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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國學網――中國經濟史論壇
明代宦官,一直是明史研究的一個熱點。最早的論述,多出日人之手。1949年以前,這個領域的研究只能算是略爲著墨,多屬雜談、簡說性質,刊載於通俗讀物上,以饗一般讀者。第一部具有較大影響的專著是丁易的【明代特務政治】(中外出版社,l950年;群眾出版社,l983、2008年;中華書局,2006年)。此後,台灣學者有一些研究,但數量不多。進人上世紀80年代,國內學界對這個議題開始關注,進入了一個研究的繁榮期。就其成果而言,僅據筆者搜羅所及,有關論著即不下二百篇(部)。
一 有關明代宦官的著作
研究明代宦官的著作,當首推丁易所著【明代特務政治】,這是第一部研究明代宦官的專著。該書寫作於1945至1949年之間,在當時特定的歷史條件下,作者爲了『影射』的需要,以特務政治作爲書名。該書所設定的論述框架及對明代宦官的一些主要評價,至今罕能突破,這也是它一再刊印的根本原因。
在經歷一個相當長的冷淡期後,明代宦官研究開始活躍起來,在最初的階段,以王春瑜和杜婉言的成果最爲突出。他們先後合作譯註了【明史・宦官傳】中的劉瑾、魏忠賢二傳(中華書局,1983年),編寫了【明代宦官與經濟史料初探】(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l986年),並寫作了【明朝宦官】(紫禁城出版社,1989年)。後者是第二部研究明朝宦官的專門著作,後來收入王春瑜個人文集(陝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再版時內容有所增加,主要是新增宦官小傳43個,總計達58人。該書還附有『明朝宦官事例』,其實也都是宦官傳。
其他論著還有衛建林的【明代宦官政治】(山西人民出版社,l991年;花山文藝出版社,1998年增訂版)、何偉幟【明初的宦官政治】(香港網上電子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初版;香港文星圖書公司,2002年增訂版),均以『宦官政治』爲矢的,但創新性內容不多,未能出丁易的範圍。溫功義【明代宦官和宮廷】(重慶出版社,l989年第l版;2000年第2版)、【明代宦官與三案】(重慶出版社,2004年),注重敘述的『娓娓道來』,學術性稍弱。
此外,專題研究還有苗棣【魏忠賢專權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l994年)、王川【市舶太監與南海貿易――明代廣東市舶太監研究】(香港天馬圖書有限公司,2001年),傳記有韓大成、楊欣【魏忠賢傳】(人民出版社,l997年)。
以上論著均再版,反映了社會對宦官問題的普遍興趣。此外還有一些宦官通史的著述,也有涉及到明朝的內容。其中余華青【中國宦官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全面梳理了自先秦至清末的宦官史,是較有價值的一部,可備案頭便覽,其明朝部分主要依據【明史】。
二 研究的熱點與反思
明代宦官研究,成果頗豐,其論題之廣,顯示了明代宦官對社會生活的全面滲透和影響,可以這麼說,明代宦官問題的延展性比其他任何一種政治課題都要來得寬廣。宦官作爲一股政治勢力,既可與外朝某一機構相對應,又可與整個官僚集團相對;它是文、武之外的第三種力量,它的職權跨越內府而及於外廷、由勞作賤役而上及國家管理,從中樞決策而降及地方事務。正因爲這樣,明代宦官研究才有那麼多的視角和切人點,出現了大量的論文。由於文章數量太多,且良莠不齊,不可能也不必一一介紹,茲就研究中幾個值得反思的問題,試予討論。
(一)宦官應該放在明代國家機構的什麼位置。宦官作爲中國古代專制體制的伴生物,應該在國家機構中處於一個什麼樣的位置?對此雖無專文討論,但是凡研究政治制度者,必不能從此問題上躲開,其實是個沒有『溫度』的大熱點。
研究明代政治制度的論著,多將宦官歸於『皇帝制度』之下。如張德信【明代典章制度】(吉林文史出版社,2001年),宦官入『奉侍衙門』,與宗人府、詹事府比肩。林金樹、張顯清主編的【明代政治制度史】(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3年)介紹制度時亦然,而將『宦官專權』的內容分散於內閣等節中介紹。另如楊樹藩【明代中央政治制度】(台灣商務印書館,l978年)將宦官與『女官六局』、『宿衛』諸制一起列入『侍衛機關』,兼述宦官專權之原因。王天有的【明代國家機構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l992年)則立專章論述宦官制度及在政治經濟方面的影響,這一種分類給了宦官研究比較重要的地位。應該說,由於宦官身份及『宦權』的特殊性,給宦官制度的定位帶來了困難。
明代被視作中國歷史上『宦禍』最嚴重的幾個朝代之一,宦官『擅權』,必有其制度作保證;即便權自『干竊』而來,既然攫住不還,也必以制度固定之。王天有【有關明史地位的四個問題】(【明清論叢】第7輯,紫禁城出版社,2006年)中,將宦官作爲第三個問題提出來。在寫作【明代國家機構研究】一書時,他已注意到宦官組織的『衙門化』問題,該文繼續了對這個認識的深化,強調宦官的『衙門化』,使得『在皇帝之下實際形成了兩套班底』,一爲以內閣爲代表的政府,一爲以司禮監爲代表的宦官。正因爲『宦官在國家政權中的地位已相對穩定,成爲國家權力機構的一個組成部分』,所以『明代官僚士大夫反對宦官者大有人在,但很少有反對宦官衙門的』。兩者的關係是相互牽制的,所以『權閹』的出現往往『與皇權式微和弱勢內閣有關』。宦官制度雖然是一種令人不齒的制度,但它既然已成功地侵入明朝政體,並得以改造,後人就必須以實事求是的態度予以承認和研究。當前的論述,在論題的切入和展開上,多循宦官『與政治"、『與經濟』、『與軍事』的舊轍,這依然是一種將宦官制度放在國家體制之外或對立面加以考察的觀點。
在這方面,方志遠的新著【明代國家權力結構及運行機制】(科學出版社,2008年)有所突破,該書採用一種『嵌入式』的研究方法,將宦官置於國家權力機構及運行中所曾占據的位置,無論是研究中央還是地方制度,都用相應的篇幅介紹了宦官制度,如地方之『鎮守中官』,財政之『御馬監』等。這相比於作者在【中國政治制度通史・明代卷】(白鋼主編,方志遠、杜婉言合著,人民出版社,l996年)中,僅將宦官附屬於皇帝制度的觀點,是一個重大進步。作者一直致力於明代宦官問題的研究,對鎮守中官、御馬監以及四衛、勇士營等都撰過專文,這些成果均體現在這部新著里。
(二)宦權、皇權、相權。朱元璋廢相,是皇權強化的最主要證據。有關宦官專權的種種闡述,均離不開兩個問題:一是廢相與相權,二是皇權的集中與分散(或延伸)。如黃宗羲所云:『彼宮奴者,見宰相之政事墜地不收,從而設爲科條,增其職掌,生殺予奪出自宰相者,次第而盡歸焉。』(【明夷待訪錄・置相】,中華書局,l981年)將『宦權』拿來與『相權』對比,這也決定了『宦權』常被簡化爲『中官首腦衙門――司禮監』的權力,而不是整個宦官組織所擁有的各項職權。事實上,『宦權』經常只在討論明代中樞機構的運作時,將其放到與『皇權』、『相權』的相互關係之中進行解讀。這恐怕是首先需要『正名』的。
明代罷相不置,『相權』到哪裡去了?有人說閣臣『無相之名,居相之實』,是事實上的宰相。但『閣權』與傳統『相權』是極不相稱的,因此有人認爲,皇帝、閣部各攬去一部分相權,司禮監也收攬了一部分;甚至有道『只有司禮監才是明代中樞權力之所在』(郭厚安【略論仁宣時期中樞權力結構的變化】,【明史研究】第2輯,黃山書社,1992年)。多數論著認爲,明代仍然存在『相權』,這一權力由內閣與司禮監分享,所謂『相權一分爲二』(舒敏【內閣和司禮監――明代皇權平衡的兩個砝碼】,【麗水師專學報】1994年第l期),形成一種『雙體相制』,或『二元制』、『雙軌制』,『監、閣共理朝政』。如歐陽琛所闡釋的,『司禮監的權力,實質上是皇權的一部分,或皇權的化身』,『這個作爲皇權一部分的監權,除了在共理朝政中與閣權相互制衡而外,還在皇權與相權之間,起著調節作用,以鞏固與加強皇權』(歐陽琛【明內府內書堂考略――兼論明司禮監和內閣共理朝政】,【江西師大學報】l990年第3期)。李洵強調『皇權』的積極性,即『司禮監與內閣同是皇權的附屬物,皇權緊緊控制著這兩個機構的權力,始終保持著皇權的獨斷或獨裁性,防止二者任何一方的權力超過皇權。並在不同情況下,轉移對兩者的傾向重心,以充分發揮他們的統治功能』(李洵【下學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l995年)。關於『三權』關係的說法,大致如此,不再贅述。綜合各說,大體形成這樣一種論述格局:明代皇帝既散相權,令各部分掌,又奪相權,君行臣職。但君不可無相,後乃有內閣之設,內閣從皇帝那裡爭回些,宦官再從皇帝那裡竊取些,於是三者共同據有權力結構的最上層。
以上關於宦權(司禮監權力)的論述,實際上正是將『宦官制度』定位爲『皇帝制度』從屬物的一種反映。這種觀點不認同宦官權力的合法性,所謂『宦權』,只是假竊自『皇權』;將宦官權勢的擴張,闡釋爲皇權的『延伸』或『分散』。
但是,既然宦官長期地、習慣地,並且在各權利關係事實認可的條件下享有一種權力――不管是否從『皇權』竊取而來,都應當視作合法。如果『宦權』皆屬竊攘,那麼洪武、永樂時期的宦權從何而來?如果宦權的來源僅僅是『私竊』,那它將異常地不穩定,隨著『失竊者』――皇帝――之賢否而變動;但不穩定性並非明中期以後宦權的特點。而且,『竊取說』也不能涵蓋所有的宦權。明代宦官參與庶政的範圍是非常廣泛的,管理某項具體事務,比如說尚膳監督理光祿寺、尚寶監用印、印綬監理黃,以及御馬監壩大等草場等,是否也是皇權的遺落?顯然,用分割所謂『皇權』來解釋宦官事實上擁有的政治權利,是說不通的。
既然『皇權』被視作宦權的源泉,『皇權』是什麼?顧名思義,皇權就是皇帝擁有的,出自『神賦天授』的權力。皇帝,有人認爲是一種國家制度,即君主政體。顯然,自秦始皇建立以皇帝爲首腦的專制政權以來,沒有一朝的政體是完全相同的,也沒有哪兩個皇帝的權力是完全一樣的。皇帝的權力來自於『天』,這是和其它任何權力最大的不同之處。『天』的權威至高無上,決定了皇權具有相同的性質;也決定了皇權一方面無處不在,一方面不可分割――除了皇帝,誰還能從『天』那裡得到授權呢?臣下的權力本質上都來自皇帝,通過這樣的方式:一是皇帝創建本朝制度並對各項官職規定特定的權限;二是朝廷以皇帝的名義將職位和權力授予某個臣工。『二十四衙門』的權力也一樣,那種認爲它竊取或分散皇權的觀點,在理論上難以自圓其說。
那麼宦官是否可以從『相權』里分一瓢羹呢?一般來說,權力歸屬於誰,就是誰的權力。相權,在宰相未罷之前,就是中書省長官的權力;中書解紐後,那些曾爲丞相、丞、平章、參政掌握的權力也就流散了。事權固不能隨官而廢,但那還能稱之爲相權嗎?比如過去章疏奏進必經中書省然後奏聞,後來這項權力被新設的通政司取得(還在廢相之前),難道能說通政使等官也攘奪了一部分相權,或那些官員也是不居相名的實相?中書存日,宰相論事於政事堂,或於御前會議,後來部議題覆,內閣擬旨,就是分割相權?皇帝親批奏章,爲什麼就是下侵相職?明代勛臣、閣部九卿以及科道掌印官共議大政,仿佛群相議事於政事堂,難道連科道、勛臣也是相權的分食者?
一朝自有一朝制度,從宰相制度產生以來,『相權』就是不斷變化的。若謂明代有『相權』,那也只是特指明初中書省的權力,而沒有一個其他的相權。研究者何必對早已罷廢的『相權』念念不忘,非要株守一件敝物以審視一代新朝的政治呢?
事實上,由於『皇權』具有極大的不穩定性與複雜性,許多研究者的表述也搖擺不定,出現極大的混亂。筆者認爲,與其囫圇、鑿空地去討論所謂『皇權』、『相權』或『宦權』,還不如深入到制度的運作中,具體考察各種實際權力的握有者是如何行使他們的權力的。
(作者 胡丹 ,原載 中國史研究動態2010年第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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