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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 中国文明起源研究的现状与思考(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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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坡 发表于 2011-12-30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中华文史网
酋邦制既是处于国家形成前夕的某些民族实际存在过的制度和体制,那么,在这一制度和体制中,必然含有许多民族和地区通向文明和国家的某些共性,例如社会分层的存在、不平等和财富的初步积累与某种程度的集中等。然而社会分层以什么为基础,采用什么样的分层形式,以什么样的程序和方式积累财富,则会因地区、因民族和文化传统而异,酋邦制只能是其中的一种形式。此外,由于酋邦制只是通过对一些特定的民族和地区考察后归纳提出的,所以有其特定的内涵,如尖锥体式的血缘结构和由酋长控制的生计资料再分配的经济体制等,而这些都是很难将它同考古学遗存坐实,无法对号入座的。同时,从理论上讲,古代世界各地的地理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千差万别,阶级社会之前的社会不平等的表现形式也应当是多种多样,而酋邦制或类似于酋邦的经济政治体制很可能只是其中的一种而已。例如塞维斯认为酋长进行生计资料的再分配是酋邦制最重要的特征。而实际上这一现象并不十分普遍,夏威夷的酋长就很少有生计资料再分配功能,只对贵族使用的礼仪品再分配。所以,到八九十年代,在俄尔勒(Timothy Earle)的酋邦定义中,就没有所谓生计资料的再分配一说。再说所谓“酋邦”,其形态差别也是很大的,俄尔勒不但提出了“复杂酋邦”的概念,后来又进一步区分为:简单型、复杂型、等级型、非等级型、神权型、军事型、热带雨林型等。所以,借鉴酋邦理论中的一些成果是可以的,从学术民主的角度讲,应用酋邦理论和另创新理论,都应该是允许的。但绝不能只强调简单地套用酋邦概念,而不作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更应强调的是理论上的创新,否则的话只会走向用新教条反对旧教条的老路。在文明与国家诞生的过程、途径等问题上,国外一些研究西亚两河流域文明和国家起源的学者,并不认为两河流域的国家是通过酋邦产生的。从多线进化的观点看,很难认为古代诸文明古国都是通过酋邦这种形式(或诸类酋邦中的某一类酋邦形式),由史前走向文明的。酋邦制这一模式只是启示我们,由部落到国家还应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发展阶段,有相应的社会结构和体制特征,这是一个带有不平等的,或含有社会分层的历史阶段,是文明和国家起源研究中关键点之一。


  酋邦模式有启迪作用,也有上述种种局限,而我们研究的又主要是以考古资料为对象的上古社会,所以,我们可以在借鉴“酋邦”这一人类学理论模式的基础上,以考古学材料为素材和骨架建立一个能反映由史前到文明的社会结构特征方面的演进模式。又由于考古学是依据遗迹的地层叠压关系来确定其时代的早晚和先后顺序的,它能观察到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不象人类学那样,是把同时存在的诸社会类型以逻辑的手段加以时间上的纵向排列,因而用考古建立起来的理论模式可以达到历史与逻辑的统一。


  若从考古学角度着眼,在各种考古遗迹中,聚落遗址所能提供的有关社会形态的信息量是最大最复杂的。特别是那些保存较好、内涵丰富、发掘较科学较完整的聚落遗址,我们不但可以从聚落的分布、选址、聚落内外动植物的遗留等方面看到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且还可以从聚落内部的布局、结构、房屋及其储藏设施的组合、生产和生活用品等方面,看到聚落的社会组织结构、生产、分配、消费、对外交往,以及权力关系等方面的情况。考古发现表明,不同时期的聚落有不同的形态特征,这种聚落形态的演进,直接体现了社会生产、社会结构、社会形态的推移与发展。基于这些考虑,笔者把聚落考古学与社会形态学相结合,提出了文明起源的聚落形态演进三阶段说,也有学者称之为“中国文明起源途径的聚落‘三形态演进’说”[85],即由大体平等的农耕聚落形态发展为含有初步分化和不平等的中心聚落形态,再发展为都邑国家形态。其中第一阶段即农耕聚落期,是指公元前7100~前5000年的彭头山、磁山・裴李岗、老官台、河姆渡等文化的农耕聚落(还应包括这些之前的、农业起源初期的聚落)和公元前5000~前4000年的半坡、姜寨之类的聚落遗址。第二阶段即中心聚落期,是指公元前3500~前3000年间的仰韶后期、红山后期、大汶口后期、屈家岭文化前期、崧泽文化和良渚早期等。第三阶段即早期国家文明形成和出现期,是指公元前3000~前2000年的夏王朝之前的邦国崛起时期,大体上相当于考古学习惯上所称的龙山时代和古史传说中的颛、尧、舜、禹时期。


  三个阶段的划分,展现了由村落到国家的运动轨迹。这一划分是有意义的,一方面它可以与“游团-部落-酋邦-国家”四个阶段中的后三个阶段相对照,使我们看到了社会形态与结构演进中的连续性与阶段性;另一方面,由于这一演进框架是以考古学为基础而建立的,可以达到历史与逻辑的统一,而且其可操作性也是显而易见的。诚然,随着考古新资料的不断出现,或许某一地区三个阶段中某些阶段的上下限时间需要调整和推移,但我们相信三个阶段的演进框架是不会有大的改变的。


  三个阶段的演进框架可视为一种理论上的概括,中心聚落一词因它体现了这一时期聚落形态的某些共性而具有较大的涵盖面和较普遍的意义,故可以作为较规范的一个术语来使用。在中心聚落形态中,由于不平等的存在,作为聚落群结构,既有作为中心的聚落,也有在其周围普通的、处于半从属乃至从属地位的聚落。这种聚落间等级分层与社会的决策等级及政体层次应该是相关联的,至于究竟应分为几级?则应由材料来说明。只是目前的情形是,除了聚落间的规模大小和位置外,对于聚落与聚落的具体关系,甚至对于聚落与聚落是否真正同时存在?其材料都不是充分具备,进一步的深论更是无从谈起。此外,由于即使在中国这个大的文明发祥区内,各个邦国文明毕竟是在不相同的生态环境和区域内成长起来的,必然带有各自的个性特征和区域文化的传统特点,所以即便统称为“中心聚落”,有的若因宗族、家族显著而可以将这种中心聚落称之为“原始宗邑”;有的若因宗教祭祀突出而可以将之称为“祭祀礼仪中心”,如红山文化中的牛河梁以女神庙为中心的遗址和东山嘴遗址。
  通过聚落三形态的演进来表示文明起源的过程与途径的研究,有没有落入只是用一些概念阶段来标识出一个一般“社会发展史”之嫌的通病呢?历史是具体的,每个民族和地区都有自己特殊的问题,所以只是套用概念来阐述出一个一般社会发展史,是无济于事的。但比较各地区历史发展的过程,在文明化进程中,显然存在这样一个辩证关系,即各地既有一般性、共同性的问题,也有自己特殊的一面,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结合。而平等的农耕聚落-中心聚落-都邑国家,所表达的属于一般性、共同性的问题,至于每个地区的农耕聚落、中心聚落、都邑国家有着什么样的具体内容?什么样的结构特征?每个地区是如何由普通农耕聚落走向中心聚落再发展为都邑国家?甚至某些地区缺少中心聚落或未能发展到都邑国家、或某一阶段的发展程度与别的地区很不相同,或有很特殊的现象,等等,则属于多样性、具体性、特殊性的问题。这正像在世界范围内的考古学中,大都使用诸如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铜器时代这类标识时代和阶段的概念,而对这些表示进化阶段(或称为发展阶段)概念的使用,并不防碍我们对各地区某一考古学文化进行具体的研究,并不防碍我们去揭示它特殊而丰富的内涵。现在的问题是,由于资料所限或可以说所需资料在各地存在状况的不平衡性,使得笔者在论证聚落三形态的演进时,只是调动或者说是抽取了各地大体同时期材料来作阐释的,而无法用一个一个地区的材料来论证一个一个地区的三形态演进,所以,统一的、一般性的问题似乎是得到了说明,而对各地的专题研究则尚未开展。这显然是今后应特别加以考虑的问题之一。最理想的研究应该是:宏观(全国一盘棋)、中观(各区域)、微观(每一区域内的具体问题、个案研究)三者相结合,并注意各区域之间的交互促进作用。当然,这也是难度很大的课题,而且是以考古学资料的积累为前提的。因为就目前的条件而言,往往是某一地区缺少这方面这一环节的材料,另一地区又缺少那方面那一环节的材料,这对阐释一个区域的文明形成史来说,颇有无米为炊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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