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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網易歷史 明王朝建立之初,爲了維護其封建統治,防止『倭寇』的騷擾,對於私人出海貿易,控制十分嚴格。由封建政府自身與海外某些國家或地區建立一種所謂『朝貢貿易』,嚴厲禁止一般商民私自與外國通商往來,明文規定:『敢有私下諸番互市者,必(置的異體字)之重法』。爲貫徹執行這一『海禁』,還規定金、銀、銅、鐵、緞匹、兵器等爲違禁品,赴外的使臣也不得攜帶這些物品出國。至於私人私自下海而又攜帶這類違禁貨物的,則要罪上加罪。
永樂初年,在國內農業和手工業生產有所發展,商品經濟日益發達,私人對外貿易的要求日益強烈的情況下,封建統治者爲了擴大它的活動範圍和發展對外關係,曾放寬對私人海外貿易的限制,先後派出大批使節出使亞非各地。永樂三年,三寶太監鄭和組織強大的海上遠航隊,率領兵士二萬七千人,分乘『寶船』六十二艘,攜帶大量金錢和各種貨物,從劉家港(今江蘇太倉東瀏河鎮)啟碇,訪問南洋群島等地,尋求發展海上貿易的通路,經過二年零三個月的時間,才回到中國。從這開始,一直到宣德八年(公元一四三三年)的二十九年間,鄭和先後七次出使『西洋』,歷經南洋、印度洋、阿剌伯海岸和非洲東岸等處,訪問了三十多個國家。
正德、嘉靖年間,國內商品經濟進一步發展,沿海各地的官僚地主、富商大賈對開放海外貿易的要求也就更加強烈起來;另一方面,由於歐洲殖民國家先後侵入南洋,使南洋各國對中國的『朝貢貿易』不能繼續保持,明統治者爲了增加財政收入,也日益感到有開放『海禁』的必要。特別是東南沿海一帶的『倭寇』已被戚繼光等所擊敗,消除了使明王朝採取閉關政策厲行海禁的主要因素,因而在隆慶年間(公元一五六七――一五七二年)逐漸開放『海禁』,准許私人進行海外貿易活動。『海禁』一開,『五方之賈,熙熙水國,刳,分市東西路,其捆載珍奇,故異物不足述,而所貿金錢歲無慮數十萬,公私並賴』 ,使得明代後期的對外貿易有較多的發展。
清初,爲了鎮壓東南沿海地區漢族人民的反清鬥爭,實行嚴格的『海禁』,不許下海交易。違禁者不論官民,一律處斬,貨物入官。順治十八年(公元一六六一年),頒布『遷海令』,強迫東南沿海各省的居民分別內遷三十至五十里,『片板不准下海』。這不僅造成了沿海人民的許多慘劇,也使得明末開放『海禁』以來發展了的海外貿易關係一度中斷。
康熙二十二年 (公元一六八三年),清統治者『海禁』放寬。二十四年在廣州、漳州、寧波、雲台山四處設立海關,作爲通商口岸,並規定只准載重五百石以下的小船出海,對於載重較多或能遠航的大船仍在嚴禁之列。康熙五十六年(公元一七一七年),因發現民間造船很多,並懷疑商民盜賣鐵犁等情,又頒禁令限制通商的國家,除日本以外,余皆不准前往。直到雍正五年(公元一七二七年),由於國內經濟恢復迫切需要發展海外貿易,才再度開放對南洋的貿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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