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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无法专制的周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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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月 發表於 2011-10-8 16:2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 
按照古人的说法,周、春秋时期为封建制,而权力的分散乃是封建秩序的基本特征。近人瞿同祖先生在其名著 《中国封建社会》中有很具体的描述:“从横的方面看,分化是封建政治的一大特点。我们都晓得天子虽拥有天下的土地,但他不将它们都握在一人的手掌里,而是将它们分赐给许多同姓异姓的贵族。这些贵族各自治理其土地,便成为那里的主人,食其地之所入,役其人民,有自由处置的权力,用不着问命于中央,中央也不过问这些琐事。”而在封建时代,土地与人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或者说,人是从属于土地的,因此,对土地的控制权的分散,也意味着对人的控制权的分散。  


    这种权力的分化,首先存在于周王与诸侯之间。今天人们常引用《诗经》的一句话:“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但这种说法只在政治上成立,而不是法律用语,就仿佛“人民主权”只是一个政治论断而不是法律事实一样。  


    在法律上,周王首先是一个封建领主,在日常生活中他也就是一个领主,最初还是最大的领主,后来连这一点都做不到了。在这里需要辨析的 “天子”一词,从理论上说,当时的周王不可能想到自己是天子,这是后人的附会。西欧中世纪历史上同样只有“国王”而没有“皇帝”,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头衔是从罗马延续下来的。  


    周王有自己的封建领地,这就是史书所说的“王畿”。按照并不那么可靠的《礼记王制》的记载,王畿不过方一千里。只有这块土地是完全属于周王,但是,周王仍会在王畿上进行再次分封,受封者对国王负有役务。周王派遣家臣直接管理直属自己的庄园,这些庄园上的产出供王室之用。  


    出了王畿,便是诸侯的封地,诸侯自行治理。周天子对诸侯确实享有一定权利,诸侯对天子负有一定义务,主要的义务是向周王提供役务,这包括日常在王廷随侍周王,向周王提供建议和服务,在战时带领自己领地上的武士随周王出征。  


    因此,在周代――更不要说到了春秋时代,周王绝不是后来那个高高在上的皇帝。当战国之世,有弟子向孟子请教周代的爵位制度,孟子回答说: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孟子万章下》)。  


    这里,公、侯、伯、子男四等爵的说法大约属于想象。诸侯有大小之分,但假如他们直接受封于周王,那就属于周王的“直接封臣”,法律权利是平等的。至于天子也不过是一个爵位之说,则道出了历史真相。在王权专制主义正在崛起的时候,孟子从理论上阐述这一点,则具有明显的宪政主义诉求。他是在宣称一种政治理想,他理想中的天子不是绝对的,而只是最大的领主,他与其他领主确实只是“同侪”。  


    孟子的这种说法后来不断产生回响。这甚至已经成为一条宪法。汉代经学非常发达,经学甚至就是宪法学。为统一宪法学说,西汉宣帝曾召开石渠阁会议,东汉章帝又召开白虎观会议,召集儒生讨论经义,最终形成《白虎通义》。这本书具有宪法性质,而它开篇即称:“天子者,爵称也。”在汉代的儒生看来,汉家天子其实并没有绝对的地位和权力。这确实是一个高尚的岗位,却不是神圣的。汉儒不承认皇帝的绝对统治权。  


    到了明末,顾炎武再度提起这种主张,他在《日知录》中说:“为民而立之君,故班爵之意,天子与公侯伯子男一也,而非绝世之贵。代耕而赋之禄,故班禄之意,君卿大夫士与庶人在官一也,而非无事之食。是故知天子一位之义,则不敢肆于民上以自尊;知禄以代更之义义,则不敢厚取于民以自奉。不明乎此,而侮夺人之君,常多于三代一下矣。”顾炎武清楚说明了天子一爵说的政治用意。而假如天子都不再享有绝对的统治权,那整个政府当然也不享有这种权力。  


    由此可以看出,明智、民主的政治哲学家总能从封建制中得到很多有益教诲,因为那个时代确实不存在后来人们在王权制下看到的暴虐的专制,封建制中包含了诸多宪政的元素,比如分权、自治、法治、个人权利等等。英格兰的宪政主义革命,就是以封建的名义发动的。  


作者: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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