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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 读《资治通鉴》:关于“德”与“才”的困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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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受学 发表于 2010-11-3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天涯
臣光曰:智伯之亡也,才胜德也。夫才与德异,而世俗莫之能辨,通谓之贤,此其所以失人也。夫聪察强毅之谓才,正直中和之谓德。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云梦之竹,天下之劲也;然而不矫揉,不羽括,则不能以入坚。棠之金,天下之利也;然而不熔范,不砥砺,则不能以击强。是故才德全尽谓之“圣人”,才德兼亡谓之“愚人”;德胜才谓之“君子”,才胜德谓之“小人”。凡取人之术,苟不得圣人、君子而与之,与其得小人,不若得愚人。何则?君子挟才以为善,小人挟才以为恶。挟才以为善者,善无不至矣;挟才以为恶者,恶亦无不至矣。愚者虽欲为不善,智不能周,力不能胜,譬如乳狗搏人,人得而制之。小人智足以遂其奸,勇足以决其暴,是虎而翼者也,其为害岂不多哉!夫德者人之所严,而才者人之所爱;爱者易亲,严者易疏,是以察者多蔽于才而遗于德。自古昔以来,国之乱臣,家之败子,才有馀而德不足,以至于颠覆者多矣,岂特智伯哉!故为国为家者苟能审于才德之分而知所先后,又何失人之足患哉!

    司马光阐述的道理很容易得到认同,因为他表达的意思很容易契合大众的心理。但本人总觉得司马光的观点没有向前进一步,把问题阐述的更清楚。其实,所谓的“德”和“才”的区别并非如此简单。如果“德”与“才”之间的区别如此明显,以至于我们在操作层面上很容易地分开,如果我们的文化总是如此强调“德”,对“才”有着足够的警惕和清醒的认识,我们的历史何以演绎成权谋角逐的历史?
    司马光的基本观点是这样的:国之乱臣,家之败子,都是由于“才”胜出“德”的缘故。“夫聪察强毅之谓才”,才的价值是中立的,无所谓善恶,可以用它来做好事,也可以用来做坏事。“(君子)挟才以为善,善无不至矣;(小人)挟才以为恶,恶亦无不至矣。”所以,要树立“德”的绝对引领和优先地位,用“德”才统摄“才”,则是正道;无“德”而“才”盛,则是魔道。但是,在操作层面上,我们总走不出自己的私人情感,总是本能地排斥“正直中和”之人,而亲近“察毅”之人。是以察者多蔽于才而遗于德。
    但这里的问题是:德和才能否分开?一个人能否在有“德”的同时还有“才”,所谓德才兼备是不是一种理想,在现实中根本就不会存在?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牵涉到我们对“德”和“才”的理解。什么是“才”呢?“才”就是“智”,而中国的“智”总表现为在人际关系中,而不是像西方社会那样表现为对宇宙自然奥秘的探究。在西方社会中,“德”和“才”用力的方向不一致,所以根本就不存在“德”和“才”的关系问题。    “德”体现为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一种品质和修养,而“智”体现为人和自然的关系,表现为一种科学精神,即对自然界奥秘的严肃寻求。一个伟大的科学家,可能在现实生活中是一个道德败坏的人,相反,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可能在智力方面是一个非常平庸的人。这些社会都能容忍。因为西方有“原罪”性质的宗教,有维护个人价值和尊严的制度。西方的宗教精神不相信人是善的,因为他们偷食了禁果,心中已经有了恶的种子,注定了要在地面上劳累一生。正因为人任何时候都有作恶的动机和冲动,所以西方有着严格的法律,以法律调节人际关系,以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人的行为。所以,西方从来不弘扬道德,也不鞭笞非道德,只是强调法律的尊严。只要你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就无可厚非。你道德品质再差也没有关系,只要别违反法律,也没有人会“千夫一指”的谴责你,因为西方本来就是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每个人的选择都无可厚非,都值得尊重。还是那句话,只要别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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