五千余人。”稍加比较可知,《通典》本段节引自《后汉书》,惟“悬索相引”以上指延熹二年陇右之战,而“刀折矢尽”以下则是延熹三年张掖之战,《通典》删削过简,致将两次战役误合为一,且将三年事误于二年之下。《太平寰宇记》卷一八七亦将两次战役混而为一,同误。又“义从羌二千人”,疑应从《后汉书》补“万”字,《太平寰宇记》正作“一万二千人”。
卷一八九《西戎》一“氐”(5149)

  宋文帝遣龙骧将军裴方明等讨难当。方明等至汉中,长驱而进,直到武兴,攻下辨,取白水,克仇池。
  《宋书》卷九八《氐胡传》:“十九年正月,太祖遣龙骧将军裴方明、太子左积弩将军刘康祖、后军参军梁坦甲士三千人,又发荆、雍二州兵讨难当,受刘真道节度。五月,方明等至汉中,长驱而进。真道到武兴,攻伪建忠将军苻隆,克之。安西参军韦俊、建武将军姜道盛别向下辩,真道又遣司马夏侯穆季西取白水……仇池平。”此役为刘真道指挥,《通典》“直到武兴”,应为“真道到武兴”之误。
卷一九○《西戎》二“吐谷浑”(5165)

  丈夫衣服略同于华夏,多以]罗为冠,亦以缯为帽。
  《隋书》卷八三《吐谷浑传》“其王公贵人多戴],妇人裙襦辫发,缀以珠贝。”《旧唐书》卷一九八《吐谷浑传》:“男子通服长裙缯帽,或戴]。”《新唐书》卷二二一上《吐谷浑传》亦称“或冠]”,《通典》“]罗”当是“]”之讹。《太平寰宇记》卷一八八亦作“]罗”,从《通典》误。又,《北史》卷九六《吐谷浑传》作“其俗:丈夫衣服略同于华夏,多以罗幂为冠,亦以缯为帽”,又将“]罗”误乙作了“罗幂”[9]。
卷一九○《西戎》二“吐谷浑”(5167)

  何如分置诸州……兼每使达蕃情、识利害者,共宣超兄弟一人,岁往巡按,以抚护之,无使侵削其生业,日就乐恋,自亦深矣。如此,臣实为羁縻戎狄之良册。设使后有去就,不过边州失少许吐浑,终无伤于中国。今此辈心悠扬而无主,未知所安,不必在早定安置之计,无令惊扰,速生边患。
  “无使侵削其生业,日就乐恋,自亦深矣”,“其生业”及“乐恋”当属下读,作“无使侵削,其生业日就,乐恋自亦深矣”。此断句误。
  又,“不必在早定安置之计”下“校勘记”称:“原无‘不必’,据北宋本、明抄本、明刻本补。按:郭元振主张对待吐谷浑降民,‘因其所投之地而便居之’,国家无须豫定安置之计,否则易生惊扰。有‘不必’是。”今按,《全唐文》卷二○五郭元振《上安置吐谷浑状》作“必在早定安置之计”,《太平寰宇记》卷一八八同。“校勘记”失引。总观全文,吐谷浑诸部由吐蕃分头逃入凉、甘、肃、瓜、沙诸州,朝廷主流意见主张全体移入内地,郭元振反对这种意见,认为“吐浑所降之处,皆是其旧居之地,斯辈既投此地,实有恋本之情。若因其所投之地而便居之,其情易安。”即在诸州分别安置,并不是不安置。“易生惊扰”是针对将吐谷浑移入内地言,郭元振认为应就在吐谷浑所降诸州分别予以安置,并不是主张“国家无须豫定安置之计”,当从《全唐文》及《太平寰宇记》,作“必在早定安置之计”,“校勘记”所补非是。

卷一九○《西戎》二“党项”(5169)

  老死者以为尽天年,亲戚不哭,少死者则仰天云枉而悲哭,焚之,名为火葬。
  观上下文义,似火葬专指少死者。按,对照诸书记载,《通典》“党项”与《旧唐书》卷一九八《党项传》同源,但《旧唐书》保留了更多的内容。如关于党项疆域,《通典》称“南杂舂桑、迷桑等羌,北连吐谷浑”,《旧唐书》作“其界东至松州,西接叶护,南杂舂桑、迷桑等羌,北连吐谷浑,处山谷间,亘三千里”,较《通典》多出23字。本段内容《旧唐书》作“老死者以为尽天年,亲戚不哭;少死者则云夭枉,乃悲哭之。死则焚尸,名为火葬。”《太平寰宇记》卷一八四同。《通典》删节过简,致生歧义。
卷一九○《西戎》二“吐蕃”(5172)

  有可跋海,去赤岭百里,方圆七十里,东南流入蛮,与蛮西洱河合流而东,号为漾鼻水,又东南出,会川为泸水焉。
  《唐会要》卷九七、《太平寰宇记》卷一八五同。“七十里”,《册府》卷九六一作“七百里”。据《册府》载:“有可跋海,去赤岭百里,方圆七百里,水苦不可饮。有牦牛河,阔一里,岸峻,[东南]流入蛮,[与]西洱河合流东,号为漾鼻水。又东南出会川,为泸水焉。”据《册府》,东南与西洱河合流的是牦牛河,《通典》、《唐会要》误夺“水苦不可饮有牦牛河阔一里岸峻”14字,当据补。 《太平寰宇记》从《通典》误。
  又,“又东南出会川为泸水焉”,点校本断句作“又东南出,会川为泸水焉”,意即漾鼻水东南而流,汇集诸川为泸水。按唐Q州有会川县(今四川会理),《通典》上文卷一七六杜佑在“会川”下注称:“有泸水,诸葛亮五月渡泸,即此。”可知“会川”者,即Q州会川县,当从下文,并标注地名号。点校本断句误。

卷一九○《西戎》二“吐蕃”(5176)

  如钦陵云“四诸部与蕃界接,惧汉侵窃,故有是请”,此则吐蕃所要者。然青海、吐蕃密近兰、鄯,北为汉患,实在兹辈,斯亦国家之所要者。今宜报陵云……必实无东侵意,则宜还汉吐浑诸部及青海故地,即俟斤部落当以与蕃。
  “然青海、吐蕃密近兰、鄯,北为汉患”, 《旧唐书》卷九七《郭元振传》作“然青海、吐浑密迩兰、鄯,比为汉患”。《新唐书》卷一二二《郭元振传》称“然青海、吐浑密迩兰、鄯,易为我患”,《通鉴》卷二○五万岁通天元年亦称:“彼四、十姓,吐蕃之所甚欲也,而青海、吐谷浑,亦国家之要地也”。按,此时吐蕃要求唐朝退出“十姓四”之地,唐朝则以收回“青海、吐浑”为交换条件,《通典》下文称“则宜还汉吐浑诸部及青海故地”,即指此。当从《旧唐书》,《通典》“吐蕃”当作“吐浑”,“北”为“比”之讹。《册府》卷九六一“然青海、吐浑,密迩兰、鄯,则北为汉患,实在兹辈斯,亦国家之要者”,“比” 亦误作“北”[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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