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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學灌水] 宋代鼓勵生育:家有孕婦丈夫可休『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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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鄰 發表於 2011-11-14 09:0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論劍歷史門戶網
社會存在大量『生子不舉』的現象,這一現象也引起兩宋政府的極大關注。宋朝中央政府採取多種措施,直接參與救助、收養棄嬰乃至幼兒的保護。宋代的幼兒救助,從貧困家庭的孕婦妊娠、新生兒出生,到災荒、飢歉年間幼兒的遺棄,都有明確的救助和保護措施,此外還設有官方幼兒救助機構。研究學者普遍認為,我國古代政府的幼兒救助事業是從宋代開始的。宋代的幼兒救助保護政策,對後世特別是明清時期的幼兒救助有深遠影響。 


  事實上,中國古代對幼兒的救助一直都很重視,從先秦到兩漢,乃至魏晉、南北朝、隋、唐等朝代,都有一些鼓勵生育和物質幫扶的政策。到了宋代,這一政策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學者郭文佳在其相關研究著述中提到,宋仁宗嘉v二年(1057年),京東提刑韓宗彥就上書朝廷,請求『凡下戶有懷妊而不能自存者,願賜之粟。』到了南宋高宗紹興八年(1138年),朝廷正式下詔,在全國範圍內救助貧民兒童的養育:『禁貧民不舉子,有不能育者,(官府)給錢養之。』具體措施是『州縣鄉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貧乏之家,生男生女而不能養贍者,每人支免役寬剩錢四千。』紹興十五年(1145年),又詔改支錢四千為予義倉米一斛。乾道五年(1169年)四月,孝宗下詔『……有貧乏之家生子者,許經所屬具陳,委自長官驗實,每生一子,給常平米一碩、錢一貫,助其養育。』 


  到後來,由於常平義倉實行中弊端叢生,不能隨時發倉支給生男育女及養贍之家以米斛,為防止父母溺棄嬰孩和解決下戶養育子女困難,一些地方舉辦舉子倉。舉子倉最先由福建安撫使趙汝愚創辦,對幼兒出生家庭起到了一定救助作用。淳熙年間,趙汝愚任福建安撫使,上書朝廷,建議:『應福建民戶寺觀絕產,自今並不許出賣,專一拘檢,令常平司置籍歲收其租,通融以充一路養子之費,其不足處,月支常平錢米,提舉官逐歲稽考,按治州縣,須依原降指揮,常切驗實當官散給,務要實惠及民。 


  時曾官至顯謨閣直學士的名臣劉光祖在【宋丞相忠定趙公墓志銘】記載此事說:『閩俗,生子往往不舉。公創舉子倉,凡貧不能舉其子者,以書其孕之月而籍之。及期,官給之米,而使舉其子,所全活甚眾。』慶元元年(1195年),南宋朝廷『將建、劍、汀、邵四州沒官田產免行出鬻,官收其課,以給助民間舉子之費』。這樣舉子倉有了較為充足的收入來源,可較長時間地維持下去。 


  給予物質救助外,南宋朝廷還規定,在孕婦妊娠期內,蠲免其丈夫的雜色差役。在古代,作為農民可能賦稅並不是很重,但是徭役雜差,卻是非常繁重的,宋朝政府對孕婦、產婦的丈夫蠲免雜役的規定,無疑是非常有助於新生兒成長的。 

        來源:論劍歷史門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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