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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 古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模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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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发表于 2011-9-1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国学文化
近年来,关于世界历史发展的统一性和多样性问题,在中国史学界引起了普遍的重视。已故的考古学家夏鼐先生在《中国文明的起源》中指出:“根据考古学上的证据,中国虽然并不是完全同外界隔离,但是中国文明还是在中国土地上土生土长的。中国文明有它的个性,它的特殊风格和特征。”①古代中国的社会形态,也和物质文明一样,既有与世界各国历史发展相同的共性,也有它自己的个性。本文拟就共同体、土地所有制、阶级关系和国家政体这四个主要的问题,介绍一下中国学者对古代中国社会发展模式的一些看法,并提出我个人不成熟的意见,向参加这次讨论会的同仁请教。


    一、共同体:氏族公社、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



    人类为了脱离动物状态,从一开始就需要以群体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能力的不足。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是自然形成的人类社会的最初共同体,“它构成地球上即使不是所有的


      *本文是作者1986年7月21日至26日出席美国科学院主办的“古代中国与社会科学的一般法则”讨论会报告的论文。

    也是多数的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基础”②。随着私有制的发展和阶级的产生,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组织终于被按照居住地区来组织国民的国家所代替。


    中国商周时代,社会生产是通过共同体进行的。但是这种共同体究竟是氏族公社,还是家族公社或农村公社,或者这三种公社同时并存,史学界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论者有时笼统地使用“公社”、“公社成员”这样的概念,而并不细究是什么样的公社和公社成员。但我们知道,不同的公社不仅反映了其原生形态、次生形态和再次生形态的不同发展阶段,而且它们的性质也有很大的差别。
    商代的卜辞常见“王族”、“多子族”、“三族”、“五族”的记载。直到商朝灭亡后,被周人征服的殷民还保留着族的组织。周初分封,鲁公分到了殷民六族,康叔分到了殷民七族③。这些族无疑还是以血缘为纽带的共同体。有的学者据此认为,商代虽然已形成了早期奴隶制国家,但氏族公社并未瓦解,直到周灭商时,商族的氏族共同体基本上还原封不动地保存下来。


    根据文献和考古发掘的材料,商代已有比较完备的国家机器,这一点为多数学者所公认。就家庭形式来说,商代显然也已经越过对偶家庭阶段。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曾认为,“商人无嫡庶之制,故不能有宗法”。但经过半个多世纪以来学者们的研究,已经大致可以肯定商代业已形成了父子相继的制度和嫡庶观念,存在着和周代相类似的宗法组织和宗法制度④。宗法制起源于父家长制。可见商人的家庭形式早已达到家长制家庭公社阶段。家长制家庭的主要标志,“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家庭以内,一是父权”⑤。这两点,在商代都是存在的。《尚书・酒诰》说妹土人“肇牵车牛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孝的观念,就是父家长制和父权的产物。成王分封鲁公伯禽殷民六族时,“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⑥。“宗氏”和“分族”,有的学者认为即是大宗和小宗,也有的认为是宗族和家族。至于“类丑”,则大都认为是奴隶。商代人殉,既有墓主人的亲属侍妾,也有家内奴隶⑦。上述材料说明,以父权制和家内奴隶制为特征的家族及其所组成的宗族,是商人进行社会生产和政治活动的共同体。尽管它们还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但毕竟已经不是原生形态的氏族公社。


    周人在灭商以前,也已经形成了父权制的家族公社。《诗・大雅・公刘》中所描写的公刘,就是一位族长。《史记・周本纪》说古公父避薰育戎狄,“乃与私属遂去豳,度漆、沮,逾梁山,止于岐下”。所谓“私属”当指包括在家族中的非自由人。《诗・周颂・载芟》:


    载芟载柞,其耕泽泽。千耦其耘,徂隰徂畛。侯主侯伯,侯亚侯旅,侯强侯以。有喷其馈,思媚其妇;有依其士,有略其耜……载获济之,有实其积,万亿及秭。为酒为醴,燕畀祖妣,以洽百礼。
这是一首描写以家族公社为单位集体耕作的诗篇。诗中的“主”、“伯”、“亚”、“旅”,是家族公社的父家长及其子弟,强”和“以”则是包括在家族之内的非自由人⑧。另一首农事诗《周颂・良耜》,也谈到妇女和儿童给正在劳动的父家长及其子弟送饭,说明当时的家族公社虽然实行集体耕作,但是各个家庭的生活消费却是分开的。《小雅・楚茨》描写丰收之后,家族公社的成员“济济跄跄,絮尔牛羊,以往燕尝,或剥或亨,或肆或将”;祭祀结束后,“诸父兄弟,备言燕私”,“既醉既饱,小大稽首”。《楚茨》是西周末年的作品,可见周人的家族公社到这个时候还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春秋时代,随着私有制的发展,家长制的家族公社已经开始解体,但这个解体过程是很缓慢的。《左传>)昭公五年记载,晋国的韩起和叔向出使楚国,楚灵王想让韩起当司阍、叔向当司宫,以羞辱晋国。蓬启强谏楚王不要以此招怨,其重要理由之一,就是韩起和叔向都拥有强大的家族势力。韩氏的箕襄、邢带、叔禽、叔椒、子羽,“皆大家也”;羊舌氏四族,“皆强家也”。为什么已经进入文明时代的周人能够长期保存家族公社这种血缘共同体而没有较早地解体呢?这与周人所实行的宗法制度有关。按照许多文明民族的一般规律,家长制家族公社是氏族制度解体阶段的产物,作为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它是和氏族组织相对立的。但周代的宗法制度却把氏族组织和家族这两种对立的因素巧妙地统一起来。《礼记・大传》说:“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根据五世迁宗的规定,一个大家族可包括曾祖、祖、父、子、孙五代人。超过五代,就要分裂出去,组成另一个家族。同一个父家长所繁衍的子孙,其嫡长子的本支称为大宗,余子的旁支则称小宗。这样,大大小小的家族就联合成为宗族。如果说在父系氏族公社阶段,一个父系氏族包括了若干家长制的家族公社,那么在氏族制度瓦解之后,由于有宗法制度起着维系作用,父系血缘组织就以家族和宗族的形态继续保存下来。


    从一些文明民族的历史来看,家长制家族公社再向前发展,便形成建立在地缘基础之上的农村公社,但中国商周时代,在家族公社并未解体的条件下,农村公社这种共同体也已经形成。这就是作为基层社会组织的邑、里和书社。《尚书・酒诰》说:“在昔殷先哲王……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君);罔敢湎于酒。”《史颂簋》铭文也提到“里居、百生(姓)”。徐中舒教授曾指出:“这里的百姓,是指的氏族长,是统率家族公社的百姓的官长;里君,是统率村公社的‘方里而井’的君长。”⑨这个见解是很正确的。《尔雅・释言》:“里,邑也。”里和邑都是按地区来划分居民的基层组织。《逸周书.大聚》曾谈到武王克殷以后,为了巩固周族对殷人的统治,命周公“营邑制”:“以国为邑,以邑为乡,以乡为闾,祸灾相恤,资丧比服。五户为伍,以首为长;十夫为什,以年为长;合闾立教,以威为长;合旅同亲,以敬为长。”《逸周书》虽是晚出之书,可能窜人了一些战国时代的材料,但周代的邑基本上是一种农村共同体的地域组织,当无问题。《周礼・地官》的《大司徒》和《遂人》分别记载了两种不同的地方行政系统。《大司徒》:


    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  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Q;五州为乡,使之相宾。


    而《遂人》则是:


    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五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


    孙诒让正确指出,《大司徒》的乡党系统是六乡比伍之法,《遂人》的邻里系统是六遂比伍之制⑩。为什么乡遂的行政系统会有这样的区别呢?这是因为它们的居民共同体有所不同。六乡是国人居住的地区,他们是统治阶级,长期保存着宗法制度,家族公社尚未瓦解,因而乡党系统就带有明显的血缘组织的痕迹。六遂则是野人居住的地区,他们是被统治阶级,由于无宗法,家族公社已经被农村公社所代替,所以邻里系统是一种摆脱了血缘关系的地域组织。国野之间的这种区别和界限,是到战国时代才消失的.


    作为农村共同体的邑、里,规模有多大呢?  《周礼・遂人》说二十五家为一里;《小司徒》说“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则一邑三十六家;《论语・公冶长》有“十室之邑”;《孟子・滕文公》说“乡田同井”,一井八家。大体说来,一邑或一里通常在八家至二三十家之间。这种农村共同体是一定的劳动力和一定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组织,因而常常被周天子和各级贵族用来作为赏赐、馈赠和交换的财产单位。如《大簋》铭文:“王令善(膳)鬲从田日十又三邑。”春秋时代,大小贵族争夺土地和劳动力,也常常以邑、里为计算单位。如齐国管仲“夺伯氏骈邑三百”⑩、鲁国“竖牛取东鄙三十邑,以与南遗”⑩。


    《商君书・赏刑篇》说,武王伐纣,“裂土封诸侯,士卒坐阵者,里有书社”。周初是否有“书社”之称,还很难确定。但春秋战国时代“社”和“书社”作为一种基层地域组织,无疑也是存在的。《左传》昭公二十五年:“齐侯曰:自莒疆以西,请致千社,以待君命。”同书哀公十五年:“齐为卫故,伐晋冠氏,丧车五百。因与卫地,自济以西,禚、媚、杏以南,书社五百。”《管子・小称》、《荀子・仲尼》、《吕氏春秋・离俗览》也都有社和书社的记载。


    有的学者认为,邑、里、社只是一种基层行政单位,不能说成是农村公社.这里涉及农村共同体和基层行政单位的联系和区别问题。作为一种地域组织,春秋以前的邑、里、社也具有基层行政单位的某些职能,但它们与秦汉以后的地方基层行政单位乡里在性质上有很大不同。因为前者所具备的一些经济职能,如共同体内各家的份地要定期重新分配等,都是后者所没有的。本文第二节对此将做专门论述。


    无论是家族公社或农村公社,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因素的增长,终归都要趋于解体和消亡的。家族公社的历史比农村公社要古老一些,它的解体比后者也要早一些。《管子・问》篇载:“问乡之贫人何族之别也。”“余子父母存不养而出离者几何人?”说明春秋时代贫富分化已经使得一些贫苦的乡人失去了和本族的联系。有的余子父母虽在,“不养而出离”别居,这也正是家长制大家庭趋于解体的迹象。除了经济原因之外,政治纷争也是促使一些家族和宗族解体乃至灭亡的重要因素。文献记载表明,在当时统治阶级的内部斗争中,“逐其族”、“灭其族”、“分其室”、“兼其室”这类事件是层出不穷的。晋国有名的栾、s、胥、原、狐、续、庆、伯八个家族,都是由于政治原因而“降在皂隶”。有的家族在财产被瓜分或兼并之后,即使它们的一些成员还幸存下来,由于其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已被剥夺,作为一个家族共同体也就趋于瓦解了。


     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在春秋时代也已遭到破坏。到了战国初年,东方各国农村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已是一家一户的个体家庭,亦即李悝和孟子所说的“治田百亩”的“五口之家”或“八口之家”。只有秦国比较落后。商鞅变法时,“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⑩。说明变法之前,秦国还普遍存在着父子兄弟同室而居的家长制大家庭.直到商鞅变法,才利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强制这种大家庭分解为个体小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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