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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 70年来敦煌寺院经济研究概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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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坡 发表于 2010-10-11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国学网――中国经济史论坛

二、关于依附人口的研究  
    仁井田在《唐末五代的敦煌寺院佃户制度文书――关于限制佃户人格自由的规定》一文中指出,寺户在经济上已经独立,在农业生产方面已经摆脱寺院直接经营方式,有的甚至拥有奴隶。因此寺户在经济地位上要高于奴隶和雇农,但是从寺院对寺户的婚姻限制上来说,寺户具有私属的性质。  
    竺沙雅章在《敦煌的寺户》中,依次论述了寺户的组织、劳役、性质及寺户制度的变迁。作者认为在敦煌文书中“寺户”特指吐蕃占领时期具有农奴性质的隶属民,他们以“团”为基本编制进行耕作。到归义军时期“寺户”改名为“常住百姓”。文章还依据当时政治状况对“守囚”一役作了尝试性的探讨,指出“守囚”是蕃占时期“接收寺舍作为临时狱舍,征用寺户看守”[38]的一种劳役。  
    1938年,那波利贞发表了著名的《梁户考》。他的贡献在于首次考证了“油梁子”、“油梁”和“梁户”,认为梁户亦属于寺户。谢和耐在他的博士论文中也对“梁户”进行了讨论,谢和耐主要的贡献是指出P.3391号文书具有契约的证据。姜伯勤在《敦煌寺户文书中“梁户”的性质》一文中,对“梁户”是否是雇佣人,“梁课”交纳实际情况等学术界尚未解决的问题作了研究。姜先生对“梁户”问题出色的贡献在于给出了梁户出现的经济背景。  
    在《敦煌寺院中的“常住百姓”》一文中,作者认为“常住百姓”是归义军统治时期对依附于寺院的人口的一种称谓,其前身是吐蕃时期的“寺户”,这种称呼的改变是历史潮流的逼迫。作者最后认定在归义军时期由“寺户”改称为“常住百姓”是农奴式的寺户制度走向衰亡的征兆。  
日本学者堀敏一《唐代后期敦煌社会经济之变化》[39]对“常住百姓”得出了与姜先生基本相同的观点。所不同的是堀敏一认为梁户即属于寺院又属于官府,与姜伯勤的梁户专属于寺院的说法不一。  
    谢重光《几个问题》一文中对寺院部曲、奴婢的性质、数量和地位作了探讨。作者认为寺院部曲是由奴隶经过免放而来,是寺院经济中农牧手工业生产的主力。因为受到寺院残酷的剥削,引起部曲不断的反抗,迫于无奈,这一时期寺院释放一部分奴婢,致使奴婢数量减少。  
    关于园子的问题讨论者较多。谢和耐认为在僧团仆从中有大量的农民,即是“守园人”。[40]堀敏一认为“敦煌寺院的园子家人式的劳动”,[41]‘敦煌归义军的园子、看园人,亦有动员常住百姓的可能”。[42]从上可以看出谢和耐和堀敏一都认为园子是寺院的依附人口,受寺院奴役。姜先生《唐代寺户制度研究》中认为园子是对掌握一定园林技术种园人的称呼,“园子不止一种固定身份”。[43]作者还对沙州归义军时期寺院园子身份进行了考察。郑炳林在《晚唐五代敦煌园囿经济研究》一文中从园子为寺院园囿劳作的内容,寺院对园子工价的支付和寺院、园子双方权责划分做了分析。  
    张弓《唐五代敦煌寺院的牧羊人》一文中,对敦煌寺院牧羊人做了很好的考察。作者依据牧羊人与寺院依附关系强弱程度对敦煌寺院牧羊人进行分类。同时还考察了牧羊人的来源、性质和佣金。  
姜伯勤还对敦煌寺院酒户进行了考察,作者认为“他们已经不是寺院酒户那样的隶属人户,而是对寺院没有隶属关系的小生产者或小商品生产者”。[44]这一进程反映了寺户制度在各个经济领域的衰退。文章指出归义军时期的酒户有双重性质,但对吐蕃时期是否实行唐代的榷酒制度,姜先生认为资料缺乏无从考证。  
    冯培红《唐五代敦煌地区的酒行、酒户和酒司》[45]对酒户研究有进~步的突破:第一,冯先生对官酒户和寺酒户做了区别,认为吐蕃时期的官府酒户有人身自由,随月纳税,而寺院酒户是寺户的一种,没有人身自由。第二,认为敦煌在吐蕃时期已实行了榷酒制度。第三,对姜伯勤先生的“酒司”即是“酒户”的观点进行更正,认为“酒司”是归义军时期官方的酒业管理机构。  
    最后,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中除了对上述的梁户、}户、常住百姓做了研究外,书中还对寺院中的恩子、车头、牧羊人、都料、博士等寺院依附人口的历史演变、赋役、性质及存在的意义作了详细的研究。  
    学者们在敦煌寺院依附人口这一块已经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在依附人口的性质、种类、演变和赋役的类型等方面为我们勾勒出了较为清晰的画面。美中不足的是在很多文章当中都提到佛教戒律严禁寺院和僧尼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占有奴婢这样的“不净物”。但在现实社会当中是什么力量驱使他们鼓起勇气破坏清规戒律,大肆蓄奴呢?这种现象最早是在偏僻山村中的寺院或兰若中出现?还是在正规的富裕寺院中出现?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利于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寺院经济的发展和变化的历程以及寺院世俗的心理。  



    三、对管理寺院经济的相关机构和僧职人员的研究  

    由于寺院经济的发展,寺院每天都有各种经济活动在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寺院里专门从事经济活动的机构和职员也就应运而生了。  
     白文固在《中国僧官制度史》一书中,对吐蕃到归义军时期,从敦煌最高的都司到下属寺院三纲等各级僧官的历史沿革、运行机制及其管理机构进行了系统地研究,清晰地勾勒出敦煌寺院僧官的基本轮廓。  
    谢重光在《几个问题》和《吐蕃占领时期与归义军时期的敦煌僧官制度》[46]两篇文章中对敦煌寺院僧官做了概括性的论述。在第一篇文章中,作者指出在隋唐五代时期,政府在沙州各寺之上设立都司管辖当地的佛教事物,都司中的各级僧官由政府任命。在各个寺院中有三纲。僧官对寺院财务有支配权,在寺院经济中占统治地位。同时在寺院之下设有负责各种具体事物的执事僧,他们由寺院纲首或教团任命,出身卑微。后一篇文章在“教团财产支配权”中对都僧统的财政职权进行了专门的研究。  
    公维章和文澜在《敦煌寺院中的会计――直岁》主要对直岁的职能,出现的原因及地位作了考证。文中认为敦煌寺院中直岁的出现是吐蕃占领寺院经济大发展后,应寺院经济管理的需要而出现的,直岁在各寺负责经济事。其地位处于“三纲”之下,对其负责。谢和耐先生认为直岁是“在那些受教育最多的和尚和最好的书法家中选择的。”[47]  
    马雅伦、邢艳红在《吐蕃统治时期敦煌两位粟特僧官――史慈灯、石法海考》[48]中认为都头是都司仓的主管,负责都司收支,都头可能是都司仓官的异名或俗称。  
    田德新在《敦煌寺院中的“都头”》中认为,都头是寺院僧官,负责都司仓,在吐蕃和归义军时期都设有此职,负责∷臼罩АN闹谢苟浴岸纪贰焙汀岸际Α弊髁饲别。但文章对马、邢二人的“都头即都判官”的说法提出怀疑。  
    马德在《敦煌莫高窟史研究》中指出,都师即都料或都匠,是敦煌古代各工匠行业中的一种。文章认为“都料是具备高级技艺的师傅,作为都料要能够从事本行业工程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并负责行内事务。”[49]  
    郑炳林在《晚唐五代宋初敦煌文书所见的都师考》[50]一文中,否定了马德认为的都师是都料级的技术工匠的观点。认为都师是负责寺院仓库储物保管和僧众伙食的管理者,一般由当寺僧徒和僧众担任,每间隔一年或更长时间轮换一次。都师职责和直岁大致相同,有时称谓可以互换。  
    对于马、郑两位先生的争论,田德新在《敦煌寺院中的都师》一文中,开篇首先对僧俗两界的“都师”作了区别。文章认为之所以出现上述不同的观点是由于马、郑两位先生使用了不同的材料。田先生在文中讨论的主要是寺院中都师的职权范围以及替换制度。作者在文中还对都师、维那和都维那作了区别,对姜伯勤先生的“维那是都师”的观点提出质疑。  
    姜伯勤在《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一书中指出,∷局鞴懿际┑慕邮沼敕峙浯笾诘±。谢重光《几个问题》中认为,历年亡故的僧统、僧政、法律和其它各寺院僧人所遗衣物数额巨大,全部归于∷荆供都司应用和散给诸寺僧尼大众。∷驹诜峙±时,规定了僧尼各个等级具体的份额。  
    郝春文在《敦煌僧尼的宗教收入(下)》一文中,在∷窘邮辗矫嫣岢隽肆降悴煌的观点。第一,∷舅接受各寺的遗物数额并不大。第二,并非所有的亡僧遗物布施给∷尽M时作者对∷敬嬖诘那疤岷∷揪哂心男┲霸鹱髁讼晗傅目贾ぁ[51]接着郝先生在《唐后期五代宋初沙州僧尼宗教收入(三)――大众仓试探》对大众仓进行了讨论。作者认为大众仓隶属于都司,主要负责执掌大众斛斗,是与执掌大众〔嫉∷静⒘械幕构。本文还对大众公廨司的职能和性质作了尝试性的探讨。以上两篇文章对我们理解敦煌地区各寺院与都司的关系以及都司是怎样在寺院之间分配和处理官私施舍物都有极大的帮助。  
    王伟祥在《归义军时期敦煌寺院的财产管理研究》[52]中考察了寺院常住处和佛物所等管理机构、各级管理人员及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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