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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歷史網 作者:錢宗范
【本文摘自】【廣西民族學院學報:哲社版】(南寧)1996年04期第78-83頁
【作者簡介】錢宗范,江蘇蘇州市人,1937年10月出生,現爲廣西師範大學歷史系教授,國家級有突出貢獻的專家。代表作是【周代宗法制度研究】、【康乾盛世三皇帝】等。
[提要] 宗法制度是中國歷史文化的核心。本文就中國宗法制度的存在形態、發展階段和歷史作用,社會經濟形態和宗法形態的關係,嫡長子繼承制和宗法制度的關係,『世系群』和宗族、宗法的關係,宗法文化的改造和現代化建設的關係等作了闡述。
[關鍵詞] 中國宗法制度 父權 族權 嫡長子繼承制 世系群 宗統君統 天人合一
宗法制度是以父權、族權爲特徵的一種宗族家族制度。中國的宗法制度存在了幾千年,它與儒家思想的結合成爲中國傳統文化的核心。對於宗法制度的產生、發展及其本質,馬克思、恩格斯早在百年前就有科學的論述並爲歷史研究所證實,毛澤東在半個世紀前對中國封建宗法的實質也有經典性的論述,筆者曾根據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對周代的宗法制度作過深入的研究[①],本文僅就近幾年來中國各民族宗法制度研究中新提出的若干問題繼續進行探討,以求推動對我國宗法制度和傳統文化研究的進一步深入。
一、關於中國漢民族地區宗法制度的存在形態、發展階段和歷史作用問題
過去中外學者講中國的宗法制度,實際上是指漢民族地區的宗法制度。封建時代以來一種傳統看法認爲周代才有宗法,因爲【禮記】所講的宗法是周代的宗法;到了近代,學者們才提到秦漢以後的封建社會也有宗法。近年來有的學者認爲:『宗法制度萌芽於商代,正式形成和完善於西周初年,衰落和瓦解於春秋戰國時期,主要實行於天子、諸侯、卿大夫、士等貴族階層。』[②]還有學者認爲先秦宗法是典型的、原始形態的宗法,秦漢以後的宗法是非典型的、次生形態的宗法,理由是先秦的宗法與馬、恩論過的古代世界諸民族宗法屬同一類型。此兩說均可商榷。參考世界歷史上各民族宗法制度發展的普遍規律,結合中國的歷史實際,筆者認爲,中國漢族地區古代宗法的發展階段、表現形態和歷史作用可從四方面來講。
第一、宗法的萌芽形態。這指的是在原始社會末期父系氏族公社及其基層組織家長制大家庭內的宗法形態。馬克思、恩格斯明確指出,這種家庭內已經包含有奴隸制的農奴制,存在著男姓對女性的奴役和家長權,存在著最初的社會對立。這種宗法已經和經濟關係結合在一起。然而當時還屬於原始氏族組織制度,公有制還占主導地位,階級壓迫和剝削還沒有正式形成制度,國家機器還沒有出現,所以恩格斯引證馬克思的語錄時,用了『萌芽』兩字。[③]馬、恩把國家產生以前父系家長制大家庭內的宗法稱爲『萌牙』,是非常科學的,因爲它將原始時代的宗法和階級社會的宗法劃了一條界線,從而把父系氏族家長制和階級社會的宗法制區別了開來,既說明了它們的前後聯繫和繼承關係,又表示了它們間還有質的不同。從考古發現看,龍山文化、齊家文化都有屠殺和凌辱奴隸、依附人、婦女的現象,足證當時中國已有宗法統治的萌芽了。
第二,周代的宗法制度,是原始宗法制度。其所以稱原始宗法制度,是因爲周代的宗法制度是直接從原始的父系氏族家長製發展起來的。周族滅殷以後,正是利用周族的氏族部落組織擴大爲國家統治機構,實行大規模的宗法分封,以鞏固對全國的統治。周王是周族的大族長,他分封子、侄爲諸侯,周王成爲天下之大宗,諸侯對周王來講是小宗;諸侯在封國內分封子、侄爲卿、大夫,諸侯成爲一國之大宗,卿、大夫對諸侯來講是小宗;卿、大夫在封邑內分封子侄爲士,卿、大夫成爲封邑內的大宗,士對卿、大夫來講是小宗。通過宗法分封形成了自天子至士的寶塔式的宗法等級關係,憑籍宗法上的親親尊尊、尊祖敬宗、孝悌思想鞏固整個貴族階級的統治地位。周代宗法分封形態之突出,宗統君統合一的牢固,對社會生活所起的深遠影響,爲整個世界古代歷史所僅見。對此筆者已有專著作了詳細研究。[④]史實表明,【禮記】中所述的幾條抽象的理論根本不符合周代宗法制度存在的真相。
第三,秦漢至近代的宗法制度,是封建社會的宗法制度。它是在春秋戰國以後,特別是商鞅變法以後,在原始氏族宗法組織瓦解以後產生的個體家長制家庭的基礎上繁衍發展起來的。這種宗法與原始氏族制度沒有關係,而與階級分化土地兼併以後地主經濟的發展卻有著不可分割的關係。它的發展可分三個階段:秦漢時期是發展的初期形態,表現爲個體家長制家庭與舊的宗族的並存,由個體家庭中繁衍發展起來的新的宗族勢力從逐漸形成到發展壯大;魏晉南北朝隋唐時期,表現爲宗族勢力發展到能擁有獨立的政治、經濟、軍事力量,形成地方割據勢力,宗族的統治和組織與地方上的政治統治和組織又一定程度上結合起來,但宗族勢力常處於和中央政權對抗割據的形態;宋以後和近代,隨著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加強,這一時期的宗法也發展到後期形態,表現爲宗族不再掌握有地方上政治軍事權力,宗族勢力完全服從於皇帝的政治勢力,宗法組織不構成封建國家的政治機構,但宗法統治與政治統治配合得更爲緊密,以祠堂、族譜、族產、族規和族長爲特徵的宗法統治對人民的統治更加嚴苛和細密,宗法作爲政權的輔助力量真正成爲束縛人民的巨大的封建繩索。
第四,關於宗法封建關係的理解。宗法封建關係是馬克思、恩格斯所提出的一個特定的經濟範疇,它與宗法制度有密切關係,但不等於就是正常含義的宗法制度,或可稱爲廣義的宗法。宗法封建關係指的是中世紀農村和城市中廣泛存在的家長式的強制性的奴役和從屬關係。在領主與農奴間、師傅與徒弟間、行東與幫工間、地主與長工、佃戶間、宗師與門生故吏間以至土司土官制度下的土司土官與土民土兵間,存在的都是宗法封建關係[⑤]。過去蘇聯學者曾討論過游牧民族中存在的宗法封建關係,認爲游牧民族由於流動性和不穩定性,往往利用氏族宗法組織實行對同族人或不同族人宗法式的剝削和奴役。但宗法封建關係更廣泛地存在於農業民族中。恩格斯指出:『波蘭人從被奴役的那一天起,就起來革命,……他們迫使自己的壓迫者不僅在波蘭,而且在本國(指德意志)保持宗法封建制度。』[⑥]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多次論述過宗法封建關係的存在。[⑦]這是指宗法家長式的統治和奴役關係,雖不一定存在血緣性,卻同樣存在著族權,家長權的奴役或剝削的宗法性,即宗法封建關係的概念。
可見把中國宗法制度的存在僅僅限在周代,顯然是不正確的,秦漢以後至近代,漢民族以及諸少數民族,都存在過具有時代特點和民族特點的宗法制度。有些學者所以只認爲周代有宗法,是因爲還把封建經師們想像的宗法理論作爲宗法的結果。而把周代的宗法制度稱爲典型的宗法制度,把秦漢以後的宗法制度稱爲非典型的次主形態的宗法制度,也是不科學的。這是因爲,宗法制度本身有它發生發展的規律。由在氏族宗族組織基礎上形成的原始宗法制度向在個體家長制家庭基礎上繁衍發展起來的封建宗法制度過渡,這是歷史的必然。兩種宗法制度形態是宗法製發展中前後兩個階段的不同表現,無所謂典型、非典型;馬克思、恩格斯固然大量論述過古代世界各民族的原始宗法形態,中國周代的宗法屬於同一類型;但馬、恩同樣大量論述過中世紀封建社會的宗法形態,中國秦漢至近代的宗法也與之屬於同一類型。怎麼能說前者由於馬、恩論到過而可稱典型,而後者爲次生的非典型呢?何祝秦漢以後兩千年的封建宗法對社會生活影響更大,毛澤東就稱政權、族權、神權、夫權是代表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把兩千年來的封建宗法稱爲宗法的非典型的次生形態,不僅找不到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任何理論依據,而且和中國的歷史現實也不相符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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