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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浅析西汉文景时期“治世”之构建与启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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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邻 發表於 2010-12-15 09:5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历史千年
一、治世之构建:无为之本,刑德兼施
  
  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六国,建立起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但由于秦的严刑酷法、横征暴敛,引起了天下大乱。“汉兴,接秦之弊,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谨。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惠帝和吕后时期,为稳定政局、恢复秩序,采取休养生息的政策,社会状况逐步好转。文帝即位后,面临许多新的矛盾和社会问题:一是诸侯王强大骄纵,分裂割据倾向日重;二是北方匈奴时侵边塞,抢掠骚扰;三是商贾豪民巧法使假,社会奢侈之风渐长;四是农民生计贫困,衣食不能自给。对此,文景二帝沉着应付,坚持“轻徭薄赋”、“约法省禁”的政策,使经济逐渐恢复,国力不断上升,国库开始充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历史辉煌,史称“文景之治”。
  
  (一)无为而治,政策稳定。“无为而治”是先秦老子政治学说的总原则。老子说:“治大国,如烹小鲜。”烹小鱼,最忌不停翻动,治理国家就像烹小鱼,应以不扰民为上。如果统治者以个人的主观愿望去改变社会,朝令夕改,百姓就无所适从,国家就动乱不安;如果国家制定的政策法令能够得到坚定不移的贯彻执行,就会收到富国强兵的效果。
  西汉初年,黎民得离战国之苦,君臣俱欲休息乎无为。高帝、惠帝、吕后时期,“清静无为”的黄老政治思想得到推行。萧何死后,曹参为相。到了文景时期,黄老道家的“清静无为”之学得到进一步的弘扬。应邵在《风俗通・正矢》中说:“文帝本修黄老言,不甚好儒术,其治尚清净无为。”景帝与窦太后,更是笃信黄老,推崇备至。《史记・外戚世家》载:“窦太后好黄帝、老子言,帝及太子诸窦,不得不读《黄帝》、《老子》,尊其术。”汉文帝即位后,面对大批开国元老,能够礼敬大臣,取得了他们的衷心支持,孝惠高后时期的政策得到了延续。在官员的选拔和任用上,也很慎重,不主张或不实行频繁的调动,有的官员因为长期在一地做官,他的子孙就在那里长大,甚至把他的姓氏都改换了,就按照他所做的官来做自己的姓氏。一个人在一个职务上有较长的时间来任职,他就不会追求短期的效应,不会搞“政绩工程”。如果官员频繁地调动,送往迎来,既会给地方和百姓带来额外的负担;同时政策也会随之多变,会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汉初七十余年,政策保持了相对的稳定性,生产持续发展。文景之治的出现,是和文景时期政策的长期稳定分不开的。
  
  (二)以政富民,轻徭薄赋。文帝继位时国家财政困难,农民虽有百亩之田,却日陷贫困,甚至衣食不能自给。文帝深知农业在当时的重要性,在继位第二年就下诏说:“农,天下之本,务莫在焉。”“农,天下之本也,民所恃以生也。而民或不务本而事末,故生不遂。朕忧其然,故今兹亲率群臣农以劝之,其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此后他又多次颁布诏令,劝课农桑,鼓励发展农业生产。而且还多次参加耕作,让皇后亲自养蚕,以作示范。为了减轻民间负担,文帝从前168年起,就把田租由高祖时的什五税一改为三十税一,第二年又干脆全免田租。直到景帝继位,才恢复了三十税一的标准。在减免田租的同时,文帝还把算赋(人头税)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20钱减为40钱,把原来丁壮每年服徭役一个月改为三年服徭役一个月,为节制使用民力,使百姓免受转送赋税之苦,文帝下令列侯不准居住京城,各自归国。前167年颁布“除戍卒令”,取消了劳动人民的戍边之役。文帝时还逐步调整盲目抑商的政策,前168年“除关无用传”,取消关卡检查制度,以促进各地区之间的交通和货物流通,使商人和商业流通发挥出服务社会的作用。景帝以其父为楷模,继续推行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政策,又接受晁错“入粟拜爵”的办法,“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使民以粟为赏罚”。这一政策推行后,商人提高社会地位的愿望得到满足,农民多余的粮食也有了出路,国家的储粮大增。
  这些政策或法令对于社会秩序与生产的迅速恢复具有重要作用,使得封建国家的重要经济支柱――小农经济在汉初几十年中有了长足的进步。农民的生产时间有了保证,负担有所减轻,生活相对稳定,缓和了社会矛盾。
  
  (三)以德化民,约法省刑。秦朝独尊法术,严刑峻法。贾谊主张废弃秦的“法治”政策,改行儒家的“德教”。“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文景时期,既强调法律的作用,也重视道德的潜移默化。《史记・孝文本纪》记载:南越王佗自立为帝,上“以德报之”,“匈奴背约人盗,然令边守备,不发兵深入,恶烦苦百姓。吴王诈病不朝,就赐几杖……群臣如张武等受赂遗金钱,觉,上乃发御府金钱赐之,以愧其心,弗下吏。专务以德化民,是以海内殷富。兴于礼义”。
  汉文帝认为:“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且夫牧民而道之善者,吏也;既不能道,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于民,为暴者也。”文帝承认法有“不正之法”,主张废除害民之法,先后废除了以言论治罪的“诽谤妖言法”和一人犯罪、株连家族的“相坐法”。齐人淳于意被判肉刑,其女缇萦请以身代,文帝大为感动,为此废除了摧残肢体的肉刑制度。一方面反映了法制文明的进步,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力,从而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文景时期尊重法律,执法宽平,诛赏慎重。景帝时晁错指出,要做到“罪大者罚重,罪小者罚轻”。景帝则多次下令审疑狱,慎刑罚。前145年景帝下诏:“法令度量,所以禁暴止邪也;狱,人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诸狱疑,若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前144年五月,又下诏:“减笞法,定令。”文景时期的以德化民、轻刑慎罚,维护法律尊严的风气,给人民带来了一个安宁的社会环境。
  
  (四)削弱割据。维护稳定。用和平和武力两种手段解决矛盾。汉初还面临着复杂的周边环境,北有匈奴,南有南越,形势逼人。文帝时西汉综合国力已有增强,他一方面继续与匈奴和亲,厚予馈赠;另一方面加强军事斗争,改革戍边制度。前166年,文帝采用晁错建议,募民迁徙塞下,恳田筑城,巩固边防。双方还通过和平的互市、和亲等方式进行交流,匈奴自单于以下皆亲汉,往来长城下,这使得中原地区缺乏牲畜的情况大为改善。这些大牲畜或用于交通运输,或用于农业,对中原的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并为武帝大规模反击匈奴奠定了基础。
  秦汉之际建立的“南越国”虽在汉初“称臣奉汉约”,但仍不断挑衅,最终称帝,成为西汉王朝的不稳定因素。文帝时,随着国家力量的强大,改变了对其单纯孤立打击的政策,而改用安抚的办法,终于使赵佗恢复臣属的地位,为南越问题的最后解决奠定了基础。不盲目进攻,也不姑息退让,这一原则使西汉初年的统治集团成功地解决了复杂的民族矛盾和地方矛盾。这不仅有益于民族的和解,地方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也使中央集权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强调统一,反对分裂。汉初实行郡国并存制,诸侯王国占据着广大地区,跨州连郡,据山铸钱,煮海成盐,富甲天下,骄奢抗命,形成尾大不掉之势。景帝采纳晁错的建议,采取削藩措施,前154年,七国以“诛晁错,清君侧”为名,反叛中央。西汉王朝坚决平叛,击溃了叛军。削弱了割据势力,保证了西汉王朝的稳定和治世的持续发展。
  
  二、文景之治的特质:社会和谐
  
  和谐,按词典的解释是,配合得适当和匀称。所谓和谐社会,是指社会的各个群体能够实现良性的互动,整个社会能够表现出一种公正的状态,社会能够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西汉文景时期经过几十年的与民休息,出现了史家所称道的“文景之治”。主要表现在:
  
  (一)经济繁荣。人民安居乐业。合理的经济政策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汉初封功臣侯,据说大侯不过万家,小者五六百户,到了文景时期,“流民既归,户口亦息,列侯大者至三四万户,小国自倍,富厚如之”。户口的充分回归与迅速蕃息,是社会生产逐步走向安定有序、实现正常化的反映。粮食的单产也提高了,“折合今量就是产粟281市斤/每亩”。还出现了专门种植经济作物而致富拥有“千树枣”、“千树栗”、“千树楸”、“千亩漆”、“千亩卮茜”和“千畦薹韭”的单一经济作物经营者。《史记・货殖列传》载:文景时期的改革,出现了“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的工商业兴盛发达的局面。《史记・平准书》记载:“国家无事,非遇水旱,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尽满,而府库余货财。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农耕的发展,使得粮价普遍降低。文帝时,谷价低至一石数十钱,全国呈现一派人民安居乐业的繁荣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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