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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 《唐会要》“四夷部”证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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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月 发表于 2011-8-17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中华文史网
卷九九昙陵,下/2104(1774)

  昙陵,吐火罗之属国也。居大洲中,其风俗土宜与吐火罗国同。
  昙陵属南海诸国,与地处兴都库什山以北的西域吐火罗国南北隔绝,境物迥异,此称昙陵为吐火罗属国,且风俗土宜相同,事颇可疑。按,《新唐书・南蛮传》[20/222/6303]:“堕和罗,亦曰独和罗,南距盘盘,北迦逻舍弗,西属海,东w腊。自广州行五月乃至。国多美犀,世谓堕和罗犀。有二属国,曰昙陵、陀洹。昙陵在海洲中。”《文献通考》卷三三三同。《唐会要》“吐火罗”当是“堕和罗”之误。
卷九九康国,下/2105(1774)

  支庶强盛,分王邻国,皆以昭武为姓氏,不忘本也。
  《旧唐书・康国传》[16/198/5310]同。按,“皆以昭武为姓氏”之“姓氏”,文字重沓,颇不类当时人语。《御览》卷三六二作“枝庶皆以昭武为姓,示不忘本也。”《册府》卷九五六:“支庶各分王,故康国左右诸国并以昭武为姓,示不忘本也。”《北史・康国传》[10/97/3233]亦称:“枝庶各分王,故康国左右诸国并以昭武为姓,示不忘本也。”此涉音近而讹“氏”为“示”。《旧唐书》同误。
卷九九拂H国,下/2110(1778)

  城东面有一大门,高二十丈。自外至王室,饰以黄金。凡有大门三重。第二大门之楼,悬一金枰,以金丸十二枚属于衡端,以候日之十二时焉。
  按,“饰以黄金”与上文“自外至王室”不属。《旧唐书・拂H传》[16/198/5314]:亦称“城东面有大门,其高二十余丈,自上及下,饰以黄金,光辉灿烂,连曜数里。自外至王室,凡有大门三重,列异宝雕饰。第二门之楼中,悬一大金秤……”《唐会要》“饰以黄金”当乙正于“自外至王室”之前,作“城东面有一大门,高二十丈,饰以黄金。自外至王室,凡有大门三重。”又,《唐会要》“悬一金枰”之“枰”字,亦当从《旧唐书》作“秤”。
卷九九乌苌国,下/2111(1779)

  乌苌国在中天竺南,一名乌枝那。
  《册府》卷九六一亦作“在中天竺南”,按,乌苌在北天竺境,称“中天竺南”,必误。《新唐书・摩揭它国传》[20/221上/6239]亦称乌苌“直天竺南”。《太平寰宇记》卷一八三称“乌苌国,即北天竺国也,在中天竺南”,即北且南,自相矛盾。今按,《北史・乌苌国传》[10/97/3231]:“乌苌国,在赊弥南。北有葱岭,南至天竺。”诸书或因“南至天竺”而误,姑存疑。
卷九九乌苌国,下/2111(1779)

  笃信佛法,与天竺同,而天竺不及之。
  “笃信佛法,与天竺同”,文气不畅。《册府》卷九六一:“笃信佛法,言语、文字、礼义、法式略同天竺,而弗之及也。”当从《册府》,《唐会要》“笃信佛法”下有夺文。又,下文“而天竺不及之”之“天竺”疑为衍文。《太平寰宇记》卷一八三:“笃信佛法,言语、文字与天竺同,而天竺不及之”,同误。
卷一○○结骨国,下/2120(1784)

  其俗大与突厥同,而婚姻无财聘。性多淫u,与外人通者不忌。其婿死丧,刀{其面。火葬,收其骨,u年而葬。
  “其佟钡贝由衔模作“与外人通者,不忌其佟薄S郑《通典》卷二○○:“若死,唯哭三声,不面,火葬,收其骨,u年而为坟墓”《新唐书・黠戛斯传》[19/217下/6148]亦载:“丧不面,三环尸哭,乃火之,收其骨,岁而乃墓,然后哭泣有节。”按,本段自“婚姻无聘财”以下,记载了结骨与突厥不同的风俗。如《通典》卷一九七称突厥“男有悦于女者”须“遣人聘问”;“淫者割势而腰斩之”;哀悼死者“以刀面且哭,血泪俱流”等。当从《新唐书》、《通典》作“不面”,《唐会要》“刀”应为“不”之误。《册府》卷九六一作“死,葬丧刀其面”,同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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