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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历史网 作者:钱宗范
《本文摘自》《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南宁)1996年04期第78-83页
《作者简介》钱宗范,江苏苏州市人,1937年10月出生,现为广西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代表作是《周代宗法制度研究》、《康乾盛世三皇帝》等。
[提要] 宗法制度是中国历史文化的核心。本文就中国宗法制度的存在形态、发展阶段和历史作用,社会经济形态和宗法形态的关系,嫡长子继承制和宗法制度的关系,“世系群”和宗族、宗法的关系,宗法文化的改造和现代化建设的关系等作了阐述。
[关键词] 中国宗法制度 父权 族权 嫡长子继承制 世系群 宗统君统 天人合一
宗法制度是以父权、族权为特征的一种宗族家族制度。中国的宗法制度存在了几千年,它与儒家思想的结合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对于宗法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本质,马克思、恩格斯早在百年前就有科学的论述并为历史研究所证实,毛泽东在半个世纪前对中国封建宗法的实质也有经典性的论述,笔者曾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对周代的宗法制度作过深入的研究[①],本文仅就近几年来中国各民族宗法制度研究中新提出的若干问题继续进行探讨,以求推动对我国宗法制度和传统文化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一、关于中国汉民族地区宗法制度的存在形态、发展阶段和历史作用问题
过去中外学者讲中国的宗法制度,实际上是指汉民族地区的宗法制度。封建时代以来一种传统看法认为周代才有宗法,因为《礼记》所讲的宗法是周代的宗法;到了近代,学者们才提到秦汉以后的封建社会也有宗法。近年来有的学者认为:“宗法制度萌芽于商代,正式形成和完善于西周初年,衰落和瓦解于春秋战国时期,主要实行于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等贵族阶层。”[②]还有学者认为先秦宗法是典型的、原始形态的宗法,秦汉以后的宗法是非典型的、次生形态的宗法,理由是先秦的宗法与马、恩论过的古代世界诸民族宗法属同一类型。此两说均可商榷。参考世界历史上各民族宗法制度发展的普遍规律,结合中国的历史实际,笔者认为,中国汉族地区古代宗法的发展阶段、表现形态和历史作用可从四方面来讲。
第一、宗法的萌芽形态。这指的是在原始社会末期父系氏族公社及其基层组织家长制大家庭内的宗法形态。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指出,这种家庭内已经包含有奴隶制的农奴制,存在着男姓对女性的奴役和家长权,存在着最初的社会对立。这种宗法已经和经济关系结合在一起。然而当时还属于原始氏族组织制度,公有制还占主导地位,阶级压迫和剥削还没有正式形成制度,国家机器还没有出现,所以恩格斯引证马克思的语录时,用了“萌芽”两字。[③]马、恩把国家产生以前父系家长制大家庭内的宗法称为“萌牙”,是非常科学的,因为它将原始时代的宗法和阶级社会的宗法划了一条界线,从而把父系氏族家长制和阶级社会的宗法制区别了开来,既说明了它们的前后联系和继承关系,又表示了它们间还有质的不同。从考古发现看,龙山文化、齐家文化都有屠杀和凌辱奴隶、依附人、妇女的现象,足证当时中国已有宗法统治的萌芽了。
第二,周代的宗法制度,是原始宗法制度。其所以称原始宗法制度,是因为周代的宗法制度是直接从原始的父系氏族家长制发展起来的。周族灭殷以后,正是利用周族的氏族部落组织扩大为国家统治机构,实行大规模的宗法分封,以巩固对全国的统治。周王是周族的大族长,他分封子、侄为诸侯,周王成为天下之大宗,诸侯对周王来讲是小宗;诸侯在封国内分封子、侄为卿、大夫,诸侯成为一国之大宗,卿、大夫对诸侯来讲是小宗;卿、大夫在封邑内分封子侄为士,卿、大夫成为封邑内的大宗,士对卿、大夫来讲是小宗。通过宗法分封形成了自天子至士的宝塔式的宗法等级关系,凭籍宗法上的亲亲尊尊、尊祖敬宗、孝悌思想巩固整个贵族阶级的统治地位。周代宗法分封形态之突出,宗统君统合一的牢固,对社会生活所起的深远影响,为整个世界古代历史所仅见。对此笔者已有专著作了详细研究。[④]史实表明,《礼记》中所述的几条抽象的理论根本不符合周代宗法制度存在的真相。
第三,秦汉至近代的宗法制度,是封建社会的宗法制度。它是在春秋战国以后,特别是商鞅变法以后,在原始氏族宗法组织瓦解以后产生的个体家长制家庭的基础上繁衍发展起来的。这种宗法与原始氏族制度没有关系,而与阶级分化土地兼并以后地主经济的发展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它的发展可分三个阶段:秦汉时期是发展的初期形态,表现为个体家长制家庭与旧的宗族的并存,由个体家庭中繁衍发展起来的新的宗族势力从逐渐形成到发展壮大;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表现为宗族势力发展到能拥有独立的政治、经济、军事力量,形成地方割据势力,宗族的统治和组织与地方上的政治统治和组织又一定程度上结合起来,但宗族势力常处于和中央政权对抗割据的形态;宋以后和近代,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这一时期的宗法也发展到后期形态,表现为宗族不再掌握有地方上政治军事权力,宗族势力完全服从于皇帝的政治势力,宗法组织不构成封建国家的政治机构,但宗法统治与政治统治配合得更为紧密,以祠堂、族谱、族产、族规和族长为特征的宗法统治对人民的统治更加严苛和细密,宗法作为政权的辅助力量真正成为束缚人民的巨大的封建绳索。
第四,关于宗法封建关系的理解。宗法封建关系是马克思、恩格斯所提出的一个特定的经济范畴,它与宗法制度有密切关系,但不等于就是正常含义的宗法制度,或可称为广义的宗法。宗法封建关系指的是中世纪农村和城市中广泛存在的家长式的强制性的奴役和从属关系。在领主与农奴间、师傅与徒弟间、行东与帮工间、地主与长工、佃户间、宗师与门生故吏间以至土司土官制度下的土司土官与土民土兵间,存在的都是宗法封建关系[⑤]。过去苏联学者曾讨论过游牧民族中存在的宗法封建关系,认为游牧民族由于流动性和不稳定性,往往利用氏族宗法组织实行对同族人或不同族人宗法式的剥削和奴役。但宗法封建关系更广泛地存在于农业民族中。恩格斯指出:“波兰人从被奴役的那一天起,就起来革命,……他们迫使自己的压迫者不仅在波兰,而且在本国(指德意志)保持宗法封建制度。”[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多次论述过宗法封建关系的存在。[⑦]这是指宗法家长式的统治和奴役关系,虽不一定存在血缘性,却同样存在着族权,家长权的奴役或剥削的宗法性,即宗法封建关系的概念。
可见把中国宗法制度的存在仅仅限在周代,显然是不正确的,秦汉以后至近代,汉民族以及诸少数民族,都存在过具有时代特点和民族特点的宗法制度。有些学者所以只认为周代有宗法,是因为还把封建经师们想象的宗法理论作为宗法的结果。而把周代的宗法制度称为典型的宗法制度,把秦汉以后的宗法制度称为非典型的次主形态的宗法制度,也是不科学的。这是因为,宗法制度本身有它发生发展的规律。由在氏族宗族组织基础上形成的原始宗法制度向在个体家长制家庭基础上繁衍发展起来的封建宗法制度过渡,这是历史的必然。两种宗法制度形态是宗法制发展中前后两个阶段的不同表现,无所谓典型、非典型;马克思、恩格斯固然大量论述过古代世界各民族的原始宗法形态,中国周代的宗法属于同一类型;但马、恩同样大量论述过中世纪封建社会的宗法形态,中国秦汉至近代的宗法也与之属于同一类型。怎么能说前者由于马、恩论到过而可称典型,而后者为次生的非典型呢?何祝秦汉以后两千年的封建宗法对社会生活影响更大,毛泽东就称政权、族权、神权、夫权是代表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把两千年来的封建宗法称为宗法的非典型的次生形态,不仅找不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任何理论依据,而且和中国的历史现实也不相符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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