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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以经治国与汉代法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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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之治 發表於 2010-12-2 16:5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凤凰网
再从后者来看,统治阶级的内部秩序也不断受到破坏。如前所述,这时的王国问题虽已被基本解决,但有些诸侯王仍在图谋叛乱,而且地方上的强宗豪右也是一股强大的割据势力,都成为中央王朝推行统一政令的严重障碍。如何处理这些矛盾,迫在眉睫。由于经学主张德刑并用,强调尊君、大一统,这就使得汉王朝在经学的原则下能够推行恩威并重的统治政策,比较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  


    于是,在与现实政治相结合之后,经学也与法律密切结合起来。一则统治者极力强调“君亲无将,将而必诛”,《春秋》“王者无外”,《春秋》“大义灭亲”,对人民反抗和内部的不轨者严厉镇压,如制订“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作“沉命法”、“左官律”、“阿党、附益之法”、“尚方律”、“六条问事”(参看《九朝律考・汉律考》),等等。一则他们又大肆宣扬“《春秋》诛首恶”,“恶恶止其身”,推行所谓“德化”的“轻刑”政策,如“蠲免律令”,“宽恕为政”,“矜老”、“怜幼”,“请博士弟士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史,平亭疑法”,“原心定罪”,“亲亲得相首匿”、“《春秋》为亲者讳”、“以功覆过”,等等。所以,在当时便出现了儒家思想法律化的特殊现象。这也是为什么“《春秋》决狱”从此特别盛行的一个根本原因。  


    汉代以经治国对法律的深刻影响,突出表现了儒家思想“可与守成”(《史记・叔孙通列传》)的社会功效。它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实现了孔子所说的“宽猛相济”,并使得统治者开始完备暴力和怀柔这两种统治手法,即所谓以仁义教化之,以刑罚而整齐之。这种恩威并重的统治政策,不仅比较有效地稳定了当时的社会秩序,而且标志着汉代地主阶级在政治上已经趋于成熟。  
当然,经学对汉代法律的作用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春秋》决狱”。一者“《春秋》决狱”强调“原心定罪”,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它为统治者特别是酷吏任意解释法律、滥杀无辜提供了便利。所谓“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汉书・刑法志》)。正如章太炎所说:  


    上者得以重秘其术,使民难窥,下者得以因缘为市。然后弃表椭明,而从游之荡。悲夫!(《检论・原法》,《章氏丛书》,民国六年浙江图书馆刻本)  


    再者,“《春秋》决狱”提倡“亲亲得相首匿”,公开主张“相隐”,这为在亲属之间包庇犯罪开了一个非常恶劣的先例,对后世乃至今天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三者,“《春秋》决狱”多是断章取义,没有固定界说,往往造成同罪并不同罚的混乱。例如“杀人者死”,高祖入关时曾以“约法三章”规定下来,班固在《汉书・刑法志》中亦征引《荀子》说:“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然而由于“《春秋》决狱”,后来却规定:“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白虎通・诛伐》。按:其语出《公羊传》定公四年)结果在东汉时期便宣布,对杀死父仇者可免死,并形成所谓《轻侮法》――  


    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杀之,肃宗(章帝)贳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后因以为比。是时遂定其议,以为《轻侮法》。(《后汉书・张敏传》)  


    但尽管如此,我们也不能把这些问题过分夸大。因为总的来看,它对巩固封建统治的作用还是主要的,同时那些弊端在大多数剥削阶级的法律中也都是普遍存在而无法避免的。  


    综上所述,在“独尊儒术”的思想指导下,由于经学、法律和现实政治等各种因素的作用,汉代以经治国对法律曾产生了深刻影响。这是汉代法律的一个鲜明特点。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中国古代法律被称为“中华法系”,就“引礼入法”而言,即创始于《汉律》。它不仅对维护统治起了很大作用,而且标志着汉代地主阶级在政治上已经趋于成熟。我们要研究汉代历史,尤其是汉代法制史,这是一个不能忽视而值得注意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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