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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華文史網 酋邦制既是處於國家形成前夕的某些民族實際存在過的制度和體制,那麼,在這一制度和體制中,必然含有許多民族和地區通向文明和國家的某些共性,例如社會分層的存在、不平等和財富的初步積累與某種程度的集中等。然而社會分層以什麼為基礎,採用什麼樣的分層形式,以什麼樣的程序和方式積累財富,則會因地區、因民族和文化傳統而異,酋邦制只能是其中的一種形式。此外,由於酋邦制只是通過對一些特定的民族和地區考察後歸納提出的,所以有其特定的內涵,如尖錐體式的血緣結構和由酋長控制的生計資料再分配的經濟體制等,而這些都是很難將它同考古學遺存坐實,無法對號入座的。同時,從理論上講,古代世界各地的地理生態環境和社會環境千差萬別,階級社會之前的社會不平等的表現形式也應當是多種多樣,而酋邦制或類似於酋邦的經濟政治體制很可能只是其中的一種而已。例如塞維斯認為酋長進行生計資料的再分配是酋邦制最重要的特徵。而實際上這一現象並不十分普遍,夏威夷的酋長就很少有生計資料再分配功能,只對貴族使用的禮儀品再分配。所以,到八九十年代,在俄爾勒(Timothy Earle)的酋邦定義中,就沒有所謂生計資料的再分配一說。再說所謂『酋邦』,其形態差別也是很大的,俄爾勒不但提出了『複雜酋邦』的概念,後來又進一步區分為:簡單型、複雜型、等級型、非等級型、神權型、軍事型、熱帶雨林型等。所以,借鑑酋邦理論中的一些成果是可以的,從學術民主的角度講,應用酋邦理論和另創新理論,都應該是允許的。但絕不能只強調簡單地套用酋邦概念,而不作理論聯繫實際的研究。更應強調的是理論上的創新,否則的話只會走向用新教條反對舊教條的老路。在文明與國家誕生的過程、途徑等問題上,國外一些研究西亞兩河流域文明和國家起源的學者,並不認為兩河流域的國家是通過酋邦產生的。從多線進化的觀點看,很難認為古代諸文明古國都是通過酋邦這種形式(或諸類酋邦中的某一類酋邦形式),由史前走向文明的。酋邦制這一模式只是啟示我們,由部落到國家還應有一個相對獨立的發展階段,有相應的社會結構和體制特徵,這是一個帶有不平等的,或含有社會分層的歷史階段,是文明和國家起源研究中關鍵點之一。
酋邦模式有啟迪作用,也有上述種種局限,而我們研究的又主要是以考古資料為對象的上古社會,所以,我們可以在借鑑『酋邦』這一人類學理論模式的基礎上,以考古學材料為素材和骨架建立一個能反映由史前到文明的社會結構特徵方面的演進模式。又由於考古學是依據遺蹟的地層疊壓關係來確定其時代的早晚和先後順序的,它能觀察到社會的發展和變化,而不象人類學那樣,是把同時存在的諸社會類型以邏輯的手段加以時間上的縱向排列,因而用考古建立起來的理論模式可以達到歷史與邏輯的統一。
若從考古學角度着眼,在各種考古遺蹟中,聚落遺址所能提供的有關社會形態的信息量是最大最複雜的。特別是那些保存較好、內涵豐富、發掘較科學較完整的聚落遺址,我們不但可以從聚落的分布、選址、聚落內外動植物的遺留等方面看到人與自然的關係;而且還可以從聚落內部的布局、結構、房屋及其儲藏設施的組合、生產和生活用品等方面,看到聚落的社會組織結構、生產、分配、消費、對外交往,以及權力關係等方面的情況。考古發現表明,不同時期的聚落有不同的形態特徵,這種聚落形態的演進,直接體現了社會生產、社會結構、社會形態的推移與發展。基於這些考慮,筆者把聚落考古學與社會形態學相結合,提出了文明起源的聚落形態演進三階段說,也有學者稱之為『中國文明起源途徑的聚落「三形態演進」說』[85],即由大體平等的農耕聚落形態發展為含有初步分化和不平等的中心聚落形態,再發展為都邑國家形態。其中第一階段即農耕聚落期,是指公元前7100~前5000年的彭頭山、磁山・裴李崗、老官台、河姆渡等文化的農耕聚落(還應包括這些之前的、農業起源初期的聚落)和公元前5000~前4000年的半坡、姜寨之類的聚落遺址。第二階段即中心聚落期,是指公元前3500~前3000年間的仰韶後期、紅山後期、大汶口後期、屈家嶺文化前期、崧澤文化和良渚早期等。第三階段即早期國家文明形成和出現期,是指公元前3000~前2000年的夏王朝之前的邦國崛起時期,大體上相當於考古學習慣上所稱的龍山時代和古史傳說中的顓、堯、舜、禹時期。
三個階段的劃分,展現了由村落到國家的運動軌跡。這一划分是有意義的,一方面它可以與『游團-部落-酋邦-國家』四個階段中的後三個階段相對照,使我們看到了社會形態與結構演進中的連續性與階段性;另一方面,由於這一演進框架是以考古學為基礎而建立的,可以達到歷史與邏輯的統一,而且其可操作性也是顯而易見的。誠然,隨着考古新資料的不斷出現,或許某一地區三個階段中某些階段的上下限時間需要調整和推移,但我們相信三個階段的演進框架是不會有大的改變的。
三個階段的演進框架可視為一種理論上的概括,中心聚落一詞因它體現了這一時期聚落形態的某些共性而具有較大的涵蓋面和較普遍的意義,故可以作為較規範的一個術語來使用。在中心聚落形態中,由於不平等的存在,作為聚落群結構,既有作為中心的聚落,也有在其周圍普通的、處於半從屬乃至從屬地位的聚落。這種聚落間等級分層與社會的決策等級及政體層次應該是相關聯的,至於究竟應分為幾級?則應由材料來說明。只是目前的情形是,除了聚落間的規模大小和位置外,對於聚落與聚落的具體關係,甚至對於聚落與聚落是否真正同時存在?其材料都不是充分具備,進一步的深論更是無從談起。此外,由於即使在中國這個大的文明發祥區內,各個邦國文明畢竟是在不相同的生態環境和區域內成長起來的,必然帶有各自的個性特徵和區域文化的傳統特點,所以即便統稱為『中心聚落』,有的若因宗族、家族顯著而可以將這種中心聚落稱之為『原始宗邑』;有的若因宗教祭祀突出而可以將之稱為『祭祀禮儀中心』,如紅山文化中的牛河梁以女神廟為中心的遺址和東山嘴遺址。
通過聚落三形態的演進來表示文明起源的過程與途徑的研究,有沒有落入只是用一些概念階段來標識出一個一般『社會發展史』之嫌的通病呢?歷史是具體的,每個民族和地區都有自己特殊的問題,所以只是套用概念來闡述出一個一般社會發展史,是無濟於事的。但比較各地區歷史發展的過程,在文明化進程中,顯然存在這樣一個辯證關係,即各地既有一般性、共同性的問題,也有自己特殊的一面,是統一性與多樣性的結合。而平等的農耕聚落-中心聚落-都邑國家,所表達的屬於一般性、共同性的問題,至於每個地區的農耕聚落、中心聚落、都邑國家有着什麼樣的具體內容?什麼樣的結構特徵?每個地區是如何由普通農耕聚落走向中心聚落再發展為都邑國家?甚至某些地區缺少中心聚落或未能發展到都邑國家、或某一階段的發展程度與別的地區很不相同,或有很特殊的現象,等等,則屬於多樣性、具體性、特殊性的問題。這正像在世界範圍內的考古學中,大都使用諸如舊石器時代、新石器時代、銅器時代這類標識時代和階段的概念,而對這些表示進化階段(或稱為發展階段)概念的使用,並不防礙我們對各地區某一考古學文化進行具體的研究,並不防礙我們去揭示它特殊而豐富的內涵。現在的問題是,由於資料所限或可以說所需資料在各地存在狀況的不平衡性,使得筆者在論證聚落三形態的演進時,只是調動或者說是抽取了各地大體同時期材料來作闡釋的,而無法用一個一個地區的材料來論證一個一個地區的三形態演進,所以,統一的、一般性的問題似乎是得到了說明,而對各地的專題研究則尚未開展。這顯然是今後應特別加以考慮的問題之一。最理想的研究應該是:宏觀(全國一盤棋)、中觀(各區域)、微觀(每一區域內的具體問題、個案研究)三者相結合,並注意各區域之間的交互促進作用。當然,這也是難度很大的課題,而且是以考古學資料的積累為前提的。因為就目前的條件而言,往往是某一地區缺少這方面這一環節的材料,另一地區又缺少那方面那一環節的材料,這對闡釋一個區域的文明形成史來說,頗有無米為炊之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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