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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戰國秦漢農官制度研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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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鄰 發表於 2011-6-21 09:0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歷史千年
二 國家重農體制的形成與完善  
  戰國、秦、漢時代,農本觀念逐步確立。國家採取一系列政治、經濟、法律措施以確保農業發展,各級官吏以農政為首務,形成舉國重農之勢。國家重農體制的形成與完善,是戰國、秦、漢農業迅速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戰國諸雄強弱勝負形勢演變涉及諸多因素,但重農戰者興、圖變法者強則為其基本要素。  
  秦統一,將重農作為基本國策布行天下。諸頌德刻辭中有『皇帝之功,勤勞本事,上農除末,黔首是富』;『憂恤黔首,朝夕不懈』;『男樂其疇,女修其業』等內容。始皇二十七年下令對全國民眾『賜爵一級』;三十一年,『賜黔首里六石米、二羊』,普遍提高農業勞動者的政治地位。同時,『使黔首自實田』,承認既有土地占有關係,並以法律形式予以保護。除專設農官以管理、督促農業生產外,郡、縣、鄉、里政權均以戶籍管理、賦役征派、組織生產為重要職責。農事為地方官吏重要職掌之一。雲夢秦簡【南郡守騰文書】中郡守有『修法律令,田令』之責任,表明郡守直接過問農業生產。雲夢秦簡中有關農業管理的資料十分豐富。這些法律條文,是各級官吏具體實施國家農業方針、政策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賞罰十分嚴格,反映了秦國家政權對農業生產的重視。國家重農體制始於商鞅,確立於秦統一,並被以後歷代封建王朝所繼承,對中國農業歷史產生了深遠影響。  
  漢高祖劉邦初即位,即發布『復故爵田宅令』,以安撫臣民,穩定社會。對『民以飢餓自賣為人奴婢者,皆免為庶人』;『民前或相聚保山澤,不書名數』者,『令各歸其縣,復故爵田宅』。孝惠、高后之時,『天下晏然,刑罰罕用,罪人是稀,民務稼穡,衣食滋殖』。惠帝築長安城徵發徭役,一般均利用農閒時間,年不超過30天,以不誤農時。文、景兩帝堅持推行『輕徭薄賦』、『與民休息』政策,使生產逐漸得到恢復和發展。文、景帝皆強調農為天下之本,親自參加籍田禮,以示鼓勵農業生產之意。漢武帝時『用事者爭言水利』,以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保持農業穩產高產。漢武帝認為,『農天下之本也。泉流灌浸,所以育五穀也……令吏民勉農,盡地利,平徭行水,勿使失時』[7](【溝洫志】)。漢代的水利建設以及關中、邊郡水利渠網的形成,皆與漢武帝倡行、支持相關。漢武帝晚年『悔遠征伐』,頒罷輪台屯田詔。認為『今請遠田輪台,欲起亭隧,是擾勞天下,非所以優民也,今朕不忍聞』。提出『當今務在禁苛暴,止擅賦,力本農,修馬復令以補缺,毋乏武備而已』[7](【西域傳】)。在這一思想指導下,封丞相田千秋為富民侯,『以明休息,思富養民也』;又以趙過為搜粟都尉,推廣代田法。這一系列重大決策,標誌着漢武帝的經濟思想有了根本性轉變,由崇尚武功到重視農耕。西漢昭、宣之世,歷來被史家謂為『中興』,是封建秩序相對穩定,經濟生產較為發展的重要時期。昭、宣帝重視農耕,『輕徭薄賦,與民休息』,緩解了西漢王朝經濟危機,促進了農業生產的恢復與發展。昭帝一即位即親耕帝籍,以示重農。並於始元二年(前85)『詔毋令民出今年田租』,免除全國田租。始元六年宣布,凡制度以外的苛捐雜稅一律免除,『令民得以律占租』。昭帝晚年仍不忘減徭、省用、罷不急之官,強調『天下以農桑為本』[7](【昭帝紀】)。【漢書・食貨志】曰:『昭帝時,流民稍還,田野益辟,頗有蓄積』,武帝末年的凋敝狀況大有改觀。漢宣帝劉詢,『興於閭閻,知民事之艱難』[7](【循吏傳】)。他多次下詔減免田租、租賦,居西漢諸帝之首。宣帝地節元年『假郡國貧民田』,並貸給種子、食物,以安撫無地農民。又於北邊設常平倉,以省轉漕。宣帝注重吏治,尤其對刺史、太守的委任,考察更為認真,『用吏多選賢良』。西漢一代『循吏』以宣帝時最多。他們十分留意治下農田墾闢、戶口增加、農桑水利、社會秩序,『所居民富,所去見思』。史稱宣帝時『吏稱其職,民安其業』,是西漢農業發展的最好時期之一。  
  西漢晚期,社會階級矛盾日趨激化,土地兼併成為構成諸多矛盾的最基本因素。昭、宣以後諸帝不斷有減免田租、免除徭役、賜假公田、賑貸種食的詔令頒布,意在調整生產關係,減緩自耕農破產速度,維持農業生產的正常發展。漢哀帝有感於『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畜奴婢,田宅亡限,與民爭利,百姓失職,重困不足』,令孔光、何武擬打限田方案。當時對限制土地兼併曾起過一定作用,『時田宅奴婢,賈(價)為減賤』[7](【食貨志】)。這一方案雖因丁、傅、董等貴戚佞幸反對而被擱置,但限田作為抑制土地兼併的重要思想受到了廣泛重視。解決土地與奴婢問題,曾是王莽改制的重要內容之一。他清楚地認識到土地兼併、農業勞動力流失、賦稅徭役繁重,是影響農業正常發展的三大基本要素。他主張『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屬,皆不得買賣。其男口不盈八、而田過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鄰里鄉黨。故無田,今當受田者如制度』[7](【王莽傳】)。『王莽王田制度,從莽傳來看,是未實行。從古物資料來研究,是已實行一部分』[8](P477)。王國制頒行後,『坐賣買田宅』而抵罪者不可勝數,說明最初在禁止土地買賣方面是相當認真的。  
  東漢王朝,天子重農傳統循而未改。【後漢書・循吏列傳】曰:『光武長於民間,頗達情偽。見稼穡艱難,百姓病害,至天下已定,務用安靜。解王莽之繁密,還漢世之輕法』。劉秀即位初曾收取什一之稅,旋即重申三十稅一舊制。建武六年裁併400餘縣,『吏職減損,十置其一』,『文書調役,務從減寡』。又令不少兵士『還復民伍』[4](【光武帝紀】)。精兵簡政,節約了財政開支,減輕人民負擔,有利於農業發展。東漢前期諸帝,基本上能遵行光武輕刑慎罰、輕徭薄賦的政策。明帝初繼位,即詔曰:『方春戒節,人以耕桑。其敕有司務順時氣,使無煩擾。』明帝曾兩次行籍田禮,以示重農。甚至對暖寒雨旱、宿麥秋禾都在關注之列。史稱明帝時『天下安平,人無徭役,歲比登稔,百姓殷富,粟斛三十,牛羊被野』[4](【明帝紀】)。自明帝至和帝統治期間,曾20多次頒行『假民公田』詔令,有的明確規定『無令豪右得固其利』,『不收其稅』[4](【和帝紀】)。王朝還不時下令減免租賦,遇有災害歉收,即貸糧,『勿收責』。朝廷還不斷採取賑濟貧民措施以緩和階級矛盾,穩定社會秩序。東漢是戰國秦漢賑濟貧民最多的一代,這種辦法雖不能從根本上改變土地兼併和農民破產的大趨勢,但對局部地區或某一時期農業發展還是有一定作用的。『自中興以後,逮於永元,雖頗有弛張,而俱存不擾,是以齊民歲增,闢土世廣』[4](【和帝紀】),是東漢農業發展的最好時期。東漢後期,宦官外戚擅權,諸帝多年少庸懦。雖時見農事詔令,但僅為具文而已。隨着東漢統治階級日益腐敗,豪族地主勢力不斷膨脹,階級矛盾日趨激化,農業生產遭到嚴重破壞。時謂水旱連年,四夷外侵,盜賊內起,農桑失業,東漢王朝也由此逐漸走向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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