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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網易歷史 清初封建統治者由於政治上的原因,對於民間海外貿易厲行『海禁』政策;對於外國來華貿易,仍沿襲明代的『朝貢貿易』制度加以控制。最初與清王朝發生『朝貢』關係的,主要還是南洋和東南亞諸國,但有許多限制,如『貢』期和隨『貢』貿易的監視等都作了嚴格的規定。對於西方殖民國家來華商船的限制就更嚴。只許它們停泊澳門,與澳門商人進行貿易,每年來華貿易的大小船隻,不得超過二十五隻。公元一六八五年才允許外商到前述口岸通商。乾隆二十二年(公元一七五七年),由於外商頻年不斷的掠奪和違法行為,清政府又取消了三個口岸,只許廣州一地繼續通商。直至鴉片戰爭前夕,中國對外通商口岸就只限於廣州一地。
清政府放寬『海禁』,准許外商在指定口岸通商後,逐步建立了一套管理外商來華貿易的制度。這些制度主要有『公行制度』和『商館制度』。
『公行』制度由來已久,早在明代廢除『市舶司』制度後就逐步形成了。在明代以前,中國的對外貿易,設有專門機構,即『市舶司』來管理和經營。後來對外貿易發展了,這種由中國官吏直接與外商交易的『市舶司』制度就不適用了,於是廢止這種制度,改由政府指定幾個商人,設立牙行來進行進
出口貿易。這種機構被稱為『牙行』或『洋行』(這與鴉片戰爭後外國商人在中國開設的洋行是不同的)。到十八世紀初,各洋行商人為了避免彼此間的競爭,就聯合組成一種行會性質的『公行』。一切進出口貿易都由公行統一經營。公行通稱十三行(最多時達二十六家,最少時只四家,並非固定十三家),它在清政府對外關係上起着一種特殊的作用。這種作用大致有三個方面: (1)凡外商來廣州貿易,必須經由參加公行的行商代為買賣,外商不得直接與市場交易,其市價也由行商規定; (2)外商應繳的出入口船鈔貨稅由行商支付,行商可以從進出口貨物及船隻中徵收稅款若干; (3)官府的命令和外商的呈文,都須經過行商轉遞,外商是否遵從通商規定,也由行商負責檢查。這實際上包括了商務和外交的雙重任務。但公行並不就是政府設立的官牙,只不過是政府特許專利的所謂『商館制度』,就是在廣州十三行附近設立『商館』(也稱『夷館』),作為外商在廣州進行交易和居住的集中場所。當時規定外商來華貿易必須住在商館,並受清政府所派官吏的管理與監督。在商館四周還築有圍牆使與外界隔離;此外,並制訂了限制外商活動的章程。如禁止外商僱用漢人役使,禁止僱人傳遞信息,禁止外商坐轎,禁止外國婦女進城等。這些規定說明清政府對外商的限制是很嚴格的,對西方殖民主義者商人是加強防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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