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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華歷史網 古代的郵驛傳遞是以官府的文書、軍事情報為主,不傳遞民間書信。國家為了方便郵驛、提高郵驛速度,從周代開始,就在大道旁修建驛站,備良馬和專職人員,並制定相應的郵驛法規法令,以保證郵驛的順利運行。秦代在沿襲商周通信制度外,還頒布了郵驛法規,後人稱為【秦郵律】,這可以說是中國甚至世界上最早的郵政法,但是內容比較簡單。在中國唐朝時候,也出現了一些關於郵驛方面的法令規則,但那只是夾在【唐律》裡中的規定。直到宋朝時候,中國古代完整的通信法規――【金玉新書】才正式出台。
宋朝以前,各地郵驛制度逐漸混亂,有些政府驛使官員,任意加重驛夫的負擔,命令他們帶着包裹,『負重奔馳』;也有些驛路管理官吏,受賄濫發驛券,以致驛道任務超度繁雜,驛站不堪負荷。為了整頓這種情況,宋仁宗嘉v四年(公元 1059年),根據樞密使韓琦建議,政府責令三司使張方平制定了』驛券則例』74條,頒行天下。這一則例又稱【嘉v驛令】。根據嘉v驛令,在刑法中又增加了若干細則,諸如規定:『諸不應入驛而入者,笞四十』『貪贓枉法者,皆杖一百』等等(【宋刑統】)。從此,驛路大大安寧。發展到南宋時,由於郵驛的發達,涉及社會生活面較廣,已經形成了自己的相當完整的專門的通信法規,這就是【金玉新書】。
所謂『金玉』,是取古代『金科玉律』這個專詞的簡稱。這部法規的編纂者是誰已經說不清了。但其成書年代,經過專家們考訂,大約可以斷在南宋高宗紹興十九年(公元 1149年)或稍後。那時候,與北方金的激烈戰事剛剛結束,諸事需要整理就緒,而原先北宋時所用法規大都散失,郵驛制度也很混亂,宋高宗便命令一些朝臣匯集了散在民間的有關郵驛舊法編纂而成。可惜的是,經過歷代戰亂,這部法規後來在民間也不流傳了。明朝修的大型類書【永樂大典】的一四五七五卷中保存了它的原文。
根據現在【永樂大典】,可以知道這部【金玉新書】共有 115條,其中涉及郵驛刑律的 51條,有關賞格的10條,關於郵驛遞鋪組織管理的內容54條。法規涉及的範圍很廣,嚴格地維護了官方文書的不可侵犯性。比如【金玉新書】規定,盜竊、私拆、毀壞官書者屬犯罪行為,都要處以刑罰,若盜竊或泄露的是國家重大機密信件則處以絞刑。涉及邊防軍事情報而敢於盜竊或泄露信件內容者斬,教唆或指使犯法者也同樣處以斬刑。盜竊的若是一般文書,按規定也屬於觸犯刑律。處以徒刑,發配五百里。值得注意的是,【金玉新書】規定,刑罰不僅僅處罰那些作為傳遞文書的當事驛夫,同時也要處置他的上級官吏,包括有關急遞鋪的曹官和節級,失職者一樣處以杖刑。
【金玉新書】對驛遞過程中的驛遞程限、各種傳遞方式中發生的失誤,皆有具體的律令規定和不同的量刑標準。比如處罰郵件失誤的量刑中,步遞最輕,馬遞次之,急腳遞最重。計算路上走驛和行程、誤期的量刑,則以日計算,不同的天數有不同的刑罰。從【金玉新書】我們可以看出,中國古代社會,至少是宋朝時期,政府對郵驛是十分重視的,規定是很嚴格的。而『以法治郵』的做法,保證了郵驛的正常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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